個體診所制度熱門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個體診所制度熱門,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人員與管理制度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在顯著位置懸掛,并公開藥品質量、價格、廣告舉報投訴電話。
2、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完善從藥人員管理、藥品采購、驗收、儲存、養護、調配及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做好質量管理追蹤工作,并明確各環節中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
3、醫療機構從事處方審核和調配工作的人員應具備藥士(中藥士)以上職稱或藥學(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經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學專業知識培訓合格。
4、醫療機構應當每年組織從事藥品購進、保管、養護、驗收、調配、使用的人員參加藥事法規和藥學專業知識的培訓(外部或內部均可)。
5、醫療機構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6、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藥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藥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ǘ┽t療機構制劑配制的變化情況;
。ㄈ┙邮芩幤繁O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ㄋ模⿲λ幤繁O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自查報告應當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縣以下醫療機構可采取以中心衛生院為單位匯總后上報)。
二、藥品購進驗收管理
1、醫療機構必須從合法企業購進藥品,并向供貨單位索取《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銷售人員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等進行查驗,并妥善保存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前述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購進進口藥品時,還應索取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注明“已抽樣”并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購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管理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時索取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文件;從生產企業購進藥品,應當同時索取該批號藥品的《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2、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索取、留存供貨單位的合法票據,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并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
醫療機構對購進藥品(包括接收捐贈藥品、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入急救藥品)應當逐批進行驗收,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驗收記錄。
醫療機構的藥品購進記錄和驗收記錄可以合二為一,但內容必須完整。
三、藥品儲存與養護
1、醫療機構應當按批準的診療范圍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藥房、藥庫,配置的設施、設備能夠符合藥品儲存條件的要求。藥房、藥庫應當與生活、辦公和醫療區域分開,墻壁、頂棚和地面應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應設置必要的避光、通風、防蟲、防鼠條件以及溫濕度調控、監測設備,應設置離地10厘米地架。有冷藏藥品的應設置冷庫(冰箱)。
2、醫療機構的在庫藥品應當實行色標管理,設置合格品區、待驗區(或待驗標識牌)、退貨藥品區、不合格藥品區。陳列藥品應分品種按批號堆放,藥品與非藥品分開擺放、儲存,設置“非藥品區”;內服藥與外用藥應分開擺放;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與其他藥品分開存放。
3、醫療機構應按照產品說明書標明的儲存條件存放藥品,并監測和記錄儲存區域的溫濕度,發現溫濕度超標,應立即采取調控措施,并做好記錄。
4、醫療機構應當每月對在庫藥品進行檢查和養護,發現有不合格藥品、近效期(效期6個月內)及時記錄,并將過期、變質、被污染等不合格藥品及時移到不合格藥品區,不合格藥品及時做好報損和銷毀,并記錄。醫療機構還應對藥品儲存養護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發現不能正常運行的,應及時報修或更換。
四、藥品調配使用
1、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配發藥品,并在交付藥品時向藥品使用者正確說明藥品性能、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禁忌等事項,不得做虛假宣傳。
審核處方人員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如有問題,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簽字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2、衛生院(含)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處方評估制度,每月按不少于5%的比例進行抽查,并進行合理性評估。
3、醫療機構用于調配藥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調配藥品、集中輸液的區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配置輸液的區域應當相對隔離,并符合相應潔凈要求。
4、醫療機構調配藥品需要拆零時,調配人員、工作環境、使用工具、包裝物品應當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不得對藥品產生污染。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
拆零藥品包裝袋上應寫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批號、有效期等。
5、醫療機構在藥品調配使用過程中發現假劣藥品,應當立即封存、停止使用,移入不合格藥品區,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退貨、換貨處理。
6、醫療機構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應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監測和報告工作,注意考察、收集本單位使用藥品的質量、療效和反應,及時通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絡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時,必須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擴大,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發現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藥品不良反應行為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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