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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廠內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9 08:56:37 制度 我要投稿

        廠內管理制度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廠內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廠內管理制度15篇

        廠內管理制度1

          1、電廠廠區范圍內行駛、作業的機動車輛,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近應齊全有效,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2、電廠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3、廠內機動車輛應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并進行年度檢驗。

          4、車輛駕駛人員需參加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考核,取得《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5、電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應符合原勞動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應符合其‘‘安全技術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應符合《廠礦企業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的規定。

        廠內管理制度2

          1、總則

          1、1為加強廠內叉車的安全管理,提高叉車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廠區內叉車裝卸作業、安全檢查等安全管理。

          2、叉車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

          2、1叉車駕駛員應具備廠內機動車駕駛員的必備條件,且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叉車駕駛證,方準駕駛叉車;

          2、2駕駛員不從事叉車駕駛工作(除擔任車管工作外)6個月至1年者,繼續擔任駕駛工作的`,應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重新復試;1年以上的,應重新考核;

          2、3必須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叉車安全作業標準,熟悉車輛性能和操作區域及廠區道路情況;掌握維護叉車保養基本知識和技能,認真按規定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

          2、4嚴禁酒后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2、5嚴禁帶人行駛,行駛途中不準飲食、打電話等與駕駛無關的活動;

          2、6每天認真執行叉車“三檢”制,嚴禁帶故障行駛;不可強行通過有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路段。

          3、廠區叉車駕駛、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3、1檢查車輛

          3、1、1日常檢驗即三檢制,在出車前,收車后和利用行駛中間的停歇時間檢視車輛;

        廠內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分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故的發生,保障人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律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各企業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和本制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等法規、文藝件有關規定,并結合企業環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點。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并制定本企業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曬。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機械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督制檢查。

          第七條企業使用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企業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網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督。

          (七)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相關定義

          第八條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治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治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地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工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廠(場)內機動車是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作業。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第十四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單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待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務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分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到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可向特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后交付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等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長期停用或到期末檢的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企業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廠內管理制度4

          一、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范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二、職責

          2.1辦公室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車隊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三、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車隊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車隊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四、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叉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叉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五、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人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六、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辦公室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辦公室。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辦公室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辦公室組織車隊、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七、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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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術語和定義

          4.1.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職責

          5.1.安?曝撠煿窘煌ò踩芾砉ぷ,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5.2.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控制制度

          6.1.機動車管理

          6.1.1.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1.2.3.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6.1.3.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定。

          6.1.7.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6.2.廠區道路管理。

          6.2.1.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拼砉緟f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廠內管理制度6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范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安技部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x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x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x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廠內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xx元的獎勵;

          b)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xx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廠內管理制度8

          1、崗位責任制。明確使用單位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工的各自職責。

          2、出車工作制度。明確出車工作時間,出車工作內容,出車工作人員。

          3、定期檢查、檢修制度。

          4、安全操作規程。

          5、維護保養制度。

          6、制定廠內車輛事故應急預案。并能有效運轉。

          7、事故報告制度。

          8、廠內車輛安全工作記錄。每個工作日結束由專職管理人員檢查后簽字。

          9、檢查記錄。保證記錄完善。包括:定期檢驗、定期自行檢驗、日常使用狀況、日常維護保養、運行故障和事故等記錄。

          2廠內車輛的使用與管理

          1、廠內車輛使用單位的技術員必須對廠內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廠內車輛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廠內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儇瀼貓绦袕S內車輛安全使用技術規程。

         、诰幹茝S內車輛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蹍⒓訌S內車輛的交車驗收。

         、軝z查廠內車輛的使用、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輳S內車輛的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蘧幹茝S內車輛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呦蛑鞴懿块T報送當年廠內車輛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廠內車輛定期檢驗實施情況,存在問題。

         、鄰S內車輛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釓S內車輛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鈴S(場)內車輛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3廠內車輛的技術檔案。

          ①廠內車輛使用登記證。

         、趶S內車輛檢驗合格報告。

          ③廠內車輛設計技術文件、產品出廠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文件、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使用操作說明。

         、軓S內車輛制造、使用技術文件及有關資料。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文件。

         、輽z查、檢驗記錄、以及有關驗收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⑥廠內車輛維修。廠內車輛的維修方案,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文件,實際維修情況記錄,負責維修單位資質證明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⑦有關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4廠內車輛的檢驗。

          ①日常檢查:安全監察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不少四次。

         、诙ㄆ跈z驗:專業檢驗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檢驗。每年不少一次。

          5廠(內車輛事故處理的要求

          1、發生廠內車輛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靜,不要驚慌失措。判斷事故原因和處理事故時要“穩、準、快”。出現事故要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查找事故原因時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部門,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妥善處理之前,安全負責人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3、調查結束后,應對發生事故的前后時間、部位經過和處理方法等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從中吸取教訓,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廠內管理制度9

          第一節管理組織

          第1條為保障企業生產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企業生產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2條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工業企業廠區內運輸安全規程》和本制度,制訂企業生產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信號與標志

          第3條企業生產區內交通道路、企業大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

          第4條企業生產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5條企業生產區內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第6條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夜間要有信號燈。

          第7條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8條企業生產區道路交通、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交通道路

          第9條企業內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10條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通行。

          第11條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質、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第12條交通路面兩側堆放的物質,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條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14條鐵路兩側距鋼軌1.5m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且不能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15條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條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第17條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18條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車輛

          第19條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20條廠區內使用的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對車輛進行年度檢驗,在檢審合格并發放牌照后方可行駛。

          第21條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22條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的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23條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在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節車輛駕駛

          第24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廠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取得有效的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

          第25條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后方可駕駛。

          第26條企業生產使用的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27條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28條企業生產區內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準確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嚴禁調車人員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29條企業生產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企業生產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企業大門及轉彎處為5km/h。直線路為10~15km/h。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km/h,支線為15km/h,路軌末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km/h。

          (三)機車拖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km/h。

          第30條企業內檢修試車,應按劃定的線路和時間進行,并掛有明顯的“試車”牌子,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進行試車。

          第六節車輛裝載

          第31機動車輛裝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

          (二)裝載散貨、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須封蓋嚴密,行駛中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應按本制度有關章節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須按規定不得“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核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非機動車、行人

          第32條在生產區內,禁止自行車、三輪車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33條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燃、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34條個人自備機動車、摩托車、助動車不得進入生產區。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條企業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36條行走時應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37條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廠內管理制度10

          一、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叉車、汽車吊、載重汽車、客貨車、大客車、小轎車等。

          二、規定要求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定部門頒發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汽車吊、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叉車嚴禁載人行駛;汽車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嚴禁載人。

          2.11汽車吊起重作業時,支腿必須支撐牢固穩妥,吊臂回旋范圍嚴禁有帶電高壓電線,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停電后方可作業。

          2.12汽車吊嚴禁超負荷起重;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斜拉、拖拽。

          2.13汽車吊起重貨物必須吊掛正確、牢固可靠,必須指定一人統一指揮。

          2.14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

          2.15叉車作業時,貨叉必須叉在貨物重心上且穩定可靠,嚴禁偏重起叉。

          2.16叉車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拖拽貨物;嚴禁貨物阻擋視線行駛。

          2.17叉車所叉貨物底面窄小或濕滑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嚴禁人員推扶貨物起叉、行駛。

          2.18廠內機動車輛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車輛狀態良好。

        廠內管理制度11

          1.、目的: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范圍: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責任者:保衛科、安全部、購銷運輸部門

          4、程序:

          4.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4.2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4.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煙。

          4.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4.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設備管道接觸。

          4.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4.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4.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4.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4.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4.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4.12車輛裝載運輸:

          4.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4.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4.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嚴禁酒后開車。

          嚴禁超速開車。

          嚴禁空擋溜車。

          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4.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4.15廠內交通安全,由保衛部門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4.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督。

        廠內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公司生產區域內所有機動車輛交通運輸活動。

          3職責

          3.1安質環部為公司內交通管理歸口單位。負責所有在公司生產區內交通運輸的檢查、設置標志、限速、道路規范。

          3.2各部門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外來業務聯系單位的車輛的'遵章守紀管理。

          3.4員工遵守公司交通管理的規定。

          4內容

          4.1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對本單位機動車輛進行檢測,辦理相關手續,合法使用。

          4.2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相關法規辦理操作證,操作證要定期復審。

          4.3各部門要定期對機動車輛進行檢查,進行必要的安全設施配置,保證其安全性能。

          4.3運輸車輛載貨規定:

          4.3.1不能超載。

          4.3.2貨物堆放均勻、牢固,裝貨后的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4米,高出車身的貨物應加以固定,車上貨物伸出車箱前后的總長不能超過2米。

          4.3.3裝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貨物時,應報公司安質環部批準,并指派熟悉所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車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4.4限速規定:

          4.4.1公司內汽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在通過道口、彎道、行人稠密地區以及載運危險物品不應超過10km/h,在出入大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km/h。

          4.4.2叉車在公司區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出入大門或在車間內部不得超過3km/h。

          4.4.3電瓶車或其他機動小車在公司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

          4.5公司生產區、罐區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禁止一切非運送貨物的機動車輛入內,如因生產原因必須進入,須經安質環部檢查合格、辦理入公司登記手續,并由安質環部對車輛安裝阻火器后方可進入,責任單位要派人隨行,并遵守公司內交通規則,按規定線路行駛。

          4.6任何車輛?坎坏枚氯劳ǖ馈

          4.7安質環部對公司機動車輛建立臺帳。各種證書、檢驗報告和手續需歸檔。

        廠內管理制度13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廠礦企業內的機械化程度越來越高,廠內機動車在場內運輸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車輛駕駛人員掌握必要的駕駛技能和不斷提高安全素質,增強安全駕駛意識,成為廠內運輸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車輛駕駛人員應掌握廠內機動車輛的基本概念和有關安全知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廠內運輸的概念

          在企業管理的道路上,根據生產需要、工藝流程、貨運量、貨物性質,在倉庫、車間等位置中間將各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進行搬運,以完成生產過程,成為廠內運輸。用機動車輛完成的這個過程即成為廠內機動車輛運輸。

          二、廠內機動車輛的運輸管理

          行駛于廠礦內的機動車輛,由技術監督部門管理。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應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技術操作許可證后方能進行車輛駕駛。廠內機動車輛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駕駛。車輛的安全性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三、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

          1、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

          1)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勞動部門的'安全檢驗,并取得行駛許可證方能行駛。

          2)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每天上車前檢查無誤后方可行駛,行駛途中,如發生故障,應停車修復后,方可繼續行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以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號的工作狀態。

          4)制定對車輛的定期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車輛的故障,及時排除,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2、駕駛員的安全技術素質

          1)駕駛員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門的考核,并取得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取得駕駛證的駕駛員在實際工作中,還要不斷學習,提高駕駛技能。

          2)駕駛員應熟悉自己所學駕駛車輛的性能和技術狀況,并能及時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3)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檢,凡患有駕駛禁忌癥的人不得從事駕駛作業。

          4)駕駛員應遵守廠內運輸安全規則,不超速、不超載、不開帶病車。

          3、廠區作業環境的要求

          1)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和貨物性質,選擇適當的運輸方式。

          2)合理的組織車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車輛和行人不致過于密集。道路過于擁擠易于發生事故。

          3)廠內的建筑物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線,并不得防礙駕駛員的視線。

          4)廠內各種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應設置交通信號標志,在危險地點,要有限制行駛速度的標志和交通信號,駕駛員應遵守這些標志和信號。

          四、車輛行駛速度的規定

          1)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助主干道行駛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時不超過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標志或轉彎挑頭時,貨運汽車每小時不超過15千米。

          3)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無人看守道口,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米之內,每小時不得超過10千米。

          4)進出倉庫、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等,每小時不超過5千米,同時應加強了望、謹慎行駛。

          五、機動車的行駛要求

          1)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2米以內行駛。

          2)機動車同向行駛時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狀況,保持可以隨時制動停車的距離。

          3)在冰雪路上行駛時,輪胎上應裝防滑鏈。

          4)緩慢行駛,禁止高速轉彎和緊急制動。

          5)同向行駛車輛,兩車之間的距離應保持50米以上。

          6)行駛中的車輛不得突然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之字型行駛,不得超過限速速度行駛。

          7)履帶或輪胎式的裝卸機械,不得跨過鐵路線行走和作業。推土機、裝載機在鐵路兩旁推料轉堆時,推鏟距離軌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并不得涂改、轉借駕駛證。

          2)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符的車輛。

          3)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得人駕駛。

          4)駕駛室內不準超額坐人。

          5)嚴禁酒后駕車。

          6)駕車時不準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

          7)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違章裝載的車輛。

          8)不準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安全行駛時駕車輛。

          9)自覺遵守廠內的各種安全標示。

        廠內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范圍:

          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程序:

          3.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3.2各級領導和廠內員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3.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煙。

          3.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3.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設備管道接觸。

          3.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3.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注意觀察。

          3.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3.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3.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3.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3.12車輛裝載運輸:

          3.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3.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3.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3.13.1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3.13.2.嚴禁酒后開車。

          3.13.3 .嚴禁超速開車。

          3.13.4 .嚴禁空擋溜車。

          3.13.5 .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3.13.6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3.13.7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3.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3.15廠內交通安全,由生產部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3.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必須實施監督。

        廠內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四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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