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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12-21 18:20:38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5篇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荚囉煽己税l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荚嚥患案竦,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20xx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

          一、生產管理制度

          1、總經理全面負責全公司的工作,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公司各項生產任務,具體由業務主管統一執行。

          2、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本公司船舶(游艇)生產能力,由副總經理于每年1月份分別編制營運生產及經濟項目的年度、月度計劃,同時將計劃任務下達到船舶(游艇),作為各船的生產責任目標。

          3、公司業務主管要認真負責組織招攬客源,深入到旅游部門,做好調查研究,掌握客源流向,積極爭取客源,并與旅游局、海事局保持聯系,落實計劃旅游線路等。

          4、為保證客源計劃的實現,公司采取和旅游公司相結合的辦法,爭取長期持續穩定客源,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船舶在帶客過程中,必須向公司業務部隨時報告運行情況。到景點時,首先向業務部報到掛號,作為到達次序的依據。各船舶 (游艇)要絕對服從公司的調度和配合。

          二、船舶管理

          1、各船舶(游艇)在運輸過程中,要向客源公司負責。保證旅客的安全,做到游客就是上帝,全心全意為旅客服務。

          2、生產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市場信息及本公司船舶(游艇)運行情況,做好日常線路計劃的編排,并向總經理提供計劃完成情況,提出今后工作措施,作為管委會決策的依據。

          3、為確保任務完成,有計劃地掌握船舶的經營生產動態,凡是發生海損事故待修理的船舶(游艇),或特殊原因,船舶需要報停航的,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備案。

          4、為加強船舶(游艇)管理,促進企業事業發展,鞏固企業經濟,凡屬公司管轄的經營船舶(游艇),應按規定繳交企業管理費。

          5、各經營船舶(游艇),在經營期間所需的各項成本和規費、稅費、社會負擔費均由船方自行負責。

          6、發生海損費事故的船舶(游艇),如需要公司派人前往處理的,公司除負責出差人員的旅差費外,其它一切費用均由船方負責。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機構、日常運作

         。ㄒ唬⒐芾韺宇I導及成員:

          組 長: 吳x

          副組長: 杜x

          組 員: 李 x、唐x

          緊急聯系電話:1338x999 0777-28x3

         。ǘ、日常運作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在公司辦公室。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員上班,星期六、日或節假日輪流值班;

          2、無論上下班均可直接撥打緊急聯系電話進行聯系。

          3、一旦接到相關安全信息電話(包括上班安全指令、有關部門發布的雷雨大風信息、船舶事故報告等),接話人應詳情記錄并加核對后,迅速報告組長或副組長作出決策;情況緊急時,接話人可先行采取應對措施,然后再報告領導。

          4、領導小組成員應隨時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險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服從領導統一指令,并在執行過程中經常與領導保持通訊聯系,匯報情況或建議,聽取領導的指示;事后,寫出工作總結。

          四、總 經 理

         。ㄒ唬、組織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有關發全生產的批示精神,制訂并完善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

          一、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二、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學;馂奈kU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三、學校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四、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2、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4、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

          五、學校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六、學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七、學校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八、學校對每名在崗教職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消防法律法規;

          2、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本學校、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九、下列人員由學校計劃安排,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各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操作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操作員應當持證上崗。

          十、學校應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十一、培訓必須制定培訓計劃,認真組織、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訓紀錄。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5

          為加強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規范防火安全工作行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三、公司定期向員工開展消防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消防意識。

          四、公司電線和電路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安全。

          五、生產經營場所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塑料管保護,每個區域應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做到防水防潮,安全用電。

          六、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商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七、重點區域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商品。嚴禁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的裝備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八、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單位或部門提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用后及時拆除。

          九、公司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劍配霄允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十、消防器材要懸掛在固定醒目的地上,做到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凍。

          十一、公司員工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對不聽勸阻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消防器材周圍不準堆放商品和雜物,不準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準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并保持整潔。

          十三、各單位應每月對消防泵、消防栓、消防閥門進行檢查及試運行,以保持其靈敏有效。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ㄒ唬┌脖O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ㄋ模┉h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l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ㄆ撸┕ど绦姓块T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ǘ┌l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1]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ㄒ唬┚幼^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ǘ⿲W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ㄋ模┸囌、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ㄎ澹┗巨r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B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恿鳌⒑、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1]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ǘ┯邪踩芾頇C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ㄈ┯蟹蠂乙幎ǖ奈kU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1]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覙藴、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ǘ⿵臉I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ㄈ┯薪∪陌踩芾硪幷轮贫龋

         。ㄋ模┯袑B毎踩芾砣藛T;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ǘ⿺M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ㄋ模┙涋k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1]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M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ǘ┻\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ㄋ模┍緱l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1]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ǘ┪锢怼⒒瘜W性質;

         。ㄈ┲饕猛;

         。ㄋ模┪kU特性;

         。ㄎ澹﹥Υ妗⑹褂、運輸的安全要求;

         。┏霈F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ㄒ唬┝⒓唇M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ǘ┭杆倏刂莆:υ,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ㄈ┽槍κ鹿蕦θ梭w、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ㄋ模⿲ξkU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1]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ㄒ唬┥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ǘ┻M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ㄈ┪kU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ㄋ模┪kU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ㄎ澹┪kU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ò耍┥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ㄊ﹥Υ嫖kU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ㄊ唬┪kU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ㄊ┪kU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ㄈ┪匆勒毡緱l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ㄎ澹┪kU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kU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ㄆ撸┪磳ξkU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a、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ㄈ﹥Υ鎰《净瘜W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ㄋ模┪kU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ㄎ澹﹦《净瘜W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褂脛《净瘜W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ǘ┎话凑談《净瘜W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ㄈ┫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kU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ǘ┻\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ㄈ┦褂梦匆婪ㄈ〉梦kU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羞\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ㄆ撸┻\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形匆婪ㄈ〉梦kU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ǘ┩ㄟ^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ㄈ┩ㄟ^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ㄋ模┰谕羞\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ǘ┦褂冒踩夹g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ㄈ┻\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ㄋ模┪慈〉脛《净瘜W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ㄒ唬┪kU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ǘ┩ㄟ^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ㄋ模﹦《净瘜W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kU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ǘ┯糜谖kU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ㄒ唬┩ㄟ^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ǘ┩ㄟ^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ㄈ┐拜d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ㄋ模┹d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1]

          第八章 附則

          (見其他網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7

          1.高處墜落范圍

          由于并非所有的墜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筆直地下墜,因此就有一個可能墜落范圍的半徑問題。國家標準規定可能墜落范圍半徑R值與墜落垂直距離h值的關系是:

          (1)h=2-5m時,R為2m;(2)h=5-15m時,R為3m;(3)h=15-30m時,R為4m;(4)h>30m時,R為5m。

          2.高處作業分級

          按照不同的墜落高度,可分為四個等級,即:高度h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30m以上時,稱為四級或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墜落主要類型和原因

          (1)主要類型有:

          因被蹬踏物材質強度不夠,突然斷裂;

          高處作業移動位置時,踏空、失穩;

          高處作業時,由于站位不當或操作失誤被移動的物體碰撞墜落等。

          (2)主要原因是:

          作業人員缺乏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

          防高處墜落的安全設施、設備不健全。

          4、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措施

          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業現場的科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熟悉作業方法,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加強日常的檢查。其次要采取周密的防護措施。

          (1)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好安全“三寶”。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2、安全帶。凡在2米以上懸空作用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沒有系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為作業人員設置掛安全帶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桿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用點,必須設置安全網。另外,必須穿軟底防滑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靴鞋作業。

          (2)做好“四口”防護。“四口”指: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稱通道口)。對“四口”的防護應設置圍欄、蓋板、防護門、架網和防護棚等。

          (3)做好高處作業現場無防護邊沿的防護。對無防護措施的邊沿要設置1.2米高雙層圍欄或搭設安全立網,既防人員墜落,也防物料墜落傷人。

          (4)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嚴防患有不適于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5)登高時禁止使用沒有防滑或梯檔缺損的梯子。梯腳和梯頂端應放置牢固或有專人扶梯。

          (6)登高時用的腳手板要符合規定。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有斷裂傷痕,擱置必須平行牢靠,兩端要用繩索扎牢。

          (7)注意腳手架是否堅固、結實、平穩。

          (8)在天棚和輕型屋面上操作或行走前,必須在上面搭設跳板或下方滿搭安全網。

          (9)高處作業要做到“四個不踏”。未經檢查的搭建不準踏;玻璃柵天窗不準踏;涼棚石棉瓦屋面不準踏;屋檐口不準踏。

          (10)冬季在寒冷地區從事高處作業時,要防止踏冰滑倒,不準在走道、腳手架上到水。

          (11)在高處作業遇有雷電或陰云密布將有大雷雨時,腳手架上的作業人員必須立即離開。

          (12)登高架設屬于特種作業,從事登高架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后方能從事登高作業。

          (13)使用依賴登高設施如馬凳、人字梯、斜梯等作業時,必須要保證設施的安全性能,并按安全規定使用。

          (14)高處作業過程中,傳遞物件時不能拋擲。

          (15)使用登高設備的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確保其使用安全。

          (16)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紀律。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8

          為了確保施工生產過程中安全管理正常進行,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管理,規范施工,有效控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及制度,我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規定:

          一、勞動安全紀律部分: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種及管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罰款150元,發現某班組一次性三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罰班組長200元,施工項目經理部罰款500元;帽殼已壞,不起安全防護作用,每發現一人次,罰班組長50元,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罰款50元;一人連續被罰三次以上,將停工學習,學習后仍然不改正者,開除施工現場;因不戴安全帽而發生了輕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自負。

          2、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一經發現一人次,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施工項目經理部罰款150元。

          3、酒后人員嚴禁作業,如發現酒后作業人員每一人次罰款100元,罰班組長200元,施工項目經理部罰款300元,酒后作業發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負,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擔經濟責任外,將視其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4、高空作業(2m以上)必須穿帶安全帶,如發現未穿帶安全帶高處作業人員每一人次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罰施工項目經理部款150元,未穿帶安全帶高處作業發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負,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擔經濟責任外,將視其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5、嚴禁帶小孩進入施工現場。發現帶小孩進入施工現場,每一人次罰款50元,因小孩年幼無知而造成個人人身安全事故,責任由監護人自負,因亂動機械設備而造成經濟損失者,由監護人全部負責。

          6、嚴禁在易燃易爆處吸煙,一經發現,每一人次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罰施工項目經理部款150元;如果由此造成火災或者爆炸等嚴重事故,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及經濟損失。

          7、現場施工人員要服從管理聽從指揮,聽從調配,不服從者罰款200元。

          8、施工作業期間,不準穿硬底或帶釘易滑鞋,不準往上往下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違者罰款50元,罰班組長100元,罰施工項目經理部款150元。

          9、進入施工現場人員不準隨地大小便,違者罰款100元。

          10、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必須要求各種施工材料要按類堆碼整齊,做到文明施工、文明管理,否則罰施工項目經理部款200元。

          二、臨時用電部分:

          1、施工現場線路必須是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如未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罰電工班組長200元每處。

          2、閘刀保險絲必須匹配,有一處保險絲用鋁絲、銅絲代用,罰電工班組長50元。

          3、總配電箱、閘刀箱不加鎖,下班后不拉閘,無防雨措施,一處每次罰電工班組長50元;

          4、開關電閘后,必須關閉電箱,由電工班組負責巡查關閉,公司一經發現未關閉的,一處罰電工班組長50元;

          5、電氣設備有按規程作接零保護,接地接零不符合規范要求,罰相應使用班組50元;

          6。小型可移動電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其必須正確使用電器插頭,不得在沒有插頭的情況下直接將電線插入插板,一經發現,罰款50元;

          7、臨時照明線路高度不符合要求,線路拖地,老化破皮,漏電等發現一處罰款50元。

          三、機械設備部分:

          1、嚴禁非機械專業操作人員私自開動機械設備,違者罰款200元。

          2、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一經發現人員無證操作,罰施工項目經理部500元,并要求其操作人員離開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從事其他非特種作業。

          3、電動設備在使用時不用防觸電個人防護用品的,發現一處罰款50元;

          4、木工電鋸、平刨帶手套者,每一人次罰款50元。

          5、木工電鋸不用防護擋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護指鍵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罰款50元。

          6、嚴禁機械工在工作崗位看書、玩手機、干私活,發現在工作崗位看書、玩手機、干私活,每一人次罰款50元,處罰后由班組長或者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對其進行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加倍處罰。

          四、基槽及臨邊防護部分:

          1、超過二米(含二米)基槽不設防護支護,不設圍擋,每1延長米,扣罰架子工班組長50元,罰施工項目經理部100元;

          2、在臨邊,臨洞口處未設防護支護的,每一處罰施工項目經理部50元。

          五、其它部分:

          1、木工支模板,將支撐頂在腳手架上,引起外架變形、傾斜每1沿長米,扣罰木工班組長50元。

          2、未經施工管理人員同意,私自將支護、圍擋拆除,每一處扣罰拆除者所在班組長50元。

          3、因工作責任心不強,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防護裝置、安全宣傳標牌者,按損壞實物原值加倍罰款,從工資中扣,并罰款50元

          4、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向基槽內拋物件,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責任;

          5、違反安全規定造成的緊急損失或人員傷亡者,按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承擔其責任及經濟相應損失。

          6、外架搭設時,未按規定使用連墻件與建筑物無靠連接的,一經發現,罰架工班組長200元。

          7、必須在易燃易爆區域放置滅火工具,如未放置,將對施工項目經理部罰款200元每處。

          8、在施工安全通道、臨邊、洞口及其他危險位置等必須懸掛安全警示牌,一經發現未懸掛的,每處罰施工項目經理部100元。

          9、嚴禁施工現場工人打架斗毆,違者一經發現罰款500元,并開出施工工地。如果造成民事或者刑事責任的,我公司保留對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10、如果發生偷盜行為且偷盜者為現場施工人員(工人及管理人員),則根據被盜物品的價值雙倍罰款,并開出工地,該偷盜者所在班組的班組長罰款1000元。

          六、公司安全部提出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后,在整改期限內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作業班組,將依照1000元、20xx元、4000元逐次加倍處罰。作業班組無視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拒不執行安全整改措施的,由經理部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上報公司研究處置。

          七、上處罰結果,公司相關人員拍照取證并公示照片,班組長簽字后,一律現場現金罰款,拒現金罰款班組,罰單提交至公司財務處雙倍處罰,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八、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9

          1、目的

          為及時獲取適用、有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和保持獲取、識別及更新的途徑,保證安全管理的運行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控制管理。

          3、主要職責

          3.1安全環保部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政府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發布的安全管理、保衛和消防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獲取、識別、傳達、實施和更新本公司安全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2技術部負責根據國家政府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發布的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獲取、識別、傳達、實施和更新本公司基礎設施、設備方面相關的管理體系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負責獲取、識別、傳達、實施和更新本公司測量方面相關的管理體系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3涉及到質量、環境、安全、測量以外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獲取、識別、傳達、實施和更新由相關部門負責。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獲取

          4.1.1獲取范圍

          a)國際公約;

          b)國家法律;

          c)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

          d)國務院部委和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制度、文件等;

          e)國內外標準、行業標準等。

          4.1.2獲取途徑

          按以下四種途徑及時或定期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a)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

          b)報紙、刊物、書籍、媒體等;

          c)相關方。

          4.2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識別與確認

          安全環保部負責識別國家發布的適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對其適用性、有效性進行識別和確認,編制形成相關法律法規清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其他部門對于涉及到本部門的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應對其適用性、有效性進行識別和確認,編制形成相關法律法規清單,安全環保部匯總。

          4.3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傳達與實施

          安全環保部對識別出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傳達到有關員工并組織實施,必要時對相關方進行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傳達。

          其他部門對于涉及到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也應及時傳達到有關員工并組織實施。

          4.4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更新

          4.4.1安全環保部、技術部要確保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更新。

          4.4.2對從外部獲取的或當工藝、設備、產品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對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有效性進行識別,填寫《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信息表》報公司安全環保部。

          4.4.3各單位在收到公司最新的法律法規清單后,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進行確認、更新。

          4.5各單位、人員可查閱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文本。當需要紙質文本時,應由職能部門辦理文件發放登記手續。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0

          一、防管理責任人必須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三、合理使用照明燈、風扇、空調和其它用電器具,禁止私拉電線。

          四、使用任何電器用具都要按規范操作,并且定期檢查,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五、電腦室、音樂舞蹈室、課室、宿舍除分工負責管理外,使用者要按規章規程操作。

          六、定期檢查消防設備設施,嚴禁破壞消防設備設施或以作他用。

          七、所有通道不得堆放東西,保證樓梯通道暢通無阻。

          八、禁止在校內玩火,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

          九、禁止在室內、走廊焚燒垃圾雜物,應將垃圾倒入垃圾桶并及時清理。

          十、電工持證上崗,嚴守操作規程。保安員時時提高警惕,勤看勤查勤動手,防患于未然。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1

          第一章 總則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為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章 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3、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4、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5、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四、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會議召開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科室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ㄒ唬┥a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ǘ┤粘0踩a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ㄈ⿲I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 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第八章 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入職體檢和入職后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 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集團公司。

          第十章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2

          一、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管理標準),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生產安全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營建筑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省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僅限于總承包工程及其所屬企業單位及人員遵照執行。

          三、公司生產部是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部門。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度、標準。

          2、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總結、改進、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3、堅持深入施工企業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方案的執行。監督控制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指標,并負責進行考核。

          4、指導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監督解決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和不能保證進行安全生產活動的行為,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級安全值班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參加總承包工程審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貫徹執行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6、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7、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配合主持并組織實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8、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嚴重險情有權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9、對違反相關安全制度、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法規等不安全行為規定的,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或報請有關領導進行處理。

          10、安全員由生產部負責歸口管理。負責實施對所屬單位及項目工程進行幫助指導、檢查監督。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標準要求,監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目標、措施的完成。

          (2)參與審查所負責監督單位和工程項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實際執行情況。

          (3)堅持深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檢查落實安全防護、腳手架搭設、機械設備使用、電氣線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發現隱患及時進行幫助解決。

          (4)協助基層單位做好對施工現場人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創建文明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達標等工作。

          (5)指導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安全生產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監督,指導各項安全達標工作資料的完成和做好相關活動的記錄。

          (6)會同企業技術負責人,對腳手架搭設、模板安裝拆除、基坑支護按專項標準進行驗收評定;對臨時用電、機械操作、起重吊裝等特殊作業人員的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7)有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及嚴重的不安全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下達停工指令。

          (8)參與配合或接受所在單位的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分析、報告,要求事故單位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并督促檢查其落實情況。

          (9)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的先進經驗。

          (10)服從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對所擔負監督的生產安全狀況和安全行為規定檢查負責。

          四、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標準的執行落實,除了要抓好嚴格的管理外,還要堅持不懈的加強巡回監督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不斷改進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職能部門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條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外,還要做好組織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其檢查結果作為對所屬生產單位進行評比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按每季度必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有黨政工團等相關部門和有關領導參加;共同檢查、同時整改、及時消除隱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對每次的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2、職能部門要對總承包工程階段安全達標情況進行全面控制、檢查。其主要是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地下部分(含基礎)施工完安全生產條件,主體工程質量中檢前的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申請和機械設備、機具安全檢驗、裝修階段過程檢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級評價申報等階段的安全檢查達標。對每一階段的達標檢查通過后,方可蓋章同意申請上報政府監督部門。否則,項目經理應承擔所造成的全部責任,將對項目經理及公司相關領導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3、所屬各企業單位對安全檢查人員所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解決處理,按限期認真整改及時反饋回執。安全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要書面通知項目經理或公司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導,幫助項目經理出主意想辦法、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進行處理,并監督落實。項目經理不得無理由拒絕整改。

          五、獎勵與懲罰是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實行強化管理對減少事故及隱患的發生、降低事故頻率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1、經濟獎勵與懲罰除了按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承包管理制度)等相關(企業管理標準)要求執行外,還應對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有突出貢獻成績或違反企業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行為,分別給予獎勵和懲罰。

          2、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榮譽和獎勵.

          3、凡能認真執行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標準,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做出顯著成績的;

          4、凡在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有重大發明、安全技術防范措施改進成效顯著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5、防止和避免丁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者;

          6、對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經教育勸阻不改、行為惡劣的給予處罰或處分;

          7、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8、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9、發現事故險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而發生事故的;

          10、發生事故不能保護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嫁禍他人的;

          11、對批評或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12、不執行或執行不力又不及時對提出的限期消除安全隱患問題和違反重點治理安全達標要求的;

          13、對各級管理部門下發各種形勢安全隱患問題通知單或停工單后,不能認真組織、按期整改及時反饋回執單,又給企業或單位帶來不良影響的;

          14、下達的各項安全考核指標和確立安全生產達標項目及創建文明施工現場要求,不能實現或給企業帶來不良影響或直接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要求的;

          15、在施工過程中,不注重安全生產,直接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紀律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區段、工種的管理直接負責人分別進行同等處理,對違反紀律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職工的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上級、本企業的有關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的預防工作。

          第三條 公司總監負責全面領導工作,安全事務部經理負責分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安全事務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常設機構負有管理職責。各生產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五條 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副總監安全生產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貫徹“五同時”的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制度的宣傳、教育、培訓、貫徹的組織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督促、檢查、考核所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事故隱患。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重大隱患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6、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公司生產安全。

          第七條 安全事務部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文件及應急救援預案工作。

          2、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時上報有關負責人。

          檢查處理情況要填寫詳細記錄。

          3、作為公司級的生產安全員,負責對全體生產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新入崗、上崗職工的公司級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4、應當經常性的深入各部門對生產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上報、處理等事項。

          6、負責監督特種設備的年檢、檢修及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7、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建檔及登記、記錄。有權制止、處理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第八條 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全面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勞動法》和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在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3、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貫徹執行“特殊工種必須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調換工種人員在工作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崗。

          4、組織本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強班組建設,充分發揮各級安全員的作用。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

          6、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時,應積極保護好現場;立即向上級報告并負責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

          7、組織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8、組織制定本部門執行臨時性任務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9、有權拒絕上級部門或領導的不安全指令;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職工提出獎勵或處分意見。

          第九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具體布置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搞好“班組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負責檢查、監督、考核本班組職工安全生產情況;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防護器具。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

          4、對本班組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對新調入和轉崗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5、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并減少損失;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6、對日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培訓等各項工作應做好詳細記錄。

          7、有權拒絕、制止、勸阻、批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生產和安全檢查工作。

          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糾正本班組人員的違章操作和冒險作業。

          3、及時了解和掌握事故情況,保護現場;及時向領導匯報。參加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合理使用。

          5、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班組負責人處理。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堅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消除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三章、生產安全組織

          第十二條 安全事務部作為公司生產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公司總監、副總監的領導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對全公司各部門或人員按章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置安全部經理為公司級安全生產管理員,各部門、班組負責人即為部門、班組級生產安全員。

          第十四條 建立覆蓋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消除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六條 實行三級安全檢查制度,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其任務是: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制止、糾正、處理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一、日常性檢查包括:

          1、公司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己藘热荩翰轭I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

          2、部門級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內容是重點部位、安全標志、操作規程。

          3、班組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日一次。內容是班前、班后檢查;職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情況;機器設備運轉情況等。

          二、專業性檢查包括:特種設備運行情況;操作人員工作情況。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三、季節性檢查內容:根據季節特點,為保證生產安全的特殊要求進行的檢查。

          四、節假日前后檢查內容:停產前、重新生產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檢查包括:隨時抽查、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試產等。

          第十八條 安全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生產安全檢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健全檢查檔案。

          第五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條件者(新入公司的從業人員;新調動工種的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都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各級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離崗和病休超過三個月的人員,必須進行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二條 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部進行,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知識以及其他應知應會內容。

          第二十三條 部門級安全教育由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生產特點;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 班組教育由班組長及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班組生產內容;職工安全生產職責;機械設備的性能、特點及使用、維護方法;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五條 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員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領導和安全員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加強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意識,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考核:

          1、凡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須到生產技術部填寫《安全考核證》,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未經安全技術考核者不得獨立進行操作,否則追究領導責任。

          第六章、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檢驗;新增特種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行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維修檢查、定期檢修、應急措施等)。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嚴禁帶病運行,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安全檢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安全防范與隱患整改

          第三十二條 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對突發事件及其危險性的分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危險性分析包括:特征、觸發條件、事故演變過程、后果等。

          2、應急救援預案;針對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存在的潛在危險及產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驟。

          第三十三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發放《施工隱患通知書》,由安全事務部填寫。內

          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解決期限;《通知書》由部門負責人簽收,解決后返回安全事務部。

          第三十四條 隱患整改包括下列內容:

          1、由于人為因素(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脫崗等)造成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糾正。

          2、由于設備設施、線路老化、損壞嚴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隱患的,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3、對于各類隱患的整改,要按國家標準執行,不得增加新的隱患;由于資金問題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4、各級安全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班組能整改的不上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門;部門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設備與設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生產設備、設施在使用前,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 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操作壓力及操作溫度使用,不得超壓、超溫和超負荷運行。工作指標變動,必須報請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

          第三十七條 電器設備、設施的安裝,應嚴格按照國家和貴陽市電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 電器設備、設施應有良好的接地零保護并定期校驗;周圍要通風良好、整潔、無雜物堆積。

          第三十九條 電工安全用具和絕緣用品要齊全、良好,要定期校驗;手持電動工具應有防漏電保護裝置,手持電動工具要集中管理,專人負責。

          第四十條 嚴格執行臨時線的使用申請、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經批準的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一條 在易燃易爆和高溫場所安裝電器設備時,必須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二條 電器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九章、傷亡事故與職業病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部門必須積極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要保護現場,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四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聽從指揮;各部門應協同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

          第四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四十六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應填寫事故登記表并將事故報告書一同送交綜合管理部。一般事故及輕傷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及重傷不超過五天。 第四十七條 一般事故應在兩天內由本部門負責人組織事故分析會,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較大事故應由副總監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對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重大事故應由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受傷職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鑒定有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列為工傷:

          1、由受傷職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職工傷亡登記表,按規定時間報主管部門;

          2、須有受傷時在場其他職工的證言材料;如當時一人在場,要有班組長的證言材料;

          第五十條 工傷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有爭議的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處理。

          第十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第五十一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與獎勵:

          1、對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并積極整改,有效制止事故發生的;

          2、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效果明顯的;

          3、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立功表現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給與處罰:

          1、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

          2、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破壞事故現場,瞞報或謊報事故的;

          4、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發生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

          第七十條 本規定如有國家、貴陽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北京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4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5、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6、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二、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4、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5、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三、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為規范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2、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3、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處理食物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生食物后;

         。4)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開始工作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從業人員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單位配發的工作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式樣。

          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專間工作服宜從顏色或式樣上予以區分。

          2、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

          3、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

          4、待清洗的工作服應遠離食品處理區。

          6、每名從業人員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2、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3、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4、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5、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6、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7、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8、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9、批量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10、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11、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12、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5

          一、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二、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等。

          四、自覺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對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質檢總局統一設計、監制。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設區質監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七、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八、每年對在用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定期檢驗。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自行檢查,如有異常,應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使用。

          九、廠內機動車輛司機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

          6、組織廠內機動車輛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廠內機動車輛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1、認真執行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長、超高、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同時保證車輛完好。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位、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才能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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