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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03 15:19:51 登綺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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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動土作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地下既有各類管線及設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單位在現有生產、辦公、生活區域以及既有鐵路設施附近進行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動土作業是指:挖掘、打樁、地錨、地下設施拆除;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機械進行場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業。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執行“先探后挖”的原則,由中心項目部組織設備維護及監理單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設施情況,撒白灰標記和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必須執行《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制度,未辦理《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相關手續的不準動土施工!秳油涟踩鳂I工作票》格式見附表。

          第六條動土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總工或安全負責人對工隊、工隊對作業人員逐級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均需在相應《交底記錄》上簽字確認。記錄要詳實,填寫要工整,并及時歸檔保存。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填寫的工作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各級監管單位均有權停止其施工。

          第八條動土作業中,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和轉移作業地點,如出現類似情況,將按擅自施工予以處理。

          第九條動土作業過程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基建中心項目部組織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確認,并由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采取人工挖探,用鍬、鏟順管線走向開挖,以防垂直用力損壞埋地設施。

          第十一條動土作業現場應按規定設置相應的保護圍欄,坑、洞需設蓋板,夜間要用黃色熒光隔離帶警示。

          第十二條進行坑、槽、井、溝等挖掘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方法,挖出的土石應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時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溝渠和壓覆既有設施。

          (二)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部邊沿處,嚴禁人員站立、行走。

          (三)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土石方整齊堆放,外邊腳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經常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準繼續作業。

          (四)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

          (五)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準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準進行。

          (六)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七)作業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三條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存在上下交叉作業的應戴安全帽;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第十四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涉及拆除既有設施、中斷道路行車以及穿越鐵路隧道時,應按規定經中心項目部聯系,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方準實施。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作業前,由工隊提出申請,經專門負責人核準,并填寫《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后,報請施工單位項目部組織監理以及設備有關單位進行既有設備、設施技術交底,共同研究落實方案并簽字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十九條涉及設備、設施防護措施落實和開挖作業,施工單位要派專門人員負責監管,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要納入旁站業務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施工單位工程部門或安全負責人專門管理,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各單位按附表樣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并辦理批辦手續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需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2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特別是在基礎建設、維修服務等活動中,經常需要動土作業。一般來說,地面動土深度超過0.5m的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都應該嚴格管理,實施作業許可制度,確保人員安全,防止地下隱蔽設施受到破壞。筆者就如何做好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做如下探討,以供參考。

          要點一:要明確組織及責任。

          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單位,做事必須有章程,動土作業管理也不例外。一是要明確歸口管理組織、部門及責任。管理部門要未雨綢繆,做好動土作業許可制度的制定、管理、維護和督導實施工作;監督部門要做好動土作業過程的管理、運行督導、咨詢支持和審核工作;實施單位要做好動土作業管理制度的組織推行、實施,并提供相關資源保障;作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制度,規范全過程管理,確保安全。二是要明確動作業主要人員的安全職責。動土作業技術負責人要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規范制定施工方案,選擇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動土作業申請人要提出動土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對作業人員要進行相關技能培訓,組織實施動土作業,落實動土作業安全措施,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動土作業批準人要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核實安全措施,提供動土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負責動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按要求批準或取消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人員必須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要拒絕作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迅速撤離現場并告知作業負責人。

          要點二:要嚴格執行作業許可。

          動土作業就其存在的危險性,應嚴格實行作業許可。作業開始前要通過工作安全分析,制定風險防范措施,編制動土作業方案,并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和取消,各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相關程序,落實動土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動土作業許可證要明確有效期限,一般就風險控制來說,不應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但不能超過24小時。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各相關方確認無任何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作業許可證。

          要點三:要嚴格執安全管理要求。

          動土作業開始前,要根據作業區域的交通狀況、附近的振動源、隱蔽電氣(燃氣、供暖)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土質類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對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設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使用的工器具、氣候等實際情況,開展工作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動土作業方案。動土作業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在社會公共設施附近進行動土作業,應征得主管部門同意。作業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動土超過一個班次的動土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作業時,應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禁止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要點四:要保證保護系統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動土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的動土作業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的動土作業,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按照gb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由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在動土作業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要點五:要保證進、出口防護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動土作業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動土深度超過1.2m時,應在距作業點橫向距離不大于7m的地方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要點六:要保證排水及環境安全。

          雷雨天氣應停止動土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動土現場,正確使用排水設備,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動土作業。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執行進入受限空間有關管理規范;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生產現場動土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整個生產廠區。

          第二章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第三章職責

          第四條項目負責人

          (一)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作業負全面責任;

          (二)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三)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干凈整潔無遺留物品;

          (四)辦理好《作業證》后,項目負責人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五條作業人員職責

          (一)參與危害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作業地點和時間;

          (四)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六條監護人職責

          (一)負責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作業人停止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三)發現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

          第七條審批人

          (一)動土作業的審批人是動土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作業。

          第八條動土作業證由生產技術部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九條《作業證》的管理

          (一)《作業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管理;

          (二)動土申請單位必須明確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動土作業證;

          (三)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嚴格按照落實作業證中的措施進行施工作業;

          (四)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五)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分別由工程部、安環部、技術部、施工單位存檔;

          (六)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證》;

          (七)《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條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應辦理《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二)《作業證》經單位給排水、電氣、總圖、安環、工程部門及專業會簽,由生產技術部審批;

          (三)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四)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五)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七)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八)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生產技術部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0、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13869和jcj46的有關要求;

          11、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ㄋ模┼徑慕ㄖY構及其狀況;

         。ㄎ澹┩临|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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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泻怏w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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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ǘ┦熘鳂I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ㄈ┎粦诳印喜蹆刃菹,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ㄋ模┤斯ら_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ㄎ澹┳鳂I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ㄒ唬﹦油磷鳂I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ǘ┍O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ㄎ澹┦┕そY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ㄒ唬┊數叵虑闆r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ㄈ╅_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ㄋ模┎捎脵C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ㄒ唬⿲τ趧油辽疃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ǘ┰诜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ㄈ⿷鶕F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ㄋ模┰趧油灵_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ㄎ澹┍Wo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绻枰R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ㄆ撸┩诔鑫飸皶r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ǘ┤绻麆油磷鳂I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ㄈ┎坏迷卩徑ㄖ锘A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ㄒ唬┩诰蛏疃瘸^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ǘ┳鳂I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ㄈ┊斣试S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ㄒ唬├子晏鞖鈶V雇诰蜃鳂I,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ǘ┤绻蟹e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ㄒ唬⿲ι疃瘸^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ㄒ唬┎捎脵C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ǘ﹦油磷鳂I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ㄈ﹦油磷鳂I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ㄋ模┎捎镁韭氛蠒r,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段髂嫌蜌馓锓止旧a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xx]92號)同時廢止。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5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のkU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秳油涟踩鳂I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6

          1.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生調科批準后方可進行。

         、磐谕翍陨隙逻M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⑵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⑶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仍诳、溝內作業時,注意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稍诳拷ㄖ锛皹嬛锏牡攸c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生調科批準后方可施工。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7

          1、規范動土安全作業票證的管理,減少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安全票證的管理。

          3、工作職責分工

          3.1分廠設備處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3.2分廠安環處負責并對各單位的票證進行監督、檢查的。

          3.3各分廠設備處每月發放并回收各種票證。

          3.4國家或行業有以上作業部門標準時,執行新標準。

          4、具體要求

          4.1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4.1.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1.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1.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1.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面繼續動土作業。

          4.1.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4.2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粉塵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4.2.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2.3要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2.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2.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aq3024-20xx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分廠設備處負責管理。

          4.3.1動土申請單位在分廠設備處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完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3.2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3.3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技術中心審核后交分廠設備處審批。

          4.3.4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動土安全作業證》。

          4.3.5動土申請單位設備員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中心、分廠設備處、施工單位各1份。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1.1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9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動土地工人前,應做好地質、水文、地下設施的(如電纜、管道及隱蔽工程等)調查工作,挖土深度超過0.8米,必須按規定辦好動土許可證,并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指派專人監護,方可施工。

          2、動土申請單位指定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填寫動土的時間、范圍、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圖),交施工單位。

          3、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弄清情況,才能繼續工作,施工點應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

          4、雨后在坑內工作,要詳細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有裂紋或不斷落土時,要采取加固支撐措施,當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方挖土時,應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應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腳的辦法,所有人員不許在地坑、地溝、地槽內休息。

          6、當天加固支撐時,不應在地坑,地槽邊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離內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況下,土方推放距離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6米,地槽邊土方堆置高度不超過1.5米。

          7、拆除坑、槽內的支撐時,必須按回填的順序由上而下進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時拆下的木板不應超過三塊,如為松散土或不穩固土壤,則每次不超過一次。

          8、在濕陷性大的土內開挖,如發現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夾層,砂礫夾層等情況,應暫停開挖。必須架設撐板或從上擴大邊坡后,方可繼續工作。

          9、地下有管道,電纜和隱蔽工程時,嚴禁采用機械挖土。

          10、動土工作開始后,施工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路面要及時恢復。

          11、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由施工負責人填寫動土安全措施,并簽字,交回申請單位。

          12、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證后,交廠總圖室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機械電力處審批。

          13、動土作業審批人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14、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總圖室、機電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10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11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用心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12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皠踊鹱鳂I”、“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肮迌茸鳂I”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倩加芯癫 d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谟鲇辛壱陨蠌婏L、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圩鳂I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莘乐构ぞ摺⒉牧蠅嬄。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弈_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13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本制度適用于存在危險因素作業的管理,直接進行操作的員工,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務必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務必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務必貼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務必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務必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職責。

          5、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務必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務必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務必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務必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系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并及時關鎖。

          二、其他涉及危險作業環節

          1、實驗室進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設備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就應檢查的環節,然后鎖門離開。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14

          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二、危險作業的范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貼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三、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狀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狀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個性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務必親臨現場透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危險作業人員務必有必須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務必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必須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必須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鸥咛幾鳂I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墙饏^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时苹蛞兹肌⒁妆瑘鏊悍壑苽湎到y、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五、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六、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貼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志或告示。

          3、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動土作業管理制度 15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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