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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8 01:59:1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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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3篇)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筑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筑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筑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于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筑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后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區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南腊踩袚B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并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愿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采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并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于2套。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并進行現場監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層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筑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不得設置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卷簾門、設置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于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筑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筑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置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筑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筑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護。

          季節性使用的高層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后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護,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托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托后,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并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準,并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故障、停用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設備。

          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電裝置房、排煙(送風)機房等重要設備房間的鑰匙,確保緊急情況下能迅即開啟;

          (二)用于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視頻等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頭盔、服裝、簡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攜式滅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筑內部和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燃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火災發生后,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筑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章獎懲

          第四十九條對于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高層建筑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筑交付使用后,業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筑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筑,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的高層建筑。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為保證單位內建設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現對公司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要求如下: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前圖紙必須報消防部門審核,審核通過方可施工。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須報消防部門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安裝臨時消防豎管,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水龍帶。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作為施工用水管線。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禁止拆除或停用臨時消防豎管。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設專人管理,保證消防供水。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3、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后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4、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5、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6、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7、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負荷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

          8、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9、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企業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10、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11、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12、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13、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14、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必須設置不少于2處的安全門;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15、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饡r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16、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資料:包括保衛、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制度,方案,預案;消防組織機構、負責人、義務消防隊;消防設施、器材等維修驗收記錄;電氣焊人員持證上崗記錄及復印件;施工現場消防檢查記錄。

          17、其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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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防負責人防火責任制

          項目消防負責人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火災的應急預安和落實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應急預案的實施。

         。2)擬訂項目經理部及義務消防隊的消防工作計劃。

         。3)配備滅火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4)管理本工地的義務消防隊和滅火訓練。

         。5)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消防知識學習,使職工懂得安全動力火、用電和其他防火、滅火常識,增強職工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6)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2、義務消防隊防火責任制

         。1)模范地遵守和貫徹本單位的防火制度,對違反者進行勸阻。

         。2)了解本單位的防火措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解決,并向領導匯報。

          (3)經常維修、保養消防器材設備,保證完好可用,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需要報請領導添置各種消防器材。

         。4)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技術操練,提高消防業務水平。

         。5)組織隊員輪流值勤。

         。6)協助領導制訂本單位滅火的應急預案。發生火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滅火與搶救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7)積極參加本地區的消防聯防活動。

          (8)全員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防火知識,會報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3、現場電工防火責任制

         。1)電工必須持安全生產監察局核發的《電工安全操作證》上崗操作。

         。2)要按照有關規范安裝檢修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

          (3)配合技術人員正確計算配電線路負荷,配電正確,對配電線路指定專人負責和維修,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設備,不得隨便亂裝亂用。

         。4)嚴禁使用銅絲、鐵絲代替熔絲,按容量正確選用熔絲。

         。5)要經常檢查電氣設備運行情況,對超負荷和往年加大熔絲容量等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

         。6)積極主動向用電人員宣傳安全用電常識,組織職工進行電器知識講座,制止違章用電行為。

          (7)配合義務消防員對電器防火器材進行維護。

          (8)要掌握排除電氣故障的方法,并會使用滅火器電氣火災。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一、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三、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統一管理分片包干和個人崗位責任制。并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施工單位應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導致火災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可燃及易燃危險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五、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應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對其修改、完善。防火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2、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3、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

          4、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六、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

          2、報警、接警處置的程序和通訊聯絡的方式;

          3、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4、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七、施工人員進場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

          2、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性能及使用、維護方法;

          3、撲滅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報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八、施工作業前,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2、施工過程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應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3、初起火災的補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4、逃生方法及路線。

          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可燃物及易燃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3、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4、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5、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

          十、施工單位應依據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及應急疏散的演練。施工單位應做好并保存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記錄,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健全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和資料:包括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制度、方案、預案;消防組織機構、負責人、義務消防隊;消防設施、器材等維修驗收記錄;電氣焊人員持證上崗記錄及復印件;施工現場消防檢查記錄。

          十一、施工人員要正確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的操作。遇到火情,不要慌張,立刻撥打大廈消防中心電話(83913323),報告著火地點、火勢大小;就近使用消火栓箱內滅火器實施撲救。發生火災時,嚴禁乘坐電梯,有就近的消防通道迅速撤離大廈。

          十二、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隊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并將培訓資料存入內業檔案中。

          十三、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區與非施工區應設置圍檔隔開,不得遺撒、阻塞、占用公區走道及消防通道入口,保持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

          十四、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十五、施工現場消火栓應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徑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處晝夜要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米內不準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十六、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工程,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數量不少于2根,管徑不得小于100毫米,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水龍帶。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做為施工用水管線。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設專人管理,保證消防供水。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十七、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周圍及焊渣能夠掉落到地方的易燃、可燃物進行徹底清除,采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后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十八、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十九、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施工期間如使用臨時電源,必須憑相關許可手續,辦理臨時用電申請單。配備合格的臨時用電設施,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現場嚴禁私搭、亂接電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燈具。

          二十、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二十一、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

          二十二、施工現場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二十三、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施工現場搭建的辦公、宿舍等房屋應當使用不燃材料做填充的彩鋼板。

          二十四、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使用符合要求的外保溫材料,在外保溫施工前將材料送有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二十五、施工現場嚴禁吸煙,禁止在大廈外圍及大廈內部任何位置吸煙。不得在施工現場設置宿舍。施工現場和生活區,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二十六、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必須設置不少于2處的安全門;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二十七、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饡r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文件精神,對縣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

          一、建立領導機構

          組長:

          成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人

          消防救援大隊防火監督干部

          聯絡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隊副大隊長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會議召開時間、地點由組長溝通確定,聯絡人負責具體會議事項。

          三、共享信息資源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在工程取得審查和驗收合格文書后,5日內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審批文書移交消防大隊一份存檔,確保消防救援大隊能夠隨時查閱工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資料,具體工作的開展由聯絡人具體實施,其他成員配合。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聯絡人負責對本領域新出臺的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相關政策、國家標準、地方性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及時通報相關成員。

          五、明確監管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是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

          二是將施工圖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納入到年度勘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專項檢查的內容。

          三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隊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隊職責

          一是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

          二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三是負責將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建筑工程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查處。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一、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日常消防檢查可結合安全生產檢查進行。

          2、項目部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項目部防火責任人組織執行。

          3、崗位防火檢查由操作工結合清潔衛生、文明生產對本崗位的防火安全隨時進行檢查。

          4、對查出的火險隱患要定時整改,本部門難以解決的要及時按級上報。

          5、安全部門要把每次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記錄,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措施備案并存于防火檔案。

          二、項目部防火責任人職責

          1、負責對本項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識,保證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

          2、每月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制本項目部的消防器材,保證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隨便挪用。

          4、本項目部內發生火災事故,必須負責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公司。

          5、每季度召開各班組防火責任人會議,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況,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組級防火責任人職責

          1、落實項目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檢查和監督本班組人員執行防火安全制度情況。

          2、負責檢查本班組成員所操作電氣機械設備的防火安全裝置,運轉和安全使用,并監督和檢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發生事故立即補救,并及時向項目部防火責任人匯報。

          四、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類、油類、香蕉水類等到各種易燃品進工地后必須立即進專用倉庫,并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領用部門嚴格控制限額領料,施工現場內易燃品不宜存放過量,不用物品應退回倉庫,不準到處亂放。

          2、氧氣要注意安全運輸,進工地后由電焊部門負責保管,氧氣瓶使用后應做好標記,不準亂放。

          3、如有違者或不負責任而造成損失,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焊工在工地現場操作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3、對存有危險性物資的場所,焊工應采取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掌握防爆電氣設備的原理。

          六、倉庫保管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內物資儲存要分類、分堆、分垛,各類物資需標有標識,主通道不小于1.5m,次通道不小于0.5m,嚴禁超儲。

          2、倉庫要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設施的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倉庫職工會使用各類消防器材。

          3、倉庫內要保持清潔,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準隨意移動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強檢查和保養,每月檢查一次,每半年保養一次,發現消防器材損壞,缺少應及時上報,并及時恢復良好。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遼寧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在工業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中,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ㄔO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

         。ǘ┦┕ず凸芾砣藛T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氣瓶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義務。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がF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ǘ└鶕ㄔO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不少于3人),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ㄈ┙M織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

         。ㄋ模└鶕ㄔO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

          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ξ磳嵭惺┕た偝邪慕ㄔO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ǘ┟鞔_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ㄈ┒酱偈┕挝粚κ┕がF場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ㄋ模┌凑辗煞ㄒ幍囊幎ê鸵押炇┕ず贤募s定,解決建設項目有關消防安全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⑾腊踩熑沃,項目監理部總監工程師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κ┕挝恢朴喌南腊踩Pl方案和整改措施進行審查,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理職責;

         。ㄈ┌l現火災隱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第九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保管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 施工現場平面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消防通道;

         。ǘ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 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ㄋ模┦┕みM度計劃;

         。ㄎ澹┓阑鸢踩芾斫M織體系、各項制度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ㄆ撸┢渌枰鏅n的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組織疏散人員和撲救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疏散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設置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仩t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宜設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ǘ┭鯕狻⒁胰矚馄、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宜設置在生活區、辦公區25米之外。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道,并保證道路暢通。

          第十四條 建筑物高度超過30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臨時消防供水系統,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R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當由消防水源、高壓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豎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閥門等組成。

         。ǘ┦┕がF場應有足夠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臨時消防水池,但應確保使用方便,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ㄈ└邏核脩鶕煽啃院桶惭b場所、消防流量、揚程等綜合因素選用離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驅動可采用電動或柴油機。

          第十五條 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O置與建筑主體工程施工進度一致的消防豎管,消防豎管的設置數量應按照每層消火栓保護半徑不大于25米的原則確定;

          (二)消防豎管應靠建筑外墻的外側設置,或在建筑內適當位置設置,但不應影響建筑主體結構。消防豎管應在每層樓板處固定,滿足使用時的穩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豎管直徑應根據臨時消防供水系統設計流量、豎管最低流量等計算確定,其最高點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ㄋ模┡R時消防供水系統的設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系統的工作壓力,消防豎管應采用鍍鋅鋼管,管道連接應采用溝槽、螺紋、法蘭等方式連接;

         。ㄎ澹┫镭Q管應在每層安裝直徑為65毫米的臨時消火栓、水帶和直徑19毫米的水槍,臨時消火栓應設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撲救火災的地點;

         。┫镭Q管應按照要求設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層外墻設置直徑65毫米的水帶消防接口,消防接口處應設止回閥,水泵接合器和首層消防接口處應有明顯標志,其周邊應留有足夠的消防車作業場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車使用的作業場地面積不應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條 臨時消防供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臼┕づR時消防供水管網應設置為干式或采取保溫措施;

          (二)臨時消防供水系統的用電應滿足供電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搭建臨時建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邏杭芸站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ǘ┺k公場所、臨時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三級,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臨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5米,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筑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

         。ㄋ模┡R時建筑物不宜超過2層,臨時宿舍的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入口;

         。ㄎ澹┡R時宿舍的窗戶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每個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得超過25米(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距離減半)。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應分路或分開設置,并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施工現場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臨時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照明、取暖和電加熱設備。

          第十九條 動用明火作業人員(以下簡稱操作工)在動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高層建筑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并確保正常取水。

          第二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一)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二)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三)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ㄋ模┯每扇疾牧献霰、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鳂I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ㄆ撸┙徊媸┕ぷ鳂I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的;

         。ò耍┥⒙涞幕鹦俏<芭B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的;

         。ň牛┯袎毫蛎荛]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ㄊ┢渌嘘P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第二十一條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10米,存放數量各不得超過5瓶,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條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現場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現場,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滅火器具應當設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臨時搭建的建筑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臨時搭建的辦公、住宿場所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于4B的滅火器。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落實專人管理明火、燃氣、燃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建筑物內及建筑物屋頂上熬煉瀝青。

          第二十七條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適宜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選擇存放于在建工程地面上的適當部位,但應當采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單位對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條 對于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整改完畢或無法整改的,有關單位應當落實臨時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計劃或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報請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按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xx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消防局負責解釋。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條例和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防范工作,杜絕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消防領導組織,成立義務消防小組,按現場實際情況劃分區域,配備足夠消防器材,指定負責人,實行掛牌負責制。

          3、加強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發動和依靠群眾自覺遵守防火制度,落實消防措施,把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

          4、按照項目法施工規定,實行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要做好一個施工現場多家隊伍施工的協調工作。對土建、安裝、裝飾三方的`交叉作業事先要對各方負責人進行防火交底堅決做到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動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關器具。安裝和高級裝飾人員進行工作必須攜帶小型滅火器。

          5、施工現場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做得好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一定的表彰及物質獎勵,不重視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并且與經濟利益、評職稱、升職掛鉤。

          6、為實行規范化要求,各防火部位要明確消防責任人,全面實行掛牌負責制,各防火區域要懸掛醒目的禁火標志,提示大家自覺防火。

          7、義務消防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知識培訓,掌握消防技能,熟悉滅火器性能,經常對消防器材進行檢修,保證性能良好。

          8、高層建筑必須有充足的消防水源,應有動火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措施。

          9、對于違犯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行為的,依據消防法規及有關處罰規定查處。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與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公司的消防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車間。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公司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

          4.2在新、改、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合格報告。

          4.3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由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公司的消防工作。

          4.4公司在員工崗前培訓時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5火災事故預防

          4.5.1按單位、部門劃分消防責任區,完善防火安全責任制。

          4.5.2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經常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5.3凡使用過和失效不能使用的滅火器,必須委托維修單位進行檢查,更換已損件和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4.5.4必須落實滅火器報廢處理,超過使用期限的滅火器予以強制報廢,重新選配新滅火器。

          4.5.5建立滅火器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4.5.6消防設施器材日常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單位對本轄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況負責,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

          4.5.7針對企業特點定期進行消防宣傳和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4.5.8廠內設置禁火區,生產區內嚴禁吸煙,動火作業應按照《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4.5.9進入禁火區的車輛必須佩戴防火裝置,運載;返能囕v進入禁火區需經相關部門批準。

          4.5.10廠區應加裝防雷設施,并進行防雷檢測,避免雷電引發意外火災事故。

          4.5.11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裝卸、換裝、清掃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5.12加強易燃液體、液化氣體和燃氣設備的管理與監督、監控,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4.5.13加強安全用電管理,按標準配置生產作業區域和儲存區域的用電設備和用電器具,生產設備應加裝消除靜電的設施和采取防護措施,避免電火花引發意外火災事故。

          4.5.14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及時清除火災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

          4.6根據企業條件成立義務消防隊

          4.6.1義務消防隊應在企業突發意外火災事故時及時進行撲救,避免和減少火災損失。

          4.6.2義務消防人員應熟悉企業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4.6.3每天保證都有公司管理人員夜間值班,加強夜間值班的巡回檢查。

          4.6.4加強對廠內禁火作業區、生產車間、;穫}庫(儲罐區)和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警戒和巡回檢查。

          4.7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7.1公司制定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上報當地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4.7.2按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進行一次演練。

          4.7.3當公司人員調整、作業場所調整后,應及時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4.8如果發生火災,火災初期應積極自救和組織人員撤離,同時報告有關領導;有關領導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作出報警和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決定。

          4.9消防工作應納入《安全目標責任書》,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考核。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二、開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三、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動用明火三級審批審批制度安全規定及“十不燒”規定。現場動火作業人員需持有動火證,佩戴動火監護人袖標。

          四、氧氣瓶、乙炔瓶的使用、存放,必須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五、油漆、危險品、材料倉庫,必須符合消防要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設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六、施工現場的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一級箱到二級箱的巡檢制度管理。電工必須每天填寫巡檢記錄表,三級箱掛起離地60cm使用,電纜要架空使用,并有明顯標志,一、二級配電箱要接地,以防發生電氣火災和漏電傷人。

          七、發現火警的時候,應迅速地、準確的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八、定期或不定期的利用班前活動會向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的消防知識和防火警惕性。

          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一時難于消除的隱患,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十、各房建單位要制定消防保衛機構和消防制度職責到人。

          十一、對違反操作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現場消防檢查制度

          1、各房建單位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月對本單位組織一次安全防火大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立即進行整改。

          2、專(兼)職防火人員對防火重點部位要堅持每天檢查兩次(班前、班后),對一般部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有權停止生產,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領導。

          3、施工班組每周要組織班長、工段長,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進行一次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整改并報防火負責人或質安部。

          4、班組、部位要落實責任,堅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火安全情況要列入交接班內容。

          5、各級防火安全檢查情況,要留有記錄,以便備查。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庫存物資要分類、限額,并應留出必要的通道;瘜W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井標明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并要經常保持清潔。

          3、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安裝。

          4、庫內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設電熨斗、電水壺等電器設備。

          5、倉庫一般應采用天然采光,如確需照明,應采用白熾燈泡,其功率不得超過60W,嚴禁使用日光燈、碘鎢燈,且線路的敷設和燈泡的安裝應在通道上方與貨物堆垛的距離至少應保持50cm以上。

          6、倉庫應單獨安裝電源刀閘箱,并設在庫外,且應采取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并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不經批準嚴禁入內。

          8、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9、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并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行,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 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范,進行,嚴禁非電工人員亂拉亂接。

          2、倉庫的電器和線路必須按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進行安裝。

          3、施工隊、倉庫等消防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4、嚴禁使用不符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或線路不得超負荷運行。

          5、架空電力線不準通過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6、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7、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8、易燃、易爆施工隊、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9、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消防器材管理維修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風、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

          2、對消防器材,應加強維修和保養,要保持整齊、干凈、防銹蝕,不得曝曬、雨淋。對怕凍的器材,在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使其處于完整好用狀態。

          3、對消防器材要定期進行檢查,干粉滅火器、1211滅火器如果重量減少l/10,應補充藥劑和充氣。

          4、消防器材的管理、維修,由安保部負責監管,各二級單位及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作業處、倉庫部位的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落實責任,負責管理。

          5、消防器材無警不動,對挪用或損壞者應給予適當處理,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按消防條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罰。

          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火災,崗位責任人要立即報警,同時積極組織撲救,將火災撲滅在萌芽之中,不得隱報。

          2、警衛人員從報警到調查處理火災事故結束,始終要保護好現場,待現場勘察結束后,經公安消防機構和保衛人員同意,才能組織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3、調查處理火災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總結教訓,落實防范措施,并根據事故情節,對有關責任者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4、發生火災后,應將事故經過、損失和調查處理情況,在防火檔案中登記備案并寫出書面報告,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機構。

          義務消防隊職責

          義務消防隊在項目部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消防隊員由各部門人員、勞務作業處及專業分包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令、法規、條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遵守紀律,團結互助,共同進步。

          二、定期進行防火檢查,每周對責任區域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巡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

          三、杜絕違章用電和違章用火,及時更換老化線路。

          四、及時向安保部報告責任區域內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危險品的存放情況,保證各種危險品的存放符合防火要求。

          五、承擔責任區域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維護和保養,根據責任區域的防火需要,隨時向安保部申報所需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材的種類和數量。

          六、 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七、負責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和防火滅火知識,使責任區域的工作人員均能做到“三懂”、“三會”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 “三會”即: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四能”即: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整改隱患,能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八、積極參加安保部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熟悉本項目的消防應急預案。

          九、按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1、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1.1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2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倉庫、垃圾堆放站和生活區

          1.4施工現場的道路應暢通無阻,夜間應設照明,并加強值班巡邏。

          1.5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6土建開工前應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也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備足消防栓、砂、鐵鍬等。

          1.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10m,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1.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1.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完整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1.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進行焊割作業;

          (2)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工作業;

          (3)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學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得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層、冷動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前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切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前,不準焊割;

          (9)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得焊割;

          (10)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措施之前,不得焊割;

          (11)、冬季施工不得采用煤炭取暖,也不得采用電爐。

          2、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管理

          2.1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業主應共同作好現場保護,并會同消防單位進行現場勘察工作。

          2.2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提出和落實防范的措施。

          3、施工現場倉庫的防火

          3.1易燃倉庫的設置

          (1)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到的地方,并應設在下風方向。

          (2)易燃露天倉庫四周應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3)儲量大的易燃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

          (4)有明火的生前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至易燃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30m的防火距離。有飛火的煙囪布置在倉庫的下風地帶。

          (5)易燃倉庫堆料場與其他建筑物、架高電線的間距,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6)易燃倉庫堆料場應分堆垛和分組設置,每個堆垛面積為: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鋸末不得大于200m2。堆剁與堆剁之間應留3m寬的消防通道。

          (7)對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將庫房內、外按每500m2的區域分段設立防火墻,把建筑平面劃分為若干個防火單元,以便失火后阻止火勢的擴散。

          3.2貯存

          (1)對貯存的易燃貨物經常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稻草、鋸末、煤等燃料堆放垛,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并應經常注意堆垛內的濕溫度變化。

          (3)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準生火燒飯,不準吸煙。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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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店的消防器材由動力保安部按消防規范統一配備,由動力保安員定期檢測、保養和維修。

          2、各部門對所配備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并保持清潔衛生。

          3、動力保安人員定期檢查和保養消防器材,保證消防器材處于有效狀態。在對器材檢查和保養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門店經理,需要維修的要按設備規程進行檢修,嚴禁違規操作。

          4、各類消防器材只能用于滅火,嚴禁挪做他用。嚴禁在消防器材上懸掛物品或用其他物品將消防器材遮擋,對破壞消防器材的人員將給予嚴懲。

          5、因滅火使用滅火器材后,動力保安人員要對滅火器材及時補充,并登記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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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如需在門店內部動火,動火部門須填報動火登記表,報門店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

          2、進行動火時,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有專門人員監管。

          3、進行電焊、氧焊和油漆物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應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4、操作儀器設備作業時,操作人員要隨時觀察儀器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嚴禁帶故障作業。操作完畢后,要及時關閉電源。

          5、各類機械設備和電源線路的安裝維護,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按操作規程進行,嚴禁違規操作。

          6、動力保安員負責門店用火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7、建筑施工現場的用火、用電安全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基建部門應在訂立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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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門店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有:酒精、煤氣瓶、易燃易爆化學試劑、燃氣管道;有上述物品的'場所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2、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是門店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由專人負責管理。

          3、易燃易爆物品和存放場所實行禁煙、禁火、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的三禁。

          4、易燃易爆物品和存放場所要按規定配置防爆燈具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室內通風和恒溫。

          5、易燃、易爆化學試劑要嚴格控制領發數量,建立消耗臺帳,并實行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專項使用。

          6、高壓容器工作人員要按規程定期檢查和保養設備,并做好各項檢查記錄。

          7、使用氧氣等助燃氣體前,要檢測壓力表。

          8、管道燃氣出現堵塞或漏氣等問題,要立即通知燃氣公司的專業人員到場檢修。嚴禁非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四)火險隱患整改制度

          1、酒店火險隱患整改由行政值班經理負責,由動力或保安人員具體組織實施。

          2、在組織防火檢查時,一旦發現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填寫《責令當場改正通知書》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被檢查部門整改火險隱患。

          3、被檢查部門對所存在的火險隱患,由本部門及時向酒店提交整改方案。酒店根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限期部門的整改,行政值班經理負責監督與落實。

          4、火險隱患整改完畢,整改部門或人員應對整改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酒店總經理,并存檔備查。

          5、對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險隱患,應及時向酒店報告。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

          一、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

          (1)施工現場易燃建筑物多。工棚、倉庫、辦公用房、食堂多是臨時性易燃建筑,而且場地面積狹小,多是棚屋相連,缺乏必要的防火間距,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成災。

          (2)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多。在施工現場到處存放著木材、竹膠版、草袋等可燃物品。而且施工期間用火多,電、氣焊、噴燈、鍋爐等用火作業極易引燃各種可燃材料造成火災。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多,容易造成跑、漏電。現場施工中大量使用電刨、電鋸、電腦等電器設備。臨時性的電氣線路縱橫交錯,容易造成跑、漏電,導致電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災。

          (4)施工現場的外建隊人員比較多。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藝各不相同,交叉作業多,人員素質相對較低,缺乏應有的防火常識,有的不能正確操作電氣設備,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火災。

          二、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1)針對施工現場的特點,加強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日常巡查制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

          (2)對施工現場進行合理規劃,劃分明確的用火區,對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

          (3)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各項防火安全規章制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水源。

          (4)施工現場應設有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暢通無阻。

          (5)夜間應有照明設備。各種臨時性電氣線路應集中布線,設置漏電保護開關。

          (6)對臨時性工棚、食堂、宿舍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要求,保持定的'防火間距,用電線路要按照規定合理布線并穿管加以保護,明確防火負責人,具體進行管理。

          (7)對建筑施工人員應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使其能正常操作設備。

          三、施工現場的各種消防安全制度

          基建工地消防安全制度

          1、項目部負責人為工地的消防安全第一負責人,全面負責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現場不準吸煙;

          3、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須經申報審批,并有專人檢查、監督;

          4、施工現場禁止支搭席棚;

          5、臨時宿舍應建在離工地20米外;

          6臨時宿舍取暖生火爐,必須實行“三定”即:“定人、定點、定措施”;馉t應設爐檔、爐蓋、煙筒,距可燃物不小于1米,煙筒伸出窗外部分距可燃物不小于20公分;

          7、非電工人員不準安裝電氣設備;

          8、各工種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可違章作業;

          9、用火作業區距建筑物不小于25米,距生活區不小于15米;

          10、施工現場應經常保持寬度不小于3.5米的消防通道;

          11、施工現場的臨時工棚、食堂、宿舍、倉庫、辦公區等地都要明確防火負責人,并掛牌明示;

          12、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不準將生石灰堆放在可燃物附近;

          13、施工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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