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監事會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監事會管理制度1
為規范公司運作,完善監督機制,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條例》和《集團有限公司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與目標
監事會是股東會常設的投資發展監督管理機構,代表股東會對公司和項目進行財務管理、投資管理和經營管理,承擔著公司經營管理和項目投資發展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還承擔著對股東資本運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責任。通過行使資金管理、項目管理、投資管理、目標管理等四大管理職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資金管理體系、投資管理體系、項目管理體系、融資發展體系和目標管理體系,對關系公司和項目生存與發展的重要領域,實行有效的監督控制,組織建立起公司機構的規范運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與要求
為切實有效履行管資金、管項目、管投資的工作職能,監事會實行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的領導下的“監事長負責、監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確保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制定的各項戰略方針的有效執行。
。ㄒ唬┍O事長
1、根據股東會領導的工作要求,結合公司及項目發展需要,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分析工作情況和形勢,深層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難及問題,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2、經常帶著問題或課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組織開展監事會業務工作,為公司領導管好資金、管好項目與管好投資。
3、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開展監督事會的日常工作,對公司和項目各項重要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
4、以對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認真做好各類收發文件的審批、監事會工作報告的簽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時,監事長還要完成股東會領導交代的其他工作。
。ǘ┵Y金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資金的思路,制定股東和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股東和企業的資金安全與保值增值。
2、根據股東會的資金經營理念,制定股東資金經營借貸方案、投資融資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報股東會審批后組織實施,實現股東資金經營利潤與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3、根據公司與項目的投資計劃和招商引資計劃,綜合制定股東資金的融資計劃及融資方案,確保企業的資金來源安全可靠,避免資金短缺造成的經營風險。
4、管理好股東及投資者的出資材料與檔案,確保股東與投資者的股權、債權等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貸合同及投資、融資檔案,保障資金安全、控制資金成本和提高經營效益。
5、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定資金的統收定支管理制度,確保公司和項目所有的資金收入及時上繳、所有的資金使用嚴格按照股東批準的預算、結算方案執行。
6、組織制定股東和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與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公司管理資金和項目投資資金的使用,審查批復企業和董事會上報的財務報告與資金使用報告;
7、加強財務團隊的建設與管理,為公司培養一批專業的財務管理隊伍,為企業和項目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財務保障。
。ㄈ╉椖抗芾肀O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項目的思路,制定項目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模式,保障項目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2、根據股東會的項目管理理念,制定項目投資、規劃、開發、建設與經營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計劃,報股東會審批后組織實施,確保項目開發目標的順利實現,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3、組織制定項目的投資計劃與投資目標,報股東會審批后下達執行,并對項目投資的進度與結果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項目開發嚴格按照股東會的預定方向穩步發展。
4、組織制定項目的招商引資計劃與經營銷售計劃及工作目標,報股東會審批后下達執行,確保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充足和投資資本的及時回籠,實現項目滾動開發,及時獲取投資收益回報。
5、組織制定公司土地受讓、規劃和使用方案,依法獲取土地使用權,組織相關部門對土地進行合理開發利用與運營管理,確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組織制定公司物業資產的產權管理和經營管理,確保公司固定資產不受侵占或損失,制定合理的、科學的資產銷售、租賃、轉讓、出讓與合作經營方案,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7、組織制定項目的產業規劃方案、營銷策劃方案與招商引資方案,審定批復項目的經營管理計劃,控制項目經營管理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
(四)投資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投資的思路,制定企業、項目投資及投資管理模式,控制投資風險與保障投資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發企業和項目各項投資活動的月度、年度目標,并監督執行,確保各項投資活動按既定目標和工作計劃開展實施,及時解決處理各項投資活動中產生的問題。
3、建立公司投資立項管理制度,科學評估、準確判斷立項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預期及風險程度,確保投資方案科學、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項目投資預決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資成本,并依托合同準確對項目建設投資及配套投資進行投資預決算,為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提供決策服務。
5、建立項目投資風險管理控制體系,事前對投資風險進行識別評估,規避風險;事中對投資過程與進度進行跟蹤管理,防范風險;事后對投資成果進行管理,并做投資效益評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與項目投資資金管理制度,準確判斷和審批各項投資付款計劃,確保投資資金使用達到投資目的,組織投資成本和投資利潤的清算工作,為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提供決策服務。
7、建立公司和項目投資合同管理體系,統籌制定各種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對各項投資活動進行管理,確保股東與投資者及時獲取各項投資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權益受非法侵害。
監事會管理制度2
依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獨資、國有控股骨干企業監事會派駐暫行辦法〉的通知》,為規范派駐企業監事會(辦事處)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派駐監事會(辦事處)日常工作制度
1.派駐的監事會對內稱國有企業監事會辦事處,辦事處主任由派出監事會主席兼任。辦事處是自治區國資委的內部管理單位,辦事處成員包括組成同一監事會的監事會主席、監事和工勤人員。
2.監事會(辦事處)的管理工作要服從和服務于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主要是負責辦事處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業務學習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負責本監事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監事會(辦事處)成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黨支部),負責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同時負責對辦事處人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4.監事會主席(辦事處主任)負責監事會的全面工作,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指定一名監事暫時負責。
5.監事會(辦事處)應建立工作、學習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記錄和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對辦事處成員的思想政治、業務工作、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和表現作出考核評價。
6.監事會主席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專職監事的條件,提出辦事處成員的調整和任免建議。
7.監事會(辦事處)實行重要工作和重大情況的請示報告制度。對辦事處工作和人員的重要情況和問題,監事會主席應及時向委主管領導和監事會工作處負責同志報告。
8.監事會主席(辦事處主任)參加會議,應根據會議的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辦事處成員傳達,并組織貫徹實施。
9.監事會(辦事處)成員應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監事會主席參加非監事會工作的公務活動和會議,或因非監事會工作需單獨離開工作地外出時,應事先向委主管領導請假;顒咏Y束后,應向委主管領導銷假:辦事處成員離崗三天以內的,須報經監事會主席批準。離崗三天以上的,要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經監事會主席簽署意見后,報監事會工作處備案。
10.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在辦理請假手續時,應將保持聯系的方式告知監事會工作處或辦事處在崗的同志。假期結束因故不能回崗的,提前報告并在假后補辦手續。
11.擅自離崗而耽誤工作的,以違反紀律處理,由辦事處提出處理意見,報監事會工作處,按干部管理權限及規定處理。
12.監事會(辦事處)要建立全員學習制度,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通過集體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方式,做到能掌握和應用從事企業監督檢查工作必須的經濟、財會、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集體學習或研討。
13.監事會(辦事處)成員應積極參加委組織的政治活動和業務學習。
14.監事會(辦事處)工作應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辦事處黨的基層組織(黨支部)要確實做好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和要求組織好黨的組織生活會和民主生活會。
15.監事會(辦事處)成員必須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信訪制度以及確保監事會有效工作的各項規定。
16.未經自治區國資委批準和授權,監事會(辦事處)工作人員不得以組織或個人名義與新聞媒體進行與工作有關的聯系,不得發表與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事項和企業商業秘密有關的談話、答記者問和文章,不得公開撰寫、發表與國家、自治區有關企業監督檢查工作規定以及與《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相悖的談話或文章。
17.監事會(辦事處)成員必須嚴格執行黨和國家規定的各級職干部向組織報告事項的制度和規定。
18.監事會(辦事處)應配合監事會工作處和自治區國資委有關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二、會議制度
。ㄒ唬┍O事會主席會議制度
1.監事會主席會議由自治區國資委負責主持召開,各監事會主席參加。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參加時,可指定專職監事參加。必要時可召開監事會主席擴大會議。
2.監事會主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
3.監事會主席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自治區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負責具體安排會議,并提前將會議內容通知參會人員。
4.監事會主席會議的主要內容:
。1)學習傳達中央、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講話、會議精神;
。2)交流溝通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進度情況;
。3)研究總結對企業監督檢查工作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4)研究提出對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有關規定修改完善的建議;
。5)交流溝通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情況;
。6)研究監事會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7)其他需由監事會主席會議研究的問題。
5.自治區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指定人員作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并印發各參會人員。
6.自治區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負責落實會議意見的組織協調工作。
。ǘ┍O事會會議制度
1.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和全體監事參加,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均有表決權。監事會監事包括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將會議議題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監事會成員。
2.監事會會議一般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下列情況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1)根據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監事會主席提議;
(2)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并經監事會主席同意;
。3)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區國資委委托、授權或要求召開。
3.監事會會議的主要內容和任務:
(1)審核、修訂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和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2)審定監事會對被監督企業的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情況與建議和專項監督檢查報告;
。3)監事會主席認為并提議需要由監事會會議決定的監督檢查工作的其他事項。
4.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由監事會主席委托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5.監事會會議須經表決方式決定的事項,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6.監事會聘請的工作人員經監事會主席批準,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聘請的工作人員無表決權。
7.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監事會會議,下同)一般在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監事出席會議時方可舉行。
8.監事會會議決定的一般事項,可經與會監事協商討論通過,也可經與會監事過半數同意表決通過。但監事會會議決定以下事項,須經三分之二及以上與會監事表決通過:
。1)審定以監事會名義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國資委提出的正式請示和報告;
。2)提出對重大專項檢查事項、問題和違法違紀案件的定性、結論,以及對案件和涉案人員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3)提出對被監督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獎懲、任免建議;
。4)監事會主席提議的重要工作、重要問題、重大事項;
。5)研究、部署和辦理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國資委交辦的重大事項。
9.監事會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0.監事會會議作出的重要決定須形成會議紀要。與會監事對會議決定的事項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應在會議紀要中說明。
11.監事會會議紀要經監事會主席簽署后,報自治區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備案。監事會主席或監事對會議決定事項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可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報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區國資委報告。
12.監事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為機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需按國家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和使用。
13.監事會應將監事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并按規定交由監事會工作處集中保管。
14.監事會主席、監事和列席監事會會議的其他人員必須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以及會議的其他內容保密,不得向監事會成員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
三、工作聯絡制度
1.監事會聯絡工作主要是指在企業監督檢查工作中,監事會需要與自治區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以下簡稱監事會工作處)及自治區國資委內部有關處室的工作聯系(以下簡稱對內聯絡),以及與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以下簡稱對外聯絡)。
2.監事會應與監事會工作處保持及時、順暢的工作聯系。
。1)一般情況下,監事會每月向監事會工作處書面通報一次情況,重大、緊急事項應立即書面報告。
。2)監事會人員離開工作地前兩天,應將離開及離開后的安排報告監事會工作處。
3.監事會與自治區國資委內部處室的對內聯絡事項,可由監事會直接進行,也可通過監事會工作處協調安排。但涉及組織、紀檢部門需監事會配合進行的工作,如對被監督企業人員的考核、任免、獎懲、案件核查和紀律檢查等,須經監事會工作處協調安排。對工作結果需正式辦文函復時,由監事會工作處商監事會共同辦理。
4.監事會以自治區國資委名義對外聯絡的事項,由監事會工作處負責組織協調、歸口辦理。
5.監事會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被監督檢查企業或其負責人的情況時,須先經監事會工作處核準和安排。監事會向調查單位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須經監事會工作處核證,并經自治區國資委領導同意。
6.監事會在企業進行監督工作期間,需與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工作聯絡的,應由監事會工作處協調聯絡。
7.監事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重大事項,需組織聯合工作組進行工作時,由監事會商監事會工作處提出聯合工作組組建方案,經自治區國資委領導批準后,由監事會工作處負責聯系、組織、協調、安排落實,并與監事會一起辦理組建聯合工作組的事宜。聯合工作組組建后,由監事會負責重大事項的辦理。
8.對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涉嫌違法違紀的問題,在基本核清事實后,由監事會向監事會工作處提出專題報告,經自治區國資委批準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將報告移交相應的紀檢、司法部門。移交后的后續工作,由監事會工作處商監事會辦理。
(1)涉及企業領導人違紀問題,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權限,分別移交自治區國資委紀委或自治區紀委。
(2)企業領導人員和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問題,按法律的規定移交自治區檢察院或地方檢察機關。
。3)涉及企業人員經濟詐騙等公安部門受理范圍的案件,按法律規定移交公安部門。
9.監事會與地方黨政機關的工作關系。
。1)監事會工作與企業所在地黨政機關沒有工作關系時,不向地方黨政機關通報或請示監事會的工作。
(2)監事會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涉及到企業所在地黨政機關負責人或單位的問題時,不直接向當地黨政機關、政法部門移交、轉送所涉及材料,由監事會工作處按程序辦理。
10.監事會需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事會工作時,由監事會提出報告,經自治區國資委領導批準后,由監事會工作處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未經批準,監事會不得自行聘請社會中介機構,也不得自行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參與和介入監事會的工作。
11.監事會要依照本辦法建立相應的監事會聯絡工作制度和程序,并經監事會主席批準,確定專人負責聯絡事宜。
本制度由自治區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負責解釋。
監事會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云浮市云安區國有企業監督機制,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廣東省國資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國資委派出監事會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云浮市云安區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為云安區政府出資的或其授權區屬相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監事會,是指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章程設立的,代表公司出資人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公司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機構。
監事會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出資人依法對監事會工作進行協調和業務指導,對派出的監事會主席和監事進行評價。
第二章監事會組成
第五條國有獨資企業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主席和委派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推薦,并履行相關程序;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經監事會主席同意,監事會成員可兼任公司所屬企業的監事;監事會主席兼任公司所屬企業的監事,須經出資人同意。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經出資人同意,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六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每屆期滿后,經出資人同意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的任職資格:
(一)堅持原則,公道正直,具有高度的政治覺悟和高尚的職業操守;忠于職守,樂于奉獻,具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二)熟悉并能夠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資監管規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財務、會計、金融、審計、法律或經濟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判斷、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能獨立開展工作。
。ㄈ⿶蹗従礃I,勤勉履職,具有勤奮工作、踏實肯干的工作態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熱情。
。ㄋ模┣逭疂,誠實守信,具有防腐拒變、遠離誘惑的堅定信念和自覺規范個人日常行為的自控能力。
。ㄎ澹┳窦o守法,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監事會的工作紀律和工作制度。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監事: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ǘ┮蜇澪邸①V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ㄎ澹┮騻人原因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所列情形的,按規定程序免除其職務。
第三章監事會職責
第九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公司及其所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資監管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及運作的規范情況;對重大風險、問題提出預警和報告;檢查公司財務,包括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資料(含會計核算信息系統)及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必要時可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質詢;通過與年報審計等咨詢機構溝通,了解公司財務管理及內控制度建設情況。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和經營業績、綜合素質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資監管制度、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處理或罷免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并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三)監督、評價公司資產運行、經營效益、資產質量、經營責任合同執行、內控建設、風險防范、產權監管網絡的建設及運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相關會議,并對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對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ㄎ澹┒ㄆ诮M織所屬企業監事會工作會議;依據公司章程對所屬企業進行檢查;指導所屬企業監事會工作;對公司擬向所屬企業委派、推薦的監事人選提出意見。
。┓、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及出資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邢军h委會會議、董事會會議和總經理辦公會議其他相關會議。
。ǘ╅喼疚募
。ㄈ┱偌椭鞒直O事會會議;主持監事會日常工作,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監事會成員傳達有關精神。
。ㄋ模┴撠熍c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聯系與溝通。
。ㄎ澹┙M織實施監事會決議。
。┙M織對公司重大事項的監督、檢查和報告。
。ㄆ撸┐肀O事會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ò耍┩瓿沙鲑Y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诒O事會主席領導下,開展日常監督工作,認真履行監事會職責。
。ǘ﹨⒓颖O事會會議,充分發表意見和真實表達意思,并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
除履行上述監事職責外,監事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邢径聲䲡h、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相關會議。
(二)協助監事會主席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確保監事會工作正常運行。
。ㄈ┩瓿沙鲑Y人、監事會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監事會監督形式
第十二條監事會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兩種形式。
。ㄒ唬┤粘1O督:主要通過閱知公司文件、檢查公司財務、查閱業務資料、參加重要會議、調查研究、約談走訪等方式,對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及時提醒,對公司日常運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特別是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和檢查。
。ǘ⿲m棛z查:主要針對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執行、風險控制、資產質量、資金運作、財務狀況等具體事項,全面深入地開展監督和檢查,并出具檢查報告。
第十三條公司應支持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并向監事會提供監督所必需的各類信息。
(一)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班子及有關部門應向監事會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業務資料,并向監事會公開公司財務信息。
。ǘ┕竟蓶|(大)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和其他有關會議材料。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法律等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公司不得拒絕、阻礙監事會履行規定的職責。對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隱匿、篡改、偽造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阻礙監事會履行職責,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是監事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分為定期會議、日常會議和專題會議。
。ㄒ唬┍O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一般在公司年度(半年度)董事會或經營工作會議召開后10個工作日內召開,主要審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質量狀況,分析評價公司預算執行情況,討論監事會年度(半年度)工作計劃、預算、總結、監督評價報告等。
監事要求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時,由監事會主席決定;當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時,應及時召開。
。ǘ┍O事會日常會議:監事會溝通信息、研究工作和開展日常工作的會議。
。ㄈ┍O事會專題會議:監事會在實施監督過程中,就有關專題事項或重大監督事項召開的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召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5天書面通知全體監事。通知應寫明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如有表決事項的,應附相關材料。監事如有議案需要在監事會會議上提出討論的,應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3天以書面形式送達監事會,并由監事會主席審定。
監事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經營班子成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原則上以現場會議的形式召開,在保證與會監事能真實、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訊方式。但年度監事會會議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認為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的其它監事會會議,必須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應作詳細的書面記錄。記錄應包括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主持人姓名、與會監事姓名、會議議程、監事發言要點、決議表決方式和結果等,并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人姓名。與會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會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監事會會議表決事項應得到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議的表決,應采取記名表決方式,每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決議應形成書面文件,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決議上簽名,并由監事會主席簽發。
第二十一條監事應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會成員應負相應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成員可免除責任。
第六章監事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報告是監事會監督的重要載體,根據內容不同可分為工作報告、監督評價報告、專項檢查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四類。監事會報告經監事會成員討論通過,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報送出資人。
。ㄒ唬┕ぷ鲌蟾妫褐副O事會年度(半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
(二)監督評價報告:指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營層年度履職情況、資產狀況、經營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評價,通過綜合分析,提出意見建議的報告。
。ㄈ⿲m棛z查報告:指監事會開展各種專項檢查形成的報告,內容包括檢查事項的情況說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意見建議等內容。
。ㄋ模┲卮笫马棃蟾妫褐副O事會認為應當讓出資人知曉的公司重大事項或情況的報告。
監事會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公司經營行為已經或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出資人專項報告。如情況緊急,可先行口頭報告,事后補送書面報告。
監事會報告主送出資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抄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主席專報是監事會主席以個人名義向出資人直接報送的公司重大、緊急、突發情況的報告。主要包括:
。ㄒ唬┕竞凸绢I導人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ǘ┕疽呀浕蚩赡茉斐蓢匈Y產重大損失的情況。
。ㄈ┕局卮鬀Q策、重大經營行為等需要出資人知曉的情況。
。ㄋ模┕厩趾β毠ず戏嘁娴那闆r。
。ㄎ澹┍O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專項報告的其他事項。
監事會主席專報以及時性為原則,實行一事一報;對緊急、突發的重大事項,可先行口頭報告,事后補送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監事報告是指在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職、監事會不能正常運作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個人名義對某些重大事項或意見建議向出資人報告。
第七章監事會評價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主席和委派監事的評價由出資人組織實施,職工監事的評價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事必須嚴格遵守監事會工作紀律。主要包括:
。ㄒ唬┍仨殞ΡO督檢查內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ǘ┍仨殞Πl現的公司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如實上報,不得隱匿不報,不得與公司串通編造虛假報告。
。ㄈ┎坏美寐殭嗍帐苜V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在公司中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ㄋ模┍O事會主席和委派監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報酬。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有權對監事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第二十七條任期屆滿,監事會應對其本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監事應對其本人本屆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完成任期總結報告。出資人對委派或推薦的監事會主席、監事進行任期考核,決定是否繼續委派或推薦。職工監事的任期考核和任免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監事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資監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解除其監事職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用品,以及監事會開展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經費由公司承擔,列入公司年度預算并單獨核算。監事會年度經費預算應報出資人備案,經監事會主席批準后使用。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應建立健全《監事會議事規則》等內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其中《監事會議事規則》應報出資人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云安區財政局(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我區其他有關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管理制度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未盡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廣東省國資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國資委派出監事會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監事會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促進本會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監事會工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和監督權。
第三條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條監事通過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不超過九人,且為單數。
監事會選舉一名監事擔任監事長,監事不得與理事以上人員來自同一單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條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經召開監事會會議決議后,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發出整改建議,理事會應按整改建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整改并反饋。
理事會未及時糾正和反饋,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條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七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監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監事會會議結束后三日內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紀要中對其意見作出記載,由秘書處按規定保管。
第九條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進行表決。
對罷免監事長有異議的,可以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由秘書處負責接收辦理。
第十條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被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
罷免監事職務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進行表決,秘書處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一條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任期屆滿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
(四)監事在一年內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五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
監事職務自動終止的,秘書處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會網站公告。
第十二條監事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損害本會利益,拒不履行監事職責,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本會章程等行為的,監事會在調查核實后應當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并提請會員大會罷免其監事職務。
第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會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經20XX年11月27日福建省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生效,由會員大會解釋。
監事會管理制度5
1.監事會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公司,其股東較多,彼此之間沒有緊密的聯系。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狀況如何,股東雖然有權進行監督,但這種監督的效果是有限的,并且這種監督不是經常性、專業性的,無法對公司所有經常發生的、復雜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進行監督。為了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作為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行使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權。
公司監事會屬于集體履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具體由多少監事組成,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法律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在規定監事會的組成人數時,至少應當規定為3人或者在3人以上,否則即是違法。
2.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包括兩部分監事:一部分是股東代表,而另一部分為職工代表。新修改的公司法對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比例作出的最低比例的限制。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的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4.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與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相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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