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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通用13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1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切實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給群眾帶來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省商務廳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指導全市畜禽屠宰環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相關監管部門開展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1.4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指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包括市商務局牽頭負責的畜禽屠宰環節所發生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依據《省商務廳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預案》分四級,即: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受污染畜禽產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的其他I級畜禽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屠宰環節受污染的畜禽產品流入兩個以上地市,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的;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源于屠宰環節畜禽產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后,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由屠宰環節畜禽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級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畜禽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受污染的屠宰環節畜禽產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已造成嚴重健康后果的;
。2)1起由屠宰環節畜禽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數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地)級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畜禽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畜禽產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由畜禽產品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人數在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畜禽屠宰環節安全事故。
1.5事故(事件)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原則,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機制。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把預防作為應對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處置工作重點,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眾和企業經營者自我防范和應對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機構設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商務局立即成立并啟動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小組(以下簡稱應急處置小組),在哈爾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統一領導下,發揮應急處置作用。應急處置小組組長由市商務局主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商務局畜禽屠宰監管處、畜禽屠宰稽查大隊組成。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設在畜禽屠宰監管處。
2.2應急處置小組主要職責
根據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區位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實行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堅持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突發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事件)發展,有效開展應急工作,切實做好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3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職責
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承擔應急處置小組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應急處置小組的各項部署,組織、協調、實施屠宰環節重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推動督促和指導相關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事件),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事件)處置中的具體問題;向市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小組及有關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完成應急處置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建立相關工作制度,確保快速反應,準確掌握情況,高效有序處置。
2.4工作組設置及職能
根據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處置需要,應急處置小組設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所應急處置小組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將處置情況報告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
2.4.1事故(事件)調查組
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事故(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故(事件)影響,盡快查明事故(事件)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事件)防范意見;對監管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
2.4.2事故(事件)處置組
負責依法組織實施行政監督和處罰;監督、指導事故(事件)發生地定點屠宰企業對檢出的病害畜禽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等;配合有關監管部門督促召回、下架、封存有關肉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2.4.3新聞宣傳組
負責組織事故(事件)處置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2.4.4專家組
應急處置小組在需要處理有關本單位無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邀請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專家組,負責對事故(事件)進行深層次分析評估,為事故(事件)處置提供支持和幫助。
3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監測預警
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監管部門通過行業管理、媒體監督、群眾舉報、公眾反映、日常執法等各種形式監測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已確認的不安全肉品;對監測信息進行深層分析,對可能引發發生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肉品或事件,提出行業預警信息;通過加強行業管理等措施預防發生較高肉品安全風險事故(事件),控制或降低屠宰環節肉品安全的風險和危害程度。加強肉品安全信息管理,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肉品安全信息預警體系,及時研究分析肉品安全形勢,對肉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屠宰環節肉品安全預警信息來源:
。1)專項監督檢查、專項執法檢查、肉品質量監測;
(2)畜禽屠宰管理部門的事故(事件)報告;
。3)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的事故(事件)報告;
。4)衛生部門風險預警信息;
(5)相關監管部門情況通報;
(6)經核實的消費者投訴舉報;
(7)經核實的新聞媒體曝光信息。
3.2事故(事件)報告
建立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報告制度,包括信息的報告和通報,信息采集和報送等。
3.2.1報告要求
1、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發生地畜禽屠宰管理機構應及時報告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市商務局。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
2、應急響應期間,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市商務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3.2.2報告內容
報告應當包括事故(事件)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事件)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事件)簡要經過、事故(事件)原因等內容。
3.2.3事故(事件)評估
在同級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畜禽屠宰管理部門應在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導下,配合同級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肉品安全事故評估。
4應急響應
4.1突發事故分級響應
根據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分級,肉品安全事故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響應。并按響應級別和責任分工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1)應急處置小組及時召開會議,制定具體措施。
。2)部署、指導事發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派出人員,會同當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開展事故應急、調查、處置有關工作。
。4)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5)參與新聞發布、信息公布的相關工作。
(6)根據事故(事件)原因,協助當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制定管理機制和措施。
4.2應急處置措施
較大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發生后,畜禽屠宰管理部門應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針對事故(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工作組,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事故)危害。
。1)對涉案畜禽產品進行檢驗,盡快查找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和省財政廳、商務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關于規范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檔案的通知》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肉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就地或異地封存與事故(事件)有關的畜禽產品及相關產品;待現場調查完結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肉品專用設備、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肉品及原料,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銷售并對病死、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
。3)市商務局組織事故(事件)發生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及時組織研判事故(事件)發展態勢,并向事故(事件)可能蔓延的地方畜禽屠宰管理部門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
(4)依法從嚴查處因突發肉品安全事故而導致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3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畜禽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處置過程中,符合《黑龍江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響應級別調整和響應終止條件的,各級畜禽屠宰管理部門應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按響應級別權限規定,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響應終止的建議。
5應急保障
5.1通訊及信息保障
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要暢通通訊網絡,設立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和舉報投訴渠道,確保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發生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期間,市商務局應急處置小組與事發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門保持熱線聯系,保證肉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及時傳遞、既時掌握、準確報送。
5.2人員技術保障
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要加強領導干部值班值宿,領導在崗帶班,有專人值班,全員備勤。要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人員應急處置的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5.3物資、設備及經費保證
肉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產品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事故(事件)發生時,委托檢測機構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肉品安全事故(事件)定性提供科學依據。要確保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的配置,做到隨時應急,隨時使用。畜禽屠宰管理部門用于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的費用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5.4宣傳培訓
各區、縣(市)畜禽屠宰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屠宰企業經營者、執法監管人員及廣大消費者的肉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肉品安全知識,增強肉品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為科學處置屠宰環節肉品安全事故(事件)提供支撐。
6附則
本預案由哈爾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7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 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3
1、生豬到屠宰場后,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 嚴禁無產地檢疫證明、無耳標生豬進場。
2、卸車后,驗收員要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圈,可疑豬趕入隔離卷。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3、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圈,癥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4、在檢查中發現傳染病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停止屠宰、運輸、上市,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5、生豬必須經“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屠宰。
6、進場生豬在進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生豬卸車后,運輸車輛應進行消毒后離場。
7、檢疫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動物進場檢驗檢疫臺賬》,檢疫證明逐日收齊并按月裝訂保存。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4
一、待宰豬臨宰前必須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在生豬靜養期間要停食,宰前3小時要停止喂水。
二、保證生豬在待宰圈內享有充分活動空間,保持自然靜養狀態。
三、在生豬靜養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與生豬靜養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待宰圈。
四、生豬靜養管理人員定期對靜養生豬進行巡視,及時按規定處理疑似病 豬、殘豬和死因不明生豬等不宜進入屠宰車間屠宰的生豬。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5
一、加強對生產環節的監管
1、監督屠戶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場規定程序進行屠宰,穿屠宰專用工作服,持正規工具操作,防止屠宰場人員被豬反咬事件的發生。
2、對屠宰場鍋爐房管理人員進行嚴格培訓,監督屠宰場對鍋爐的檢測,嚴格司爐工崗位責任制,杜絕違章操作,做到安全運作,防患未然。
3、屠宰場制冷車間做定期檢查,制冷設備確保工作正常,防止液態氨泄露造成人員中毒。
4、監督屠宰場對生產用電及燙豬池每天的檢查,確保生產用電及燙豬池防護欄完好無損,消除安全隱患。
5、不定期對屠宰場衛生進行檢查,要求屠宰場認真沖洗屠宰中產生的血漬及其他垃圾,以防因血漬導致路面濕滑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二、加強屠宰場檢疫、病死畜無害化處理、瘦肉精檢測的監督,督促屠宰場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所做好檢疫工作。 屠宰場檢驗員與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員在官方獸醫的監督指導下做好宰前、宰中、宰后檢疫檢驗工作,確保每一頭上市豬為合格產品。
三、文明執法防沖突 屠宰執法隊每天對屠宰場及各超市、各農貿市場進行巡查,面對屠商及肉品經營戶,要求執法隊文明執法,心平氣和對不法者進行教育,以免發生沖突導致人員受傷現象。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6
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公司各級領導以及各級工作人員在生產中應負的責任明確規定如下:
1、在組織管理本車間生產過程中,具體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切實貫徹安全生產中的“五同時”,對本車間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負全面責任。
2、在上級的領導下參與制定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并帶頭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保證工藝文件、技術資料和工具、設備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3、負責本車間安全檢查并做好詳細記錄;特別加強對車間內生產建筑物、設備、工具和安全設施等的`檢查,組織整理工作場所,及時排除隱患;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部門經理;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下令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4、經常向職工進行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操作技術教育,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5、根據生產任務、生產環境和工人思想狀況等特點,開展安全工作。對新工人、新調換工種人員在其上崗工作之前進行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專人負責其安全。
6、做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設備維修人員聯系進行維修處理,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執行情況,教育工人在任何情況下不違章蠻干,發現違章作業立即制止。對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避免事故者,提出獎勵意見;對違章蠻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懲罰意見;
8、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對輕傷事故,負責查清原因和制定落實改進措施。
9、做好對女工特殊保護的具體工作。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7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目的是什么
一方面是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對安全生產的責任感;
另一方面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中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在安全生產中應履行的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以充分調動各級人員和各部門一生產方面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責任制亦稱“生產崗位責任制”。是明確規定各種生產崗位和工作崗位的.職能和責任,并嚴格付諸實施的一種生產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認定
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落實防范重復事故發生的措施,實現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
1、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公正、公開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能引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能使較大范圍的干部群眾吸取事故的教訓;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響。)
4、分級管轄的原則。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8
一、奮斗目標
1、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信息調度、應急救援、地面實施、安全管理、職業衛生力爭全部達一級質量標準化要求,消滅最差專業。
2、杜絕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事故。消滅重大僥幸事故,地面消滅輕傷事故。
二、建立六項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ㄒ唬┌踩|量檢查檔案管理制度
1、安全質量檢查檔案建立范圍
按照專業性質將礦各類安全質量檢查、安檢科檢查、礦井組織的各類檢查,查出的有關安全質量隱患,必須分別依據安全質量現場檢查五定表和有關現場筆錄等資料建立專門檔案。
2、隱患的分類與管理
A類隱患:危及人身安全或整改難度較大的隱患。檢查時發現嚴重危及現場人身安全的隱患,要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作業并拿出處理措施,及時將檢查情況匯報礦領導、調度室、安檢科。礦領導對存在的A級隱患要及時召開專題會議落實整改,確保整改單位、時間、措施、負責人和監督復查人“五落實”,形成書面材料報安檢科備案、存檔,由有關專業科室、安檢科負責監督落實整改。上級領導檢查,查出A級隱患,按照隱患問題“五落實”的原則,及時形成書面資料上報有關單位。
B類隱患:比較嚴重但不危及人身安全或整改有一定難度的隱患。由礦分管領導及時召開專題會議落實整改,確保“五落實”,形成書面材料報安檢科備案、存檔。
C類隱患:對礦井安全建設有一定影響,易改易犯的隱患。由礦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及時安排施工隊負責人落實整改,施工隊將整改措施和完成情況書面報安檢科備案復查。
3、現場檢查時,有關人員要當場完整填寫安全質量問題單、查處“三違”人員通知書和安全質量罰款通知書等文本并按照要求將有關原始記錄,分別報送有關單位和領導。各專業職能科室每月整理匯總后,交安檢科以便分類建檔管理。
4、礦井要及時將各級政府及其有關安全監管部門,檢查出的有關礦井安全質量問題的現場筆錄復印件和整改措施書,于檢查次日報安檢科備案建檔。
5、對隱患落實整改不及時、不徹底的,對造成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考核制度
1、嚴格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山西省煤炭工業局二一三年五月)的要求組織驗收、定級、考核。
2、推行工程質量四級公開檢查驗收考核體系,一級驗收是由施工隊對班組質量進行驗收管理,從而實現工程質量嚴在流程,嚴在班組,嚴在施工隊;二級驗收是質標辦對施工隊工程質量旬檢月驗動態驗收;三級驗收采用施工隊間相互驗收、專業科室參加的聯合驗收方式,對施工隊文明建設、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四級驗收是礦井組織的安全質量大檢查。
3、礦實行動態下的旬檢查月驗收制度,每次檢查驗收的覆蓋率要達到100%。對施工的所有建、掘、巷修工程和設備、設施的安裝及檢修項目都必須有目標、有計劃、有質量標準、有安全技術措施、有審批、有貫徹學習、有安排、有落實、有驗收。
4、工程驗收后,有關驗收人員、驗收組負責人和施工單位負責人要現場簽字,并簽署驗收優良、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未經質量驗收或未達到合格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得支付工資(煤炭公司在檢查驗收過程中凡發現有違背本條規定的,相關專業取消達標資格)。
5、機電、通防、防治水專業每旬組織不少于1次的專業性檢查,由礦分管
領導牽頭,并及時召開專業會議安排落實整改。
6、各單位要制定質量驗收實施細則,配備專職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人員跟班驗收,建立驗收原始記錄檔案。
7、班組實行全工序、全過程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并填寫班組驗收原始記錄,特別對隱蔽工程不得遺漏。
(三)建立安全質量終身負責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提高施工單位及質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心,提高工作質量,從而保證工程質量,建立安全質量終身負責和責任追究制度:
1、巷道工程、機電安裝工程、通防設施及安裝工程、防治水設施工程、支護材料的加工質量及其工程竣工驗收后在服務年限內,對于施工負責人和驗收人員實行終身負責制。
2、各項工程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對工程施工質量全面負責,所有參與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和檢查的人員對質量定級結果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各類工程檔案,施工單位對新施工的工程實行掛牌管理,要記錄巷道名稱、支護形式、年限、施工單位、負責人、施工日期等,明確專人管理。
4、施工單位根據本單位考核特點,對班組施工工程質量實行全過程的驗收考核,并記錄存檔。
5、質量驗收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現場填寫所有驗收書面記錄,檢查驗收原始記錄和評分定級表格要一式三份,檢查和陪檢人員現場在原始資料上簽字,一份當場交被檢單位,一份交質標辦存檔,一份隨時交礦分管領導。
6、對因施工質量差或檢查驗收不認真而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不論間隔多長時間,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驗收結果公布制度
每旬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和復查結果、安全質量大檢查結果、安全質量現場會檢查結果、上級各類檢查結果,每旬在礦井安全生產會議上通報,并對安全質量好的單位嘉獎表揚,對差的單位按規定進行罰款。
。ㄎ澹┙踩|量標準化培訓考試制度
1、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培訓實行全員學習、橫向專業負責、縱向分級落實、綜合考試考核的制度。
2、要求每一名員工都必須熟知并執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標準,各專業分別對本專業人員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定期組織培訓,每一季度組織一次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上崗,礦安檢科負責質量驗收人員的培訓。
3、要求所有質量驗收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9
一、礦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實施。礦安全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二、礦每月組織一次職工培訓,向職工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各級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法令、命令、決定、規定、通知及本礦所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各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和操作技能培訓;觀看安全知識教育光盤。
三、新工人、轉崗人員入井都必須到安檢科報名、登記,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學習時間不少于72小時。學習結束后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新工人上崗前,各業務部門必須加強崗前培訓,熟悉并掌握業務知識,讓有實際經驗的老工人帶
領現場操作,熟練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各業務部門必須把新工人崗前培訓情況報安檢科。
四、安全建設管理人員、各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要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普通工種必須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凡外出學習不能取得相應資格證的`,其培訓費自理。
五、各科室職能部門、各工隊每周必須組織一次安全活動日,進行安全事故案例、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培訓;顒尤沼煽剖抑饕I導,工隊隊長親自組織,礦安全、技術部門安排學習培訓內容,
六、井下新掘進和綜掘工作面施工前,施工隊必須學習《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此項活動由施工隊領導組織,技術科派技術人員授課,安檢科進行監督,否則不得施工。
七、宣傳、工會部門要積極利用黑板報、班前會安全活動日的機會,抓住礦內、礦外典型事故案例,以文字、圖片的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
八、礦人力資源部必須為各職能部門、各工種職工購買煤礦安全技術教育所需的工具和學習資料。安檢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九、每位礦工都必須建立安全學習記錄本。每一次安全學習、業務技術學習情況必須由礦工本人認真記錄,依次填寫學習時間、學習的具體內容、主講人或領學人。觀看安全教育錄像片時要寫出觀看的主要內容和體會。書寫要認真,記錄要規范。安全學習記錄要集中存放在本單位會議室(辦公室)內,每次集中學習結束后,自覺上交,確定專人保管,不準帶回宿舍或家中,不準撕扯頁面或內頁,不得丟失。
十、各單位必須建立每位礦工的培訓擋案,做到一人一檔,并由主管技術員統一填寫、管理、保存,做到專人負責。及時填寫安全培訓情況,包括外出培訓、業余培訓,做到記錄真實、準確、可靠。
十一、安檢科每月對各單位的建檔情況檢查一次,凡發現填寫內容不全、漏填或填寫不及時的提出整改,連續二個月仍發現類似問題的通報批評。
十二、各單位正職是安全培訓檔案的第一責任者,技術主管是具體操作者,必須增強責任心,確保培訓工作落到實處,對培訓效果不好的單位領導將給與處罰。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10
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準確地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減少各類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特對事故隱患排查規定如下:
一、事故隱患分級分類
1、按事故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一時解決不了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隊必須解決的隱患。
2、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為: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火災、水害和其它。
二、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
1、各隊組隊長是事故隱患排查的第一負責人。
2、礦長負責A級隱患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建議,負責B級隱患問題的安排部署及追究落實。
3、安全礦長負責礦范圍內三級隱患問題的處理落實、監督考核。
4、生產副礦長,負責向礦長上級報A級、B級隱患,并根據礦長的安排部署,組織處理A級、B級隱患,對所管轄范圍內的C級隱患全面掌握,復查追究整改落實情況。
5、分管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的隱患全面負責,協助礦長組織處理A、B級隱患問題,復查追究C級隱患問題的整改落實。
6、各業務科室對分管領導負責,積極協助分管領導組織C級隱患問題的五定和復查整改落實。
7、各隊組的隊長負責本區域內C級隱患問題的五定和整改落實,積極消除隱患。
8、安檢科負責全礦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檢查、督促與考核工作。
三、事故隱患的查出、收集、篩選、報送、處理落實
1、查出:礦領導、礦科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升井后,必須到礦調度值班室填寫下井記錄,對查出的隱患問題必須注明地點、隱患名稱,現場已盯住處理或需五定處理,以便值班人員篩選隱患。
2、收集:礦調度值班室要將礦領導及其他管理人員記錄及時轉告安檢科建立隱患統計臺賬,逐日統計,分級分類匯總。
3、篩選:對礦領導和上級檢查部門的'檢查意見注明已處理的隱患只上統計臺帳,不再五定,對注明需五定的隱患必須及時對隱患隊組下達隱患五定表五定落實。
4、報送:篩選過程中發現A、B級隱患報礦長簽字方可進行安排落實,C級隱患報分管礦長安排落實。C級隱患用隱患五定表通知有關單位處理落實,分管領導監督。
5、處理落實:A級隱患經上級檢查部門提出后礦長決策,分管副礦長安排處理落實;B級隱患由礦長安排,分管礦長組織處理落實;C級隱患由隊組組織處理落實。隱患整改完成后,將隱患五定排查表返回礦值班室。
6、隱患整改落實由隱患隊組進行,安檢科、各級管理人員進行檢查監督,對未按期進行整改隱患的隊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四、有關事項規定
1、根據實際每日召開由安全礦長主持的隱患整改碰頭會,落實隱患整改情況。
2、由安檢科負責每月進行一次隱患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制定具體的防范措施。
3、隱患排查工作執行“誰分管,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安全礦長監督制。
4、事故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防范措施不準生產。
5、各隊組要積極整改事故隱患,同時要建立事故隱患整改落實臺賬,并及時將整改完成情況報回礦安檢科,到期不報者視為未按期處理隱患,按規定進行處罰。
6、如現場發現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停產處理,并匯報礦值班室。
7、因不及時整改隱患而導致發生事故的,要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對負責人進行追究處理。
8、凡對事故隱患未按期整改或雖然整改,隱患又重復出現的,檢查時對責任人要加倍處罰。對于假報、謊報隱患整改完成情況的責任人,一經查出,從重加倍處罰。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11
一、礦由安檢科牽頭,組織采掘、機電、運輸、通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技術人員作為礦安全檢查組。對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黨的安全方針和上級安全指令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礦安全制度及安全辦公會落實情況;現場安全建設系統、安全設備及建設場所安全隱患情況;職工安全培訓情況;職工安全行為及質量標準化情況。
三、檢查形式:采用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專業檢查與小范圍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每月分別對礦井組織不少于3次的重點或專項安全建設監督檢查;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質量大檢查;檢查不定時間、不打招呼、不定檢查地點。
四、對查出的隱患,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由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領導簽字落實具體責任。以《炭窯坪煤業安全隱患排查五定表》通報給被查單位,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在限期內整改落實,礦安檢科按期組織人員進行復查,同時對上級部門檢查問題進行復查。對沒有整改的.隱患,礦對相關責任人按月度考核辦法對相關礦領導進行考核。
五、對影響安全的隱患必須立即整改,能現場整改的現場督促整改;工程質量差、安全隱患多的頭、面、崗點必須停產整改,絕不允許邊建設邊整改,停產后報礦有關領導。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做好各類檢查的建檔工作,檢查檔案包括檢查人員、檢查地點、檢查單位、現場隱患、整改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完成時間、完成情況、驗收人員、獎罰情況等,以便各級領導檢查備查。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12
一、采、掘工作面的作業規程,必須由礦技術員負責編寫,必須按采區設計要求,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作崗位責任制》。
在編制過程中要不斷廣泛征求隊組老工人的意見,編制后編制人員和施工隊長簽字后,上報礦建技術科長。礦建技術科長審批后,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技術、安全、機電、通風、地測等人員會審,并提出會審意見,修改后,由礦總工程師批準,打印成冊,由會審者全部簽字有效。
二、《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三、因地質條件或生產技術條件與作業規程不符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手續與第一條相同)。
四、掘進工作面開口,與構造、與老空、巷道貫通,回采工作面初采、強制放頂、過構造、過老空、井下電氧焊、探放水、排放瓦斯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審批。
五、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安全、機電、通風等部門,每月對在用規程措施進行一次檢查復審工作,對每一份規程提出復審意見。發現隱患立即改正并重新履行審批。
六、礦建技術科負責在施工前向隊組職工貫徹批準的規程、措施,貫徹后必
須進行考試,并由被貫徹者簽字后,方可作業。輪休或請假者必須補課,并簽字、考試合格方可工作。
七、《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中有明文規定,且條文屬作業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可在作業規程中標明條款,在貫徹作業規程時,必須貫徹其條文的具體內容。
八、對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生產、安全、機電、通風等業務科室管理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現場,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糾正。礦安檢科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情況,實行全面監督。
九、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術措施,有生產礦長負責成立專門領導組。生產、安全、通風、機電科長等人參加,現場跟班,貫徹落實。
十、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礦長負責,成立專門領導組,生產、通風、安全等科長參加,現場跟班,貫徹落實。
十一、排放瓦斯、井下電焊、氧焊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批準,機電礦長負責,施工隊技術員貫徹落實,機電科、安檢科、施工隊落實專人參加現場監督,方可施工。
十二、排放瓦斯、開啟密閉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專業人員(或救護隊員)操作,通風科長、機電科長、安檢科長負責現場指揮,監督落實。
屠宰場生產安全責任制度 篇13
一、設備購置
1、礦井設備由各使用部門編制計劃,列表寫出設備規格、型號、性能、數量,經礦長批準,報供應科。
2、機電設備開關、電纜等設備必須符合煤礦防爆性能,非防爆設備和質量低劣產品不得購入。
3、機電設備要選擇先進的,不購淘汰設備和耗能高的設備。
4、購入的設備要經礦有關人員打開檢查,不防爆、購件不全、質量低劣產品,礦有權拒絕入庫,誰購置誰負責。
二、設備保管
1、采購來的設備經驗收移交保管員入庫,質量、數量當面交清,保管員登記上臺帳。
2、設備要分類保管,不得使設備配件風吹日曬,造成損失。
3、設備出庫由領取者憑有關領導批準的料單領取,或以舊換新。
三、設備運轉
1、運轉中的設備要實行包機制,要執行專人操作,專人維修,設備要掛牌管理。
2、設備的檢修,另配件更換,由包機者提出,機電副礦長批準。
3、年初要作出本年機電設備檢修計劃,有機電副礦長安排進行檢修。
4、機電設備要按規定注油、維修、保養、不準超負荷運行,不準帶病工作,不準高度磨損。
四、機電設備更換及報廢
1、對直接影響生產安全的.陳舊設備,由機電副礦長提出,礦委討論解決資金,另行購置更換。
2,決定設備是否報廢,應由機電副礦長決定,報廢的設備要下臺帳。
3、報廢的設備如何處理,由機電副礦長提出,礦委研究決定。
4、礦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設備淘汰與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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