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碼頭經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港區的保安管理,創建一個安全、文明、健康的港口生產和生活環境,維護港口正常營運和作業秩序,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員,是指包括廣州港南沙港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所有員工、承包公司員工、船員、船員家屬、來港辦事的一切人員及司機(除國家執法機關人員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包括公司的交通及運輸車輛、外來交通及運輸車輛(除國家執法機關車輛外)。
第四條所有進出碼頭的人員、車輛、貨物都必須遵守本規定及碼頭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人員進出碼頭
第五條凡進入碼頭的人員、車輛應自覺出示證件;進出碼頭都應自覺接受保安人員及閘口檢查員的檢查。無有效證件的人員、車輛謝絕進港。
第六條所有人員進出碼頭,均須憑本公司核發的有效證件乘坐港內交通車進出碼頭。
第七條公司員工進出碼頭時,應持本公司核發的有效員工證進出。
第八條承包公司員工進出碼頭時,應持本公司核發的有效《碼頭服務上崗證》進出。
第九條駐港的船公司、船代、貨代等客戶進出碼頭時憑本公司核發的《人員出入證》進出。
第十條外來施工人員(建筑施工、維修及設備技術安裝及維修等人員)進出碼頭時,應持本公司核發的《臨時進港證》進出。
第十一條參觀人員進出碼頭時,應持本公司核發的`《參觀證》進出。
第十二條國內非外派船員憑船員證、船舶排簿進出碼頭。
第十三條 外派船員、外籍船員憑《護照》、《登陸證》進出碼頭。
第十四條港澳臺船員憑回鄉證進出碼頭。
第十五條相關政府人員,穿制服憑工作證進出碼頭。
第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將進出碼頭的資格憑證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安全保安人員有權查驗一切人員進出碼頭的資格憑證,發現人員的資格憑證與本人身份不符時,安全保安人員有權暫扣資格憑證,并由當事人部門或單位出具書面材料保證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安全保安人員對當事人給予違規警告。
第三章車輛進出碼頭
第十八條 本公司車輛進出碼頭憑《廣州港南沙港務有限公司車輛通行證》進出。
第十九條外來集裝箱拖車進閘憑《碼頭作業單》在閘口辦理有關手續或憑《短期車輛進港證》進碼頭。出港時,憑《作業指南》到出閘口辦理放行手續。
第二十條外來給船方送貨的車輛(稱供給車)或加油車,經公司相關部門確認后,核發一次性《臨時車輛進港證》進出碼頭。
第二十一條外來參觀人員隨行車輛原則上不得進港,如需進港時,經安全保安部審核后由接待部門派員辦理一次性《臨時車輛進港證》后隨車參觀。
第二十二條運載有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進出碼頭時除持有上述證件外,還須持有危險貨物《準運證》方可進港。
第四章貨物進出碼頭
第二十三條散貨進港憑《碼頭作業單》查驗進港。
第二十四條散貨出港憑有效的《散貨出港證明》查驗放行。所有物品均須憑公司相關部門開具的出港證明查驗放行。
第五章證件的核發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員工由綜合事務部核發《員工證》,并將員工名單抄送安全保安部備案。來港參觀人員由綜合事務部核發《參觀證》。
第二十六條 勞務承包公司員工根據人力資源部提供的名單由安全保安部核發《碼頭服務上崗證》。
第二十七條外來施工人員由工程發包部門提出申請,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安全保安部辦理《臨時進港證》。
第二十八條駐港船公司、船代、貨代等客戶工作人員,由工作人員單位出具證明,經業務部門審核后,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安全保安部核發《人員出入證》。
第二十九條公司員工離職時,人力資源部負責將離職員工《員工證》收回,送綜合事務部注銷,并將名單抄送安全保安部。
第三十條承包公司員工因公司承包期滿或因故終止承包以及承包公司辭退其員工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收回其《碼頭服務上崗證》,并送安全保安部注銷。
第三十一條外來施工、維修人員的《臨時進港證》由工程發包部門在工程完工后負責統一收回。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車輛由綜合事務部核發《廣州港南沙港務有限公司車輛通行證》。車輛因報廢、失竊或其他原因不再在碼頭行駛的,由綜合事務部收回《廣州港南沙港務有限公司車輛通行證》,《廣州港南沙港務有限公司車輛通行證》的核發及收回均應抄送安全保安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外來集裝箱拖車由所屬車隊填寫《短期車輛進港證申請單》,經業務部門審核后,憑行駛證等有效證件到安全保安部辦理《短期車輛進港證》,有效期半年,每半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四條 《臨時車輛進港證》的辦理,船舶物料供給車,需經操作部確認后,憑《機動車輛行駛證》到安全保安部辦理單次有效的《臨時車輛進港證》;工程承包、施工單位運送材料的車輛,需經工程發包單位確認后憑《機動車輛行駛證》辦理《臨時車輛進港證》;加油車需憑工程技術部申請單到安全保安部辦理《臨時車輛進港證》,其它外來車輛憑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證明和《機動車輛行駛證》由安全保安部核發《臨時車輛進港通行證》,并在離港時收回。
第六章人員、車輛進出碼頭通道
第一節人員進出碼頭通道
第三十五條公司員工以及外來人員(除海員及其家屬外)一律從進港路最北邊的閘口(北1閘口)通道進出碼頭。
第三十六條船員及家屬從海員通道進出碼頭。
第二節車輛、貨物進出碼頭通道
第三十七條集裝箱車輛從進港路北5、6、7、8閘口進碼頭,從出港路南5、6閘口出碼頭。
第三十八條超限(如超寬)車輛從進港路最南邊閘口(北16閘口)進碼頭,從出港路南12閘口出碼頭。
第三十九條船舶物料供給車、加油車及其它非集裝箱車輛從出港路最南邊的閘口(南1閘口)進閘,從南2閘口出閘。
第四十條公務車輛從進港路最北的閘口(北1閘口)進碼頭,從出港路南12閘口出碼頭。
第七章人員、車輛、貨物進出碼頭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非機動車輛與摩托車(執行公務人員除外)禁止駛入港區。
第四十二條禁止影響碼頭正常作業或對人員、財產構成危險的帶病車輛進入碼頭。
第四十三條人員、車輛只準進入與其它進港工作有關的地段。非操作人員和車輛不準進入操作區。外來參觀人員及車輛需進入操作區的,必須由接待部門派員陪同,且應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同時,陪同人員應負責向參觀人員說明現場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四條海關監管貨物必須遵守海關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安全保安人員在碼頭上發現違規或可疑人員、車輛時,有權查問,必要時可將其帶出碼頭并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車輛人員進出碼頭除遵守本規定外,還須遵守《廣州港南沙港務有限公司碼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公司的其他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安全保安部負責解釋。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 2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碼頭安全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進入或靠泊碼頭的所有人員和船只。
2. 具體內容和要求:
2.1碼頭消防設施齊全完整,滅火器、黃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質量符合要求,足夠數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碼頭,參觀人員須佩戴參觀證。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嚴禁進碼頭。
2.5進入碼頭必須戴安全帽。
2.6碼頭上應配有足夠的照明,確保光線充足。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
2.7碼頭上的`欄桿、圍欄等符合要求完好無損。
2.8碼頭引橋上有車輛限速5公里的明顯標志;任何車輛進碼頭必須限速行駛,且有通行證。
2.9未經過上級部門批準,外來船只不準?看a頭。
2.10煤船、油船靠泊、離泊必須得到調度員通知方可執行。在風力大于9級,浪高大于1.2m時,船舶必須離開碼頭。
2.11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水手作業、臨水作業必須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間鋪設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設有安全網,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須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現場,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間廠消防隊員必須到現場,油輪不能熄火。
2.15卸油時,禁止電瓶車進入碼頭卸油區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車輛(包括電瓶車)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警戒線內。
2.16卸油期間,作業區嚴禁動火。
2.17綜合碼頭應有明顯的承重標記。碼頭的荷重件不得超過承重允許負荷。
2.18纜樁及其周圍禁止人員休息和逗留。護輪檻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過綜合碼頭安全鏈區域。
2.19碼頭引橋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橋樁禁止系纜繩。
2.20因生產需要的各種油類、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場所定置管理,并由專人負責。
2.21卸船機作業時嚴禁在抓斗下通過、停留或做其它工作。無關人員不得上卸船機。
2.22卸船機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嚴格按有關運行規程、運行管理標準、檢修規程、檢修管理標準執行。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 3
第一、總經理崗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本單位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領導交給布景各項工作和任務。
三、全面負責碼頭的生產,設備,安全,財務,人事等各項工作,具體領導和指揮健全完善統一的生產指揮系統。
四、領導從安全到裝卸全部工作實行,集中統一指揮,確保完成碼頭生產、經營、安全各項指標。
五、定期主持召開碼頭生產、安全總結會議。
六、負責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全面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做好安全宣傳,搞好勞動保護,減少污染。
七、負責對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維護和保養。
八、帶領碼頭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維護和保養。
九、組織制訂碼頭經營方針、經營目標、經營計劃,分解到各部門并組織實施。
十、負責制訂并落實碼頭各項規章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十一、提出碼頭經營理念,主導企業文化建設的基本方向,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培養員工歸屬感,提升企業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
十二、其它事關單位全局的工作。
第二、會計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農技規律、法規,執行本單位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
二、嚴格按照會計法律,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分配,做好本職工作。
三、搞好員工間的團結,協作,保證各項工作的完成。四、建立,健全裝卸貨物臺帳,認真搞好月臺帳登記匯總,經營業務月統計工作。
五、認真填制各類臺帳和報表,做到及時準確,不虛報、謊報、漏報,字跡工整。
六、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對會計資料要加強審核和保管,提高綜合統計工作質量,檔案齊全,查閱方便。
七、年終做好會計資料歸檔,保管工作。
八、辦理日常稅務業務(如抄稅、發票掃描、購買發票、申報納稅等業務。)
九、會計員做自己的本職工作,嚴格要求自己一切以公司利益著想,各負其責,各把其關,如有失職,按章處理。
十、會計員要有保守公司秘密的意識,有權拒絕任何人打聽或索取財務資料,如有暴露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副總經理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本單位各項決議、決定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總經理的指揮和調配,貧乏負責碼頭的財務管理,資金運轉,安全生產,職工福利等各項工作。
三、負責對碼頭設備、消防器材、安全、衛生進行檢查,對吊機,翻板橋、車運橋等對張貼懸掛警示牌,發現隱患及時匯報。
四、組織安排職工,技術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安全教育活動。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全員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六、做好經理交給的其它工作。
七、保證碼頭的生產安全,教育員工牢固樹產法制觀念,增強安全意識。
八、保證碼頭在信守道德、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全面實行服務規范化,提高企業社會效益。
第四、調度崗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本單位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經理、副經理的安排和調配,做好本職工作。
三、負責安排對碼頭進出口船泊的?,貨物裝卸,工人調配,車輛通行等安全工作。
四、熱情服務客戶,對客戶的合理要求,要盡量滿足,保證貨物裝卸順利有序進行,不誤時間。
五、搞好員工間的團結、合作,保證各項工作順利完成。
六、做好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七、負責做好信息上傳下達,積極配合各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完成生產任務。
八、負責掌握生產進度:
1、隨時了解生產動作情況。加強對操作員的管理和指導;
2、合理安排停車栓修,掌握維修和搶修情況;
3、隨時掌控材料用量、庫存和進貨情況;
4、交班時要把注意事項交代清楚。
第五、管理員管理制度
一、上班時間要姿態端正,樹產威武、文明的管理形象。
二、碼頭保安實行24小時輪班制。
三、有船舶要進行裝卸作業時,應先檢查船舶的營運證、簽證薄、船檢證書等手續。對過期、以假亂真等手段的船舶給予警示、整改,合乎港口的規章制度后,予以裝卸作業。
四、對本碼頭員工加強監督管理,日常工作期間如有請假等特殊情況外出必須進行登記。
五、定期檢查碼頭的起重器械、翻板橋、皮帶機等工作設施,對電源集中區、員工住宅區的安全及時發現隱患,防患于未然。
六、晚上須打開水上報警點、高桿燈等燈光,給予船舶以標示。
七、下班期間,留意碼頭員工與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防止碼頭財產損失。
第六、懲罰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全體員工在全年安全生產無事故,予以全體員工獎勵。
二、在日常工作中,在處置害發事件、維護碼頭利益和形象、表現突出,給予200元獎勵。
第七、碼頭裝卸安全操作規章制度
一、嚴禁酒后和穿拖鞋上班,飲酒上班每次罰款300元。
二、進入碼頭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帶、穿好解放鞋。違者罰款100元。特別是裝卸鋼坯,中間嚴禁走人,違者扣除當日工資并罰款300元。
三、操作電動機械時必須持證上崗。
四、裝卸時車未停穩,切勿上下。吊臂下嚴禁站人。對人為造成的機械、車、船等損壞,其責任人必須按價賠償。
五、值班人員如有急事,必須請假并自行處理,隊長配合,如誤事補班,另罰款100元。
六、碼頭作業時,現場人員必須保持高度警惕,防患于未燃。有事請假違者罰款200元。
七、裝卸工人必須做好文明施工。不能無理向貨主、船主索要不正當的費用,不準偷拿各種貨物,不準吵嘴打架,違者罰款500元。
八、碼頭負責人必須服從經理調配,定期每月兩次學習檢查,負責好碼頭安全人員安排,貨物整理、車路暢通,裝卸及時,不誤貨期。
九、貨物裝卸結束后,裝卸工人必須做到,清理貨物、泵船清洗、余貨歸堆、工具返回。
十、工作日,中午不準飲酒,晚間值班人員不準喝酒,違者罰款300元。
第八、維修工崗位職責
一、熱愛本職工作,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熱情服務。
二、對所管碼頭的設備、設施和活段,每天巡查一次,做到心中有數。
三、對上級安排的維修工作要分清輕重緩急:應急維修,馬上處理,一小時內答復;一般維修,合理安排,24小時內答復;計劃維修、保養,照計劃進行
四、維修操作安全規范并作好維修記錄,維修中發現人為故意損壞的公物要及時上報物業組長,月底上報《每月維修記錄匯總表》至碼頭經理。
五、電工要注意設備保養、檢查,消除安全隱患,防止漏電、觸電和火災事故發生。
六、水工每月5前組織檢查、疏通船艙積水,防止船舶受損。
七、愛護設備、工具,維修備用材料、維修工具擺放有序,每月底上報維修用品申購單至物業組長。
八、完成上級交付的臨時任務。
第九、勞動紀律規定
一、碼頭紀律規定是本碼頭全體員工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凡經碼頭批準的'各項規章制度,全體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二、必須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做到安全生產,自覺遵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三、本碼頭員工、應誠實守信,禮貌待人,嚴格遵守碼頭勞動紀律和考勤制度。做到: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做私活、不串崗閑談。遵守請假制度,不無故曠工;每天下班前10分鐘,要整理整頓、清潔清掃、保養設備、整理好鋼絲繩、吊鉤、抓斗等等;做到人離機停,干凈整齊,否則罰款10元/次。
四、員工必須服從組織調動和工科分配,愛崗敬業,團結協作。
五、員工應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參與碼頭內清潔工作,保持碼頭和工作環境整潔衛生。
六、員工應遵守食堂衛生公約,文明就餐,愛護使用餐具,不隨地吐痰等。
七、員工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政紀律,對涂改憑證、偽造單據、賬目等違法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八、員工應積極參與技術學習和崗位培訓及有關的會議,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術水平。
九、對違反碼頭紀律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經濟和通告處罰。
十、對于模范遵守碼頭紀律的員工、并出色完成工作任務,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精神獎勵或物質獎勵。
第十、安全生產獎懲細則
一、對于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和法規,長期堅持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2、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納合理化建議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人員。
5、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二、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元—500元。
三、對員工的獎勵,發給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由工會部門向安全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或者由單位及部門報送材料,安全部門審核并提出獎勵意見,由公司領導決定,并記入本人檔案。
四、處罰
1、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為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為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為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設備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并改正,態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為,并經過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7、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第十一、碼頭吊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章制度
一、吊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后,發結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設備。
二、吊車司機操作應遵守“安全第一、穩中求快”的原則。
1、嚴禁酒后操作,違者罰款300。
2、進入碼頭必須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解放鞋、扣好安全帶,違者罰款100元。
3、吊機作業時,吊車司機必須保持高度警惕,防患于未然,有事必須提前請假,未經同意擅自離開違者罰款200元。
4、每天工作前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應檢查吊機設備、電器設備、斜扣、鋼絲繩等是否完好,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按要求、規格更換。按定期、不定期進行吊機設備、電器設備等進行大檢查、維護、保養等工作
5、吊機在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和上下搭梯。
6、吊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對人為造成的機械、車、船等損壞,其責任人必須按價賠償。
7、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載人升降,違者罰款100元。
8、裝卸期間必須做到文明施工,不能無理問貨主、船主等索要不正當的費用,不準偷拿各種貨物,不準吵嘴打架,違者罰款200元。
8、在使用抓斗時,嚴禁抓斗未離地面時做左右旋轉動作,違者后果自負并罰款300元。
10、嚴禁在起重機開動時擅離操作室,遇到停電或下班離開操作室時應該將全部操作手柄操作至零位,切斷總電源并關好門窗,如做不到一經查實違者罰款100元。
第十二、起重機司機崗位職責
一、起重機(吊車)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二、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三、起重機(吊車)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四、起重機(吊車)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五、起重機(吊車)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六、起重機(吊車)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七、起重機(吊車)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八、起重機(吊車)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九、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十、起重機(吊車)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
十一、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十二、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第十三、裝卸工崗位職責
一、協助落實碼頭的作業規范和管理制度、相關管理制度。
二、監督或合理使用貨物倉儲和搬運設施、設備并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
三、協助進行有關貨損貨差等運作部貨物異常情況的調查,原因分析、責任落實和改進措施的落實。
四、組織正確、安全地執行貨物裝卸、搬運、堆碼與保護等作業指令,協調各部門的關系;五、負責卸完貨后向開單員報告貨物重量及件數等信息。
六、組織與參加運作部的培訓與活動。
七、向經理報告裝卸組的運作和管理情況,落實相關改進措施。
八、完成上級領導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
第十四、裝卸工管理制度
一、積極服從組長、操作員的工作安排,動作要迅速,按要求裝卸、搬運、堆碼貨物,不得找借口或磨洋工,嚴格服從調度人員的安排和調遣。
二、如有頂撞上司,不服從安排的每次給予50元的罰款。
三、嚴禁上班時間喝酒,上班嚴禁溜崗,每晚必須在12點前歸宿休息,如有沒打招呼不按時歸宿的每次給予20元罰款。
四、當班時間不得隨便外出,擅離崗位,離開時要向組長打招呼,經同意后方可離開。
五、同事之間應團結合作,避免發生沖突,如有嚴重爭吵、辱罵、打架的現象碼頭給予主動方罰款200元,被動方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給予扣除當月工資的處罰。
六、樹立尊客愛貨思想,確保貨物完好無損,杜絕蠻干以免造成事故,如有發現與發貨客戶發生爭執或押貨者每次給予100元的罰款并向發貨客戶道歉。
七、嚴禁在車上吸煙,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八、不得亂放個人物品,更不能放在貨物上,不得亂吐口水,不準亂扔雜物與垃圾。
九、裝卸工一律留短發,著裝整潔,作業后要及時做好個人衛生,不準灰頭土臉的。
十、自覺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違章和冒險,并及時制止其他人的違章行為,對無視安全,強令冒險作業指令應拒絕執行,并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十一、裝卸工作業時,要輕拿輕放,一般情況下不得拋擲、翻滾、腳踢、在地上拖拉貨物等野蠻裝卸動作。
十二、每次作業結束后腰立即做好裝卸工具與貨物防護材料的歸位理,以及現場的清潔,裝車完畢,腰將篷布疊好收回,如有余貨,要用篷布蓋好。
十三、協助吊機工機及時、準確的吊貨。
十四、碼頭將給予勞動積極,對工作認真負責,盡職盡責,對領導安排的工作無怨無悔的完成者,獎勵100元以此獎勵。
十五、每位員工必須遵守碼頭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每月15號發工資的制度。
十六、參加碼頭、運作部的培訓和相關活動。
十七、協助班長做好出入庫以及在庫貨質量與數量方面的查驗和在庫安全保管措施。
十八、發生事故及時組織搶救和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領導匯報,認真吸取教訓。
十九、辭職者必須在半月前提出申請,否則扣除當月工資。
二十、完成上級領導臨時安排的做作任務。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港口作業包括在港口內裝卸、過駁、儲存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
第三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行業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縣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安全條件審查:
(一)涉及裝卸或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
(二)沿海50000噸級以上、長江干線3000噸級以上、其他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危險貨物碼頭;
(三)沿海罐區總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內河罐區總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險貨物倉儲設施。
其他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ㄔO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ǘ┙ㄔO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屬于本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并進行審查;對屬于上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上報。轉報工作應當在5日內完成。
第八條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決定的有效期為兩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安全條件審查過程中,應當指派有關工作人員或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現場進行核查,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第九條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ㄒ唬┙ㄔO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增加安全風險的;
。ǘ┳兏ㄔO地址的;
。ㄈ┙ㄔO項目規模進行調整導致增加安全風險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ㄋ模┙ㄔO項目平面布置、作業貨種、工藝、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增加安全風險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決定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托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關領域的設計資質。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和港口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摻ㄔO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ǘ┎捎玫陌踩O施和措施,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ㄈ⿲Π踩A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設施設計的對策與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ㄋ模┛赡艹霈F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負責該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ㄈ┌踩O施設計。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指派有關工作人員或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已經審查通過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查部門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ㄒ唬└淖儼踩O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組織落實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的有關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
第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進行安全設施驗收時,應當組織專家對該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安全設施施工報告及監理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進行審查,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該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安全設施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組織安全設施驗收。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
第十六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取得許可的業務范圍應當包括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倉儲業和港口碼頭,其中從事液化天然氣碼頭安全評價的機構取得許可的業務范圍還應當包括管道運輸業。
第十七條下列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ㄒ唬┭睾10000噸級以上、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碼頭;
。ǘ┭睾9迏^總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內河罐區總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倉儲設施;
(三)裝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液化易燃氣體的碼頭、倉儲設施。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違法違規開展港口安全評價的機構予以曝光,并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經營者資質
第十九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人(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除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O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ǘ┚哂薪∪陌踩芾碇贫取徫话踩熑沃贫群筒僮饕幊;
(三)有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裝卸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設施設備;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且經專家審查通過的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設施設備;
。┓伞⒎ㄒ幒蛧覙藴驶蛘咝袠I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條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ㄒ唬┪kU貨物港口經營申請表,包括擬申請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范圍、作業方式、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應急設備、設施清單;
。ㄈ┭b卸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提供);
。ㄋ模┬陆、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設施的,應提交安全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包括安全設施施工報告及監理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驗收結論和隱患整改報告);使用現有港口設施的,提交現狀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應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條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對每個具體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見附件)。
《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地域、準予從事的業務范圍、附證事項、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范圍、作業方式、允許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及其他相關事項。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并將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并在證書上注明。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正式運營階段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第二十三條正式運營階段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有效期為3年。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延續手續,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疽幎ǖ诙畻l第(一)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ǘ┍疽幎ǖ诙鍡l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經考核合格或取得相應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中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期間還應進行一次中期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
(一)增加作業的危險貨物種類;
。ǘ┳鳂I的危險貨物數量增加,構成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提高的;
。ㄈ┌l生火災、爆炸或者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或者人員重傷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帶來重大影響的。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涉及變更經營范圍的,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現有設施、設備需要進行改擴建的,應當依法履行改擴建手續。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第四章作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上載明的危險貨物種類,依據其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正確使用。
第二十八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其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及時更新不合格的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維修、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九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同時還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置明顯標志,并依據相關標準定期安全檢測維護。
第三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按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使用管道輸送危險貨物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輸送管道安全技術檔案,具備管道分布圖,并對輸送管道定期進行檢查、檢測,設置明顯標志。
在港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港口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四條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委托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準確的危險貨物名稱、聯合國編號、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應急措施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危險性質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險貨物,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鑒定技術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向港口經營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作業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匿報、謊報危險貨物。
第三十五條在港口作業的包裝危險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應當與所包裝的貨物性質、運輸裝卸要求相適應,并符合我國加入并已生效的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包裝標志應當符合我國加入并已生效的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不得裝卸、儲存未按第三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危險貨物。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港口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查驗情況相互通報,避免重復開拆。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人在取得作業批準后72小時內未開始作業的,應當重新報告。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時間、內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內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實行定期申報。
第三十八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申報信息通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船舶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前,港口經營人應當與船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確認作業的安全狀況和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在港口內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的,作業前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進行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的港口作業,應當劃定作業區域,明確責任人并實行封閉式管理。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符合有關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具有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四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作業信息系統,實時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包括作業的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儲存地點、理化特性、貨主信息、安全和應急措施等,并在作業場所之外異地備份。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志進行檢查,發現包裝和標志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予以作業,并應當及時通知作業委托人處理。
第四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ㄒ唬┌l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者集裝箱中發現非法夾帶危險貨物;
(三)在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且不滿足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有關積載、隔離、堆碼要求的。
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相關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七條危險貨物應當儲存在港區專用的庫場、儲罐,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包括危險貨物集裝箱直裝直取和限時限量存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經營倉儲業務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依法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預防控制體系,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針對不同風險,制定具體的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重大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實施分級管理,并登記建檔。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實施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方案,制定應急預案,告知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依法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重大危險源出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安全評估、修改檔案,并及時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重新備案。
第五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應急管理
第五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依法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應急預案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應急培訓和演練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第五十五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系,制定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推進專業化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儲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應當依法報當地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進一步擴散,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事故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助。
第六章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七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經營許可。
第五十八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域進行重點巡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并檢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查閱、抄錄、復印相關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ㄈ⿲ξkU貨物包裝和標志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責令港口經營人停止作業,退回作業委托人處理;
(四)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其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五)發現違法行為、違章作業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毖菥氝M行抽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ㄆ撸┙洷静块T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封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將執法情況書面記錄。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作出停產停業的決定,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隱患。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強制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履行決定。
第六十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檔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督促港口經營人進行整改,要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風險分析,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和應急準備。
第六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認真落實各類違法違規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投訴和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并設立曝光臺,及時曝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十二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規范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檢查裝備,建立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具備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專家庫。專家庫應由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其他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時,需要吸收專家參加或者聽取專家意見的,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
第六十八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其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九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ㄔO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并依法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情況的;
。ㄈ┪磳⑹鹿孰[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ㄋ模┪窗凑找幎ㄖ贫ㄎkU貨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七十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kU貨物港口作業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ǘ⿲χ卮笪kU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生產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通信、報警裝置的;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七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貨物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ǘ┪kU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ㄈ┪唇⑽kU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ㄋ模┭b卸、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的。
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處罰金額進行處罰。
第七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ㄒ唬┪丛谌〉脧臉I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的;
。ǘ┪匆勒毡疽幎▽ζ浒踩a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ㄈ┪磳⑽kU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在專用庫場、儲罐內單獨存放的;
(四)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ㄎ澹┪kU貨物專用庫場、儲罐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ǘ┪磳⑵鋭《净瘜W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五條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七十六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未按本規定報告并經同意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b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ǘ┪慈鐚嵱涗浳kU貨物作業基礎數據的;
。ㄈ┌l現危險貨物的包裝和安全標志不符合相關規定仍進行作業的;
。ㄋ模┪淳邆淦渥鳂I使用的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分布圖的;
。ㄎ澹┪磳⒅卮笫鹿孰[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應急預案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窗匆幎▽嵤┌踩a風險預防控制,并將重大風險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相關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港口作業委托人未按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有關資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作業委托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絕、阻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ǖ臈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處,情節嚴重的;
。ㄈ┪绰男斜疽幎ㄔO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衅渌婧雎毷匦袨榈。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kU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港口作業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材料或物品,包括:
1、《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列明的包裝危險貨物,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包裝貨物;
2、《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 code)附錄一b組中含有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的固體散裝貨物,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固體散裝貨物;
3、《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附則i附錄1中列明的散裝油類;
4、《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體化學品,港口儲存環節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裝液體化學品;
5、《國際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裝液化氣體,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化氣體;
6、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危險貨物。
(二)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八十四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9號)同時廢止。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加強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產條件,確保本單位港口從業人員在港口生產過程中的作業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企業法人負責制,本單位相關負責人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港口生產要服從港口安全的需要,實現港口安全生產。
第三條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本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港口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港口作業安全保護計劃,實施港口安全生產檢查和管理,協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條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必須成立港口安全生產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港口從業人員進行港口安全生產教育,制訂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港口安全操作規程。實施港口安全生產檢查,貫徹執行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港口生產安全。港口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負責人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港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兼)職港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港口安全知識。
第五條港口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本單位的企業法人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本單位各港口從業人員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主動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本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綜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個人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管理港口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港口生產,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港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港口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本單位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提出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落實。
7、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港口作業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以及港口安全設施、設備的配備標準,并監督執行。
第八條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要經常檢查、督促有關港口作業人員要遵守港口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要做好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的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九條本單位港口從業人員在港口生產、作業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港口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愛護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條凡進入本單位從事港口作業的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作業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而從事港口作業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一條在本單位港口作業區范圍內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特種設備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才能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施、設備、工具等,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條進行危險程度較高的港口作業時,必須在作業現場加設防護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的港口作業現場進行有關作業時,本單位應加強管理,并與外單位人員簽訂港口作業安全協議,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港口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者,責令其停止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本單位需嚴格執行港口安全會議制度,在每月月初進行一次港口安全例會,通報上月的港口安全生產情況,明確本月港口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檢查計劃;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產中所暴露的問題,制定相應對策,避免類似港口安全問題的出現,將港口安全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十六條本單位需嚴格執行港口安全自檢制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檢,重點檢查港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港口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有關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狀況,并做好記錄。如發現影響港口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港口作業,待整改符合安全后,方可恢復港口作業。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 6
1、進入碼頭區域要求。
1)非本區工作員工,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車輛進入需安裝阻火器)禁止參觀、拍照。
2)凡進入碼頭禁止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釘子鞋,必須服從碼頭工作人員的管理。
3)凡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員工外,其他人員進出碼頭作業區應在門衛登記。
5)碼頭設施設備、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業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崗,盡心盡職,不得撤離崗位,不得玩忽職守。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3)靠泊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個人防護用品。
4)禁止在碼頭前沿和危險的地方攀爬,防止發生墜水事故。
3、裝卸作業
1)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輸油臂時,必須按輸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業前準備好消防器材,防止萬一。
4)遇有雷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裝卸完畢,清理現場所有的雜物。
6)在作業過程中嚴禁飲酒。
4、環境保護
1)碼頭區域內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紗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與裝卸作業無關的'船只。
3)禁止在碼頭水區域內排放油類及各種化學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質。
4)禁止在碼頭區域內游泳。
5、碼頭的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的管理
1)碼頭的消防設備、設施必須定期檢查,試驗,每月不少兩次,確保消防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2)消防設備在使用中必須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使用完畢后應立即補充恢復原狀,以備應急時隨時時可用。
3)防污設備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4)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未經允許不準隨意使用。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公司儲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災或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內儲存的易燃、易爆化學品和公司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品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三條安環消防部負責制定實施本程序,對易燃、易爆化學品進行防火控制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罐區、碼頭運營部負責對罐區、碼頭內的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儲存和管理控制;
第五條其它部門負責與本部門相關的易燃、易爆化學品的使用管理控制。
第三章程序
第六條加強對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建立《消防器材清單》,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有效狀態。
第八條嚴格執行《出入罐區、碼頭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員工和外來所有人員的學習、宣傳和教育工作,嚴禁將火種帶入罐區、碼頭。
第九條嚴格執行《防火檢查制度》,實行防火巡查。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好防火、滅火準備,經常性的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操作程序的培訓與學習,確保員工正確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
第十一條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ㄒ唬┮兹、易爆化學品的儲存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學品必須儲存在適宜的儲罐內,并配置危險標識和消防滅火系統。
2、罐區、碼頭內應當配備專職消防隊(或協議、并在罐區、碼頭內配置各種滅火設備設施。
3、罐區、碼頭設計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罐組之間要保證合法的安全距離,并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欄等安全設施。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桶裝危險化學品應當分種類、分區域存放在陰涼通風地點,避免陽光照射。樣品瓶統一存放在樣品室內,每隔一定的時間,由專人對過期的樣品進行處理。
5、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化學品,不得在同一罐區、碼頭內存放。
6、新的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公司相關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評審,并向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相關部門批準后才能進行新的危險化學品操作。
7、公司罐區、碼頭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明火時執行公司批準程序。
8、進入公司罐區、碼頭內的所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出入罐區、碼頭管理制度》,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才能進入罐區、碼頭。
9、在儲存過程中一旦出現異常情況,相關部門/人員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啟動《應急預案與響應控制程序》。
。ǘ┮兹肌⒁妆瘜W品的操作管理
1、在裝卸過程中裝卸設備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裝運,且距離保持在3米之外。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操作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勞動保護和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呼吸器等。
5、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件發生。
6、危險化學品操作時,嚴禁潑灑、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7、嚴格執行公司的危險化學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質資料。
8、加強對儲罐及其基礎設施的檢查,防止危險化學品的異常泄露。
9、對需加熱或制冷的特殊危險化學品,嚴格按特殊貨物說明書進行操作。
。ㄈ┮兹、易爆化學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操作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或產品使用說明嚴格執行。
2、各種氣瓶在使用時,距離明火10m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
3、加強對火源、電源和生產中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場所監控。
4、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打壓實驗,檢查設備的安全性,并得到權威部門的認可。
4.3公司每季度召開安委會會議,對各部門的易燃易爆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填寫《綜合安全檢查表》。各責任部門對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落實。
。ㄋ模┚o急情況和響應
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過程中發生危險或重大事故時,執行《應急預案與響應控制程序》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系安環消防部起草,經過公司批準通過,于20xx年6月1日實施。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安環消防部負責解釋
【碼頭經營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碼頭的分類05-31
經營食品的管理制度08-30
經營管理制度04-24
經營計劃管理制度10-11
碼頭轉租協議06-29
基于VEGA的碼頭漫游系統03-07
碼頭合同模板02-09
碼頭出租合同06-06
公司經營管理制度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