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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6 11:31:49 制度 我要投稿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通用5篇)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準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診斷、治療措施。

          第三條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第五條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管理制度,對醫療技術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衛生部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醫院負責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ㄒ唬┥婕爸卮髠惱韱栴}。

         。ǘ└唢L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ㄋ模┬枰褂孟∪辟Y源。

         。ㄎ澹┬l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七條醫政處應當依法執行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

          第八條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

          第九條不得在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

          第十條屬于第三類的醫療技術首次應用于臨床前,必須經過衛生部組織的安全性、有效性臨床試驗研究、論證及倫理審查。

          第十一條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實行第三方技術審核制度。

          對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應由本院組織實施。專家庫成員參加技術審核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或者第三類醫療技術前,應當向相應的技術審核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ㄒ唬┰擁椺t療技術符合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

         。ǘ┯行l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相應診療科目。

         。ㄈ┯性诒緳C構注冊的、能夠勝任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ㄋ模┯信c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其他輔助條件。

          (五)該項醫療技術通過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

         。┩瓿上鄳呐R床試驗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結果。

         。ㄆ撸┙3年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

          (八)有與該項醫療技術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措施。

          (九)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應當提交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ㄒ唬┽t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ǘ╅_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ㄈ┰擁椺t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ㄋ模╅_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注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渌枰f明的問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ㄒ唬┥暾埖尼t療技術是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ǘ┥暾埖尼t療技術未列入相應目錄的。

         。ㄈ┥暾埖尼t療技術距上次同一醫療技術未通過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間未滿12個月的。

          (四)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未通過審核的醫療技術,不得在12個月內向其他技術審核機構申請同一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再審核。

          第十六條醫政處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和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

          第十八條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為四級:

          一級手術是指風險較低、過程簡單、技術難度低的普通手術。

          二級手術是指有一定風險、過程復雜程度一般、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手術。

          三級手術是指風險較高、過程較復雜、難度較大的手術。

          四級手術是指風險高、過程復雜、難度大的重大手術。

          第十九條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并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核后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

          第二十條自準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科室向醫政處匯報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證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醫政處向批準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我院臨床應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政處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ㄒ唬┰擁椺t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ǘ⿵氖略擁椺t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床應用。

          (三)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ㄋ模┰擁椺t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ㄎ澹┰擁椺t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六)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七)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批準其臨床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ㄒ唬┡c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帶來不確定后果的。

          (二)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ㄈ视柙擁椺t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后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四)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異種干細胞治療技術、異種基因治療技術、人類體細胞克隆技術等醫療技術暫不得應用于臨床。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2

          一、依法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三、醫療技術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程度分為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醫院審批)。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省衛生廳審批)。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衛生部審批):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ǘ└唢L險;

         。ㄈ┌踩、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ㄋ模┬枰褂孟∪辟Y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負責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審核工作

          五、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

          六、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評估。

          七、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為四級詳見《博興縣人民醫院手術分級目錄(2012年版)》。

          八、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并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核后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

          九、醫院準予醫務人員超出其專業能力開展醫療技術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未經醫療機構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十、執業醫師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是指將經過臨床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于臨床,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第三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臨床應用。

          第五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禁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部分需要嚴格監管的醫療技術進行重點管理。其他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由決定使用該類技術的醫療機構自我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對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鼓勵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規范化培訓和技術評估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衛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創造條件。

          第二章醫療技術負面清單管理

          第九條醫療技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應用于臨床(以下簡稱禁止類技術):

         。ㄒ唬┡R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

          (二)存在重大倫理問題;

         。ㄈ┰摷夹g已經被臨床淘汰;

         。ㄋ模┪唇浥R床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

          禁止類技術目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禁止類技術目錄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醫療技術(以下簡稱限制類技術),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管理:

          (一)技術難度大、風險高,對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人員水平有較高專業要求,需要設置限定條件的;

         。ǘ┬枰南∪辟Y源的;

         。ㄈ┥婕爸卮髠惱盹L險的;

         。ㄋ模┐嬖诓缓侠砼R床應用,需要重點管理的。

          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及其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或者委托專業組織制定發布,并根據臨床應用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基礎上增補省級限制類技術相關項目,制定發布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十一條對限制類技術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床應用,并于開展首例臨床應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_展臨床應用的限制類技術名稱和所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評估材料;

         。ǘ┍緳C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和倫理委員會論證材料;

         。ㄈ┘夹g負責人(限于在本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資質證明材料。

          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在該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未納入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目錄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功能、任務、技術能力等自行決定開展臨床應用,并應當對開展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實施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擬開展存在重大倫理風險的醫療技術,應當提請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可以咨詢省級和國家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未經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醫療技術,特別是限制類醫療技術,不得應用于臨床。

          第三章管理與控制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充分發揮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的作用,以“限制類技術”為主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監測與定期評估,及時向醫療機構反饋質控和評估結果,持續改進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

          第十五條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萍膊》乐螜C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下設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專門組織,由醫務、質量管理、藥學、護理、院感、設備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臨床、管理、倫理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該專門組織的負責人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ㄒ唬└鶕t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ǘ⿲彾ū緳C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并及時調整;

         。ㄈ⿲κ状螒糜诒緳C構的醫療技術組織論證,對本機構已經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定期開展評估;

         。ㄋ模┒ㄆ跈z查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

         。ㄎ澹┦〖壱陨闲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小組,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包括目錄管理、手術分級、醫師授權、質量控制、檔案管理、動態評估等制度,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診療科目、專業技術人員、相應的設備、設施和質量控制體系,并遵守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并及時調整,對目錄內的手術進行分級管理。

          手術管理按照國家關于手術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準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并為醫務人員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檔案,納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手術授權與動態管理制度,根據醫師的專業能力和培訓情況,授予或者取消相應的手術級別和具體手術權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論證制度。對已證明安全有效,但屬本機構首次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組織開展本機構技術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論證,通過論證的方可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評估制度,對限制類技術的質量安全和技術保證能力進行重點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有關管理要求。對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者不再符合有關技術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該項技術的臨床應用。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師相關技術臨床應用權限。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參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創造條件,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首次在本醫療機構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的規范化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展的限制類技術目錄、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和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應當納入本機構院務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一)該醫療技術被國家衛生健康委列為“禁止類技術”;

         。ǘ⿵氖略撫t療技術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或者影響臨床應用效果;

         。ㄈ┰撫t療技術在本機構應用過程中出現重大醫療質量、醫療安全或者倫理問題,或者發生與技術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四)發現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或者倫理缺陷。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屬于限制類技術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取消該醫療機構相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在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核查,確屬醫療技術本身存在問題的,可以暫停該項醫療技術在本地區的臨床應用,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收到報告后,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決定需要采取的進一步管理措施。

          第四章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制度。擬開展限制類技術的醫師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接受規范化培訓。

          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組織制定國家限制類技術的培訓標準和考核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省級增補的限制類技術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需要重點加強培訓的醫療技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培訓標準,對培訓基地管理和參加培訓醫師(以下簡稱參培醫師)的培訓和考核提出統一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對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基地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制定培訓方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應當于首次發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ㄒ唬╅_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備案證明材料;

         。ǘ╅_展相關限制類技術培訓工作所具備的軟、硬件條件的自我評估材料;

         。ㄈ┙3年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情況;

         。ㄋ模┡嘤柗桨、培訓師資、課程設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第三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備案擬承擔限制性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基地的考核和評估,對不符合培訓基地條件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培訓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加強對培訓導師的管理。嚴格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材制定培訓方案與計劃,建立醫師培訓檔案,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條申請參加培訓的醫師應當符合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決定是否接收參培醫師。

          第三十三條參培醫師完成培訓后應當接受考核?己税ㄟ^程考核和結業考核。

          考核應當由所在培訓基地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第三方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對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統一培訓要求以外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自行進行規范化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國家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反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級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應當與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全國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逐例報送限制類技術開展情況數據信息。

          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應當充分利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大數據信息分析和反饋力度,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評估制度。對醫療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適宜性及倫理問題等進行評估,作為調整國家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政策的決策依據之一。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信譽評分制度,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信用記錄掛鉤,納入衛生健康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管理,接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信譽評分結果應用于醫院評審、評優、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等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經備案開展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唇⑨t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

         。ㄈ┽t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混亂,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的;

         。ㄋ模┪窗凑找笙蛐l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的;

         。ㄎ澹┪窗凑找髨蟾婊蛘邎蟾娌粚嵭畔⒌;

         。┪窗凑找笙驀液褪〖夅t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報送相關信息的;

         。ㄆ撸┪磳⑾嚓P信息納入院務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并向社會公布;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笙蚴〖壭l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ǘ┨峁┎粚崅浒覆牧匣蛘吲撟骷俚;

         。ㄈ┪窗凑找箝_展培訓、考核的;

          (四)管理混亂導致培訓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_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的;

         。ǘ╅_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ㄈ┎环厢t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要求擅自開展相關醫療技術的。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導致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醫療技術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或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的;

         。ǘ╅_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ㄈ┰卺t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ㄋ模┬孤痘颊唠[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人體的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細胞治療技術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按照本辦法及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進行自我評估。符合臨床應用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再開展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五十條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4

          一、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向江西省衛生廳申報審批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1、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2、高風險;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4、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5、衛生部規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衛生部負責制定公布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省衛生廳負責制定公布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并報衛生部備案;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醫院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程序

          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院內審核工作,醫務科負責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審核申請書》,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江西省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審核申請書》。審核內容包括:

          (一)醫院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注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醫院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醫務科將上述材料提交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討論,論證通過后,將第一類醫療技術報南昌市衛生局備案,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報省衛生廳進行第三方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各科室應當自準予開展新的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填寫《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報告》,向醫務科書面匯報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征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反應、隨訪數等,醫務科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定期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醫務科定期向省衛生廳報告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

          三、各臨床科室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并向醫務科報告:

          1、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床應用;

          3、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4、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5、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6、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臨床科室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醫務科批準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1、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帶來不確定后果的;

          2、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3、準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后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4、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五、醫院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

          六、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由醫務科組織實施。

          七、未經醫院批準,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5

          1、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準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采取的診斷、治療措施。

          3、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4、根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1)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由醫療機構自行制定目錄并嚴格進行管理。

         。2)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由省衛生廳制定目錄并嚴格進行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3)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目錄由衛生部制定,需要經衛生部進行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ㄒ唬┥婕爸卮髠惱韱栴};

          (二)高風險;

         。ㄈ┌踩、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ㄋ模┬枰褂孟∪辟Y源;

         。ㄎ澹┬l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5、我院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由醫院醫療技術管理委員會負責。

          6、各科室不得在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

          7、在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或者第三類醫療技術前,應當向相應的技術審核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后方可在我院實施。

          8、各科室在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應當提交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1)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2)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3)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4)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注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5)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6)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9、醫療機構開展通過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醫療技術,經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后30日內到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診療科目項下的醫療技術登記。經登記后醫療機構方可在臨床應用相應的醫療技術。

          10、新批準開展的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在2年內須每年向批準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證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

          11、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床應用;

         。3)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4)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5)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6)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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