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離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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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醫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范人事管理程序,保證醫院工作的正常運轉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醫療衛生行業的特殊性和醫院的實際情況,對全院專業技術人員離職制定如下管理暫行規定:
一、本暫行規定所指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院正式在編人員和聘用制人員。
二、本規定所稱離職指個人申請辭職或調出。
三、由于醫院工作的特殊性,本院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期間,要參加外單位招聘考試的,必須提前二周以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申請,并得到醫院同意。
四、如未申請或未經醫院同意,本院專業技術人員執意要參加外單位招聘考試,則當事人必須先行辭職,醫院與其解除勞動及聘用關系。對未經醫院同意辭職或擅自離職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醫院將按有關法律追究當事人及其接收單位的責任,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辦理執業資質和各項社會保險變更手續。
五、申請離職人員在待批準期間應堅守崗位,被批準離職后應按醫院有關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不得私自帶走醫院的科研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器材等,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六、學科帶頭人、承擔醫院重要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干,以及掌握醫院核心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未經醫院同意不得離職,否則醫院將依法追償由此給醫院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七、醫院引進的研究生、學科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雙方簽定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八、由醫院出資派出進修、學習、培訓,回院工作不滿5年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離職的,必須支付違約金,并返還醫院支出的培訓教育費用以及進修、學習、培訓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各項福利。若當事人已與醫院簽訂進修、學習或培訓協議,則按協議執行。
九、離職人員工資福利發放至離開崗位之日止,不享受當年醫院年終及其他獎金福利。
十、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而離院超過7天者,醫院一律給予除名處理。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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