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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務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時間:2023-07-03 22:50:4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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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務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船務公司安全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船務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均有責任做好安全與預防污染工作。

          第三條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各船船長是船舶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船舶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堅持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公司建立船岸兩級安全管理機構,公司設有固定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經理任組長:副經理任副組長,各船船長和公司安全員為成員,并配備適任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隨時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險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服從領導統一指令,并在執行過程中經常與領導保持通訊聯系,匯報情況或建議,聽取領導的指示;事后,寫出工作總結。

          第六條各船按主管機關的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配足適任的船員。

          第七條各職能人員和船員按各自的安全崗位職責開展安全工作,并嚴格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教育與安全檢查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全力配合,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安全知識、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九條各船要經常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條在召開各種會議或學習時,員工不得無故缺席,不得遲到早退,不做有礙會議(學習)的事。

          第十一條各船舶要認真填寫航行、輪機、垃圾、油類等法定記錄,做好各種臺賬。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職能人員應深入船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每年汛期、重大節假日等期間,要開展綜合性安全大檢查。對于查出的問題必須督促整改。

          第四章事故調查與處理結案

          第十三條公司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必須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人,給處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四條員工因違規操作導致自身傷亡的,在享受工作待遇的同時,不影響其責任的認定;重傷的確認,必須有縣級以上的醫院的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及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船舶發生事故,船長應積極指揮全船員工奮力搶救,力求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盡快向公司及航運海事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凡隱瞞事故或不按時遞交事故報告書者,公司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事故處理方法

          第十七條處理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認真分析客觀原因的基礎上,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公正的處理。

          第十八條處罰分類:批評教育(警告)、書面檢查、罰款、賠償損失、解聘。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定碰撞、擱淺、觸礁、浪損、火災、洪災、沉沒及其他事故。

          第二十條事故等級分類

          1、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船舶沉沒,全損或無修復價值,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2、大事故:死亡1至2人,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

          3、一般事故:人員有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

          4、小事故:人員無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

          第二十一條事故責任劃分

          1、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

          3、次要責任;

          4、對等責任;

          5、經有關部門勘測、鑒定確屬非責任事故的,按有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經過調查、分析,確認事故性質,視其事故后果及本人的態度,按公司《事故處罰標準》執行。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安全生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船舶、個人,本著精神獎勵為主,物資獎勵為鋪的原則論功授獎。

          第二十四條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給予500至1000元獎勵,功績突出者,另行給予記功,優先獎勵。

          1、在生產工作中,及時發現和排除了重大事故隱患,避免了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

          2、發生事故后不顧個人安危,帶頭參加施救工作,措施得當,使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

          3、對安全生產做出了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對不重視安全生產、不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為履行安全崗位責任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釀成各類責任事故者,均應根據事故性質及后果,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船長的責任,并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章處理

          一、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處以50元-100元罰款。

          1、值班時做與值班無關的事;

          2、值班時不穿救生衣(指艙面操作值班),穿拖鞋;

          3、值班時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的;

          4、不聽從指揮調度和船舶停泊不按規定值班護船的;

          5、不按規定記錄航行日志、會議記錄、垃圾記錄、油類記錄等法定記錄或在各種記錄上亂寫亂改的;

          6、不按規定落實安全文件、制度,處理不規范,基礎臺賬不齊全的;

          7、夜航、超載、超速、裝載不當而影響航行安全的。

          二、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警告或處以100-200元罰款:

          1、違章指揮者;

          2、在船上或工作地點無理取鬧、吵架、影響公司形象的;

          3、船員配額不齊或等級不符合要求開航的;

          4、經檢查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到期未予整改的;

          5、主要設備、器具不齊或失效的;

          6、酒后駕船、上崗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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