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生產設備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藥生產設備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農藥生產設備管理制度1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農藥生產設備管理制度2
第一條有下列違法行為的農藥不得銷售:
1、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
2、假劣農藥。
3、無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農藥標準號或假冒的。
4、經營檢驗不合格或者過期而無使用效能農藥的。
5、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或者撤消登記的農藥。
6、存在其它違法行為的農藥。
第二條按照自治區兵團要求,非劇毒、高毒經營單位不得經營劇毒、高毒農藥。
第三條20xx年6月1日前已經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在20xx年8月1日起一年內達到《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從事農藥經營人員20xx年上半年必須參加兵團組織的農藥經營許可培訓。
第四條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第五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采購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六條為方便農藥經營者進行農藥登記信息查詢,石總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站義務提供農藥登記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條實施步驟
1、宣傳動員階段
3月至4月通過開展農資打假活動,充分做好宣傳動員。
2、征詢意見階段
5月至6月通過召開農資經營者座談會,網上征詢意見等方式廣泛征詢意見。
3、頒布實施階段
農藥生產設備管理制度3
為保證農藥質量,保護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進貨檢查和檢驗
農藥進貨時將產品與其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對所購產品有質量疑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
二、質量管理
銷售的農資保證質量,不會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無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資。
三、過期農藥處理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不得經營,并及時退還廠家或交由縣農業局統一處理;如確實無法及時處理的,按規定注明“過期農藥”字樣,且單獨放置。
四、質量事故報告
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凡因農資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經查證是本店銷售的,無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
農藥生產設備管理制度4
為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規定,保護生態環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農藥采購管理制度
1、采購部根據農藥經營部申報計劃制定采購清單,經總經理審批后,采購符合規定的農藥;
2、所采購的農藥需具備國家規定要求的“三證”:農藥產品登記證、農藥產品執行標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二、農藥倉庫管理制度
1、建立專用的農藥產品存放庫,庫房要相對獨立、干燥整潔、存取方便;
2、農藥庫有專門的保管人員,并制定有相關的管理規定和農藥使用責任制;
3、有清晰、連續的農藥出入庫記錄;
4、農藥按說明要求,分類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農藥庫存一次,并做好棄置農藥的有關記錄。
三、棄置農藥藥液和農藥包裝器具處理規定
1、農藥庫房出的農藥數量應和回收的包裝數量相符;
2、空的包裝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類放置,統一進行處理;
3、過期的農藥,破損的器具和容器應集中處理;
4、定期(每季)對過期農藥、包裝箱具和農藥容器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由農藥提供商統一進行回收處理;
5、保留相關記錄(棄置農藥藥液處理記錄表;廢棄農藥包裝箱器具處理記錄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
3、農藥部經理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4、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劇毒農藥和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
5、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6、經營者必須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銷售的農藥存在的危險因素;
7、農藥不得與其他貨物、危險化學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和失效的農藥;
9、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產品;
10、時刻注意防火、防盜、防中毒。
五、崗位操作規程
1、嚴格按照國家《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產品說明書正規銷售;
2、經營場所不得擅自離人,并做到持證上崗;
3、不得混淆產品或賣錯、拿錯產品;
4、農藥擺放規范,銷售要有詳細的登記臺帳;
5、一旦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1、發生事故(如火災、中毒等),應立即撥打110或120急救電話,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防止人員傷亡;
2、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3、迅速控制危險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4、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農藥生產設備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農林牧副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凡施用于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農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采購、貯存、銷售(以下統稱為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上海市農業局是本市農藥管理的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是上海市農藥檢定所。各縣農業局和上海市農場管理局負責所屬范圍內的農藥管理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各種農藥必須具有農牧漁業部核發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方可經營和使用。
第六條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經營和使用。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進行試驗。
第七條凡經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使用和進口。
第八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采購、貯存、銷售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商標說明。沒有商標說明或商標說明脫落、商標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出售。
第十條經營農藥的單位為方便銷售和使用,需要將原包裝農藥改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附貼新的明顯的商品說明。新的商品說明必須具備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改裝單位、改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營農藥的單位自行改裝的農藥,如需對外批發或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事先向市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須在商品說明中注明批準文號。
第十二條凡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降效或失效農藥,均必須予以封存,在農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以前,不得銷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銷售假農藥。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配備熟悉農藥商品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任何個人均不得經營農藥。
第十四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銷售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其品種和數量均應分級納入農藥供應計劃。如需要擴大經營品種及經營數量的,應向市農業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擴大經營范圍。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牧漁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農藥安全使用試行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農藥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空瓶空袋等應及時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處理,不準亂扔亂放。
第十七條農藥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存放農藥應有專倉或專柜。高毒、劇毒農藥除應有專倉或專柜存放以外,還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個人或家庭應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而中毒、死亡的動物應予銷毀,嚴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違章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對經營劣質、降效、失效農藥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并可視情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擅自擴大農藥經營品種或經營數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后果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農藥管理部門在對違章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建議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經營假農藥的單位,由農藥管理部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沒收其全部假農藥及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以外的其他條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責任,及時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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