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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8 10:59:3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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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幷淼拇半姎庠O備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認真執行“三大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令、規定和要求。做好電氣設備的安裝、檢修工作,對所分管的電氣設備的合理安全運行負責。

          二、認真做好電氣設備的檢修、安裝工作,嚴格按規程施工,保證質量,保證臺臺設備符合完好標準。

          三、自覺管好、維護好分管設備和供電線路,做到設備安裝使用二臺成片、三臺成線,電纜吊掛符合電纜管理規定。

          四、承包范圍內的電氣設備完好率達到90%以上,小型電氣合格率達95%以上,消滅失爆。

          五、井下供電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三堅持”。

          六、加強采掘電氣設備管理,做到安裝拆除,有記載,維護、運行有記錄,供電線路、設備有圖表,三大保護有資料、記錄,合理準確。

          七、定期檢查、校驗、測定有關技術數據,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杜絕“三違”。

          八、重大檢修、安裝工程必須有專項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傳達后方可工作。

          九、按時完成生產任務,堅持增產節約、降低材料、電力消耗,認真做好拆除、回收、修舊利廢工作。

          十、杜絕“三違”。積極參加安全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自我保安能力和業務水平,消滅重大電氣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保證本廠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和定期維修特制定本制度。

          1、對本廠所有的生產設備,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定期維修。

          2、對需要電啟動的設備,主要檢查電路運行情況,電源接觸是否良好,有無漏電現象,各部件是否損壞,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機維修。

          3、對臺秤、天平、卡尺等計量器具主要檢查其精確度,一般半年請計量局專業人員維修一次。

          4、對安全設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檢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個,并長期蓄存好清水。

          6、嚴禁私拉、亂接電源,亂使用電器設備。

          7、廠內砍刀、安全帽等滅火工具必須專人管理,及時更換或補充,不得做擺設,搞形式。

          8、本制度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監督執行。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3

          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堅持設備——生產全過程的系統管理方式;必須堅持不斷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術水平的原則;能及時有效地消除設備運行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

          一、設備選購

          1、必須堅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設備選購原則,要求做到設備運行中,在能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工和環境的安全。

          2、設備管理人員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特點、工藝要求廣泛搜集信息(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設備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后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3、安裝、調試、驗收、建立檔案等。

          二、設備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2、制定設備維護保養責任制。

          3、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4、員工培訓。內容包括設備原理、結構、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三、設備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嚴格執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領導和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檢查落實。

          2、設備操作工人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3、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維護保養,由設備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同確定設備“點檢”位置和技術要求,由部門經理和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實施。

          4、預檢預修,是確保設備正常運轉,避免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設備管理人員根據設備零件的使用壽命,預先制定出安全檢修周期和檢修內容,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將設備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設備從本質上的安全性。

          四、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設備運行與維護堅持“設備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精心養護,保證設備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新人。

          2、操作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覺愛護設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

          2)管線、閥門做到不滲不漏。

          3)做好設備經常性的潤滑、緊固、防腐等工作。

          4)設備要定期更換,強制保養,保持技朮狀況良好。

          5)建立設備保養卡片,做好設備的運行、維護、養護記錄。

          6)保持設備清潔,場所窗明地凈,環境衛生好

          五、設備檢查制度

          1、生產部設備維修人員,每兩周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一次,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設備日常保養記錄表》上。

          2、每半年由使用部門組織維修人員,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設備大修計劃。備大修前必須制定修理工時,停歇時間,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維修費用。

          3、設備大修完工后,必須進行質量檢查的驗收,并在《設備維修登記表》上作好記錄。

          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設備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項目、內容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

          六、設備更新改造及報廢的管理工作

          1、設備報廢的基本原則:

          1)國家或行業規定需要淘汰的設備。

          2)設備己過正常使用年限或經正常磨損后達不到要求。

          3)設備發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無法修復或修復不合算。

          4)設備使用時間不長,但有更合理更經濟先進的設備或在生產使用時需要更換的。

          5)從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業的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況的設備均可申請報廢。

          2、設備報廢手續

          1)由設備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技朮部確認并簽署意見。

          2)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填寫報廢申請單上交技朮部審核,經副總經理批準、移交財務部辦理報廢結算手續。

          3、設備改造的基本要求

          1)經過技術論證后,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設備的綜合安全技術水平,經濟上也是合算的。

          2)設備改造要持謹慎負責的態度,不能輕易蠻干,必須按照申請、論證、批準的基本程序運行。

          七、嚴格執行設備管理過程中的記錄制度

          建立設備技術管理檔案,記載設備一生全過程的狀態。按照設備選購,設備維護保養、檢修、更新改造、報廢處理等程序運行。每個環節的責任人都要填寫規定的管理表格或圖表,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存盤保存。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鍋爐點火時,應先向爐膛內預掃氣,排凈殘留的油氣后才能點火。每次點火不成功,再次點火前仍要先掃氣再點火。每次掃氣時間不得少于5分鐘。嚴禁簡化操作程序、直接點火或縮短掃氣時間。

          2、點火時操作人員思想要集中。嚴格遵守操作步驟,注意合理站位,避開風門檢查孔,防止回火傷人。禁止赤膊和穿著化纖工作服。

          3、手動點火是,應先點火后開油門。如噴油后不能點燃,應立即關閉油門,掃氣后重新點火給油,防止爆燃。

          4、鍋爐供氣時,須先暖管,逐漸加溫。操作蒸汽閥時要緩慢地進行。管路總閥裝有泄氣閥時,應先將泄氣閥打開排放殘水后再打開各截止閥供氣。

          5、蒸汽管閥要有隔熱防護裝置或明顯的警示牌。在運行鍋爐周圍檢查或其他作業時,要注意保持距離和采取措施,防止燙傷。鍋爐環境周圍要做到:無積油、破布、棉紗和燃油滴漏現象。

          6、鍋爐運行中應隨時注意觀察汽壓、水位、給水等情況,發現不正常情況及時糾正。禁止在汽壓、水位不正常情況下工作。禁止在保護裝置失靈或閥值不準的情況下使用。

          7、鍋爐運行中發生滅火時,應立即關閉油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掃氣,才能再次點火使用。

          8、鍋爐停爐是要嚴格按程序操作,停爐后如有壓力應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爐所需時間必須遵照規程,嚴禁縮短時間急劇冷卻,以免造成事故。

          9、在拆卸鍋爐的進入孔道、貼身角閥、旋塞龍頭之類部件及各汽閥管道時,要確認沒有壓力之后,方可作業。

          10、清掃或檢查鍋爐內部時,要進行連續的充分通風,并確認無殘留瓦斯、余熱,爐內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5度。同時遵守《封閉艙室作業的安全規定》。

          11、清掃鍋爐外部時,對腳手架、爐門、吊具等要事先檢查,確保安全。

          12、檢修、調整鍋爐點火器時,禁止手持點火器觀察發火情況等帶電作業,以防高壓觸電。

          13、一旦鍋爐發生燒干事故,應立即停爐冷卻,嚴禁突然給水。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ㄒ唬C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ǘ┖叫泻屯ㄐ旁O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费b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ㄒ唬┪窗幢巨k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ǘ┎蝗鐚嵦顚懓踩圆橛涗洷;

          (三)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ㄋ模┨峁┨摷儇浳锿羞\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ㄎ澹┲e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圃焯摷俅恍畔⑸陥筮^閘;

         。ㄆ撸┌矙z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強化海事監管效能,提高海事執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

         。ㄒ唬┐安鹦掊仩t、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ǘ┐霸嚭、試車;

         。ㄈ┐胺磐Вǚぃ┻M行救生演習;

          (四)船舶燒焊或明火作業;

         。ㄎ澹┐皯覓觳薀;

         。┐靶U帕_經;

         。ㄆ撸┐霸诟蹆冗M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

          第三條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或明火作業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章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報備程序

          第四條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需在作業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種類、作業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聯系人、聯系電話)、報備人聯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期間所報備的作業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章港內安全作業要求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并于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霸嚭綉M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ǘ┐霸嚭綉荛_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區。

          (三)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ㄒ唬┎坏秒S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ǘ┐安坏脤⒕壬в糜诮煌捌渌康。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承接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二)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ㄈ┐斑M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ㄋ模┟骰鹱鳂I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ㄒ唬┳龊糜行д诒危坏糜绊懘白陨響獞覓焯枱舻陌l光效能。

         。ǘ┐皯覓觳薀舨坏门c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ㄒ唬┎坏迷阱^地、通航密集區、水產養殖區、重點捕撈區進行。

         。ǘ⿲χ袊暗拇帕_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加強船舶作業期間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作業船舶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督執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不按規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作業中不遵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船舶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章、玩忽職守以及發生火災、海損、機損、工傷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處罰。

          二、職能分工:安全辦負責對各類事故隱患的調查、處理和處罰,包括:火災、工傷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損事故、機損事故。

          三、安全檢查隱患管理

          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根據查出問題的性質以及對設備的影響程度,按a、b、c進行如下分類管理:

          1、 a類問題——為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2)嚴重影響設備主要總成件壽命和性能的問題;

          3)容易導致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a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300~5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并責令設備停用,限期整改。

          2、 b類問題——為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

          2)影響設備使用壽命的問題;

          3)導致一般總成機械事故發生的問題、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b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200~3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類問題——為一般問題,即a、b類問題之外的其它與安全及設備管理不相符的所有問題。查出c類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四、事故處理:

          發生事故,要按其性質進行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要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及一定的經濟處罰。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可分為五類進行處理:

          1、小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責任者批評你教育,并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70%~80%。全年發生2次及以上,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2、一般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扣除半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當月工資,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者。

          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當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2個月工資。

          4、重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內者。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2個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發3個月的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該船舶及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者除按重大事故處理外,主要負責人及事故責任者都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船舶每季度為零事故、零違章,給予船舶600元獎勵。

          六、以前有關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發生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總則

          1、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導、監督職權,并直接對公司分管總裁和總裁負責。

          3、公司各部門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調配、人事任免、人員進出必須經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并以人事調令為依據。各部門發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資、勞保、社會保險金、職工培訓等事項,必須經人事部合議會簽。

          二、聘用

          1、對缺崗和預算招聘名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定向對口專業學校招聘,嚴格任職標準,擇優錄用。

          2、用人部門根據缺編情況提出補員報告,注明需求人數、任職標準,經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后,由人事部辦理。

          3、人事部查閱人才信息庫存或發布招聘信息,標明所需崗位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身高、文化程度、專業水平、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

          4、用人部門及其它部門可以推薦適任人選,但不得低于該崗位的任職標準,同時必須由推薦人簽名并注明與所推薦人選的關系。

          5、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報名和推薦的人員進行初審和面試。

          6、人事部通知初審合格者參加筆試或口試,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出卷、閱卷,確定適合人選。

          7、人事部將適合人選名單及個人履歷表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8、人事部依據審批結果通知錄用者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攜帶體檢證明到人事部報道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勞動合同

          1、公司實行總員額控制下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

          2、在勞動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前35天由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據“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做好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準備工作;如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4、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或新聘人員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5、新聘人員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實、報總裁批準后予以轉正或解聘。試用人員的試用期限可視情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四、晉升

          1、公司對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擬晉升的聘任人員由人事部根據總裁辦公會意見組織考核鑒定,并將考核結果報總裁辦公會討論,總裁批準。

          2、公司對某些空缺的干部崗位適時推行競聘上崗。通過公開崗位、公開要求,推行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錄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專業特長的干部崗位,由人事部根據總裁意見,直接辦理聘任試用手續。

          五、調配

          1、調配系指船員在公司所屬船舶內、及船岸之間的調動,或船、岸工作人員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2、高級船員的調配由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3、普通船員在公司船舶間的調配由主管部門或船舶提出建議,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批準。

          4、船岸之間、岸基工作人員的調配由部門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

          5、調配時應填寫“崗位調配表”。

          6、人事部根據總裁審批意見下達調配通知。

          7、解聘:

         。1)、員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辭職,要求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部批準后,船舶或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

          (2)、辭職的員工如受過公司出資培訓的,需按規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辭職,公司不發給任何書面證明并按有關規定索賠一定的損失費。

         。3)、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崗位的員工、以及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人事部批準后予以辭退。

         。4)、辭職、辭退員工必須在離開公司前交清工作和辦妥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5)、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超過國家規定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為九個月)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辭退。

         。6)、公司因經營情況變化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七、考績

          1、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對其所屬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人事部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或平衡,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當月效益系數的發放標準。

          2、公司人事部每年底在每月度的績效考核基礎上統一組織年終綜合考核。

          3、年終綜合考核采取個人書面述職(總結)、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評選優秀員工、下年度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據。

          4、對考核不適任的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內部崗位調整,如不服從調整或調整后仍不適任應按照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八、培訓

          1、為提高員工素質及工作效率,公司各部門和船舶定期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被指定參加的員工不得拒絕參加。

          2、船舶應在每年底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分別向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提出下年度的培訓需求,船務管理部、酒店管理部集中審核后分別向人事部提出三船輪機部、駕駛部、酒店部,及本部門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3、岸基其余部門在每年底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訓需求。

          4、人事部根據各部門和船舶的培訓需求編制全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報分管總裁和總裁審批后由各部門和船舶實施。

          5、船員適任證書和各類專業考證培訓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執行。

          6、因工作需要、需公司出資的臨時性培訓,各需求部門必須提出書面報告,經職能部門和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后方可執行;各部門、三船、人事部均應建立健全培訓臺帳。

          九、退休

          1、公司員工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應辦理退休。

          2、對有特殊技能、或公司工作需要并身體健康的退休人員,經總裁批準,可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書”,返聘使用。

          十、臨時工的管理

          1、船舶開航期間可聘用少量的臨時工,臨時工的崗位、名額由酒店管理部確定,人事部會簽,總裁批準。

          2、駐船經理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確定的名額內提出招收臨時工的報告,并注明擬安排的崗位,經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批準后方可在沿岸招收健康、合格的臨時工。

          3、駐船經理必須將所招收的臨時工的個人資料、指定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及時報船長、公司酒店管理部和人事部備案。

          4、駐船經理必須安排專人對所招收的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員工手冊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以達到上崗標準。

          5、公司對臨時工實行定崗培訓、定崗使用,原則上不予調配,以保證人員素質。

          十一、附則

          1、本制度應用中的問題,由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公司在適當時間再作補充規定。

          3、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船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管理部門

          2.1安全環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管理規定和安全施工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2.2項目部:具體負責現場施工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工作。

          2.3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業務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工作。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船舶入廠

          3.1.1由項目部組織生產部、安環部、設備動力部聯合對船舶進行聯檢,聯檢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機艙艙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錨鏈艙內之殘水必需在進船廠前處理完畢。

          消防系統是否有效,滅火器是否齊備有效。(根據船方提供的消防臺賬)

          燃油、滑油、污油艙(柜)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作業,應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所裝載油料閃點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應設置明顯禁火標志。

          設備設施易損件完好情況,必要時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廠方保管的貴重物資。

          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放射源等項目的報備情況。

          3.1.2船舶?亢螅踩h保部要及時與船方簽訂《修船消防安全協議書》,明確廠船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1.3船舶停靠后,生產部要及時按排專人實行24小時看護。上船人員必須持入廠證或工作證,登記后方可上船。

          3.1.4船方應提供在廠期間船員名單,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船員到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告知培訓,辦理入廠證。

          3.2安全施工準備

          3.2.1所有班組、施工隊必須實行每天工作開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員在施工前應檢查所用的工屬具的狀態,并確保其良好。

          3.1.2對于高處作業工程,施工人員應檢查腳手架,并確認合格方可施工。

          3.2.3對于動火作業工程,施工人員應確定經過審批并保持審批合格狀態方可施工。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后應及時撤消許可。

          3.2.4施工前應確認個人防護用品無缺陷。

          3.3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動火作業控制要點

          a)施工單位責任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和安全員應明確作業部位周圍環境,明確安全要求。

          b)動火作業必須按《作業審批許可制度》進行申請和審批。

          c)油艙、油柜等易燃易爆場所應經過清除油污并經測爆合格,檢查審批方可動火。

          d)油管、油艙蒸氣管,必須手工拆除一節,清除存油及油氣后方可施工。

          e)施工單位應在動火作業場所設置消防器材和滅火器材,施工人員攜帶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滅火器(允許就近共用)。

          f)施工人員執行“十不焊、割”規定

          3.3.2易燃易爆物質安全控制

          a)存在易燃液體或產生揮發性氣體的場所,其附近嚴禁動火作業及人員進入,并予以隔離,懸掛警告標志。

          b)涂裝作業施工人員應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扎緊袖口、褲管,不準穿化纖服裝、帶釘鞋及攜帶火種進入施工區域。

          3.3.3氧氣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裝)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與電源接觸。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電焊回路。

          b)氧氣、乙炔管的檢驗卡應在有效使用期內,氧氣、乙炔管及壓縮空氣管走向必須分開。多余部分應圈好掛妥,不準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場所及通道。

          c)氧氣、乙炔管、壓縮空氣管應綁扎牢靠(氧氣、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頭),確保無泄漏。

          d)氧氣、乙炔管的走向應盡可能繞開船員生活區,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經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氧氣、乙炔管穿過導軌時,氣管接頭應離開導軌50mm以上。

          f)施工結束后應將氧氣、乙炔氣關閉,并取下減壓閥。施工結束應關掉電焊機、風機,并切斷電源。

          g)乙炔瓶必須安裝防止回火裝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裝置應定期檢查,確?煽。

          h)嚴禁用氧氣吹身降溫或作為試壓工具。

          i)氧氣瓶、乙炔瓶應遠離火源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應保持足夠距離。

          3.3.4禁止在指定吸煙點以外的場所吸煙,禁止在船上吸煙,禁止吸“游煙”。

          3.3.5涂裝作業場所及其毗鄰場所禁止動火作業,涂裝作業后需繼續動火作業時,應通風、測爆、測氧和審批。

          3.3.6靠近碼頭一側甲板、外板動火作業應防止焊碴掉落至碼頭的氧氣、乙炔匯流排,應派專人監護。

          3.4腳手架作業安全控制

          3.4.1按《高處作業規定》搭設腳手架。

          3.4.2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應有施工單位安全員在現場監護。

          3.4.3搭設鋼質腳手架應按《作業審批許可制度》進行完工驗收。

          3.4.4懸掛式吊架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3.4.5腳手板寬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應綁扎牢固,用于打砂噴漆的懸掛手板寬度不得小于1.0米。

          3.4.6腳手架應有上下斜梯并設有扶手欄桿。

          3.4.7搭架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3.4.8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系好安全帶。

          3.4.9腳手板上的工具應放妥。

          3.4.10無論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腳始終要保持三點與梯子接觸牢靠。

          3.4.11上、下梯子時,兩手不允許拿東西,也不允許在口袋里裝手電或工具。

          3.4.12不允許垂直交叉作業,除非有可靠的隔離措施。

          3.5起重作業安全控制

          3.5.1起重執行單位應對起重設備如鋼絲繩、葫蘆等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做好檢查標記和涂季檢色標。

          3.5.2高空吊運物件應確保平穩、安全,綁扎牢固。

          3.5.3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

          3.5.4起重作業應有專人指揮。對于大型吊裝工程,由起重單位制定吊裝方案。

          3.5.5超過40噸的大型物件吊裝,吊耳應符合規范,焊妥后報質檢部檢查。

          3.6現場用電安全控制

          3.6.1設備動力部應在碼頭、電源箱上標注每個開頭的額定電壓,施工單位據此安裝生產用電設備。

          3.6.2 220v以上的電源必須架空,并有紅布條伴行。

          3.6.3在密閉艙室和狹小艙室內的照明應采用36v電源。

          3.6.4易燃易爆場所須用防爆型電器及照明,通風機。

          3.6.5在船上盡可能采用手持式風動工具,慎用ii類或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6.6照明燈具和手持電動工具應采用隔變電源。

          3.6.7 36v以上照明燈具的設置應經設備動力部審批,由專業電工布設。

          3.6.8現場電工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電氣設備和線路。

          3.7交叉作業安全控制

          3.7.1生產管理人(如單船總管、項目經理、領班)應對交叉作業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隱患。

          3.7.2禁止垂直交叉作業。

          3.7.3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高處作業場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清油艙、駁油、回油、噴漆場所及其周圍嚴禁動火作業。

          3.7.5當作業可能存在因別人不清楚危險而遭到傷害時應做好警戒措施并派專人監護。

          3.8切割船體結構鋼板的安全措施

          3.8.1切割船體結構鋼板應符合條例標準、規程和工藝要求;

          3.8.2切割的順序應使內應力緩慢釋放。

          3.8.3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線以內,除非搭設了牢靠的踩踏結構。

          3.8.4切割鋼板應在切割線上相對均勻地至少留4處根,每處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時核算強度)。

          3.8.5被切割的鋼板在割離前要設1--2處吊耳用于吊運和穩定。

          3.8.6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時,不能處在鋼板可能的脫離的運動方向。

          3.8.7嚴禁把所切除的鋼板直接扔下,應用適當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離。

          3.8.8被切除的鋼板重量應限制在吊運和控制能力之內。

          3.8.9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業或其它影響他人安全的交叉作業的條件。

          3.9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凡在艙室施工,均須有風機到位通風,以確?諝饬魍。

          3.9.2起重指揮確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齊、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須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同意后變更通道。

          3.9.4上班嚴禁竄崗、打逗,嚴禁喝酒。

          3.9.5生活垃圾、廢棄物、廢料應及時清理干凈,堅持“誰產誰清,日產日清”的原則,做到工畢場清。

          3.9.6拉水管、消防水帶應綁扎牢靠,不準有漏水現象。

          3.9.7清油施工應確保周圍環境干凈,如發現滴漏應及時清理干凈,保持油箱處理潔凈,施工結束后,油箱要及時吊下船。

          3.10受限空間安全控制

          3.10.1受限空間的范圍包括雙層底、高邊柜、邊艙、艏尖艙、油艙、油柜、泵艙、罐體、隔離艙、錨鏈艙、管子弄、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泵房、舵桿弄、污水艙/柜、污油艙/柜等。

          3.10.2進入上述艙室的條件:

          a)可燃氣體、油泥、惰性氣體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氣體已清除。

          b)已進行了充分的通風并保持通風。

          c)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氣體濃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進入上述艙室時應在道門口作“艙內有人,請勿關門”的標識或有類似作用的其它標記。

          3.10.4進入上述艙室應有人監護。

          3.10.5上述艙室必須保留安全通道。

          3.10.6任何人關閉上述艙室之前都要認真檢查里面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后方可關閉。

          3.10.7進入上述艙室進行作業時還應遵守相應的安全作業規定。

          3.11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進入船舶、碼頭、頻繁起重等作業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業場所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3.11.2高處作業必須掛好安全帶。

          3.11.3水上作業(包括舷外作業、碼頭帶/解纜作業、進/出塢帶、解纜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3.11.4施工人員必須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氣割工、打磨工必須按規定戴相應的防護眼鏡。

          3.11.6電焊工必須戴面罩。

          3.11.7涂裝工必須戴風帽。

          3.11.8進入煙塵場所或其它有毒場所應帶防塵/毒口罩。

          3.11.9進入噪間超標場所應戴耳塞。

          3.12施工結束

          3.12.1各有關部門及時將各自器材、設備、材料及照明燈具等撤離,并進行整理、檢查,避免遺失。

          3.12.2單船總管督促全船清掃清理,并進行檢查。

          3.12.3船舶離廠撤除本廠消防器材。

          3.13船舶離廠

          3.13.1船舶修理項目施工結束,經營管理部通知后,維修船舶方可駛離碼頭。

          3.13.2由安全環保部收回船員持有的入廠證。

          3.13.3項目部組織對維修船舶進行離廠前聯檢確認,聯檢項目應包括:本廠滅火器是否已撤離下船,各艙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資,進廠申報的貴重物資完好性,其它應檢查的項目。

          4、報告和記錄

          相關記錄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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