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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1、為保護企業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防火救火是每個船員的職責,每個船員必須嚴格守防火規則,熟悉各種救火信號,一是發生火災應及時采取各種措施滅火,避免損失或降低損失。
2、每個船員應加強學習,努力掌握防火救火的'知識。積極參加公司和船上組織的防火演習,熟悉各自職責及技能。
3、嚴禁在船上使用明火電爐,不得超負荷用電,不準在電線上掛東西,不準私自亂拉亂接電線,要經常檢查線路,防止損壞電線(絕緣)包皮或短路造成火災。
4、不準隨意丟煙頭,對進入燃油倉或檢查漏油點時,嚴禁抽煙。
5、救火人員要隨時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使用滅火工具時應注意位置及風向。
7、發生火災時應把所有的船舶文件,證件、票據等重要證據資料及時轉移到安全地方。
8、對發生火災火勢不能控制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向消防部門求救,向公司報告情況。
9、對違反本規定,公司將視情況給予處罰,對防火救火作出顯著成績的公司將給予獎勵。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
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蟹乐轨o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ǘ┍芾籽b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ㄋ模┒栊詺怏w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贫òl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ǘ┎坏么钶d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ㄎ澹┞每陀眠^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澜洗囕v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ǘ﹪澜b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ㄈ┥洗囕v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準作業;
。ǘ┟骰鹱鳂I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ㄈ┐讲坏蒙米詳U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ㄋ模┟骰鹱鳂I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姓陀嘘P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ǘ┙M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ㄈ⿲Υ瑔T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ㄎ澹╊I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M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ㄆ撸┴撠熛腊踩剳褪乱恕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ㄈ┱J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ㄋ模⿲Υ瑔T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ㄎ澹┻M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I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
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J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后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ㄋ模┰趽渚然馂闹,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ㄎ澹┠芗皶r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ǘ┕室怆[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ㄈ┪唇浥鷾噬米园惭b、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ㄋ模┰诮麩焾鏊`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ㄆ撸┥米愿膭哟跋涝O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ò耍┓阑鹭撠熑瞬宦男新氊,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ň牛┲卮蠡痣U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ㄊ┪唇浌蚕辣O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x年xx月xx日起施行。x年xx月xx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消防安全責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2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管事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管事缺編船舶由政委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1.3船舶領導有責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消防演習、消防培訓、提高船員消防知識、滅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識。
2、監督
2.1船舶應接受港口國(psc)檢查官員、船旗國(fsc)檢查官員、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員對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接受公司的監督檢查。公司的安全檢查組及機海務監督人員有權對船舶召集消防、棄船演習,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有糾正權。
2.2對檢查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暫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公司,由海務部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
3、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3.1船舶應按《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級社的規范要求、或船旗國的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3.2消防設備、器材由三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3.3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公司落實解決。
3.4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3.5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3.6用于任何處所的滅火器至少有1只應存放在該處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
3.8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正常使用狀態,禁止人為行為將其長期固定并敞開。
3.10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操縱標志明顯。
3.11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員能熟練操作。
3.13船舶應配備適量的的.備用手提式滅火器,能夠自行充裝的應備有藥劑,并滿足主管機關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機應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時,此外在機艙外儲備燃油至少可供應急消防泵使用15小時。
3.15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試驗和檢查應遵守《船舶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維護保養、試驗和檢查須知》。
4、火災預防
4.1日常防火
4.1.1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4.1.2船舶應配備:“消防安全操作手冊”、“培訓手冊”,手冊內容應與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實際相符。
4.1.3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等禁煙場所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4.1.6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電瓶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4.1.7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廢棄的油漬棉紗、抹布不得亂扔,應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員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應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4.1.9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應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4.1.11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現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
4.2電器防火
4.2.1電機員是船舶安全用電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或船長報告并由船長向船舶管理部門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用電安全。
4.2.2電水壺、電暖瓶(限自動恒溫型)僅限船長、政委、輪機長、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封閉式電爐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動的燈具(如居室臺燈、行燈、貨燈)不在使用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船員攜帶電熱餐具、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4.2.4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電機員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4.2.5電機員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
4.2.6貨艙燈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火災。
4.2.7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4.2.8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
4.2.9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四周需避開易燃物。
4.2.10機艙配電板四周應配備絕緣地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業
4.3.1船舶進行明火作業,應按《船舶明火作業須知》的規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險貨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須經過船檢檢驗,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只能承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規定的范圍內的危險貨物,只能裝載在證書允許的艙室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范。
4.4.2承運危險貨物船舶必須配備最新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并對其及時修正。
4.4.3船舶承運危險貨物必須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正確合理配載,嚴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不符合國際、國內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積載規定的,船舶應當拒絕受載、承運。
4.4.4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c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主管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4.4.5裝運可能釋放有毒氣體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貨物,應配備測量空氣中這類氣體或氧氣濃度的適當儀器及其使用說明。
4.4.6裝運易自燃貨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應及時采取措施。不準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4.4.7裝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艙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4.4.8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有關滅火和應急貨物處理的內容對船員進行培訓。
4.4.9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按規定顯示信號。
4.4.10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通過狹窄或擁擠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停泊、作業,應當加強了望,謹慎操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事先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預防措施,掌握安全載運的相關知識。發生事故時,應遵循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行動。
4.4.12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
4.4.13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制定保證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措施,編制應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并保證落實和有效實施。
4.4.14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申報內容應至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別、數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適運、防污染證書等文件。
5、應急演習、訓練與培訓
5.1船舶消防棄船演習、訓練與培訓應遵守《船舶消防棄船演習、訓練與培訓須知》的規定。
6、記錄
6.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檢查記錄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7、附錄
7.1附錄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略)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為加強船舶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船舶、人員和貨物的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船舶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的方針,堅持 “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實行全員參與、全過程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船舶全體船員、乘客以及在船舶上進行作業的其他人員。
二、火災預防
設備管理
定期檢查和維護船舶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其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消防設施包括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如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水噴淋系統等)、消防泵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功能測試,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或更換。
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防止電氣線路老化、短路、過載等引發火災。船員應嚴格遵守電氣設備操作規程,禁止私拉亂接電線,嚴禁在非指定區域使用大功率電器。
燃油、潤滑油等易燃液體的儲存和使用應符合安全規定。儲存艙室應保持通風良好,定期檢查有無泄漏現象。在加油、駁油等作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設置專人監護,杜絕明火和靜電產生。
貨物管理
對所載貨物進行分類管理,了解貨物的易燃、易爆特性。對于易燃易爆貨物,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積載要求進行存放,采取有效的.隔離和防護措施。
在裝卸貨物過程中,應加強對現場的監管,防止貨物碰撞、摩擦產生火花引發火災。嚴禁在裝卸易燃易爆貨物時進行明火作業或使用非防爆設備。
吸煙管理
船上應劃定專門的吸煙區域,并設置明顯的標識。禁止在非吸煙區域吸煙,尤其是在油艙、機艙、物料間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
吸煙后應確保煙頭熄滅,不得隨意丟棄煙頭。在吸煙區域應配備煙灰缸和滅火器材。
三、火災應急響應
報警程序
一旦發現火災,發現人員應立即大聲呼喊 “著火了”,并按下附近的火災報警按鈕。同時,向駕駛臺報告火災發生的位置、火勢大小和燃燒物質等信息。
駕駛臺接到報警后,應立即發出全船火災警報,啟動應急消防預案,并通知船長和相關人員趕赴火災現場。
滅火行動
船員聽到火災警報后,應迅速攜帶相應的滅火器材趕赴火災現場。根據火災的類型和火勢大小,選擇合適的滅火方法和器材進行滅火。
在滅火過程中,應遵循 “先控制,后滅火” 的原則,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火勢蔓延,如關閉通風系統、切斷電源等。同時,注意自身安全,防止被火燒傷或吸入有毒氣體。
如火勢較大,無法自行撲滅,應及時向附近的船舶或岸上的消防部門請求支援,并按照指示進行配合。
人員疏散
在火災發生時,應組織乘客和船員進行有序疏散。按照預先制定的疏散路線,引導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域。疏散過程中,應保持冷靜,避免擁擠和踩踏事故的發生。
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員應給予特別關注和照顧,確保他們能夠安全撤離。在安全區域設置臨時醫療點,對受傷人員進行及時救治。
四、培訓與演練
培訓
定期組織船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使其熟悉船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災應急處理程序以及自身在應急行動中的職責。新入職船員應在入職后一周內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在職船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消防安全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火災預防知識、消防法規、滅火技能、疏散逃生方法等。通過理論講解、實際操作演示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船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演練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練,模擬火災發生的場景,檢驗船員的應急響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演練內容包括火災報警、滅火行動、人員疏散等環節。
演練結束后,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和總結,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對演練過程中表現優秀的船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對表現不佳的船員進行再培訓。
五、檢查與獎懲
檢查
船舶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對船舶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情況、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船員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情況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整改責任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船舶負責人報告整改情況。
獎懲
對在船舶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方式包括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等。
對違反船舶消防安全制度的個人和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紀律處分等處罰。如因違反制度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附則
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如果你對制度中的某些條款,如培訓的具體方式、檢查的詳細流程等有調整需求,歡迎提出。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目的與依據:為切實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及作業期間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相關國際海事公約,結合船舶實際運營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船舶全體船員、乘客以及在船作業的其他各類人員。
基本原則:船舶消防安全工作遵循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的方針,秉持 “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的原則,確保責任到人,全面落實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組織與職責
船長職責:船長作為船舶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船舶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船舶消防安全計劃,定期檢查和評估消防工作成效,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擔任現場總指揮,組織和指揮滅火及應急救援行動。
部門長職責:各部門長為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本部門船員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定期組織部門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本部門船員參加消防培訓和演練,提高部門人員的消防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普通船員職責:嚴格遵守船舶消防安全制度,熟悉所在崗位的消防職責和應急操作流程。積極參加消防培訓和演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發現并報告火災隱患,協助部門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在火災發生時,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投入滅火和救援行動。
三、消防設施與器材管理
配備標準:船舶應按照相關法規和標準,配備足夠數量且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災報警系統、滅火器、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等。同時,應配備相應的消防防護裝備,如消防服、消防頭盔、消防手套、消防靴等。
維護保養: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定期維護保養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查、測試和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功能測試,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和故障,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隨時可用。
標識與管理: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顯著位置,設置清晰、準確的標識,標明其名稱、型號、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要求等信息。對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進行明確標識,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找到并使用。同時,應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臺賬,記錄其配備、維護、使用等情況。
四、火災預防措施
電氣設備管理:定期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運行正常,無短路、過載、漏電等安全隱患。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氣設備。在電氣設備周圍,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對電氣設備的安裝、維修和保養,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對船舶所載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專門的儲存艙室或容器內,與其他物品進行有效隔離。儲存艙室應保持通風良好,溫度、濕度適宜,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在周圍進行明火作業或吸煙。
明火作業管理:船舶上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在進行明火作業前,應填寫明火作業申請表,經船長或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前,應清理作業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明火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吸煙管理:船舶上應劃定專門的吸煙區域,并設置明顯的標識。嚴禁在非吸煙區域吸煙,尤其是在油艙、機艙、物料間等易燃易爆場所。吸煙后,應確保煙頭熄滅,不得隨意丟棄煙頭。在吸煙區域,應配備煙灰缸和滅火器材。
五、消防培訓與演練
培訓計劃:制定詳細的消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和培訓人員。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災應急處置程序等。新船員入職后,應在一周內接受消防安全基礎知識培訓;在職船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消防安全培訓。
培訓方式:采用多種培訓方式相結合,提高培訓效果。包括課堂講授、實際操作演示、案例分析、模擬演練等。邀請專業消防人員進行授課,組織船員到消防培訓基地進行實地參觀和學習。通過培訓,使船員熟悉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方法,掌握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操作技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演練組織: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模擬火災發生的場景,檢驗船員的應急響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演練內容應包括火災報警、人員疏散、滅火行動、傷員救護等環節。演練前,應制定詳細的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目的、演練步驟、參與人員和職責分工。演練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演練方案進行操作,確保演練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演練結束后,應及時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和總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六、火災應急處置
報警程序:任何人發現船舶火災后,應立即大聲呼喊 “著火了”,并按下附近的火災報警按鈕。同時,應迅速向駕駛臺報告火災發生的位置、火勢大小、燃燒物質等信息。駕駛臺接到報警后,應立即發出全船火災警報,啟動應急消防預案,并通知船長和相關人員趕赴火災現場。
應急響應:船員聽到火災警報后,應迅速攜帶相應的滅火器材和防護裝備,趕赴火災現場。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迅速展開滅火和救援行動。在滅火過程中,應遵循 “先控制、后滅火” 的原則,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火勢蔓延,如關閉通風系統、切斷電源、隔離易燃物品等。同時,應注意自身安全,防止被火燒傷或吸入有毒氣體。
人員疏散:在火災發生時,應組織乘客和船員進行有序疏散。按照預先制定的疏散路線,引導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區域。疏散過程中,應保持冷靜,避免擁擠和踩踏事故的發生。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員,應給予特別關注和照顧,確保他們能夠安全撤離。在安全區域,應設置臨時醫療點,對受傷人員進行及時救治。
外部救援:如火災較大,船舶自身無法撲滅時,應及時向附近的.船舶、港口或岸上的消防部門請求支援。在等待外部救援的過程中,應繼續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控制火勢蔓延,為救援爭取時間。同時,應向救援人員提供詳細的火災信息和船舶情況,配合救援人員進行滅火和救援行動。
七、檢查與獎懲
日常檢查: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日常檢查制度,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檢查人員和檢查頻率。每日由值班船員對船舶重點部位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每周由部門長組織本部門船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由船長組織一次全船消防安全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
專項檢查:在船舶進出港口、裝卸易燃易爆貨物、進行明火作業等特殊情況下,應組織進行專項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檢查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情況、火災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應急準備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整改,確保船舶在特殊情況下的消防安全。
獎懲機制:建立健全船舶消防安全獎懲機制,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方式包括物質獎勵、精神獎勵、晉升機會等。對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個人和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紀律處分等處罰。如因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附則
制度修訂:本制度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船舶實際運營情況以及消防工作的需要,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制度的修訂應經過充分的調研和論證,廣泛征求船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報船長批準后實施。
解釋權: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疑問,應及時向船舶管理部門咨詢。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全體船員和在船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的規定,切實做好船舶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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