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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1 01:15:56 制度 我要投稿

        市場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市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市場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市場管理制度 篇1

          為了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范經營,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購物環境,維護市場公共秩序及市場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結合本市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請各商戶遵照執行。

          一、小商品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一)凡進入市場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做到持證、亮證經營,依法納稅。

          (二)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涂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的核定內容。

          (三)熱情服務,文明待客,不準在市場內大聲吆喝、打牌、下棋、赤膊。

          (四)維護市場整潔,自覺遵守衛生制度,保持商位整潔,不準在墻上隨意涂寫、張貼、鉤掛、釘牌,自覺愛護場內公物,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瓜皮、果殼、紙屑和亂倒垃圾、污水。

          (五)如要對商位進行裝潢,必須先向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六)商位在租賃期內如遇市場布局調整,應無條件服從整體安排。

          (七)不得在市場經營過程中從事下列活動:

          1、涉毒活動;

          2、賭博活動;

          3、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

          4、制作、復制、出售、出租、傳播色情、淫畫、淫穢錄像及其他淫穢物品;

          5、酗酒鬧事;

          6、銷售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經營者應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嚴防失竊。

          (九)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1、使用明火;

          2、禁煙區內吸煙;

          3、焚燒;

          4、燃放煙花爆竹;

          5、其他不適宜場內進行的活動。

          (十)場內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如確需進行改造的,須先報請市場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1、損壞建筑結構;

          2、改造電氣線路;

          3、進行室內裝修;

          4、其他破壞房屋設備、設施的行為。

          (十一)嚴格執行《易x易x品經營管理辦法》,不得將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帶入市場,打火機、氣體、摩絲等樣品必須空罐陳列。

          (十二)應當愛護市場消防設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

          (十三)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衛生“三包”工作,簽訂“門前三包,門后達標”責任書,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衛生。

          二、小商品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一)凡銷售商品和服務項目必須明碼標價,規范有序。

          (二)出樣商品必須整齊美觀,不得超出營業房前規定范圍,網格、泡沫板、鐵架等出樣工具不得在營業房前使用。

          (三)做到誠實守信,買賣公平,禮貌待客,不強買強賣,不欺行霸市。

          (四)凡需要設置商品廣告、燈箱,進行廣告宣傳的經營戶,應向市場管理部提出申請,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進行。

          (五)經營范圍。日用百貨,服裝鞋帽,五金小家電等。嚴禁小吃、飲食、水產、肉食禽蛋等農副產品進場交易。

          (六)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三、小商品市場商品質量管理

          (一)經營戶要按《產品質量法》有關要求,嚴把商品進貨關,對銷售的商品應保證質量,承擔商品質量責任,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標識齊全。經銷商品須有廠名、廠址、合格證,“三無”商品不得進場銷售。

          (三)承諾服務。零售、批發商品時,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消費票據或信譽卡并詳細填寫,對所提供的服務給予相應承諾。

          (四)售后服務。根據“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經營戶必須做好售后服務工作。如遇質量糾紛,應積極配合、服從市場質量管理部門的'依法調解和處理。

          四、小商品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一)物業公司承擔并做好市場內外的經常性保潔工作。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外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店鋪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并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二)市場內外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市場經營戶應將垃圾置放到指定的地點,由物業公司統一外運。不得將垃圾隨意掃地出門、亂扔亂放;嚴禁在商鋪外任意理菜、洗刷、擺放雜物等行為。

          (四)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場內外除害消殺工作。每月一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市場消殺期間,經營戶需全面配合。

          (五)店鋪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門前三包,門后達標”責任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五、小商品市場安全管理標準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責任需明確。

          (二)市場內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破壞消防設施,占用消防通道。

          (三)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

          (四)市場內基礎設施保持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小商品市場設施管理標準

          (一)場內保持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三)市場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四)市場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五)市場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內容。

          (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七、小商品市場作息時間與上貨時間以及車輛管理

          (一)進入小商品市場的經營戶應當遵守小商品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經營時間上午08:00—晚上19:00點,本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二)為了保持市場的有序,市場經營戶上貨時間每天上午06:30---07:30分。

          (三)車輛管理

          1、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2、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3、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4、為了保持農貿市場內外秩序,市場經營戶不得在每天上午08:00---下午18:00期間進行上下貨。

          八、小商品監督考核管理

          (一)市場管理部門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的證照情況、商品質量、衛生狀況、商譽信譽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制定了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終止合同,清理出場。

          (四)市場管理部門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對被處罰的經營戶,給予通報批評。

          九、對違規行為的整改措施

          (一)對有下列行為的:

          1、任意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2、任意在通道上停放車輛。

          3、攤內垃圾不袋裝和桶裝,或不按規定置放的。

          4、場內場外任意攤外設攤。

          5、其他違規行為。

          整改措施:

          第一次違規:嚴重警告;

          第二次違規:停業整改一天,支付整改費用50元,寫出書面檢查;

          第三次違規:停業整改三天,支付整改費用200元,寫出書面檢查;

          第四次違規:全場通報批評,終止租賃合同,清除出場。

          (二)對有下列行為的:

          1、短秤少量。

          2、摻雜使假。

          整改措施:

          第一次:補足差額數,當面向顧客道歉并進行書面檢查。

          第二次:通知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處罰,并終止合同,清退出場。

          (三)對在市場內打架和嚴重吵架的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第一次違規:停業整改3天,支付整改費用1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次違規:停業整改15天,支付整改費用2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次違規:停業整改30天,支付整改費用300元,寫出書面檢查,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次違規:賠償一切損失,終止合同,清除出場。如違規行為情節惡劣或產生嚴重后果,或造成較大損失的,可直接終止合同,清理出場。

          市場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促進廢舊物資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種廢舊物,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產和建設中產生的金屬和非金屬邊角廢料、廢液,報廢的各種設備和運輸工具,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出售的各種廢品和舊物。

          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廢舊機械設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訊、建筑、供電、市政設施的廢舊金屬原材料以及生產中報廢的金屬制品和切削金屬邊角下料等)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廢舊生活金屬器皿等)。

          第二條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單位,必須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資儲存庫(場)。

          廢舊物資代購站(店)的工作人員和個體流動代購人員,必須有經營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第三條申請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分工范圍,經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批準后,報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收購(代購)廢舊物資。

          第四條廢舊物資收購單位、代購站(店)必須公開懸掛《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

          第五條外地到我市經營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應持派出單位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外出經營證明,經我市供銷社或市物資總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準經營。

          第六條廢舊物資收購實行三級網點管理。第一級是由市供銷社的“東莞市物資回收公司”和市物資總公司的“東莞市再生資源利用公司”經營;第二級是由各鎮(區)供銷社牽頭組成的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經營;第三級是由各鎮(區)的代購站(店)經營。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對于生產性廢舊金屬,第一級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圍內經營;第二級限于本鎮(區)范圍內經營;第三級代購站(店)限于代購經營一般廢舊物資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各鎮(區)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負責本鎮(區)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并負責對本鎮(區)的代購點的申報和行業管理。

          第七條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必須由供銷、物資部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于個人檢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應登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嚴禁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等生產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對出售以上的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必須持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由一、二級網點收購,并建帳登記,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

          第三級代購站(店)只限于收購城鄉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的廢舊零件。

          第九條三資、三來一補、加工貿易企業所產生的廢舊物資特別是廢舊金屬(含邊角料、碎料),需在國內交售、辦理核銷的,憑海關核銷手續,一律交售給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條各級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收繳和沒收廢舊物資、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經市價格事務所估價后,交一、二級網點收購。

          第十一條廢舊物資的收購和銷售價格,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了最高限價的,不得超越最高限價;國家無限價的按市場價格收購和銷售。對國家規定專營的報廢汽車以及國有企業的報廢生產線和大型生產設備等,其收購價格由市價格事務所估價。

          第十二條廢舊物資回收實行管理者與經營者相分離的原則。由政府統一領導,工商、公安、物價、供銷、物資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切實加強對廢舊物資市場的管理。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非法轉讓出租證照。嚴禁一證多店和超越經營范圍;嚴禁收贓、窩贓、銷贓;嚴禁物資、供銷系統以外的單位、企業、個人插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凡違反上述規定,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屬于價格管理方面的,由物價部門處理;屬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門處理;觸犯刑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公布前已領有營業執照經營廢舊物資收購、代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我市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市場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市場管理制度 篇4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市場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ㄒ唬┦袌鰞葘嵭袆澬袣w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ǘ┦袌鰞壬唐飞吓_、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ㄈ┦袌鰞鹊赇仯ㄉ碳遥┎坏贸鰯傉嫉,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ㄋ模┦袌鰞韧ǖ篮烷T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ㄎ澹┦袌鰞瘸r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袌鲈O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ㄒ唬┻M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ㄈ⿵臉I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ㄋ模﹫鰞蕊嬍承袠I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ㄎ澹┙洜I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鰞蕊嬍车赇仭⒔洜I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ㄆ撸╀N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ǘ┦袌鰞葘嵭欣b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ㄎ澹┦袌鰞鹊赇伹昂、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袌鰞赛c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ㄒ唬┦袌鰞雀鞣N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ǘ⿲嵭醒矆鲋蛋啵S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ㄈ┦袌鰞葢掷m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ㄋ模﹫鰞炔坏昧羲奚,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ㄎ澹┦袌鰞然A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袌鲋伟补ぷ髀鋵崳伟仓刃蛄己。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ㄆ撸┦袌鲋鬓k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ǘ﹫鰞蓉浖、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ㄈ﹫鰞冉箒y搭亂建、亂牽亂掛。

         。ㄋ模﹫鰞葻o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袌鰬O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ㄆ撸┦袌鰬O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ò耍┮勒障嚓P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ㄒ唬┦袌鲩_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ǘ┚芙^、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ㄈ┊斒氯藢π姓幜P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ㄋ模┍巨k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市場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規范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管委會、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的措施,鼓勵、引導農貿市場逐步實現規范化和標準化,完善農貿市場功能,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服務水平。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進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行業管理,制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基本標準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開展對農貿市場的年度考核,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開展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確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開辦和經營

          第十一條: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均可申請開辦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農貿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

          第十二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鄳膱龅亍⒃O施。

         。ǘ┍匾慕煌、衛生、環境保護等條件。

          (三)入場交易的商品貼合國家相關規定。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實行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分離制度。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商事登記或簽訂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農貿市場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經營秩序、保障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則,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配備的服務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上崗。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眼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公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名稱、管理人員分工、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公示經營者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農貿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與交易有關的事項。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消費者投訴電話,理解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對市場攤位設置和入場經營商品進行劃行歸市,并在貼合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安排經營場地。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鮮活家禽經營區域,并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農貿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農副產品和食品入場和溯源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和食品的安全職責,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協助查明產品來源和產地。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就場地安排、“門前三包”、收費標準、場內秩序、經營規范、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衛生等方面作出約定。

         。ǘ⿲θ雸鼋洜I的農副產品進行查驗,發現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ㄈ┎轵炄雸鼋洜I者營業執照、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ㄋ模┲笇、督促入場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設置貼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并督促入場經營者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貼合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

         。┡浜瞎ど痰认嚓P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ㄆ撸﹫绦邢嚓P服務行業配套設施要求。

          (八)遵守農貿市場年度考核和農貿市場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實行入場經營者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根據經營面積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并配備專職環境衛生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組織督促做好各職責包干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衛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應當明確入場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職責,定期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為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帶給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擴大經營場地范圍,禁止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和終止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禁止隨意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對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違法設立收費項目。需要調整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應與入場經營者進行協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協議中約定。

          農貿市場開辦者向入場經營者收取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不得超過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指導標準。

          第三章入場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入場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岢鲩_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ǘ⿲藴实霓r貿市場名稱享有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ㄈ└鶕藴实慕洜I方式依法自主經營。

          (四)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攤派。

         。ㄎ澹┓伞⒎ㄒ庂x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入場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入場經營者應當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簽訂入場經營書面合同,遵守農貿市場公約和經營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明顯處懸掛營業執照,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還應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證,不得在農貿市場統一劃定的經營場地之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二條:入場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

          第三十三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臺帳制度,索取商品質量合格證明;購進并銷售持許可證件生產商品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查驗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明文件。農民在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經營的商品實行明碼標價。

          入場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數量等正當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三十五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貿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入場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

          入場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應當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張貼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農貿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應當分別由專人負責。

         。ㄈ┙洜I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入場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ㄒ唬┘倜八俗陨虡恕⑹褂锰摷佼a地證明、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ǘ⿷敊z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貼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ㄋ模┦褂貌毁N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入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褂梦礄z定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ǘ┮蕴摷購V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ㄈ┥套』旌匣蛘呷伺c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夾層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ㄋ模⿵娰I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五)壟斷貨源,哄抬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ㄆ撸┓、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規劃不明確但具有農貿市場用途的市場,經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為農貿市場的,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透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已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已改變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可由政府透過公開招標方式由貼合條件的中標者投資建設或實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體實施辦法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的,應當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和相關建設規范要求。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等項目,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禁止分割轉讓。擅自將農貿市場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中止或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六十日內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無法確定的,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能夠委托貼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臨時管理,直至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為止,由此產生的管理費用由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農貿市場合并、遷移、分立、撤銷、關掉或者變更重要事項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入場經營者,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場經營者,同時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對農貿市場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達標的,應當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年度考核結果開展相應執法監管活動。

          農貿市場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該農貿市場列為掛牌督辦單位,并向社會進行公告,理解社會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商事登記,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經營范圍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副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查驗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四十九條: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第五十條:公安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消防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對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和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依法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紅線范圍外的亂擺賣、亂張貼、非機動車輛停放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依照相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十八條: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相關監督管理和抽查檢驗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五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記而擅自經營農貿市場的,或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明白或應當明白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而為其帶給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按規定通知入場經營者或向社會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農貿市場內一個季度連續三次發現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稅務、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是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職責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入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場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N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ǘ┚哂信c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ㄈ┚邆渑c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ㄋ模┓伞⒎ㄒ幰幎ǖ钠渌鼦l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ㄒ唬⿷斉c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ǘ⿷斣O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ㄈ⿷斀⒔∪称焚|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

          (四)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敳轵炐螽a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ㄆ撸⿷斀、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狀況、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ò耍⿷斀⒔∪缓细袷称吠顺鲋贫。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用心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務必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ǘ┡鋫潺R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

         。ㄈ┟總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ㄋ模┦袌鰞冉股套〔环帧⑹褂妹骰鹱鳂I、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袌鲩_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ǘ┦袌鲩_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ㄈ⿷谑袌鰞仍O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帶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ㄋ模⿷斣O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ㄎ澹﹦澬袣w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S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持續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ㄆ撸┏掷m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整潔明亮;

         。ㄊ唬⿷敻鶕䥽艺哒{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務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ㄒ唬┦袌鼋洜I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帶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帶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ǘ┦袌鼋洜I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ㄈ┦袌鲣N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務必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ㄎ澹┦袌鼋洜I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袌鼋洜I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ㄆ撸┦袌鼋洜I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ò耍┦袌鼋洜I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袌鼋洜I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ǘ┦袌鼋洜I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ㄈ┺r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ㄋ模┦袌鼋洜I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ㄎ澹┦袌鼋洜I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袌鼋洜I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ㄆ撸┓煞ㄒ幰幎☉男械钠渌氊。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市場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ㄒ唬┵N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ǘ┺r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ㄋ模┺r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并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ㄒ唬┵N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ㄈ┚邆渑c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ㄒ唬⿷斉c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ǘ┰O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ㄈ⿷斀⒔∪局贫龋谵r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ㄋ模⿷斣O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ㄎ澹┒酱俳洜I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

         。ㄒ唬┡c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ㄈ┙⒔∪缓细褶r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并作無害化處理;

         。ㄋ模┰谑袌鰞仍O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ㄒ唬┙⒔∪r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并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ㄈ⿷敹ㄆ跈z查農貿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ㄋ模﹪澜套』煊谩⑹褂妹骰鹱鳂I、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持續整潔有序:

         。ㄒ唬﹦澬袣w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ǘ┏袚r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并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ㄋ模┒酱傩笄菁叭馄方洜I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ㄎ澹┡鋫渑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ㄒ唬⿷獙嵭兴髯C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ǘ╉殢囊婪ㄅ鷾试O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ㄈ┙洜I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者M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ǘ┙洜I活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ㄈ⿲嵭忻鞔a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ǘ┓、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ㄈ┎∷馈⒍舅阑蛘咚酪虿幻鞯男螽a品、水產品;

         。ㄋ模┯卸巨r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ㄎ澹┌凑諊乙幎☉敊z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ㄒ唬┢坌邪允、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ǘ〾艛嘭浽矗逄飪r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ㄈ⿹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ㄋ模┦褂萌藶槠茐牡炔缓细竦挠嬃科骶撸

         。ㄎ澹┮蕴摷購V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崔k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ǘ┎宦男袆澬袣w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準手續的;

         。ǘ├寐殑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ㄈ┯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市場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活躍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x市行政區域文化市場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開展健康有益的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以及賭博等非法經營活動。

          對凈化、繁榮文化市場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是指主營或者兼營下列業務:

         。ㄒ唬I業性演出;

         。ǘ⿵氖赂栉鑿d、卡拉ok廳、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經營活動和電子游藝廳、臺球室、保齡球室及綜合性游藝經營活動;

          (三)電影拷貝的發行、放映;

         。ㄋ模﹫D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

         。ㄎ澹┮粝裰破烦霭、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等藝術品的收售、展銷、拍賣;

          (七)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制品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播映和電視。ㄆ┙灰椎谋O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并監督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ǘ┙⒔∪幕袌龉芾碇贫龋贫ü芾泶胧;

          (三)按權限審批文化經營項目;

         。ㄋ模z查、處理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確認其經營資格,進行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物價、環保、衛生、交通、旅游、城建、海關、郵政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共同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九條文化市場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x市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縣(市)區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文化市場經營項目的開辦條件和程序。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審核手續,并核發經營許可證;對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主動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執法證件。實施處罰的,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和財政部門監制的罰沒收據;收取費用的,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開具收費票據。

          第三章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經營者對無有效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人員和無證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舉報;對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要求賠償。

          第十四條經營者對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逾期不予核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答復以及違法收費、集資的行為,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接受執法部門監督、檢查,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糜蒙榉绞椒⻊栈蛘咭源苏袛、陪隨顧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電子游藝從事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和有損身心健康以及賭博活動;

         。ㄈ┎坏迷试S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禁止中小學生進入電子游藝場所和觀看少兒不宜電影及錄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度的飲品;

          (五)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聘用無演出許可證的樂隊或者表演人員;

         。┙洜I場所售票數和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標準數額;

         。ㄆ撸┎坏门e辦核準登記項目之外的文化經營活動;

         。ò耍┙洜I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敲詐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ň牛┎坏贸霭、印刷、發行、銷售、出租國家禁止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制品;

         。ㄊ┪幕洜I活動的廣告、海報,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畫面等形式招攬觀眾;

         。ㄊ唬┎坏蒙米赞D包或轉租他人經營;

         。ㄊ┍3趾途S護經營場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消費者因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向文化市場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并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消費者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賭博、索求或接受尋釁滋事、打架斗毆。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含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入場。

          妨礙合法經營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提供服務并予以勸誡、制止、舉報。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四章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管理

          第十九條文化娛樂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發展規劃,以滿足不同消費者的不同層次的需求。

          第二十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鑿d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廳面積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廳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設包廂的卡拉ok總面積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個包廂面積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門窗;

         。ǘ┪鑿d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廳、卡拉ok廳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廂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ㄈ└栉鑺蕵穲鏊鶖U聲系統正常使用在96分貝以下,場外噪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ㄋ模艄、音響技術符合國家及文化部行業標準;

         。ㄎ澹┫涝O備齊全、有效,并備有應急照明設施和兩個以上保持暢通、紅燈顯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栉鑺蕵穲鏊鶢I業時間不得超過零點,節假日不得超過次日凌晨一點;

         。ㄆ撸┓、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性游藝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娮佑嗡噺d經營面積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臺游藝機占地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臺球室經營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臺間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樂場所面積必須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

         。ǘ﹫鰞嚷曧懖坏贸^70分貝,場外聲響不得超過60分貝;

         。ㄈ╇娮佑嗡噺d距中小學校周邊200米以外,露天臺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ㄋ模┫涝O備齊全、有效,具有兩個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ㄎ澹┎坏迷O置角子機、蘋果拼盤機或者其他賭博性游藝機,不得使用帶有反動、淫穢、封建迷信、恐怖等內容及其它未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電子游藝機電路板;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申請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游藝場所的,必須報經開辦地的市或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含義演)的外埠演出團體,必須持本年度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經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設立營業性表演團體,必須向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演出許可證。

          在文化娛樂場所從事表演的個人,必須向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表演許可證。

          組織大型臨時性演出活動,必須報經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各級電影公司負責電影拷貝的發行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電影拷貝。

          電影放映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從所在地的市或縣(市)電影公司租賃、購進電影拷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復制電影拷貝進行營業性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開辦電影放映場所,由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放映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進行美術、書法、攝影、雕塑作品、美術裝璜經營活動,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經營許可證;進行收售、展銷、拍賣的,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七條舉辦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必須報經當地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社會力量辦學審批手續。

          第五章圖書報刊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經營圖書、報刊的發行業務。

          第二十九條設立書刊二級批發業務經營單位,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書刊二級批發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和出租業務,必須經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書刊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季節性零售掛歷、年歷畫、年畫、賀卡,必須到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銷售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圖書報刊發行單位在經營場所以外舉辦圖書報刊展銷活動,必須報經市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批發單位批發書刊,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同意后方可發行;從本市運往外地的書刊,必須取得市、縣(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放行證明后,方可發貨。

          第三十四條包銷類、教材類、內部發行類、進口類圖書報刊的發行以及古籍圖書的回收與再銷售,由新華書店、古籍書店負責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三十五條書刊批發經營單位批發圖書時,必須據實填寫統一印制使用的書刊批發經營購銷單。

          第三十六條圖書報刊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一證多家經營。

          第六章音像制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除國家批準的音像出版、復制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復制音像制品進行銷售、出租或營業性放映。

          第三十八條設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復制單位,必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出版或者復制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必須向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

          第四十條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須從持有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的批發單位購買、租賃。

          第四十一條音像制品出版、發行和批發單位舉辦音像制品展銷、展覽以及視聽觀摩等臨時性活動的,必須向當地的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設立錄像或激光視盤放映單位,應當報縣(市)或區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初審,由市或縣(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放映許可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無證收費或擅自增設收費項目、超標準收費的,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未經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辦理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超出核準登記項目范圍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經營物品及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第(二)、(九)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ㄈ┻`反第(三)、(五)項規定的,由文化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ㄋ模┻`反第(四)、(六)、(十二)項規定的,由文化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物價部門責令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并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ㄆ撸┻`反第(十一)項規定的,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轉包、轉租雙方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文化娛樂場所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限期達標;限期內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實施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必須報經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法定代表人批準。

          罰沒財物管理按照《x市罰沒財物和追繳贓物管理辦法》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吊銷《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的,并會同公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場管理制度 篇10

          為加強對農獸漁藥市場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產品質量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農藥,其生產企業及經營者應當將其生產和銷售的農藥送到市農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獸藥經營的,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規定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條各類農獸漁藥必須做到產品來路清楚,標簽明確,內容真實,成份達標,經登記備案或許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內銷售。

          第三條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從事農藥生產、銷售活動,應填寫《市農藥登記準入備案申請表》。

          農藥生產企業及經營者在填寫《市農藥準入登記備案申請表》時,應當由生產企業或經營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產品質量承諾聲明并加蓋印章。

          第四條市農業主管部門接到農藥生產企業及經營者的`申請和有關資料后,組織質量評審組進行審核。

          第五條市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時如果發現樣品中含有違禁成份和未在標簽上標明的成份,不得注冊備案。對評審不合格的,簽發評審不合格通知;對現場評審和樣品檢驗合格的,予以備案,發放《市農藥準入備案通知書》,并予以公布。

          第六條農藥準入登記備案有效期為2年。

          第七條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準入登記備案和經營許可的農獸藥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a品原料、輔料和成品的質量狀況及出廠檢驗等情況;

         。ǘ┊a品中是否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違禁成份和未在標簽上標明的成份;

         。ㄈ┊a品原料、配方是否有變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取消其登記備案資格或經營許可:

         。ㄒ唬┢髽I由于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致使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ǘ┢髽I隱瞞產品安全質量問題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栌、冒用、轉讓、涂改、偽造《市農藥準入備案通知書》或《獸藥經營許可證》的。

          被取消備案資格或經營許可的農獸藥產品,其生產或經營者自收到取消通知書或經營許可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藥產品備案資格自動失效:

         。ㄒ唬┢髽I的名稱、法人代表、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ǘ┡浞礁淖,沒有申請備案的;

         。ㄈ┯馄谖瓷暾垞Q證復查的。

          第十條對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假、劣獸藥及擅自改變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包括改變規格、用法用量、夸大療效)等行為,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本管理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6日。

          市場管理制度 篇11

          為進一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1.市場經營戶在與市場管理辦公室簽訂《租賃合同》獲得攤檔、鋪位使用權后,應按規定持有效證件及時向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經領取后方可開業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銷售的商品,必須同時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方可開業經營。

          2.市場經營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市場管理,接受市場檢查監督,落實違章整改;按規定依法納稅,及時交納市場各項費用。

          3.按規定的經營范圍在攤檔、鋪位上經營,做到亮證經營,人證相符,不隨意設攤堆物,不占道經營。

          4.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的'安全規定;包裝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必須有QS標志。商品的進貨索證要齊全,并接受市場管理人員核查和檢測;凡索證不全的商品一律不準在市場上銷售。禁止銷售假冒偽劣的商品和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其它塑料購物袋必須明碼標價,實行有償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缺斤短兩,不以次充好,不強賣強買,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騙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信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市場內不準打牌、賭博、偷竊、打架斗毆、酗酒鬧事,不準以任何形式擾亂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費者投訴或糾紛,到市場管理辦公室協商調解或經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不得仗勢欺人、態度粗暴。

          7.愛護市場設施。不準亂搭貨架、亂掛亂貼、亂接亂拉,有礙于市場環境行為的發生;不準擅自改變市場設施和水電管線。不隨意挪用市場或他人的經營設備用具,如造成損壞照價賠償。攤檔、鋪位裝修、廣告、空調設置及使用大功率電器,必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申報批準。自有設施使用不得有礙市場外觀形象,不得危害毗鄰攤檔、鋪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經營戶要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單據和物品;市場內不得帶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動用明火及燃放煙花爆竹;每日營業結束,清除好應清理的物品,關閉電源,鎖好門窗,帶走現金和物品。

          9.維護市場整潔,搞好攤檔、鋪位門前“三包”工作,樣品上貨架或上攤檔臺面,要擺放整齊;車輛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嚴禁亂堆商品,亂丟垃圾雜物,瓜皮果殼,嚴禁隨地吐痰。不準在市場內帶養寵物,以及做與本市場不適宜的其它行為。

          10.不準轉租、轉借和買賣攤檔、鋪位。轉讓、搭拼攤檔、鋪位應事前向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準,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申辦證照后,方準經營。經營者應配合市場管理辦公室的開業計劃和經營指導,應在開業前一個月內將商鋪內的經營設施安裝完畢,在開業前十日內將臺檔位經營設施準備妥當,否則,在開業之日造成無法營業的視為放棄其在本市場經營權,終止其租賃合同,不予退還保證金,由市場收回攤檔、鋪位。

          11.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后方能終止合同,并在規定期限后清退出市場,市場將保證金退還。在經營中需要更換執照戶名或負責人的,須經市場管理辦公室同意,并報市場管理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繼續經營。

          12.經營戶不準雇傭情況不明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用工;用工對象必須證件齊全,并由攤檔、鋪位負責人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聘用的進場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教育、并承擔各項用工責任,人員變動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人員不給予進攤檔、鋪位工作。

          13.開展‘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活動。經營戶之間應互助關愛,和睦相處,支持、配合市場開展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與市場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責任書》、并交納保證金。

          本制度望各經營戶遵照執行。違反制度的,根據市場管理規約予以處理;違法的則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市場管理制度 篇12

          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鎮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作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實,使我鎮農貿市場的經營環境及管理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升,成為政府滿意、群眾實惠、市場繁榮的文明窗口。

          一、市場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公開干部崗位職責和輸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2、依法辦理進場經營資格審批手續,按照分開公評原則安排攤位。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市場管理和查年違法違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經辦事,程序合法,處罰得當。

          4、著裝上崗,亮證檢查,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工作崗位,履行工作職責,勇于同違法亂紀行為斗爭。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政守則,不準在發照收費辦費辦案安排攤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準參與經伸企業和企業中入權力股分取紅利。

          6、建立市場管理干部學習和職業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7、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市場管理費收交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發布<<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進入集市貿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它商品不得超過2%"并應將收費標準頌于眾,接受群眾監督。攤位設施和經營情況確定。攤位門店要努力實行公開招標制度。

          2、在市場設攤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不準瞞報商品數量,逃漏市場管理費和故意抗拒刁難矚費人中履行公務。

          3、收費人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標準,較為準確地計算商品價值,做到收費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費人員在收款時必須開具"市場管理費收據"做到手續完備,錢據相符當面點清帳目清楚,F金應當日上繳,不準截留公款。

          4、對固定攤位可實行按月定額收取市管費的辦法,由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交會。月收費按月平均成交額核定,半年或幾個月調整一次。臨時設攤的`可在申請攤位時收取。對自銷農民實行劃片設攤,逐個收費。

          5、收費人員必須遵守法,佩戴標志,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費,不亂收費,不接受經營者義不容辭送禮,不向經營者借款,賒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貨。違者從嚴處理。

          三、市場衛生管理制度

          1、凡進入市場的購銷人員都有必須講究衛生,不準擅自在市場內張巾廣告和在墻上,攤上隨意涂寫,堆放雜物,體質市場整潔。

          2、必須嚴格執行<<儀器衛生法>>,嚴禁有毒有害污穢不潔,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營業人員必須人員必須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經營熟食的必須有防蠅防潮塵防設備和清潔用具。

          3、市場內應建立必要的衛生設施,設立衛生宣傳欄果殼箱,痰孟和下水道自來水以及垃圾處理裝置,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軒冷設備,型市場要有公共廁所。

          4、市場都有必須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上市商品檢驗和衛生管理工作。弄市場應建立市場愛衛會或衛生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檢查。

          5、市場要配備衛生保潔員,專門從事清衛工作。農貿市場在夏季節要經常進行滅蠅滅蚊滅菌等防疫消毒。

          6、堅持經常性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個體商販做好自清何潔工作。每個攤位實行攤前攤后柜臺上下衛生包干,及時清除攤位周圍的垃圾和臟物。經營多垃圾商品的`攤主必須自備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點。

          7、對違本規定的由市場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酌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理。

          4、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1、商戶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性質進行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過期商品。

          2、商戶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亂接電源、不得違章使用電器、不得有明火產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戶要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對受屈的從業人員設“屈獎”。

          4、商戶之伺需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毀他人商品,銷售過程中不得缺斤少兩。各商戶在任何情況下不許以任何理由在市場內發生爭執或,否則將予以重罰或終止合同。

          5、商戶要保持市場環境衛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貨物擺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賃范圍內。此范圍衛生要達到甲方要求的營業標準。

          6、商戶要按市場規定時間進行經營(多數商戶意見)不得私自關閉攤位、改變裝修、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報,經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戶不可擅自改變經營品項,轉租轉讓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請更改合同。

          8、商戶要愛護公共奢侈,不得惡意損壞,侵占。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以上條例請各商戶認真遵守,甲方將嚴格執行,有獎有罰,做到公平,公正。違任何一條制度并不聽勸告的都將視情節輕重處于20元—200元的罰款,嚴重違紀者甲方將終止合同,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市場管理制度 篇13

          為促進市場繁榮發展,營造文明、健康、和諧的經營環境,更好地保護商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一、市場商戶經營制度:

          1、各商戶按區劃擺攤經營,不得私搶亂占攤位。

          2、使用面積根據攤位大小而定,攤位費按年一次性交清。

          3、個體工商戶不得在房前屋后堆放東西,亂倒垃圾,一經發現每次罰款20元。

          4、商戶負責自己攤位內環境衛生,不準亂扔垃圾,收攤時要把本攤內垃圾帶走;不準在市場內亂砸樁橛、在攤位內私搭亂建。如有損壞地磚現象要照價賠償。

          5、攤位區內物品堆放整齊,無亂堆、亂擺情況;

          6、不得在市場內屠宰牲畜、家禽等。

          7、嚴禁在市場內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各類商品、假冒偽劣品、保護動物,嚴禁進行非法交易。

          8、文明經商,商戶間相互禮讓,商客間相互謙讓,不許打架斗毆。

          9、嚴禁超重車輛進入市場,違規者并破壞相關設施者要照價賠償損壞物品。

          二、市場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1、市場內攤位區劃標識明確,人流、物流通道暢通。

          2、無占用公共通道經營現象;

          3、無邊攤、側攤現象;

          4、無停放車輛現象;

          5、無亂堆、亂放物品現象;

          6、公共通道無垃圾堆放現象,違規者罰款20元。

          三、其他規定

          1、市場管理員要積極引導、教育經營者服從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愛護市場設施及周圍環境。

          2、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管理費,并及時上交。

          3、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4、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5、市場管理中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市場管理公約,并教育經營者嚴格遵守。對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經營者,應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7、不按規定繳納市場管理費費的不予提供攤位。

          8、不按市場規定亂擺亂賣的.,按應繳攤位費加倍收費后,再安排到適當的位置上擺賣。

          9、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經勸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從市場管理員管理的,取消其進場經營資格。

          10、進行危害市場人財物安全行為的,取消進場經營資格,造成損失的追究其有關責任。

          11、出攤的商戶不得以高出全年管理費的價格私自把攤位轉租給別人,從中牟利。

          四、對于市場四周有商廳個體戶的規定:

          1、市場北側、東側和西側有商廳的商戶房前臺階下三米起開始劃分攤位,有商廳經商的個體戶不得擠占市場攤位,如有擠占根據實際情況加倍收取管理費。

          2、市場南側有商廳的個體戶,房后臺階下一米起開始劃分攤位,有房屋經商的個體戶不得擠占市場攤位。如有擠占根據實際情況加倍收取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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