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通用7篇)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1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范本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后,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后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后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制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墻,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范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后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并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表、水表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并及時匯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四)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報告,查實屬違法懷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本地戶籍的應當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二)年滿18~49周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應當辦理或者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三)轉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
(四)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發現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環境。
第十一條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過1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房產、公安、工商、稅務、城管、計劃生育等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委托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系,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從事特種行業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議后,要按照路局關于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簽認后,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生變化或承租資金發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
第四章安全協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于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文本,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并在消防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當地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科負責解釋。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出租房屋租賃業務流程、強化資產管理部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房屋出租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出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
三、職責:
1.片區經理、配置部、服務站負責按《新接管、退租房屋翻新配置工作流程圖》完成空置房的翻新配置工作;
2.片區經理隨時掌握管轄樓宇的房屋租賃與空置情況,保持及時更新《房屋租賃信息檔案表》;
3.資產管理部負責保持及時更新《房屋租控情況一覽表》新增樓宇及價格調整的租金價格,片區經理按《房屋租控情況一覽表》指導價格開展招租、出租、續租工作;
4.客服專員負責《房屋出租合同》的領取、分發、登記、復核、回收、上交工作;
5.合同專員負責《房屋出租合同》的發放、登記、回收、存檔工作;
四、工作程序:
1.招租工作:
1)片區經理按庫存情況填寫《物料申請表》向營運部提出申請制作樓宇《租房廣告》,每一片區經理庫存《租房廣告》不少于5塊;
2)在完成資產交接的當天內片區經理負責于所交接房屋每個主要通道的墻面上張貼安裝《租房廣告》,高度控制在1.8m-2.0m之間,并保持巡檢和及時維護更新,每棟樓宇張貼數量不少于1張;
3)在完成資產交接的當天內片區經理負責于樓宇公告欄內發布《房屋租控情況一覽表》;
4)在完成資產交接的7天內片區經理負責在58同城等網絡平臺發布所交接資產空置房屋的招租信息,要求招租信息必須配發現場實景圖片。所發布的網絡平臺招租信息由片區經理負責每天刷新;
2.出租工作:
1)片區經理須保持工作手機的.24小時通訊暢通,做到及時接聽客戶電話,通話語氣誠懇有禮:"您好,任我住。請問有什么可以幫您"
2)片區經理須將每一個致電或咨詢客戶的姓名、聯系電話、性別、區域需求、信息來源、戶型和配置需求詳細記錄于《求租客戶信息登記表》上;
3)片區經理在與咨詢客戶溝通過程中需準確把握客戶的需求,結合所管區域的空置房源,向客戶推存備選房源,并向客戶說明房源的具體情況與費用信息,對于有意向客戶則過入帶看環節,客戶暫無意向則應向其推薦公司其它區域房源并協助客戶與其它片區經理取得聯系;
4)出租過程中容易出租的房源在空置期7天內可作為保留房源,在備選房源推薦過程中優先推薦難以出租的房源,如客戶暫無意向則再向其推薦保留房源;
5)片區經理在帶看過程中必須態度誠懇、熱情有禮,時刻與客戶保持合適的距離進行引導與介紹(服務距離:0.5m-1.0m為宜、解說距離:1.0m-2.0m為宜、引導距離:在客戶左前方1.5m左右為宜、待命距離:在顧客視線之內2.0m為宜)。遇有行動不便或攜帶過多、過大物品的客戶看房時,要主動提供幫助,在客戶離開時提醒客戶攜帶好行李物品;
6)在服務站所轄區域內,簽訂《房屋出租合同》過程的合同發放回收、定金租金押金收取及單據管理工作由客服專員專職負責,上述"代收費用"現金不能超過5000元限額,客服專員必須及時與公司財務做好交收工作。公司不允許非公司指定崗位或非財務員工收取現金,任何員工不能以個人微信或銀行帳戶代收租客任何費用,一經發現作辭退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7)租賃過程中定金、租金、押金等費用一般情況下不收取現金,應建議客戶通過公司財務收繳微信或收繳銀行帳戶繳交,并第一時間與財務確認及標識信息、開具單據;
8)定金客戶:片區經理引領客戶至服務站,由客服專員開具收據(收據內容為:"茲收到xxx交來xx村xx房定金xx元,20xx年xx月xx日簽訂合同,逾期定金不予退還。"),由客戶和客服專員雙方簽名確認后收取定金,定金客戶聯給客戶,其它聯交收財務部;定金客戶簽訂合同后所交付定金轉租金,租金收據內容為:茲收到xxx交來xx村xx房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租金xx元,其中xx元為定金轉租金。",客服專員回收客戶定金收據連同租金收據一并交收至財務部;
9)直接簽約客戶:片區經理向客服專員領取合同和鑰匙,現場與客戶驗收交割房屋及相關設施設備、現場抄錄水電表、影/復印客戶身份證、簽訂合同、移交簽收門禁卡和鑰匙,由片區經理整理合同和身份證影/復印件上交客服專員,并引領客戶至服務站向客服專員繳交租房押金、租金;
10)押金與租金標準:兩押一租(兩押:押金為兩個月租金,特殊情況需書面呈報總經辦審批),新簽約租戶的首次租金按當月實際租住天數計算收取【(月租金額/當月天數)x當月實際租住天數】,實際租住天數少于10天的,按"當月實際租住天數租金+下月租金"標準收取首次租金;
11)完成簽約和收費后,片區經理即時完成《房屋租賃信息檔案表》、《租金收繳報表》、《出租明細匯總表》、《房屋租控情況一覽表》的信息更新;
12)片區經理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對客戶進行租賃押金和租金的催繳工作,逾期或少交的客戶,公司將對片區經理月度提成進行截留。
3.續租工作:
1)片區經理須每天查詢《房屋租賃信息檔案表》,對于加紅顯示的將于15內合同到期的須提前10天與租戶取得聯系,詢問租戶的居住意見與續租意向;
2)租戶由于工作變動需變換區域承租房屋的,片區經理向租戶推薦公司其它區域的房源并協助租戶與其它片區經理取得聯系;
3)租戶由于現居住房屋相關問題產生不續租意向的,應引導租戶表達產生不滿意的因素,分析相關因素的產生原因并制訂相應解決方案,向租戶提出解決方案或可向租戶推薦其它空置房源;
4)經與租戶耐心、誠懇溝通后,租戶同意續租的則由片區經理與租客重新簽訂《房屋出租合同》,如租戶確因客觀原因需退租的按《退租工作制度》給予辦理,及時更新《區域未簽合同匯總表》;
5)所有合同到期的租戶由片區經理負責均須給予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不允許存在缺漏情況;
4.《房屋出租合同》管理細則:
《房屋出租合同》管理流程:合同專員印刷合同→客服專員登記領用合同→客服專員發放給片區經理→片區經理簽約→客服專員復核回收合同→上交合同專員→合同專員審核、存檔并更新信息。
(1)合同專員及時印刷好帶有編號的合同,每份一式兩份,并蓋好合同章,以服務站為單位領取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按編號從小至大的順序使用,服務站之間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禁止個人擅自打印、使用合同;
(2)每周一為服務站客服專員領取新空白合同時間,同時須交回舊合同(包含簽約和未簽約的),領取合同之前必須按要求填寫《合同領取回收登記表》;
(3)交回合同必須按要求填寫《合同領取回收登記表》,雙方簽名確認,并滿足以下要求:
1)客服專員在交回合同之前應該對所有簽訂的合同進行復核,保證填寫字跡清楚,數字、金額準確,確保無錯填和漏填,所有手動修改的地方均需加蓋指印。
2)未簽約的合同兩份都交回合同專員處,已簽約的合同客戶一份,交給合同專員一份,并且須附上租客身份證復印件、租客簽字的《租客須知》等。
3)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范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
(4)已領取合同使用的期限為一個星期,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后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5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30元/份;
(5)片區經理簽訂合同時須提醒租戶注意保管好合同,退房時租戶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
(6)片區經理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有關合同范本進行合同的填寫,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報告資產管理部經總經辦審核同意才后方可受理;
五、相關記錄(表單):
1.ZC-QR-004《房屋租賃信息檔案表》
2.ZC-QR-005《房屋租控情況一覽表》
3.ZC-QR-023《求租客戶信息登記表》
4.ZC-QR-024《出租明細匯總表》
5.ZC-QR-025《區域未簽合同匯總表》
6.《租房廣告》(營運制作,固定模板)
7.ZC-QR-026《合同領取回收登記表》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5
一、本規定所稱的出租房,指產權屬于小區,出租或出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各類房屋。
二、房管所對出租房實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制度。
三、院內的住房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特殊情況需要出租的,必須征得中心領導的同意,并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辦理有關手續。
四、院內商房出租,應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向治保大隊登記備案。
五、房屋出租應本著“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出租房屋使用的檢查和監督,以防發生違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內容。同時要求承租人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疑要及時報告派出所。
4.停止租賃,須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責任:
1.承租人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政府的證明,單位承租的需持有單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應在10日內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嚴禁在承租房內進行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4.房屋內嚴禁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6.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
八、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出租人違反規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收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違約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違約金。
3.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處理。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6
。ㄒ唬┏鲎夥课荼局l出租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出租人應當自覺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居委會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并填寫下列內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外省市人員婚育證明。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3)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4)本市規定的其他內容。
。ǘ┏鲎馊藢Τ凶馊耸褂梅课莸那闆r進行監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定報送居委會。
(三)出租人不得將居住房屋改為經商用途。
(四)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ㄎ澹┙箤⑦`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六)出租人負責監督承租人在租賃內不得擾民妨礙街坊四鄰正常生活秩序。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7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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