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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運輸管理制度

        時間:2021-09-24 20:49:46 制度 我要投稿

        運輸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運輸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運輸管理制度(通用5篇)

          運輸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ǘ┯蟹弦幎l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ㄈ┯信c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兜缆坟浳镞\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ㄈC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ㄋ模┢赣没驍M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ㄎ澹┌踩a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兜缆愤\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ǘ┴撠熑松矸葑C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ㄈ┙洜I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ㄋ模┴涍\站竣工驗收證明;

         。ㄎ澹┡c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的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的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玫缆坟浳镞\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ㄒ唬⿵娦姓袛堌浳锏;

         。ǘ]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秘涍\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ǘ┦褂檬А卧、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ㄈ┏皆S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ㄒ唬]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ㄈ┐笮臀锛\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ㄎ澹┮蚺漭d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勒毡疽幎ㄒ幎ǖ臈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ㄎ澹┻`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ㄆ撸┢渌`法行為。

          運輸管理制度2

          一、學生營養餐運輸車輛嚴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運輸車輛做到專人專用運輸食品,嚴禁裝運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質;避免食品與非食品,與易于吸附氣味的食品和有特別氣味的食品同時運輸。

          三、食品車輛保持清潔衛生,堅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工作,保證送餐車狀況良好,選擇最佳路線,合理運行,縮短運輸時間。

          五、運輸直接入口食品的車輛密閉防塵,運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潔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潔的保溫箱盛裝。

          六、裝卸押運食品,從業人員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參加運輸工作。裝卸運輸食品過程中,不得品嘗食品,不得腳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講究職業道德。

          運輸管理制度3

          1、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職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指定頒布的交通規則和法規;各類車輛的技術狀況都應符合安全運輸的要求,嚴禁“病”車上路。

          2、嚴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職工進出廠區道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鬧。嚴禁攔車、爬車、追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或路邊,橫跨公路要注意左右來往車輛和聽清各種車輛發出的信號。

          4、行人和機動車輛通過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時要對各種車輛進行確認,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鉆桿搶過。

          5、職工在汽車未停穩時,不得搶上搶下,更不準鉆車、爬車、跳車。嚴禁在車輛底下休息乘涼。非隨車工作人員不準搭乘作業機車、車輛和汽車吊車。

          6、載人車輛要按“準載”限額載人;載貨車輛除允許的裝卸人員外,不得人貨混裝。載貨不得超寬、超長、超重。載運特殊設備、工件(長、寬、高超過規定)時,應在明顯處插紅旗標志(夜間掛紅燈),裝載物不安全時駕駛員不得動車;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現貨物有滑動、滾動等情況必須立即停車進行加固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7、各種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十不準”,做到安全行車。

         。1)嚴格執行交通安全規則,不準開快車;

         。2)不準病車上路

         。3)不準酒后開車和疲勞駕車;

          (4)不準違章超車和占道;

          (5)不準自流供油與脫檔滑行;

         。6)不準無證駕車;

         。7)不準超員超載行車;

         。8)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開車;

         。9)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到廠外公路上行駛;

         。10)運載各種物件不準超高超寬,必須將物件捆綁牢固。

          8、在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廠區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檢修現場、檢修通道路段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小時。

          9、汽車進入廠房的管理規定

          9.1駕駛員必須按照用車單位帶車人員(簡稱帶車人)指定地點?寇囕v。

          9.2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必須下車到帶車人指定地點待命;待命地點屬生產現場的,駕駛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9.3帶車人要在確定裝卸作業完畢,而且有關作業人員撤離汽車后方可通知駕駛員動車;駕駛員二次確認無誤后方可上車,鳴笛啟動汽車。

          9.4用汽車拖拉物品時,由帶車人負責物品運輸途中的安全,確保被拖物品不傷行人。

          10、萬能機、內燃翻斗車、電瓶車等生產工具車不準開出本廠區外從事作業,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同意。

          運輸管理制度4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

          4、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怠⒊^檢驗期;

         。、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盡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改裝后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场⑾募疽姓陉栐O施,防止曝曬;

         。础④嚿辖篃熁。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運輸管理制度5

          1、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工作。

          2、運送爆破物品時,駕駛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責任心,嚴禁酒后駕駛,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在運送途中嚴禁攜帶煙火。

          3、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嚴禁炸藥和起爆器材同車載運。

          4、運輸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押運員、保管員要清點核對數量。

          5、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送、押運和看護,押運、看護人員在運輸途中負監管責任。

          6、出車前后要檢查車輛,不準帶病作業。如天氣影響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禁止雷雨天氣運輸民爆物品。

          7、在運輸過程中,行駛過程中不得超過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運輸途中遇到前方有車輛應停車、躲避,在主運輸巷道有放炮作業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將車停放在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區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車,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個工作面。

          8、在井下運輸時,要按照井下車輛運輸管理制度執行。

          9、民爆運輸車輛只允許運送民爆物品,不運送民爆物品時,車輛應停放在發放站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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