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筑消防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筑消防管理制度1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條例和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防范工作,杜絕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消防領導組織,成立義務消防小組,按現場實際情況劃分區域,配備足夠消防器材,指定負責人,實行掛牌負責制。
3、加強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發動和依靠群眾自覺遵守防火制度,落實消防措施,把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
4、按照項目法施工規定,實行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要做好一個施工現場多家隊伍施工的協調工作。對土建、安裝、裝飾三方的`交叉作業事先要對各方負責人進行防火交底堅決做到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動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關器具。安裝和高級裝飾人員進行工作必須攜帶小型滅火器。
5、施工現場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做得好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一定的表彰及物質獎勵,不重視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并且與經濟利益、評職稱、升職掛鉤。
6、為實行規范化要求,各防火部位要明確消防責任人,全面實行掛牌負責制,各防火區域要懸掛醒目的禁火標志,提示大家自覺防火。
7、義務消防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知識培訓,掌握消防技能,熟悉滅火器性能,經常對消防器材進行檢修,保證性能良好。
8、高層建筑必須有充足的消防水源,應有動火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措施。
9、對于違犯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行為的,依據消防法規及有關處罰規定查處。
建筑消防管理制度2
一、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
(1)施工現場易燃建筑物多。工棚、倉庫、辦公用房、食堂多是臨時性易燃建筑,而且場地面積狹小,多是棚屋相連,缺乏必要的防火間距,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成災。
(2)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多。在施工現場到處存放著木材、竹膠版、草袋等可燃物品。而且施工期間用火多,電、氣焊、噴燈、鍋爐等用火作業極易引燃各種可燃材料造成火災。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多,容易造成跑、漏電,F場施工中大量使用電刨、電鋸、電腦等電器設備。臨時性的電氣線路縱橫交錯,容易造成跑、漏電,導致電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災。
(4)施工現場的外建隊人員比較多。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藝各不相同,交叉作業多,人員素質相對較低,缺乏應有的防火常識,有的不能正確操作電氣設備,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火災。
二、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1)針對施工現場的特點,加強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日常巡查制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
(2)對施工現場進行合理規劃,劃分明確的用火區,對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
(3)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各項防火安全規章制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水源。
(4)施工現場應設有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暢通無阻。
(5)夜間應有照明設備。各種臨時性電氣線路應集中布線,設置漏電保護開關。
(6)對臨時性工棚、食堂、宿舍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要求,保持定的防火間距,用電線路要按照規定合理布線并穿管加以保護,明確防火負責人,具體進行管理。
(7)對建筑施工人員應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使其能正常操作設備。
三、施工現場的.各種消防安全制度
1、項目部負責人為工地的消防安全第一負責人,全面負責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現場不準吸煙;
3、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須經申報審批,并有專人檢查、監督;
4、施工現場禁止支搭席棚;
5、臨時宿舍應建在離工地20米外;
6、臨時宿舍取暖生火爐,必須實行“三定”即:“定人、定點、定措施”;馉t應設爐檔、爐蓋、煙筒,距可燃物不小于1米,煙筒伸出窗外部分距可燃物不小于20公分;
7、非電工人員不準安裝電氣設備;
8、各工種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可違章作業;
9、用火作業區距建筑物不小于25米,距生活區不小于15米;
10、施工現場應經常保持寬度不小于3.5米的消防通道;
11、施工現場的臨時工棚、食堂、宿舍、倉庫、辦公區等地都要明確防火負責人,并掛牌明示;
12、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不準將生石灰堆放在可燃物附近;
13、施工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建筑消防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與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公司的消防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公司各部門、車間。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公司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
4.2在新、改、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合格報告。
4.3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由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公司的消防工作。
4.4公司在員工崗前培訓時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5火災事故預防
4.5.1按單位、部門劃分消防責任區,完善防火安全責任制。
4.5.2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經常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5.3凡使用過和失效不能使用的滅火器,必須委托維修單位進行檢查,更換已損件和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4.5.4必須落實滅火器報廢處理,超過使用期限的`滅火器予以強制報廢,重新選配新滅火器。
4.5.5建立滅火器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4.5.6消防設施器材日常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單位對本轄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況負責,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
4.5.7針對企業特點定期進行消防宣傳和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4.5.8廠內設置禁火區,生產區內嚴禁吸煙,動火作業應按照《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4.5.9進入禁火區的車輛必須佩戴防火裝置,運載;返能囕v進入禁火區需經相關部門批準。
4.5.10廠區應加裝防雷設施,并進行防雷檢測,避免雷電引發意外火災事故。
4.5.11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裝卸、換裝、清掃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5.12加強易燃液體、液化氣體和燃氣設備的管理與監督、監控,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4.5.13加強安全用電管理,按標準配置生產作業區域和儲存區域的用電設備和用電器具,生產設備應加裝消除靜電的設施和采取防護措施,避免電火花引發意外火災事故。
4.5.14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及時清除火災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
4.6根據企業條件成立義務消防隊
4.6.1義務消防隊應在企業突發意外火災事故時及時進行撲救,避免和減少火災損失。
4.6.2義務消防人員應熟悉企業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4.6.3每天保證都有公司管理人員夜間值班,加強夜間值班的巡回檢查。
4.6.4加強對廠內禁火作業區、生產車間、危化品倉庫(儲罐區)和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警戒和巡回檢查。
4.7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7.1公司制定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上報當地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4.7.2按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進行一次演練。
4.7.3當公司人員調整、作業場所調整后,應及時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4.8如果發生火災,火災初期應積極自救和組織人員撤離,同時報告有關領導;有關領導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作出報警和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決定。
4.9消防工作應納入《安全目標責任書》,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考核。
建筑消防管理制度4
(一)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酒店的消防器材由動力保安部按消防規范統一配備,由動力保安員定期檢測、保養和維修。
2、各部門對所配備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并保持清潔衛生。
3、動力保安人員定期檢查和保養消防器材,保證消防器材處于有效狀態。在對器材檢查和保養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門店經理,需要維修的要按設備規程進行檢修,嚴禁違規操作。
4、各類消防器材只能用于滅火,嚴禁挪做他用。嚴禁在消防器材上懸掛物品或用其他物品將消防器材遮擋,對破壞消防器材的人員將給予嚴懲。
5、因滅火使用滅火器材后,動力保安人員要對滅火器材及時補充,并登記存檔。
(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如需在門店內部動火,動火部門須填報動火登記表,報門店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
2、進行動火時,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有專門人員監管。
3、進行電焊、氧焊和油漆物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應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4、操作儀器設備作業時,操作人員要隨時觀察儀器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嚴禁帶故障作業。操作完畢后,要及時關閉電源。
5、各類機械設備和電源線路的安裝維護,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按操作規程進行,嚴禁違規操作。
6、動力保安員負責門店用火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7、建筑施工現場的用火、用電安全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基建部門應在訂立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和存放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門店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有:酒精、煤氣瓶、易燃易爆化學試劑、燃氣管道;有上述物品的場所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2、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是門店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由專人負責管理。
3、易燃易爆物品和存放場所實行禁煙、禁火、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的三禁。
4、易燃易爆物品和存放場所要按規定配置防爆燈具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室內通風和恒溫。
5、易燃、易爆化學試劑要嚴格控制領發數量,建立消耗臺帳,并實行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專項使用。
6、高壓容器工作人員要按規程定期檢查和保養設備,并做好各項檢查記錄。
7、使用氧氣等助燃氣體前,要檢測壓力表。
8、管道燃氣出現堵塞或漏氣等問題,要立即通知燃氣公司的專業人員到場檢修。嚴禁非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四)火險隱患整改制度
1、酒店火險隱患整改由行政值班經理負責,由動力或保安人員具體組織實施。
2、在組織防火檢查時,一旦發現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填寫《責令當場改正通知書》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被檢查部門整改火險隱患。
3、被檢查部門對所存在的火險隱患,由本部門及時向酒店提交整改方案。酒店根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限期部門的整改,行政值班經理負責監督與落實。
4、火險隱患整改完畢,整改部門或人員應對整改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酒店總經理,并存檔備查。
5、對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險隱患,應及時向酒店報告。
建筑消防管理制度5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二、開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三、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動用明火三級審批審批制度安全規定及“十不燒”規定,F場動火作業人員需持有動火證,佩戴動火監護人袖標。
四、氧氣瓶、乙炔瓶的使用、存放,必須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五、油漆、危險品、材料倉庫,必須符合消防要求,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設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六、施工現場的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一級箱到二級箱的巡檢制度管理。電工必須每天填寫巡檢記錄表,三級箱掛起離地60cm使用,電纜要架空使用,并有明顯標志,一、二級配電箱要接地,以防發生電氣火災和漏電傷人。
七、發現火警的時候,應迅速地、準確的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八、定期或不定期的利用班前活動會向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的消防知識和防火警惕性。
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一時難于消除的隱患,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十、各房建單位要制定消防保衛機構和消防制度職責到人。
十一、對違反操作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現場消防檢查制度:
1、各房建單位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月對本單位組織一次安全防火大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立即進行整改。
2、專(兼)職防火人員對防火重點部位要堅持每天檢查兩次(班前、班后),對一般部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有權停止生產,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領導。
3、施工班組每周要組織班長、工段長,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進行一次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整改并報防火負責人或質安部。
4、班組、部位要落實責任,堅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火安全情況要列入交接班內容。
5、各級防火安全檢查情況,要留有記錄,以便備查。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庫存物資要分類、限額,并應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學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井標明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并要經常保持清潔。
3、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安裝。
4、庫內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設電熨斗、電水壺等電器設備。
5、倉庫一般應采用天然采光,如確需照明,應采用白熾燈泡,其功率不得超過60W,嚴禁使用日光燈、碘鎢燈,且線路的敷設和燈泡的安裝應在通道上方與貨物堆垛的距離至少應保持50cm以上。
6、倉庫應單獨安裝電源刀閘箱,并設在庫外,且應采取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并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不經批準嚴禁入內。
8、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9、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并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行,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 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范,進行,嚴禁非電工人員亂拉亂接。
2、倉庫的電器和線路必須按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進行安裝。
3、施工隊、倉庫等消防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4、嚴禁使用不符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或線路不得超負荷運行。
5、架空電力線不準通過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6、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7、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8、易燃、易爆施工隊、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9、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消防器材管理維修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風、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
2、對消防器材,應加強維修和保養,要保持整齊、干凈、防銹蝕,不得曝曬、雨淋。對怕凍的器材,在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使其處于完整好用狀態。
3、對消防器材要定期進行檢查,干粉滅火器、1211滅火器如果重量減少l/10,應補充藥劑和充氣。
4、消防器材的管理、維修,由安保部負責監管,各二級單位及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作業處、倉庫部位的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落實責任,負責管理。
5、消防器材無警不動,對挪用或損壞者應給予適當處理,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按消防條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罰。
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火災,崗位責任人要立即報警,同時積極組織撲救,將火災撲滅在萌芽之中,不得隱報。
2、警衛人員從報警到調查處理火災事故結束,始終要保護好現場,待現場勘察結束后,經公安消防機構和保衛人員同意,才能組織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3、調查處理火災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總結教訓,落實防范措施,并根據事故情節,對有關責任者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4、發生火災后,應將事故經過、損失和調查處理情況,在防火檔案中登記備案并寫出書面報告,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機構。
義務消防隊職責:
義務消防隊在項目部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消防隊員由各部門人員、勞務作業處及專業分包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令、法規、條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遵守紀律,團結互助,共同進步。
二、定期進行防火檢查,每周對責任區域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巡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
三、杜絕違章用電和違章用火,及時更換老化線路。
四、及時向安保部報告責任區域內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危險品的存放情況,保證各種危險品的存放符合防火要求。
五、承擔責任區域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維護和保養,根據責任區域的防火需要,隨時向安保部申報所需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材的種類和數量。
六、 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七、負責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和防火滅火知識,使責任區域的工作人員均能做到“三懂”、“三會”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 “三會”即: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四能”即: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整改隱患,能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八、積極參加安保部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熟悉本項目的消防應急預案。
九、按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建筑消防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高層工業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二十四米非單層公共建筑。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管轄范圍內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實施相關管理。
第四條高層建筑住宅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建立由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消防志愿者等參加的群眾性消防志愿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等社區消防安全活動。
第五條鼓勵、支持高層建筑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鼓勵、提倡高層建筑住宅業主、使用人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災探測報警器等自救器材。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消防責任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高層建筑火災撲救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配備特種裝備器材,加強高層建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并指導開展下列工作:
(一)火災預防及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
(二)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專業訓練;
(三)火災隱患檢查和整改、撲救初起火災、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的能力建設;
(四)消防設施標準化、標識化、規范化的建設。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監督,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高層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保障高層建筑周邊消防車通道的寬度、間距、轉彎半徑等設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市政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高層建筑設置戶外廣告牌、店牌字號、景觀照明等設施進行監督管理,確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市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企業保障高層建筑消防用水、維護市政消防供水設施進行督促、檢查。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管理,保障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和消防撲救場地的正常使用。
第十條建設單位對下列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負責,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
(一)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管理及買受人的;
(二)未依法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未依法經消防備案或者備案后經抽查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四)消防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責任造成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依法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在建高層建筑內不得設置鍋爐房、廚房等生活功能區域;不得設置可燃物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擴建、改建高層建筑的,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的防火分隔、消防器材的配置、消防安全監督員的管理范圍以及因施工致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況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情況嚴重的,應當提出停止施工意見,并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嚴格執行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章行為及時舉報;
(三)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設置障礙物;
(四)在樓梯、走道、電纜井、管道井等,不得存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車進行充電;
(五)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承擔整改資金;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十五條高層建筑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專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關業主各自負責。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的`,業主提供的房屋和相關場地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業主、使用人共同承擔。
高層公共租賃住房,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使用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第十六條同一高層建筑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承擔消防安全責任。業主、使用人應當將委托情況書面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高層住宅建筑,由居(村)民委員會會同當地公安派出所組織業主、使用人確立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高層公共建筑,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業主、使用人共同協商確立消防安全組織,協商不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業主、使用人組建消防安全組織。
第十七條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應當與消防安全組織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方法和程序、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組織承擔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消防車登高面不被占用,在高層建筑每層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引導圖;
(三)督促和指導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責任,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四)利用廣播、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社區網絡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五)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每年至少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測,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有效,消防安全標志完好;
(六)制定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依法應當承擔或者約定承擔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第十九條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高層建筑內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在崗人員,進行一次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培訓。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加強消防避險能力建設,配置消防救援逃生裝備。
第二十條高層建筑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組織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程,配備通訊聯絡、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值守人員不少于兩人。高層建筑發生火災,值班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二十一條高層建筑內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單位和賓館、飯店、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確定疏散引導員,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二十二條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組織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對不具有防火滅火功能的,應當更新或者改造。
第四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消防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高層建筑使用功能,改動防火分區、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不得使用不符合消防設計標準的裝修材料。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建為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高層建筑內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配備移動照明燈具、防煙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施救進入的窗口;三層以上樓層可以在每層窗口、陽臺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二十五條高層建筑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禁煙、禁火區域吸煙或者用火;
(二)在公眾聚集場所的營業期間進行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
(三)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六條高層建筑內賓館、飯店、餐飲場所的廚房應當安置滅火設備,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三個月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
第二十七條在高層建筑內進行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拉電線;不得增加超過額定負荷功率的用電設備。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計、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切斷裝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不得在高層建筑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九條對高層建筑的外墻進行保溫、裝飾、裝修以及廣告牌設置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不得影響高層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業主、使用人不得在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設置固定隔離樁、劃定停車泊位等,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第三十條高層建筑禁火、禁煙區域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消防車通道、取水口,消防救援場地、施救窗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高層建筑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高層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標識使用方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未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未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的;
(二)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組織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三)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的;
(四)未組織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演練的。
第三十三條高層建筑內賓館、飯店、餐飲場所廚房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未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排油煙管道未按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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