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1、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安全第一,重在預防新人,學習了!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一、總則
1.1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肮迌茸鳂I”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案咛幾鳂I”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圩鳂I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墁F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莘乐构ぞ摺⒉牧蠅嬄。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弈_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蹲鳂I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十〉。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交安辦、消防隊審批。由廠消防隊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消防隊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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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是一項危險性極大且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作業項目。為了規范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安全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現根據《浙江省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程(試行)》,結合我市船舶修造企業實際,制定此制度。
一、作業票審批制度。
進行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前,必須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在審批前,必須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條件后,檢查人員簽字再送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作業班組長在拿到《作業票》后,要向作業人員詳細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檢查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方可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作業!蹲鳂I票》有效期為12小時。《作業票》要留有存根,作業結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強制通風換氣制度。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過程中,必須有管道式的強制通風換氣措施,即在外部設置氣泵并用管道將新鮮空氣送至受限空間內部形成正壓,將內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氣體排出到外界,保持內部空氣潔凈、安全。在外部設置的氣泵電機要防爆,送氣管道要有防靜電功能。
三、空氣檢測制度。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在開工前30分鐘、作業過程中每隔1小時都要進行氧氣、有毒氣體、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檢測,發現氣體濃度超標時,要立即暫停作業并撤出人員,待通風換氣至氣體濃度檢測符合標準后方可繼續作業。涂裝結束后24小時內禁止一切動火作業。
四、作業防爆制度。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在內部一律禁止使用電氣設施設備,原有固定的電氣設施一律采取斷電措施,照明采用手電筒或防爆礦燈;在外部作業周圍6米內嚴禁使用非防爆電氣。
五、安全警戒制度。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周圍要設置警戒線,防火間距應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線內。作業區域內不得存在明火作業。
六、勞動保護制度。
在受限空間使用高壓噴漆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專用噴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壓式送風系統。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定時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
受限空間噴涂作業時,高壓氣泵和油漆筒一律設置在外部;手刷、滾筒等手工涂裝作業時,作業場所的涂料貯存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稀釋漆料要有專用場所,不得在受限空間內進行。
八、應急救援制度。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要制定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應急藥品,外部設置監護人員,并采取有效的聯絡方法,隨時掌握內部情況。
九、安全培訓制度。
涂裝作業從業人員首次上崗前,必須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對涂裝作業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應知應會,并經考試合格;涂裝施工單位要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再教育再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9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動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3、管理職能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特種作業的安全監督?偨浝砉ぷ鞑烤唧w負責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培訓、發證、復審等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特種作業的分類
4.1.1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4.1.2機動車輛駕駛(包括鏟車,推土機,電瓶車等)。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登高架設作業。
4.1.5電梯操作、維修。
4.1.6有關機械操作(指電吊、行車、橋抓等)
4.2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4.2.1年滿十八周歲以上。
4.2.2經醫院檢查確認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知識,并掌握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安全技術知識。
4.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4.3.1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理論、實踐考試成績合格,并定期進行驗證、復審。
4.3.2培訓形式
4.3.2.1參加考核發證單位(部門)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訓單位的培訓。
4.3.2.2企業自行組織的現場教育培訓。
4.3.3大、中專、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持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特種作業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相關有效證件的,當年可免培訓考核。
4.3.4參加發證單位培訓的`時間與內容,可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參加企業自行組織培訓的時間不少40學時,培訓內容為本工種有關的技術與安全知識(規程、規定等)。
4.4考核和發證
4.4.1特種作業人員經技術、安全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并記入個人培訓檔案。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證件后,方可獨立作業。
4.4.2考核內容由發證單位(部門)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4.4.3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電梯操作或維修、登高架設、有關機械操作等由省、市勞動部門考核、發證。
4.4.4企業內部的機動車輛(不含汽車駕駛)駕駛人員由省、市勞動部門或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4.5復審
4.5.1取得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該工種的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單位定期進行復審。
4.5.2復審內容
4.5.2.1復試本工種的專業技術理論、實際操作和安全技術理論,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識。
4.5.2.2身體健康檢查等。
4.5.3復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可申請再復審一次。仍不合格者,由發證單位收繳操作證,并不得繼續獨立作業。超過期限未經復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個月以上需復工者,應對其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4.5.5在兩個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單位(部門)批準后,由所在單位給予嘉獎。
4.5.6每次復審,由復審單位(部門)在操作證上注明意見并簽章。
4.5.7無證或持過期操作證在特種工種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一律視為違章作業,并按違章作業規定予以處理。
4.6管理職責
4.6.1總經理工作部
4.6.1.1負責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置符合生產的需要,人員的技術條件及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特種作業的有關規定。
4.6.1.2負責公司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配備、變更和調配。
4.6.1.3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安全技術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復審等管理工作。
4.6.1.4建立各類特種工種管理檔案,并根據需要抄送設備管理部、安全監察部。
4.6.1.5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包括鏟車、推土機、電瓶車等)證照的辦理、年審,以及使用、維護等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4.6.1.6負責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具體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執行。
4.6.2設備管理部
4.6.2.1協助總經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工作。
4.6.2.2對公司特種作業的現狀進行評價,并提交總經理工作部作為特種工種設置變更的依據。
4.6.3安全監察部
4.6.3.1對特種工種人員的專業技術、安全培訓及考核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4.6.3.2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現場作業時實施安全措施的監督。
4.6.3.3負責對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的同時,驗證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及異地作業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有效。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總經理工作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受限空間作業。
二、引用文件
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三、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受限空間
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2、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四、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作業部門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業負責人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并確認。
五、公司“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部門申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作業部門負責人對作業程序和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由安環部長簽發“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批準,安環部長不在時由主管簽發批準。
3.作業部門負責人和安管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并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協同作業監護人進行完工驗收,并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簽名。
六、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1.安全隔絕
設備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業管理制度》執行審批手續。
1.2電源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清洗和置換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業人員須熟悉有限空間內存在的物質有關理化特性和相關物料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2清洗時,應先用氮氣等惰性氣體來保護或置換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質;然后,采用蒸汽或熱水作為清洗介質,清洗時不應留有盲端,清洗順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較難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的物料,應采用適當的溶劑進行清洗,優先選用無毒的物質;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
2.3清洗后應進行空氣置換,并隨時監測氧氣和其他危險氣體的含量。
2.4用壓縮空氣進行置換,應考慮到盲端的置換,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鐘。
2.5置換后的氧含量應達到18~21%。
2.6有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險氣體濃度符合gbz2-2002規定。
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進行自然通風。
3.2存在自然通風局限時,須采取機械強制通風,通風次數不得少于3~5次每小時。
3.3作業時適宜的新鮮風量應能夠達到30~50立方每小時。不準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3.4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連續導入維持有限空間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圍。
4.定時監測
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有限空間再次作氣體采樣分析,驗證分析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許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須按以上置換、清洗或通風作業程序直到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為止。
4.2采集的分析樣品要有代表性,應保留在氣體取樣器內并至少保留4小時甚至直至作業結束。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其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gbz2-2002規定。
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同時取消作業證;作業現場經處理,并經取樣分析其結果符合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要求后,須重新開具作業證,方可繼續作業。
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5.照明和防護措施
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有條件可以使用長管壓縮空氣呼吸器。
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
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反腐蝕護具,穿反腐鞋。
5.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5.5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6.3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
6.4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6.5有限空間外要備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物資。
7.監護
7.1有限空間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
7.2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7.3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須阻止作業。
7.4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人數,并與作業人員驗證或者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5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7.6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7.7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在空間外顯眼位置懸掛安全作業警示牌。
7.8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的有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確保通暢的作業聯絡方式。
7.9必要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系上安全繩,以便緊急時被拖曳施救。
7.10發生有限空間事故,救護人員確保做好自身防護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實施搶救。
七、職責要求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
1.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應急和聯絡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自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的人員應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二)作業監護人職責
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拒絕作業。
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三)作業人員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6.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蚋械讲贿m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四)審批人員職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業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審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許可證管理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斑M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二年。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
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3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并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并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范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后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并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后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后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后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于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松動,并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后,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臺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凈。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并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于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桿和建、構筑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于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并檢驗合格后,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范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并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于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并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后,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并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后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和《浙江省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了預防沖壓作業傷害事故,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沖壓作業是指從事各類沖床、注塑機、壓模機、燙金機等壓力加工機械設備的作業。
本省范圍內從事沖壓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修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沖壓設備安全
第三條沖壓設備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應嚴格按照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進行設計,對所設計的沖壓設備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單位公章。
沖壓設備設計單位應將設計總圖、安全裝置配置和主要構件的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凡手距模區100毫米以內作業或沖模經常變換的沖壓設備,必須安裝可靠、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
第五條各類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裝置的機械系統、電氣系統應可靠、穩定;
(二)安全裝置的機械結構應簡單、有效,并便于拆卸、維修;
(三)安裝裝置和防護設施安裝后,應對沖壓操作沒有干擾或只有微小干擾;
(四)正確、合理使用安全裝置時,應達到靈敏、準確、手臂無痛感;
(五)采用光電感應控制式安全裝置的使用環境、溫度、抗干擾、接地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當出現故障時,應能夠實現緊急制動,并發出音響、燈光報警信號。
第六條沖壓設備的制造單位必須具備必需的加工能力、技術力量和檢測檢驗手段,建立產品安全質量保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制造,并對出廠產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負責。
第七條批量生產的沖壓設備產品必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性能鑒定。鑒定時企業必須提供沖壓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報告。
經鑒定,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產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布。沖壓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測試工作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測試大綱另行頒布。
第八條沖壓設備的新產品,必須經過試制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性能,才準批量生產。新產品的鑒定,應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九條任何單位不得出售、轉讓、使用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或不合格的沖壓設備。
第三章沖壓作業安全
第十條沖壓設備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廠長(經理)對本單位沖壓作業的安全負責。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一)作業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沖壓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三)沖壓設備檢查制度;
(四)沖壓設備檢修制度;
(五)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六)檢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沖壓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備出廠隨機技術文件;
(二)安裝驗收測試記錄和驗收報告;
(三)檢查記錄;
(四)檢修記錄;
(五)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六)模具設計及工藝文件。
第十三條沖壓設備必須具有防止手進入模具閉合區為主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單位可以根據沖壓設備種類、生產產品工件形狀等不同情況,采用自動進出料、加裝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進行沖壓作業。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沖壓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
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沖壓設備,使用單位不管任何理由,都應封存停用。直到安裝安全裝置和設施,經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使用。
第十五條在用沖壓設備需要進行改裝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使用單位應請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安全技術鑒定,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性能標準,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沖壓作業工藝和沖模設計應符合安全設計原則,保證作業人員手入模具閉合區時的安全。模具設計和工藝文件必須經安全技術審定。安全技術審定工作由本單位負責,并經本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必要時可邀請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進行審定。未經安全技術審定的'模具圖紙和工藝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配備沖壓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沖壓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培訓。使用單位也可以向社會聘用具有注冊安全主任資格的人員,行使沖壓作業安全管理職能。
第十八條在用沖壓設備實行定期檢修制度。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修工作。運行中發現沖壓設備有異常情況或發生傷亡事故的,必須及時停機,提前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在用沖壓設備定期檢修工作,由具備檢修資格的檢修單位進行。從事檢修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才能承擔沖壓設備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必須對沖壓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大中型沖壓設備作業人員應經有資格的單位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法定的工時制度。沖壓作業人員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沖壓作業人員在同一設備,對同一產品連續沖壓作業每隔二小時,使用單位應安排不少于10分鐘的工間休息,經緩解疲勞,保證安全。
第四章沖壓設備的改裝與檢修
第二十二條沖壓設備的安裝與驗收,應符合國家tj231(三)-7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沖壓設備安裝驗收時,應進行試運行,對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進行安全性能測試,達到設計技術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單位應將安裝后試運行的測試和驗收記錄歸檔備查。
安裝驗收時,必須由沖壓設備檢修單位進行試運行的技術測試工作。
沖壓設備的異地重新安裝或改裝,也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從事沖壓設備檢修工作的單位,須經市級或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檢修資格,方可從事沖壓設備檢修工作。
第二十五條沖壓設備檢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應有相應的檢測檢驗設備、儀器和維修設備;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檢修人員;
(四)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五)建立安全技術責任制和保證測試、檢修質量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六條沖壓設備檢修單位,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修記錄,并應對所出具的檢修及調試運行測試記錄的準確性、公正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從事沖壓設備檢修的人員,必須經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市級或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沒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沖壓設備的檢修工作。
第五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沖壓作業安全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能:
(一)監督檢查沖壓設備設計、制造、使用、安裝和檢修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二)組織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三)檢查沖壓作業人員安全操作培訓考核工作;
(四)負責沖壓設備檢修單位資格審查工作,指導和檢查檢修員的安全技術考核發證工作;
(五)組織并參加沖壓作業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企業主管部門對沖壓作業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職能:
(一)檢查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二)組織審查批準沖壓車間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組織沖壓車間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參加沖壓作業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條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嚴格遵守沖壓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本規定條款的行為,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要求企業行政作出處理。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停用沖壓設備等處罰,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條款處以罰款。
(一)使用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沖壓設備或私自拆除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
(二)沖壓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絕或不安排沖壓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的;
(四)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從事沖壓設備檢修業務的或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檢修人員進行沖壓設備檢修作業的;
(五)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隱瞞事故隱患或隱瞞事故、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作業人員傷害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應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提請司法機關對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沖壓設備檢修單位或檢修人員故意刁難、侵犯使用單位合法權益,或故意出具虛假檢修及測試記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取消其檢修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危險作業指: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及各種交叉作業活動。
第四條職責
1.安委會辦公室
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2.生產部設備動力組
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五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六條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液氧匯流排間、配電室、材料倉庫、測試中心、車間、辦公樓(辦公場所)、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需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1.2動火作業分類
1.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1.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如油庫、材料庫、液氧匯流排間。
1.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1.2.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產,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委會主任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2.5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3.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1.3.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1.3.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1.3.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安委會主任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1.3.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
1.3.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或等于0.2%。
1.4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5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2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方可作業。
3.2.1作業部門審批:
(1)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2生產部設備組審批:
(1)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5~15m;
(2)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以及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3安委會主任審批:
(1)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30m;
(2)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在降雨、降雪、陣風風力≥6級(風速≥10.8m/s)時或夜間進行的高處作業;在高溫(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或低溫(氣溫低于5℃)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在接近(距離10kv以下帶電體低于1.7m;距離20~35kv帶電體低于2.0m)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3.2.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4.能源介質作業
4.1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4.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4.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7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臨時用電作業
5.1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吊裝作業
6.1定義
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5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1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3級:
1)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為一級吊裝作業;
2)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3)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6.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5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6.8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7.交叉作業
7.1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旌闲臀kU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7.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7.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7.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7.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7.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7.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7.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7.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7.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7.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7.3.1.1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7.3.1.2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7.3.2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7.3.4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7.3.5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7.4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七條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車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4.兼職安全管理員審查:
兼職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綜合職能部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正常生產時,銅管和換熱器焊接固定區域動火有效期可為1年),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則
第八條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條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于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總則
1.1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2.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1-202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反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涉及動火作業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電焊、氣焊、切割、噴燈、砂輪等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作業。
三、動火作業分類
1. 一級動火作業: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
2. 二級動火作業: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
3. 三級動火作業: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四、動火作業申請與審批
1. 動火作業前,必須提前提出申請并辦理動火作業票。一級動火作業需提前3-5天申請,二級動火作業需提前1-3天申請,三級動火作業需提前1天申請。
2. 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分別交調度中心、安全處和動火部門自存。
3. 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和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申報。
五、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1. 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和方法。
2. 消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質,清理無關人員,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3. 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4. 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等相互間距應在安全范圍內。
六、動火作業執行與監督
1. 動火作業及各項安全措施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指揮。
2. 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經檢查確認無誤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3. 嚴禁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4. 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七、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各類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提高作業安全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作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產作業、檢修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
三、基本要求
1. 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 作業前進行風險評估,制定安全措施,并確保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3. 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4. 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并確保其完好可用。
四、作業安全管理
1. 作業許可證管理: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實施作業許可證管理。作業前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作業。
2. 現場安全管理: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戒線,確保作業區域與其他區域有效隔離。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有序,消除安全隱患。
3. 安全監護與監督:作業過程中應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內容和安全措施要求,能夠及時發現并糾正違章行為。
4. 應急準備與響應: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應急處置。
五、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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