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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6 22:01:17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薦]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薦]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1、高處作業的定義:gb3609-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要求:高處作業必須堅持“先防護、后施工,無防護、不施工”的原則。

         。2)高處作業時,每年要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等不適合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可安排從事此類工作,嚴禁酒后作業。

         。3)高處作業時,要衣著靈便,但決不可赤膊裸身。腳下要穿軟底防滑鞋,決不得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4)高處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施工過程中,若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有缺陷或隱患,務必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動和拆除。確因施工需要而暫時拆除或移動的要報經項目安檢部門同意后才能動手拆移,并在工作完畢后即行復原。

         。6)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嚴禁在一個物件上拴掛幾根安全帶或一根安全繩上拴幾個人;臨邊作業要設置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8)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得置放在臨邊或洞口附近,更不得防礙通行和裝卸,對于有墜落可能的任何物料、工具,都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設置在建筑結構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載力不應小于1、1kn。

          (10)移動式梯子的梯腳底應堅實,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鉸鏈必須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兩人同時作業。

         。11)高處作業不易上下重疊。確需在高處上下重疊作業時,應在上下兩層中間用密鋪棚板隔離或采用其他隔離設施。

         。12)高處作業遇有架空輸電線路時,應與電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當保持安全距離有困難時,要停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3、安全網、安全帽與安全帶。

         。1)安全網的材料要求:要求其比重小、強度高、耐磨性好、延伸率大和耐久性較強,此外還應有一定的耐氣候性能,受潮濕后起強度下降不太大。同一張安全網所有網繩都要采用一種材料,禁止使用材料為丙綸的`安全網。安全網必須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安全網的搭設。

          本工程主體結構高9米,采用雙排腳手架,施工采用雙排結構腳手架的里側應用立網封閉。立網的形式及規格見施工方案。立網與架體連接應使用綁繩逐點綁扎,不得跳綁、漏綁。

         。3)安全網的拆除。

          安全網的拆除應在施工全部完成,作業全部停止后,經項目安全主管安全的經理同意,方可拆除,拆除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拆除的順序,應自上而下的依次進行,下方應設警戒區,并設“禁止通行”等安全標志。

         。4)安全網的檢查與管理。

          使用前的檢查:安全網搭設完畢后,須經安檢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過程中的檢查:在施工過程中每兩周或一月做一次檢查。如某一安全網受到較大沖擊后立即檢查,每隔3個月按批號對試驗繩進行強力試驗一次,并做好試驗記錄。每年還應做抽樣沖擊試驗一次。

          安全網應由專人負責購置、保管、發放和收存,網體在入庫及庫存時,要查驗網上在兩個不同的位置所附的法定的永久性標牌。嚴禁采購使用無產品說明書或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的安全網,且必須有建設安檢站頒發的使用許可證。在使用過程中,要配備專人負責保養安全網,并及時作檢查和維修。網內的墜落物經常清理,保持網體干凈,還要避免大量焊渣的其他火星掉入網內。當網體受到化學品的污染或網繩嵌入粗紗;蚱渌赡芤鹉p的異物時,即須進行清洗,洗后使其自然干燥。使用后拆下的網,要有安檢部門作全面檢查簽定合格使用的證明,方可入庫存放或重新使用。安全網在搬運中不可使用鐵鉤帶刺的工具,以防損傷安全網。

         。5)安全帽。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戴安全帽高度為:帽箍底邊至人頭頂端的垂直距離為9~90mm,安全帽抵抗沖擊的能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正確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為4~5cm)。購買安全帽,必須檢查是否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不準購買和使用不合格品。

         。6)安全帶。

          使用時高掛低用,防止擺動碰撞,繩子不能打結,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當發現有異常時要立即更換,換新繩時要加繩套,使用3cm以上的繩要加緩沖器。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接觸高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使用兩年后要做抽檢,抽驗過的樣帶要換新繩。安全帶的檢驗應按gb6095-95《安全帶檢驗方法》進行,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3、1閃電、打雷、暴雨;

          3、2六級以上大風;

          3、3鋼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員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恢復作業。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作,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2、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4、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5、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進行清洗工作時,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確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對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損壞。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19、高空作業車在使用時必須使支撐臂有有效支撐點,并保證高空作業車水平(觀察車體水平儀確定)。風速高于10米時禁止使用高空作業車。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

          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一、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條例,嚴格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下屬各分公司、項目部。

          三、申報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審批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3、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4、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5、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6、用于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確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項目經理部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施工現場進行高處作業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6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部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不論什么工程,不論專職或臨時,不論什么地點,什么時間,必須執行本規定。

          2、高空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身體健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收繳殘疾、高度近視以及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酒后等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查看施工現場情況,編制、貫徹安全技術措施。堅持施工用工、機、器具、材料、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及時聯系有關單位處理。劃定作業安全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登高作業時,衣著簡捷利落,要穿軟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并拴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拴在尖銳棱角的構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5、在未設護欄的平臺(房頂、屋面、棧橋上蓋)及角度孔洞、豁口周邊2米以內臨邊作業時必須設安全繩、戴安全帶;在臨近窗口、護欄作業,身體重心有可能超過窗口、護欄時必須戴安全帶。

          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

          7、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的.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作業。

          8、使用梯子、腳手架、跳板登高作業時,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應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用掉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業時必須設有監護人,禁止單獨高空作業。

          11、禁止立體交叉作業。

          12、攀登、懸空的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措施,事先清除作業場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16、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五條目標責任。

         。ㄒ唬┦┕挝辉诰幹剖┕そM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ㄋ模└咛幾鳂I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ㄒ唬┌踩a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ǘ└咛幾鳂I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ㄈ└咛幾鳂I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ㄋ模┳鳂I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ㄎ澹┰诟咛幾鳂I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澜坪蟆⑦^度疲勞登高作業。

         。ㄆ撸┧献鳂I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ǘ└咛幾鳂I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ㄋ模└咛幾鳂I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ㄎ澹└咛幾鳂I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ㄒ唬┎僮髌脚_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ǘ┎僮髌脚_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條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條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四章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攀登作業

          第4.1.1條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條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條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

          第4.1.12條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懸空作業

          第4.2.1條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炷涟迳喜鹉:笮纬傻呐R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廠區建筑施工有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筑施工任務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施工部門,以及承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三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簽,經廠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對于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并按廠《五一三廠危險作業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后,才能進行高空作業。

          第七條 在建筑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三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十六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十七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十八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木桿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桿做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二十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分,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接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

          第二十二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桿,竹腳手的小橫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桿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二十三條 搭架子應采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二十六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于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桿。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二十八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二十九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三十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三十一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三十二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三十三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三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墻身提高。

          第三十四條 里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三十五條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

          第三十六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三十八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三十九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四十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四十一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條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質疏松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四十七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四十八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四十九條 工地內加設的臨時電線。必須按廠《臨時線路接用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五十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五十四條 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五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八條 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六十一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六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六十三條 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六十六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六十七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第六十八條 機械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七十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七十一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七十二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十三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廠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十五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七十七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條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七十九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條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ǘ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ㄈ 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八十一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后嚴格按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八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八十三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著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第八十四條 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行修建施工安全規程。

          第八十五條 各種建筑、木工以及移動電器等設備(工具),還必須遵守本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

          1、高空作業是指在作業面落差2m及以上的作業。

          2、人員要求:

          (1)身體健康,體檢合格,并經過相應培訓;

         。2)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等不適于高空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3)禁止酒后、疲勞和生病期間從事高空作業。

          3、對基層單位要求。

          (1)從事高空作業的單位應遵守高空作業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認真實施。

          (2)從事高空作業的單位應定期對高空作業人員進行體檢,體檢項目至少包括血壓、視力、聽力、握力、人體站立平衡性能等。血壓、視力每年至少檢查一次,聽覺、握力人體站立平衡性每3年至少檢查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3)從事高空作業的單位應確保高空作業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齊全有效,包括護欄、護罩、梯子、高空逃生器、安全網、安全帶等,必須符合國家或符合行業標準的要求。

         。4)從事高空作業的單位應定期組織對高空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整改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4、防護裝置及用品必須符合標準要求,且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5、作業要求:

         。1)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作業人員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明確作業監護人員的工作內容、程序和聯系方法。

          (2)多個單位共同作業時,作業現場由總承包單位指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全面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3)參與作業的`每個崗位人員應對本單位高空作業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4)作業現場負責人應對高空作業人員的身體狀況進行了解,發現過度疲勞、情緒異常或飲酒、生病人員,不得安排登高作業。

         。5)遇有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大雪等惡略氣候時,禁止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禁止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不帶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帶;

          (2)兩個以上人員在同一梯子上同時攀爬或作業;

          (3)沿梯子扶手下滑,在作業面奔跑、跳躍、打斗嬉戲或在易滾動、圓滑物件上行走;

         。4)站、坐、靠扶手或護欄;

         。5)將無關物品帶上高空作業面;

          (6)擅自拆除扶手、圍板、護網、蓋板等防墜落設施。

          7、夜間作業時,應對現場照明裝置及照明情況進行檢查,達不到要求應立即整改。

          8、立體交叉作業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業負責人應對各個層面作業進行統一指揮,加強作業過程的監控并及時向作業人員通報危險。

          9、作業過程中,現場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對現場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隱患問題,確保作業安全。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2

          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運用安全與事故的運動規律和預防、控制事故的規律,為了改變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從本質上超前有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分為具體預防、控制和綜合預防、控制。

          1、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是依據不同類型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每類高處墜落事故進行具體預防、控制要點。

          (1)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預防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上料平臺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2)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扎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墻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并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加強施工計劃和各施工單位、各工種配合,盡量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操作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從事懸空高處作業。

          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在屋面上作業人員應穿軟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應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業不能背向檐口移動;使用外腳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桿要高出檐口1、2m,并掛好安全網,檐口外架要鋪滿腳手板;沒有使用外腳手架工程施工,應在屋檐下方設安全網。

          2、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為,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為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準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癲癇病等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疲勞過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緒低落人員要停止高處作業;嚴禁酒后從事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的個人著裝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全帽、安全帶和有關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作業;如果是懸空高處作業要穿軟底防滑鞋。不準攀爬腳手架或乘運料井字架吊籃上下,也不準從高處跳上跳下。

         。4)要按規定要求支搭各種腳手架。如,架子高度達到3m以上時,每層要綁兩道護身欄,設一道檔腳板,腳手板要鋪嚴,板頭、排木要綁牢,不準留探頭板。使用橋式腳手架時,要特別注意橋樁與墻體是否拉頂牢固、周正。升橋降橋時,均要掛好保險繩,并保持橋兩端升降同步。升降橋架的工人,要將安全帶掛在橋架的立柱上。升橋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設計標準和安全規程的規定。

         。5)使用吊籃架子和掛架子時,其吊索具必須牢靠。吊籃架子在使用時,還要掛好保險繩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籃時,保險繩要隨升降調整,不得摘除。吊籃架子與掛架子的兩側面和外側均要用網封嚴。吊籃頂要設頭網或護頭棚,吊籃里側要綁一道護身欄,并設檔腳板。

          (6)提升橋式架、吊籃用的倒鏈和手板葫蘆必須經過技術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倒鏈最少應用2t的,手板葫蘆最少應用3t的.,承重鋼絲繩和保險繩應用直徑為12、5mm以上的鋼絲繩。另外使插口架、吊籃和橋式架子時,嚴禁超負荷。

         。7)要按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網,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采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并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要切實做好洞口處的安全防護。具體方法,同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措施相同。

         。8)使用高凳和梯子時,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支設角度以60~70為宜,梯子下腳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移動梯子時梯子上不準站人。使用高凳時,單凳只準站1人,雙凳支開后,兩凳間距不得超過3m。如使用較高的梯子和高凳時,還應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在沒有可靠的防護設施時,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否則不準在高處作業。同時安全帶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掛低用。

         。9)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桿的根部是否腐爛。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頂棚上行走。

         。10)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3

         。1)凡在距離地面2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任何工種、作業時間、地點、時限,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人,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合格。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及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在高空作業:雷、雨、閃電,六級以上大風,鋼管雨水未干,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主任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后方可作業。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人,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或腳手架、建筑物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電焊工在2米高空焊接時,必須找適當的'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8)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采取高掛底用方式。

         。9)進行高空作業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應采取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10)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向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向高空拋擲物件,應采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送物件。

          (11)特殊情況下,如必須從高空向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必須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2)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手拉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鉛絲捆綁牢靠。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得站在跳板的端頭。在同一跳板上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

         。14)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且上層不準堆放工具、物件。

         。15)高空作業的沿口、孔洞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防止失足踏空。

          (16)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其他雜物。地面人員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笑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4

          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管理。

          2、《高處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陡咛幇踩鳂I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根據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填寫安全防護措施并簽字。監護人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指定,并負責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

          4、一級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或分管廠長審批。一級作業高度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5、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工藝技術員審核后,經分廠主管工程師復檢簽字后報分廠主管廠長審批。二級作業高度為5—15m;三級作業高度為15—30m。

          6、特級特殊高處作業由分廠安全負責人初審后,經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報總廠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掛鉤怕須掛在結實牢固的特件上,不準掛歷在轉動設備或移動部件上,不準低掛高用,暫時不用時,應把安全繩隨身纏好。

          9、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準向下投,堆放在腳手架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10、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就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 總 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二、范圍:

          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三、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四、程序:

         。ㄒ唬┍疽幎ㄟm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ǘ└咛幾鳂I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ㄈ┗て髽I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ㄋ模└咛幾鳂I審批程序:

          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五)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7

          1、熟悉掌握本工種專業技術及規程。

          2、年滿18歲,經體格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高空作業。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禁止登高作業。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應視為高空作業。

          4、防護用品要穿戴整齊,褲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準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夠強度的安全帶,并應將繩子牢系在堅固的建筑結構件上或金屬結構架上,不準系在活動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負責人應對全體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6、檢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防護板、安全網)必須安全可靠,嚴禁冒險作業。

          7、高空作業區地面要劃出禁區,用竹籬笆圍起,并掛上“閑人免進”、“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電源(低壓)線路作業前,應先聯系停電。確認停電后方可進行工作,并應設置絕緣檔壁。作業者最少離開電線(低壓)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壓線下作業。

          9、高空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擲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不準打鬧。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另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以防落下傷人,上下大型另件時,應采用可靠的起吊機具。

          10、要處處注意危險標志和危險地方。夜間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否則禁止施工。

          11、嚴禁上下同時垂直作業。若特殊情況必須垂直作業,應經有關領導批準,并在上下兩層間設備專用的防護棚或者其他隔離設施。

          12、嚴禁坐在高空無遮欄處休息,防止墜落。

          13、卷揚機等各種升降設備嚴禁上下載人。

          14、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時,要用梯子等物墊在瓦上行動,防止踩破石棉瓦墜落。

          15、不論任何情況,不得在墻頂上工作或通行。

          16、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270公斤,如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適當加固。

          17、超過3公尺長的鋪板不能同時站兩人工作。

          18、進行高空焊接、氧割作業時,必須事先清除火星飛濺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器。

          19、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應隨時清掃。如有泥、水、冰、雪,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經安全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開工。當結凍積雪嚴重,無法清除時,停止高空作業。

          20、遇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進行高空作業。

          21. 使用梯子時,必須先檢查梯子是否堅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60°為宜。梯底寬度不低于50公分,并應有防滑裝置。梯頂無搭勾,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必須牢固。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8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或有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3、危險化學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4、高溫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地下既有各類管線及設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單位在現有生產、辦公、生活區域以及既有鐵路設施附近進行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動土作業是指:挖掘、打樁、地錨、地下設施拆除;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機械進行場地平整及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業。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執行“先探后挖”的原則,由中心項目部組織設備維護及監理單位交底,研究制定排查方案,采取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設施情況,撒白灰標記和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必須執行《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制度,未辦理《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相關手續的不準動土施工!秳油涟踩鳂I工作票》格式見附表。

          第六條動土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總工或安全負責人對工隊、工隊對作業人員逐級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均需在相應《交底記錄》上簽字確認。記錄要詳實,填寫要工整,并及時歸檔保存。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填寫的工作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各級監管單位均有權停止其施工。

          第八條動土作業中,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和轉移作業地點,如出現類似情況,將按擅自施工予以處理。

          第九條動土作業過程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及時報告基建中心項目部組織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確認,并由施工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采取人工挖探,用鍬、鏟順管線走向開挖,以防垂直用力損壞埋地設施。

          第十一條動土作業現場應按規定設置相應的保護圍欄,坑、洞需設蓋板,夜間要用黃色熒光隔離帶警示。

          第十二條進行坑、槽、井、溝等挖掘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方法,挖出的土石應在指定位置堆放,及時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溝渠和壓覆既有設施。

          (二)挖掘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部邊沿處,嚴禁人員站立、行走。

          (三)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土石方整齊堆放,外邊腳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1.2m以上,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應經常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準繼續作業。

          (四)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

          (五)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準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在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后方準進行。

          (六)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七)作業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三條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存在上下交叉作業的應戴安全帽;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第十四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涉及拆除既有設施、中斷道路行車以及穿越鐵路隧道時,應按規定經中心項目部聯系,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方準實施。

          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作業前,由工隊提出申請,經專門負責人核準,并填寫《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后,報請施工單位項目部組織監理以及設備有關單位進行既有設備、設施技術交底,共同研究落實方案并簽字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十九條涉及設備、設施防護措施落實和開挖作業,施工單位要派專門人員負責監管,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要納入旁站業務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施工單位工程部門或安全負責人專門管理,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動土安全作業工作票》由各單位按附表樣式制作,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并辦理批辦手續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需各執一份留存備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按照中心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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