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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1-07-21 09:52:28 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6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6篇)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2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皠踊鹱鳂I”、“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肮迌茸鳂I”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案咛幾鳂I”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倩加芯癫 d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圩鳂I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墁F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3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4

          一、總則

          1.1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2.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6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橋孔兩側應按章設置標志信號和慢行信號,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發生過往船只、漂浮物對水上施工設施、構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慮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澇以及實際施工的要求,設計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橋、平臺、護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響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進行重要的施工作業或預制梁安裝時,必須事先做好短時間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業,保證通航凈空的前提下必須張掛安全網;

          六、凡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組織專人負責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業人員必須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單獨作業,還必須具備熟悉水性、會游泳的基本條件;

          八、水上打撈工作應由專業潛水作業人員進行,根據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所有施工船只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船只必須錨定,嚴禁超載;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計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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