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財務印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分類:
1.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2.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財務部。
第一章財務印章的管理第五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印章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防范風險。
8.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各公司應隨時將財務印章刻制、變更、注銷及保管等信息上報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的統計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財務印章的使用
第九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使用財務印章應辦理批準手續,嚴格登記。
1.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授權制,由財務負責人授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銀行預留印鑒除用于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2)發票專用章除用于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的蓋章外均應審批、登記;
(3)其他對內專用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審批制,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
3.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于規定位置;
4.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5.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后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貽誤。
7.月末,印章保管人須將《用印申請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第三章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條財務印章由公司統一刻制、授權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由各財務部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請,經審批后由行政部辦理刻章;
2.各公司財務部申請刻制財務印章需財務總監審批同意;
3.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確定的名稱為準,并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
4.印章刻制完畢,財務部向行政部申領并登記備案;
5.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條各公司財務部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申請刻制財務印章。
第四章財務印章的啟用、變更和注銷
第十三條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單位及部門,發出正式啟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啟用印章依據、名稱、時間及印模等,同時宣布舊印章作廢。
第十四條財務新印章啟用后,財務部門應及時與行政部辦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續,將舊印章上繳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印章需要變更、注銷時,財務部門須將變更或注銷的財務印章移交行政部辦理印章的變更或銷毀。
第五章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十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注銷財務印章;
2.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復制公司財務印章;
4.為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5.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6.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單位財務印章的管理,防范財務管理風險,明確責任,根據財政部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現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南山區會計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統一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刻制財務專用章,須由各核算單位向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提出刻制印章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到相關部門辦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核算單位與中心辦理印章交接手續。
第五條 收付專用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由中心行政科辦理刻印相關事宜。
第六條 法人代表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現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等印章由各核算單位自行辦理刻印事宜。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刻制其他財務印章,如確因工作需要須使用其他財務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后,方能辦理刻印事宜。
第八條 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辦會計個人印章、報賬員個人印章等財務印章的印模,須在中心行政科備案。
第三章 開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與使用
第九條 單位的開戶銀行預留印鑒包括財務專用章、單位法人或其授權人印章(含報賬員個人印章)、收付專用章(僅限中心使用)。
第十條 開戶銀行預留印鑒按照相關規定分設專人保管。主辦會計保管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法人授權人保管單位法人或其授權人個人印章,主辦會計、報賬員保管本人印章。
第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設立銀行賬戶,辦理日常會計收、付款,以及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
第十二條 收付專用章主要用于中心主辦會計辦理駐點銀行收、付款業務。
第十三條 法人代表印章(或報賬員個人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結算業務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的簽章。
第十四條 財務專用章、收付專用章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與他人使用、保管,確因工作需要交與他人使用、保管的應報各科(所)負責人批準,并做好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和批準,嚴禁使用他人個人印章。
第十六條 嚴禁在空白紙張上用印。
第四章 其他財務印章的保管與使用
第十七條 現金收(付)訖章用于現金收、付行為完成后在現金收(付)原始憑證上加蓋的專用章,由單位報賬員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賬收(付)訖章用于銀行結算業務完成后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的專業章,由單位報賬員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交接
第十九條 主辦會計、報賬員調動或調崗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主辦會計的印章交接由科(所)領導負責監交,科(所)領導的印章交接由中心分管領導負責監交,報賬員的印章交接由各核算單位相關人員負責監交。
第二十一條 交接單上應注明印章交接的名稱、時間、枚數,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 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單應交中心行政科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并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3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并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后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銷毀處理,銷毀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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