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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體商鋪安全生產制度

        時間:2022-08-09 20:41:1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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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體商鋪安全生產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體商鋪安全生產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個體商鋪安全生產制度

          個體商鋪安全生產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商業、糧食部門和供銷社系統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專業性強、危險性大或營業面積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 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ㄒ唬┙M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ǘ┙M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 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 技能;

         。ㄋ模┲贫ū締挝粶缁饝狈桨福M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ㄎ澹┒ㄆ诜治、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M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ㄆ撸┒ㄆ诳偨Y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營業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 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設備、器材;

         。ㄈ╇S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 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ㄋ模┌l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 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ǘ┱莆栈鞠乐R,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ㄈ┦炀氄莆毡締挝谎b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ㄋ模┌l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馉t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 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ǘ┗馉t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 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ㄈ┐_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 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ㄋ模┦褂孟灎T、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五章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⒐ず,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后,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六章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七章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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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和規范生活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正常生產、辦公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財產和工作全體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定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使商店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1、 商店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2、 商店承包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負主要責任,承包人應嚴格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3、 商店職員要進行過消防安全培訓,嚴禁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上崗,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4、 商店承包人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對隱瞞不報而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由承包人負責。

          5、商店承包人實施對責任區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商店職員積極參加消防滅火演練活動,接受消防訓練,熟悉責任區內消防設施、設備的功能、位置,熟悉滅火器具的.擺放點,掌握滅火器、消防栓、 “119”報警的方法和程序。

          7、 發現火災,及時上報,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

          8、商店使用電器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運行;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9、商店內外易燃物要及時清點,禁止易燃物堆放在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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