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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員錄用制度

        時間:2021-01-13 09:43:04 制度 我要投稿

        人員錄用制度

          在現(xiàn)在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zhí)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guī)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人員錄用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員錄用制度

        人員錄用制度1

          第一條 依據(jù)。本辦法依據(jù)本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訂立。

          第二條 人員的增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廠處為單位,提出“人員增補申請書”,依可能離職率及工作需要,臨時工由各部擬訂需要人數(shù)及工作日數(shù)呈經(jīng)理核準,女性現(xiàn)場操作人員由各部門定期(視可能變化訂立期限)擬訂需要人數(shù)呈經(jīng)理核準;其他人員呈總經(jīng)理核準。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人員增補資料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jīng)理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 人員甄選主辦部門。經(jīng)核準增補人員的甄選,大專以上由總管理處經(jīng)營發(fā)展中心主辦,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業(yè)部)自辦,并以公開登報招考為原則。主辦部門對報名應考人員之資格應詳加審查,對不合格考資格或認為有不擬采用的情況者,應將報名的書表寄還,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獲初審通過之原因。

          第四條 甄選委員會的組成。新進人員甄選時應由主辦部門籌組甄選委員會辦理有關下列事項:

          1. 考試日期、地點;

          2. 命題標準及答案;

          3. 命題、主考、監(jiān)考及閱卷、人員及工作分配;

          4. 考試成績評分標準及審定;

          5. 其他考試有關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 成績的評分。新進人員甄選成績的評分標準分學科、術科、口試三項,其成績分比例視甄選對象及實際面要由各甄選委員會訂立,但口試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40%。

          第六條 錄用情形填報。各甄選主辦部門于考試成績評定后,應將各應考人員成績及錄用情形填報總管理處總經(jīng)理室。

          第七條 錄取通知。對于擬錄取的人員,主辦部門應通知申請部門填寫“新進人員錄用申請及核定表”,大專畢業(yè)以上人員總經(jīng)理核準,并列表送總管理以上總經(jīng)理室轉報董事長。高中畢業(yè)程度以下(除現(xiàn)場女性操作人員及臨時人員由經(jīng)理核準外)人員呈總經(jīng)理核準后,即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備取人員除以書面通知列為備取外,并說明遇有機會得依序通知前來遞補。對于未取人員除應將原收表寄還外,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錄取原因。自登報招考至通知前來報到的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 報到應繳文件。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繳人事資料卡、安全資料、保證書、體格檢驗表、戶口本及照片,并應交驗學歷證書、退休證及其他經(jīng)歷說明文件。

          第九條 試用。新進人員均應先行試用40天。試用期間由各廠處參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guī)定見習程序及訓練方式,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第十條 訓練計劃。有關新進人員的訓練計劃規(guī)定另訂。

          第十一條 試用期滿的考核。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后由各該負責指導人員或主管于“新進人員試用申請及核定表”詳加考核(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并依第七條規(guī)定權限呈核。如確認其適才適所則予以正式任用,如認為尚需延長試用應酌予延長,如確屬不能勝任或經(jīng)安全調(diào)查有不法情況即予辭退。

          第十二條 處分規(guī)定。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定,如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即予辭退。

          第十三條 試用期間考勤規(guī)定。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其考勤規(guī)定如下:

          1. 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

          2. 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間予以補足;

          3. 曾有曠職的記錄或遲到三次者應即予辭退;

          4. 公假依所需日數(shù)給假,其已試用期間予以保留,假滿復職后予以接計;

          5. 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停止試用或辭退。經(jīng)停止試用或辭退者,僅付試用期間的薪資,不另支任何費用,亦不發(fā)經(jīng)任何證明。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的待遇。試用期間薪資依人事管理規(guī)則,試用期間年資、考勤、獎懲均予并計。

          第十六條 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jīng)經(jīng)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實施,修改時亦同。

        人員錄用制度2

          第一章 交際能力

          第一條 交談能力的測定

          由面試考官與應聘者自由交談,由此判斷應聘者的談吐、語言風格等。注意應給應聘者更多的講話機會。

          對膽怯、不善言談、表達不清者應給低分。

          測定的重點主要看應聘者進入考場如何打招呼;當交談冷場后,觀察應聘者的反應;詢問應聘者為什么要到本企業(yè)應聘。

          第二條 交談應變能力的測定

          在對外聯(lián)系中,談話的內(nèi)容千變?nèi)f化,要求應聘者必須善于駕馭交談內(nèi)容,隨機應變,否則往往會導致談判的失敗。

          考官在與應聘者交談中不斷變換話題,或有意避開話題,看其有何反應。

          第三條 理解能力的測定

          只有理解對方的談話內(nèi)容和意圖后,才能爭取主動。面試考官可用較長時間模糊地表述一個問題,看應聘者能否領會其實質(zhì)內(nèi)容,也可以讓應聘者看一本書,或一份企劃案,然后讓其表達其中的內(nèi)容。

          第四條 語言語調(diào)的測定

          主要測定應聘者的音色、音質(zhì)、語速大小等。測定方式主要是讓應聘者朗誦一篇文章或一首小詩。

          第五條 講話表情的考核

          主要是看應聘者講話時的神態(tài)和動作。如果表情呆滯、講話時自卑或有令人討厭的動作則不適合公關工作;表情生動活潑,具有感染力的應聘者往往能在對外聯(lián)系中打開局面。

          面試考官可提出各種問題,變換各種表情,與應聘者友好交談或大聲呵斥,并觀察應聘者的表情。

          第六條 對掌握談判主動權能力的考核

          在公關談判中,往往出現(xiàn)談判對手漫無邊際地閑聊或有意避開話題的情況。所以在交談中,應時刻考察應聘人員掌握談判主動權的能力。

          在面談中,面試考官可提出許多漫無邊際的話,考察應聘者能否把交談拉回主題。

          第七條 外觀和整體印象觀察

          面試考官對應聘者的服飾、鞋帽、五官及隨身攜帶品進行觀察,察看是否整潔、協(xié)調(diào)和美觀。

          第二章 其他相關能力

          第八條 測定觀察能力

          考核應聘者的機敏性,并由此可判斷出應聘者的性格特點,體察入微是公關人員必備的基本素質(zhì)。

          考試方式可采取的黑板上貼一張圖片或一幅畫,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讓應聘者在限定時間內(nèi)觀察并描述出來。

          第九條 記憶力考核

          公關人員需要面對各種各樣的數(shù)字和資料,因而必須有較強的記憶力。

          考試方式可以黑板上寫上一組數(shù)字或單詞,然后由應聘者默寫出來,根據(jù)對錯數(shù)量進行打分。

          第十條 運算能力考核

          主要考核應聘者的口算能力,計算應限定在加減乘除四則運算。可出幾組運算題,讓應聘者口算或速算。

          第三章 錄用調(diào)查

          第十一條 當聘用名單初步確定后,要對應聘者提供的個人資料進行調(diào)查。如調(diào)查結果與個人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可調(diào)整聘用名單。

          第十二條 錄用調(diào)查主要包括:

          1. 擔保人調(diào)查

          確認擔保人能否提供擔保。

          2. 任職經(jīng)歷調(diào)查

          到應聘者的原工作單位調(diào)查?磻刚咚峁┑馁Y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特別應重點調(diào)查應聘者的工作情況、職務、業(yè)務能力和工資收入。

          3. 體檢

          要求應聘者到公司醫(yī)院或公司合同醫(yī)院進行體檢。

          臨時人員雇用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nèi)),須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nèi)容、期間等呈經(jīng)理核準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第三條 雇用限制

          1. 年齡未滿16周歲者不得雇用;

          2. 經(jīng)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 雇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條 雇用

          1. 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jīng)理核準后雇用;

          2. 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zhèn)溆谩?/p>

          第五條 投保

          在廠區(qū)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后,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 管理

          1.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fā)給工資;

          2. 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nèi)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 終止雇用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jīng)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xù)由各公司訂立)經(jīng)主管科長核簽后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發(fā)工資。

          第八條 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xù)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jīng)理核準后始得雇用,并將核準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jīng)理室備查。

          第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jīng)經(jīng)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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