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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貨盤點管理制度

        時間:2021-01-04 13:15:35 制度 我要投稿

        【薦】存貨盤點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存貨盤點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薦】存貨盤點管理制度

          1.0目的:

          為了存貨、財務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保證企業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2.1存貨盤點:是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等的`盤點。

          2.2財務盤點:是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的盤點。

          2.3財產盤點:是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

          2.3.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

          2.3.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2.2.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者。

          3.0術語:

          3.1年中、年終盤點:

          3.1.1存貨:由倉庫部門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3.1.2財務:由財務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共同盤點。

          3.1.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3.2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

          3.3月份檢查:由內部審計部門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后,會同經管部門,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4.0職責:

          4.1總盤人:由總經理或財務總監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4.2主盤人:由各經管部門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4.3復盤人:由總盤人視需要指派及各經管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監督之責。

          4.4盤點人:由各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4.5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4.6監點人:由總經理或財務總監派員擔任。

          4.7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監點人,其職責亦同。

          5.0盤點前準備事項:

          5.1盤點編組:由財務部門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5.2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部門準備。

          5.2.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

          5.2.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5.2.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5.2.4各項財務賬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門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

          5.3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賬手續的原、物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6.0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6.1財務部門應呈報總經理、財務總監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6.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至于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6.3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6.4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

          6.5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并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于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7.0不定期抽點:

          7.1由總經理會同財務總監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門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于呈報總經理、財務總監核準后辦理。

          7.2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營部門為原則。

          7.3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7.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8.0盤點報告:

          8.1財務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二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回財務部門匯總轉呈總經理、財務總監簽核,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二聯財務部門自存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8.2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8.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9.0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9.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門會同經管部門共同盤點外,平時,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9.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后辦理。

          9.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賬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9.4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二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部門存,第二聯財務部門存。

          9.5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狀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四聯,經雙方簽訂后呈核。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存財務部門,第三聯送往總經理,第四聯送往財務總監。

          10.0存貨盤點:

          10.1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

          10.2存貨,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財務總監核準后始得改變盤點方式。

          11.0其他項目盤點:

          11.1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一式二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簽認。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財務部門存查。

          11.2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賬。

          11.3經管部門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的影印本,送財務部門核查。

          12.0注意事項:

          12.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12.2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經事先報備核準,否則以曠工論處。

          12.3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

          12.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12.5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之。

          12.6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得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可以輪流編排補休。

          12.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12.8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13.0賬載錯誤處理:

          13.1賬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者,記賬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層呈總經理、財務總監議處。

          13.2賬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財務總監議處。

          14.0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財務總監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4.1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14.2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14.3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15.0解釋權:本制度有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16.0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公司董事長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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