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范本(精選4篇)
為了規范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公章管理制度范本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篇1
第一條依據《北京XX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關于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所有公章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保險柜里,由常務副主任和秘書長共同負責保管。
第四條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暫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保管人,并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時將印章保管手續交回保管人。
第五條經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事項,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其他情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人應填寫"印章申請單",寫明使用原因,報業主委員會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六條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七條開具介紹信、證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經業主委員副主任和一名委員簽字同意方可蓋章。
第八條財務章使用除業主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簽字外,還需一名委員簽字。
第九條所有印章使用,須做好登記并存檔。印章保管人每年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印章使用情況。
第十條未執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印章遺失,應及時在北京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導致印章遺失外,因印章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若保管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在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規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給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條若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應在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慶縣政府小區辦代為保管。
第十五條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展苑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正確使用,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印章管理總負責為業委會全體成員。
第二章印章細則
第三條印章種類
1、公章:國展苑業主委員會公章。
2、職能簽字章:業委會主任的印章。
第四條監印人員
1、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主任負責保管。
2、業委會主任的印章由于涉及本體維修基金的管理,該印章由負責財務的業委會成員保管。
第五條印章管理
原則上不得攜帶印章外出鑒印。特殊情況確需外出鑒印,應告知業委會成員。
第六條印章使用
1、發出的各類文本,須業委會成員半數以上認可。
2、印章使用實行全體委員負責制。
3、任何需要加蓋印章的各類文本應直接存檔。
4、以上各條若沒有按正常程序報備的,鑒印人有權拒絕蓋章,否則,一切后果由簽印人承擔。
第七條印章繳銷
印章丟失,應及時告知業委會全體成員及政府相關部門,以便及時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由業委會解釋。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篇3
第一條為規范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
第四條專人保管、使用時由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時使用公章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請使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諸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咨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經業委會會議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六條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對其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準方可帶出。
第八條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篇4
為了規范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共有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業主委員會秘書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復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復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注明事由并簽字;
2、批準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公章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在申請單上簽字;
4、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6、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復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準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對于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準加蓋公章的人員,并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無須批準人員批準,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筑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復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后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并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以業主大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征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后,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后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無法證明由于他人的責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責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擔。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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