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司法考試法制史知識點-法國的司法制度
1.法院組織。
在封建社會,法國已有獨立的法院系統(tǒng),即王室法院、領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來設立了巴黎高等法院及各省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在訴訟程序上,先適用控告式訴訟,后采用糾問式訴訟。
2.民事訴訟制度。
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實施。法典共2篇1042條。法典的特點有:第一,實行訴訟自主原則;第二,規(guī)定國家機關在某些情況下應干預訴訟;第三,對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第四,在立法技術上,該法典缺乏法國民法典那樣的創(chuàng)造力和想象力。
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施行了長達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民事訴訟法典正式生效。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對1806年民事訴訟法不斷修改的基礎上成就的;在其結構上,是一般規(guī)定與特殊規(guī)定、抽象與具體的雙重結構體系;在其模式上,實行的是當事入主義,訴訟主導權在訴訟當事人;在其內(nèi)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機構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訴權的制度化和具體化、事前程序與審理程序的分離、書證優(yōu)先原則、審級的多元化、緊急審理程序的設置。
3.刑事訴訟制度。
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公布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法典由總則和2篇組成,共643條。這一法典的內(nèi)容特點為:
(1)法典兼采糾問式與控告式的訴訟程序;
(2)確立了起訴、預審和審判職能分立的原則;
(3)關于審判管轄,是按照法定刑來劃分法院的案件管轄的;
(4)法典的許多內(nèi)容和制度來源于1670年的《刑事訴訟法令》(主要規(guī)定了刑事訴訟規(guī)則)
1957年法國頒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典,這也是法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典,分卷首和5卷,共802條。新法典保留了舊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和不少制度,同時也為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求規(guī)定了許多新的原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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