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定期排查制度例文
完善定期排查制度(一):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
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
第一條 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堅持重大節假日、重要政治活動時間和日常定期集中進行相結合的矛盾糾紛排查方法。
第二條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每月召開一次協調會。
第三條 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重點排查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矛盾糾紛;可能導致突發性事件的治安問題;涉及人數較多、易引起群體性上訪的治安問題;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疑難治安問題;可能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問題;以及其他有影響的治安問題。
第四條 實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月報表制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組將本轄區排查處置情況在每月的15日、25日前向辦事處綜治辦書面匯報一次,辦事處每月16日、26日前將本轄區的排查調處情況報區綜治辦。
第五條 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社區和責任部門均應在發現之日報辦事處,并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六條 辦事處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按照“統一受理,集中疏理,歸口管理,依法辦事,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者直接進行調處。
第七條 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中的重點事、重點人、重點戶和重點區域,要密切注意動態,加大督辦處理力度。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應做好詳細的記錄,歸檔保管。
矛盾糾紛信息報告制度
第一條 矛盾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矛盾糾紛; (2)可能導致突發性事件的矛盾糾紛; (3)涉及人數較多、易引發群體性上訪的矛盾糾紛; (4)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疑難的矛盾糾紛; (5)可能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糾紛; (6)其他應予及時報告的矛盾糾紛
第二條 健全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信息檔案、完善調解記錄和處理結果記錄,設立信息報送員。
第三條 辦事處轄區內發現的矛盾糾紛,無論最終是否調處成功,均應在受理當日報辦事處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四條 辦事處綜治辦每個月應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摸底排查,匯總分析,提出預防對策。
矛盾糾紛歸口調處制度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對所有接訪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 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第一條 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婚姻中介、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部門會同當事人所在社區負責調處
第二條 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社區負責調處。
第三條 城市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等矛盾糾紛,由城管所會同當事人所在社區負責調處。
第四條 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社區負責調處。
第五條 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信訪辦牽頭,協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第六條 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派出所(警務室)、司法所、當事人所在社區負責調處。
第七條 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三次以上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辦事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協調調處。
第八條 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辦事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直接調處。
矛盾糾紛下訪、回訪制度
第一條 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對已解決的矛盾糾紛,特別是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可能出現反彈的矛盾糾紛要定期進行下訪、回訪。
第二條 辦事處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要及時了解矛盾糾紛解決后情況以及解決后存在的'有關隱患;了解相關人員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反常情況,對問題解決后的態度,有無新的治安問題苗頭,對解決后的意見等。
第三條 辦事處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對矛盾糾紛進行回訪后,對可能產生其他矛盾糾紛的各種隱患、苗頭、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要認真分析研究,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對有發生新的矛盾糾紛苗頭的,要果斷采取措施,對發生的重大隱患要及時上報鄉黨委、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工委和上級主管部門。
矛盾糾紛督查督辦制度
第一條 嚴格執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貫徹落實省、市、區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決定、批示和指令。
第二條 辦事處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負責梳理各社區反映上
來的情況,并根據不同的矛盾糾紛提出分流處理的意見,告知相關責任部門解決,對發現的矛盾糾紛應及時檢查督促;同時將督辦的情況告知辦事處主要領導。
第三條對督辦的矛盾糾紛處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及時掌握處理進度。
第四條對檢查督辦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案件進行糾正和處理;對違法、違紀的調處人員及時進行處理;嚴重失職的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完善定期排查制度(二):專家定期排查隱患制度
專家定期排查隱患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公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開展,促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長效化,提高公司安全保障程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公司專家定期排查隱患制度。
第二條、基本原則:進一步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揮專家對安全生產的技術支撐作用,建立公司日常自查、公司聘請專家檢查提供生產作業場所安全檢查服務的公司安全檢查制度體系。
總體要求
第三條、公司聘請專家康玉玲定期對企業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建立專家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完善安全檢查制度,健全企業安全檢查制度體系。
第四條、公司與康玉玲老師明確在實施專家定期安全檢查中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商定安全檢查時間、內容等相關事宜。
第五條、公司建立專家定期安全檢查記錄臺帳,詳細記錄每次安全檢查的情況以及整改完成情況。
第六條、公司聘用的專家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開展安全檢查,如實反映公司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提出合理并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或建議,幫助公司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安全檢查不得走過場,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七條、針對公司具體情況,聘用專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每次參與安全檢查的專家1名,其余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協助配合做好每一次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做好專家定期隱患排查臺帳工作。
第八條、專家定期安全檢查應著重于公司生產、倉庫場所事故隱患的排查。主要檢查公司安全設施運行及其完好情況、作業場所安全狀況、安全評價報告與公司實際符合情況、公司各類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等。
第九條、記錄好專家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整改意見;檢查結束后,專家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檢查記錄由專家和公司分別留存,并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條、針對專家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公司建立隱患整改檔案。能整改的應立即組織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實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抓緊整改。對危及生產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停產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按規定上報當地安監部門。
第十一條、專家可針對企業隱患情況,適時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也可于每次專家檢查前,對上一次檢查出的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整改復查情況也應如實進行記錄并存檔。專家定期安全檢查記錄和復查記錄,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統一格式,以便建檔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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