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從制度上解決權力的制衡
您認為深圳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首先應該做哪些努力,怎么樣從制度上解決權力的制衡?
首先是,如何建立獨立公平和公正的法治社會。
非獨立的司法體制,以及不公開不透明的司法運作過程,使得司法領域已經成為一塊封閉的禁地。司法難以起到促進社會公正、公平的作用以及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如果行政系統腐敗,再加上司法系統沒有作為,這樣的經濟環境無法提供高端服務業生存和發展的條件,深圳規劃的前海高端金融服務區以及和香港深入融合就將成為一句空話和笑談。因此,至少要在深圳前海地區,嘗試司法獨立的改革,目前據我所知,已經確定了在商業相關的司法領域進行這樣的試驗,我相信,這是一個合理的適度的起點。
其二是,如何形成對政府的監督,保障民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毋庸諱言,深圳和全國一樣,存在著腐敗問題,甚至是相當嚴重。而腐敗最嚴重的群體,就是黨政干部。歸根結底是,對于權力的監督還不到位。行政越權,或者根本無法可依,民眾的知情權未得到保障,在機制上就很難做到全方位的權力監督。我們應該認識到一個基本的常識,對于權力行使的群體,最有效的監督必然來自該群體之外,黨內的紀檢機關,執行的是自我監督的任務,無法代替外部監督。而且,內部監督造成的成本過大,效率過低,效果不彰,無法與外部監督的全面性、廣泛性、高效率、低成本相比。深圳首先應該越過一個誤區,就是害怕將知情權、監督權交給群眾,家丑不外揚,但是,實際上,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陽光之下,什么也掩藏不住,抵觸透明運作和監督,只能增加社會成本,阻礙改革發展的道路。
其三是,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和地位是我國憲法賦予的',但是,即便憲法本身亦沒有解決一個矛盾問題:黨和人民代表大會之間的關系問題。這個問題恐怕短期內仍是禁區。深圳可以去做的是,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恢復起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成為民主議政和立法的重要和支柱作用。全面實行人大代表普選,讓各個利益的階層的代表能夠在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中起到代言人的作用,形成各階層對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民主辯論和良性博弈的過程,這對于社會平衡發展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中國無需更多的黨派,只要讓各階層有表達的機會,有體現自身主張和價值的機制,中國社會就會更和諧。
深圳在從事這些實驗的時候,有個最近的最好的榜樣可以借鑒和學習,那就是香港。我不是說要學習其多黨制,我指的是其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方面的制衡機制,以及廉政公署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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