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請假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為建立健全學校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規范學校的請假制度,根據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學校實際情況,特別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本制度用于學校所有員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
第三章 請假程序
一、 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部門領導審批,并報人事部存檔。
二、請假期間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 如遇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回學校辦理請假手續的人員應電話向部門主管請假,并通報人事部,并電話或郵件等方式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章 請假規定
一、 學校員工請假,如實填寫《請假單》,由部門領導核定,人事部核準,提交到人事部存檔,否則請假不生效;員工未辦請假手續擅自離崗,均以曠工論處。
二、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三、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請假,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方式向部門領導報知(短息無效),并于事后補辦相關手續,附:有關證明請呈交以此作為請假依據,否則以曠工論處。
四、員工請假1天經部門領導批準同意;請假1天到3天需要人事部主管簽字同意才可生效;請假3天以上(含3天)部門領導核定,人事部核準,經校長批準方可有效;部門領導請假,經校長批準。批準同意后,請假員工將《請假單》提交到人事部,否則請假無效。
五、假滿之日均需到人事部銷假,如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返回工作崗位者,須事先通知人事部及所在部門領導,在回學校后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經批準后補辦手續,否則依曠工論處。
第五章 各類假及規定
一、事假
1、私事假期間,以50元/天扣除,半天假以30元/半天扣除。
2、請假期間適逢公休日,不另補假。
3、事假跨越公休日、節假日時,公休日及節假日不以事假計。
二、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須提供市、縣級以上醫院確診,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且需要和請假申請單一并交由人事部。
2、員工如患急病且需要住院多日的,應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及時向部門領導請假,并于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急診病假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
3、病假期間將以20元/天扣除。
4、無病假條不上班者(又不是請事假人員),按曠工處理。
5、對于頻繁請病假,且對學校日常運作產生不利影響的,學校會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員工進行處罰直至辭退。
四、工傷假
1、因公負傷的員工,應持有關部門的證明、醫院檢查證明和學校人事部出具的“工傷”休假證明。
2、對工傷員工,需定期進行傷情復查,經醫院復查確定痊愈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3、工傷期間工資發放參照學校所在地標準執行。
五、喪假
1、凡學校員工,其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員工料理喪事的,可根據情況給予1至3天喪假(包括節假日)。員工其他親屬去世,學校從人性化角度出發,酌情考慮給予喪假。
2、喪假為有薪假,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六、產假
女職工生育假158天,男職工有20天護理假
七、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
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申請婚假時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和請假申請單(請婚假需提前3天找部門領導、人事部主管、校長簽字)交到人事部備案,方可休假。
8、婚假為有薪假,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八、曠工及周末請假(除喪假、孕產假)按原事假、病假雙倍扣除;每月第一次請假不扣除全勤獎,只扣出當天請假費用,第二次及以上請假次數扣除當月全勤獎,每月允許遲到的時限為30分鐘,當月累計遲到30分鐘及以上扣除當月全勤獎及半天事假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一、本規范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學校其它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二、本制度由學校人事部負責解釋、補充。
三、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四、本制度試用三個月,2016年5月1日起,2016年8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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