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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報告制度細則
一、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沒有發生傷亡或物損的險兆性事故),必須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及時、認真處理、統計、結案。
二、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經理和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應首先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報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上報和虛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負責人報告;集團公司責任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與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部必須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集團公司安全部。
四、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
五、在事故調查中,項目經理部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作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安全事故要及時進行統計建檔,保存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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