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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時間:2023-08-31 13:18:40 調查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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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不同種類的報告具有不同的用途。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1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適用范圍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類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共20種;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于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

          (三)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負傷者或有關人員要立即逐級報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主管部門、分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視傷害程度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項目名稱及所屬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報告人情況和聯系電話;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要按照權限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將事故調查報告于事故發生后5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等級的重傷、死亡等生產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調查組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人力資源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組應當按規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公司組織調查的重傷或死亡事故,于事故發生后2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及相關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公司在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組成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事故的善后處理。負傷人員屬于本企業職工時,善后小組要同時進行負傷人員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事故處罰及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2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3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項目部在建設過程中,因上架工人違規操作造成1人受傷。由公司人事部組織專人對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單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樓區徐州路,是私有制生產經營形式,規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項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層北區作業,因作業需要,在移動腳手架的過程中,因工人違規操作且腳手架下部建渣堆積,造成腳手架重心不穩,發生腳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

          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1、事故發生后,第一項目部門經理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并將受傷工人送至醫院急救,同時對事故發生經過進行了解,并及時向公司領導、人事部進行報告,并等待進一步的指示。

          2、善后處理。事故發生后,由公司領導主持召開公司內部所有在建項目安全協調會,對受傷工人安置工作進行落實。對今后在建項目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如下安排:

          (1)在建項目每周必須進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

          (2)在建項目至少配備一名安全員進行現場巡視。

          (3)工人進行有較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時,必須有專人進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項目需進一步加強獎懲制度的管理力度。

          (5)對發生事故的項目,項目經理必須做出書面檢討。

          四、事故傷亡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中一個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并沒有人員的死亡。

          初步估計這次的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000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違規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工人安全意識較薄弱。

          2、事故的間接原因:現場管理人員監管力度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無現場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六、事故的性質

          經公司人事部調查及分析認定,該是事故是違規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劃分

          1、事故直接責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在移動腳手架作業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按要求移動腳手架,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

          2、事故主要責任人——公司現場負責人

          公司現場負責人,沒有履行好在建項目安全管理職責,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造成人員受傷,屬失職。公司現場負責人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八、整改措施

          該事故發生后,公司內部高度重視,舉一反三,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專項整治,做到防微杜漸,以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4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6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

          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

          (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

          (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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