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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0-07-20 13:41:59 制度 我要投稿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范本

          制度就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而言,它的穩定存在,說明各方的利益之間達成了均衡。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范本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1】

          根據《會計法》和上級有關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x按上級規定設立兼職會計、出納人員,負責所有收支帳務,做到依法立帳、正確核算、嚴格管理。

          二、經費管理

          1、經費管理嚴格按照財經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實行統一管理,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2、建立健全會議報表制度,財務人員每月向局長報送財務報表及財務收支情況。

          三、費用開支報銷程序:開支計劃請示—局長同意—經辦人辦理—辦公室主任核實—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出納付款。

          1、旅差費: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辦公室登記,差旅費報銷實行每月按規定標準填報一次,辦公室主任簽字證明,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后方可報銷,任何人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將按財經紀律從嚴查處。

          2、文英復印費:由辦公室統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趕制的,由辦公室在指定地點統一結算,辦公室主任證明,由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后列支。

          3、通訊費:按區委、*府的文件規定標準予以報銷,超額部分自理;單位電話費、郵寄費憑正規發票和憑證報銷,辦公室具體承辦。

          4、招待費:各種接待,須事前向局長請示,經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經手在標準內開支;標準由局長確定。凡不事前請示或超標開支的由經手人自負。

          5、小車修理費。小車修理由辦公室主任會同駕駛員一同到修車單位修理,商定的修理昆山須事前向局長請示,同意后方可修理。

          6、現金管理: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須履行借款手續,經局長審批后出納方可借款,公事辦完后回單位5天內必須結清手續。出納員要加強現金保管,嚴禁現金丟失和被盜,對現金不存銀行、私自放在辦公室而被盜,后果自負;出納員不得挪用、貪w公款,不能“白條頂庫”,違者予以紀律處分。

          7、工作人員不準用單位資產等為他人或其它單位提供任何擔保。

          8、票據管理。xx使用的票據一律使用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專用據。不得白條收款。購買和使用票據必須建立臺帳,登記經手人,每月結一次帳據,每年十二月底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項清查使用情況,并將結果上報局長。

          9、單位任何經費的開支,未經領導同意,先斬后奏擅自決定發生的費用及白條報銷費用,一律不予以審批報銷做帳。購買辦公物品和生活招待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兩人以上經手。

          10、公共財物管理。財物分為固定財物和日常辦公用品管理。固定財物有小車、辦公桌椅、文件柜、保險柜、沙發、茶幾、空調機、電話機、飲水機、電腦設施等;日常辦公用品有紙、筆、墨水、文具、書籍、電腦打印機耗材等,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并負責日常登記管理。每年底由辦公室對固定財產進行一次清理。

          購置辦公用品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日常辦公用品由各室、股、隊提出計劃,報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部門領用登記。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省*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貴州省人民*府法制辦公室財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研究中心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研究中心預算管理應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每年應根據年度工作計劃、項目預算、資產采購計劃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事項,測算編制收入支出預算,并按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報批。

          第四條 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不得超

          預算安排支出。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由研究中心提出書面報告,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初審,送省*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黨組會研究決定。

          第五條 研究中心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公用支出、項目支出、其他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服務工作需要、質優價優的原則編報。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研究中心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發展規劃,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各類項目的支出應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預算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或其他設施。

          第六條 堅持經費使用計劃審批原則。提出的用款計劃,應符合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用款計劃應對擬用款項目一次性提出經費使用計劃,非特殊情況,不應分次報批。

          第七條 計劃使用經費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用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項目,由計劃使用經費的部門擬定項目用款計劃報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批。

          (二)用款在3000元至3萬元的項目,由計劃使用經費的部門擬定項目用款計劃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省*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

          (三)用款在3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計劃使用經費的部門擬定項目用款計劃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核,在省*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黨組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經辦人員填寫借款單,經研究中心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到財務出納人員處辦理相關借款手續。借款行為應當符合現金管理規定。

          借款人員一般應當在相關工作辦結后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結清借款。

          借款人員調離研究中心,須結清所有借款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借款人員應當為研究中心在編在崗人員,實習人員及上掛、跟班學習、抽調人員不得為借款經辦人。

          財務人員應當定期清理借款,對久拖不結的借款要及時催收,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研究中心負責人報告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研究中心負責人因公借款,須經省*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后,財務人員方能辦理手續。

          第十條 堅持報銷前審批原則。報銷費用原則上要求一個項目一次報銷。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

          第十一條 報銷費用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財務會計審核后,報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批。

          (二)支出在3000元至3萬元的,除常規性的人員工資、社保、醫保、公積金等日常項目外,由財務會計審核并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復核后,報省*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

          (三)支出在3萬元(含)以上,由財務會計審核并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復核,在省*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黨組會研究決定。

          所有報銷票據應先經財務會計審核簽字后方可履行其他審批程序。財務人員應當切實加強對報銷憑證的財務審核,確保憑證完整、合法,內容符合要求、數據準確。

          第十二條 研究中心負責人因公報銷,須經省*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后,財務人員方能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實行公務卡(工資卡)制度。執行公務卡(工資卡)強制結算,對已納入公務卡(工資卡)強制結算目錄的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工資卡)結算;公務卡(工資卡)不能結算的項目,經批準可采用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 對使用現金結算的臨時開支和服務等項目支

          出,原則上不能超過1000元。出差人員在外特殊情況下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按規定程序報銷后,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存入出差人員的公務卡(工資卡)里,原則上不使用現金結算。

          第十五條 研究中心對外支付的各項社保經費、勞務費、購置費、印刷費、暫(預)付款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以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方式結算。

          第十六條 研究中心加強對本部門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各項現金收入應及時入賬,不私設“小金庫”,不設賬外賬。對超過庫存限額10000元以上的現金應及時存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由出納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

          第十七條 研究中心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條 以下經費支出按照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一)差旅費按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府法制辦公室公務差旅審批規定》等規定辦理。

          (二)會議費按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貴州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貴州省人民*府法制辦公室會議費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三)公務接待費按照《貴州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貴州省人民*府法制辦公室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因公出國(境)經費按照國家《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府法制辦公室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五)培訓費按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府法制辦公室培訓費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六)其他費用按照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專項(項目)經費按照《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貴州省省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研究中心的物資購置、印刷費用和購買服務項目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府采購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府采購活動的,應當符合采購目的和質量要求,價格大致符合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研究中心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二十三條 研究中心應加強對各類物品的內部管理,對領取或使用的固定資產建立領用存賬薄,實行“一領一簽”,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固定資產。保管人員要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維修、更換的固定資產,經技術人員確認,報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再進行維修、更換。對確實不能使用和恢復的固定資產,經技術人員確認,報研究中心負責人同意后納入經費使用計劃重新購置,所需經費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研究中心的固定資產不得私用或交由與中心無關的人員或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研究中心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同意后報省*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

          第二十七條 研究中心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各類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每年年底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八 條 研究中心由財務會計負責對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財務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資金管理,做到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九 條 實行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研究中心的支票、銀行印鑒必須分別保管,嚴禁財務會計人員、出納人員一人兼任和支票、銀行印鑒一人管理。

          第三十條 研究中心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十一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新舊財務會計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時由研究中心負責人監交,必要時省*府法制辦公室可派員會同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研究中心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三十二條 研究中心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財務監督體系。研究中心負責人對財務工作負領導責任。省*府法制辦公室會計主管部門對研究中心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三條 研究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研究中心每半年向辦黨組會匯報財務收支執行情況,每年年底向省*府法制辦公室黨組會匯報當年決算和次年預算情況。

          第三十四條 研究中心應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研究中心負責人工作調動或者離職,按有關要求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涉及預算管理和結算管理工作中的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批事項,研究中心負責人在外出學習或掛職、扶貧等工作期間,由省*府法制辦公室指定的臨時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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