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擁軍優屬條例全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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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擁軍優屬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實現擁軍優屬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各部門、各單位要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擁軍優屬組織,及時解決擁軍優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每年1月和8月為全省集中開展擁軍優屬宣傳和國防教育活動月。各級教育、民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宣傳教育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應加強擁軍優屬的宣傳報道,各級各類學校要把擁軍優屬教育作為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不斷增強全省人民的擁軍優屬意識,營造擁軍優屬社會氛圍。
第三條 切實保護軍事設施安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軍事管理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非法侵占軍事用地。對破壞軍事設施、干擾軍事管理區正常秩序、偷盜軍隊財物的行為,公安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條 本著從大局出發,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平等協商,合理解決的原則,妥善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對重大軍民糾紛,主要領導應親自出面,及時調查,妥善處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主動幫助駐湘部隊解決在戰備訓練、執勤、教學、科研、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保障部隊糧油、水電、煤氣等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落實糧價補貼政策;對水、電、氣需要增容的要適當減免增容費。
第六條 部隊在政策規定范圍內開展非生產經營性活動,彌補經費不足,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并在項目、稅收、信息、資金、技術上給予照顧扶持。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隊硬性攤派和集資。
第七條 大力開展智力擁軍活動,從場地、教材、師資等方面為部隊培養軍地兩用人才提供方便。
第八條 部隊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時,地方應依據有關法規優先解決。部隊已經征用的土地,必須確保其使用權的完整,未經國土、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九條 依法維護現役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對嚴重損害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堅決予以制止,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到軍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違章等問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在本省范圍內,無論以何種形式投資修建的公路、橋梁(輪渡)、隧道,軍車一律免費通行。
第十一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及有關服務行業,須設立軍人窗口或掛牌為軍人提供優先服務,有條件的車站、碼頭,還應當設立軍人候車(船)室,保證現役軍人、傷殘軍人優先購票和乘車(船)。傷殘軍人游覽公園(不含園內娛樂場所)和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憑證免費。
第十二條 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配偶,經部隊師(旅)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后,公安、糧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遷移手續。安置到城市的,免收城市增容費。
第十三條 積極做好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已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符合安置和就業條件的,勞動人事部門要積極推薦安置就業,用人單位要為安置現役軍人配偶承擔義務。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對現役軍人的配偶要給予必要的照顧,使軍人家屬優先上崗,優先聘用,對確需下崗的,勞動、人事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負責轉業轉崗培訓,并幫助他們優先實現再就業。
第十五條 城鎮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其家屬所在單位在安排住房時,應當將其計入家庭人員;農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其責任田(地)保持不變;農村義務兵家屬因住房緊缺需要用地建房的,所在村民委員會應從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審批機關應優先批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軍隊轉業干部應當妥善安置,認真培訓,合理使用。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都應積極接收、妥善安置轉業干部和隨調家屬。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組織、人事部門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軍隊轉業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對無故拒絕接收安置的單位,要追究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從鞏固國防、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承擔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城鎮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志愿兵的安置任務。對拒不接收安置人員該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生活補貼,直至上崗工作。
第十八條 積極做好農村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用人單位從農村招聘職工,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農村退伍義務兵。
第十九條 轉業軍人、城鎮退伍義務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同計算為連續工齡,并在工資、福利等方面享受與本單位其他干部職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兩地分居的現役軍人配偶,有關單位應在工種等方面給予照顧,按規定到部隊探親時,所在單位應優先安排假期,報銷路費。探親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子女入學入托,義務教育階段應當按照就近的原則優先安排,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確有困難需在學區以外入學入托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幼兒園應當予以接收。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工作,對需要建房用地和購房的,應當優惠優先辦理,并按規定免征軍隊離退休干部建房的各種費用。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干部(及其無工作的直系親屬)、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醫療,納入安置地區醫療體系,實行統一管理,超支費用由當地財政酌情優先安排。軍事離退休干部按規定隨遷的家屬、子女工作安排、子女的轉學入學,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大力支持并予以落實。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統籌工作。在農村,統籌優待金在農民承擔的鄉統籌費優撫項目中列支,由鄉鎮管理;在城鎮,以縣(市、區)為單位統籌,其標準由各地、市、州自定,各級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省、市、縣都要通過社會捐贈和贊助等方式籌集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統籌優待金和擁軍優屬保障資金要嚴格管理,?顚S谩
第二十四條 認真做好義務兵優待工作,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面要達到100%,優待金總額要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0%以上;城鎮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入伍前有工作單位的,優待金由原單位按其工資的70%發給,入伍前沒有工作的,優待金根據家屬困難程度酌情解決。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在部隊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由家屬戶口所在地優待金發放單位增發優待獎勵金,按以下標準實施:
(一)由軍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的,為當年優待金的100%;
(二)榮立二等功的,為當年優待金的60%;
(三)榮立三等功的,為當年優待金的30%;
(四)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為當年優待金的20%。
第二十六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及革命傷殘軍人、回鄉復員軍人,按照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或者定期定量補助,其標準應當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應調整。上述優撫對象在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基礎上生活仍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優待金中解決;對遭受災害或有其他特殊困難的,應優先給予救濟,保證其生活略高于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 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實行公費醫療,醫療費由縣(市、區)公費醫療機構審核報銷。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本單位公(工)傷待遇,醫療費超支部分,由所在單位解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撫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采取優惠政策、經費資助、技術服務等辦法,扶持優撫對象脫貧致富。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優撫安置經費必須全額保證,按時到位。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優撫安置經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將經費及時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對國家興辦的烈士陵園、光榮院等優撫事業單位的維修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督促檢查。對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紀律處分,違反法律的,依照有關法律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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