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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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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注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三條: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同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四章 委托與承接
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室內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裝修人委托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保修
第三十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在正常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
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傳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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