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師資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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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四條 省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市(州)、縣(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六條 教師資格分為以下七類:
1、幼兒園教師資格;
2、小學教師資格;
3、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4、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5、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6、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7、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為人師表。
第九條 申請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要求是:
1、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申請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申請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茖W校或其他大學?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和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6、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第十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知識,修學過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2、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基本能力,面試、試講合格;
3、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請人員,不需參加普通話測試;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四章 教師資格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在規定的受理申請期限內,由本人向其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湖南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面試、試講情況登記表》;
7、《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可以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8、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必須提供相應層次的教育學、心理學的培訓結業證書;
9、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初步審查。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材料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三條 專家審查。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的認定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任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擬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五條 因學校調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取得其他種類教師資格的人員,應依照法定程序及時申請認定與其新的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六條 資格認定工作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一次,正式受理前,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具體時間如下:
1、受理時間:4月15日至4月30日(春季),10月15日至10月30日(秋季)
2、資格認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后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的'特殊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可以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持學校出具的學業成績單和本細則第十一條第1、2、4、5、7款所規定的材料,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對于材料齊全,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往屆畢業生可以持本細則第十一條第1、2、3、4、5、7款所規定的材料,向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審查其提供的材料后,符合認定條件的,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九條 應屆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持學校出具的學業成績單和本細則第十一條第1、2、4、5、7、8款所規定的材料,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對通過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二十條 除高等學校擬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外,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暫不受理社會上其他人員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以免修教育學、心理學,免面試、試講和普通話水平測試。
第六章 教師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教人[2001]6號)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督處熧Y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均應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遺失,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補發。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持證人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發新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教師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教師資格證書編號和頒發的有關具體事宜,另行規定。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九條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建立教師資格制度有利于教師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的高校應成立“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并組織協調本地區、本單位的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單位的主要領導擔任,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師資(人事)部門,負責日常工作。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按照要求,積極穩妥地做好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第三十條 按照法律規定嚴格教師資格的認定范圍和條件,對擅自擴大教師資格認定范圍,放寬認定條件,隨意更改或變動法定程序,濫發《教師資格證書》及其他弄虛作假的違法、違紀行為,一經發現,依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人[1995]81號)規定的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即行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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