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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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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中所稱的燃氣主管和執行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我市主管部門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執行部門是湘潭市燃氣管理辦公室。
鼓勵節能環保
《條例》中所稱的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條例》提出,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燃氣經營者不得擅自停氣
《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規范燃氣使用
為了保障燃氣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條例對燃氣使用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一是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范。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同時,還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禁止性行為作出規定。
二是明確燃氣用戶的權利。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和投訴。
三是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
保護燃氣設施
為了確保燃氣設施正常運行,保障燃氣持續、穩定、安全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條例對燃氣設施的保護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活動,并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二是明確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同時,還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的保護義務。
三是確立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并明確對改動方案的要求。
確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
為了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并在事故發生后減少損失,條例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確立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明確了有關制度和措施。
二是規定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是明確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四是明確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啟動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還明確了相應的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完善規劃和應急保障制度
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氣應急保障措施是燃氣供應安全的重要保障。條例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和審批程序。同時,還明確了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
二是加強對燃氣設施建設的監管。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三是完善燃氣應急保障制度。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燃氣提價應征求用戶意見
針對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務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條例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提出燃氣提價要征求用戶意見。
一是確立燃氣經營許可證制度。明確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審批程序。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二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等服務義務,并不得有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行為。
三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的責任。管道燃氣經營者承擔有關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暫停供氣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四是完善燃氣定價機制。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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