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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法律援助條例》
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權益,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解讀《法律援助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積極采取措施引導和推動這項工作,其中既包括政府要為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機構保障和隊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調動廣大律師、社會組織等多方面的積極性;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也包括要廣泛開辟資金渠道,鼓勵各方面對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2、“經濟困難”沒有全國統一標準
如何界定“經濟困難”,并沒有一個全國統一標準。
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3、六大民事、行政事項可請求法律援助
公民對下列6種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這6大事項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條例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還可以對此6項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4、五種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條件限制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了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無須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除此之外,條例對受經濟狀況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5、法律援助經費嚴禁侵占私分挪用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法律援助本質上是一種司法救濟行為,因此辦理這類案件被明確禁止收取當事人任何財物。
如果存在收取財物的情形,條例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對于律師的處罰更為嚴重,根據條例,還可以并處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7、律師事務所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將被勒令停業整頓1至3個月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相同的處罰規定也適用于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8、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來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據介紹,目前國家每年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平均每人不足6分錢,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
基于這個原因,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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