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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蘇安全生產條例》解讀
江蘇安全生產條例從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角度,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的監管責任,發揮科技對安全生產的保障作用,充實基層執法力量,立足于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現實問題。這次安全生產條例的制定屬于廢舊立新。原來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經實施十年多,有不少規定滯后于新《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制定新條例是貫徹落實新《安全生產法》的需要,是適應我省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是健全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的需要。以下是YJBYS小編搜羅的新《江蘇安全生產條例》解讀,供參考。
條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根本。條例在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實際,作出以下幾個方面重要規定:
1、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在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四條第二款。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第十三條
3、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4、明確我省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粉塵涉爆、涉氨制冷等行業和領域內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總監制度。第十七條
5、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
6、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自主選擇存繳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三十二條
7、根據我省實際,將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行業納入高危行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急救援等方面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二、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條例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安全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綜合監管部門及安委會的職能做了細化規定。
1、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七條
2、厘清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第五條、第三十四條
3、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職責。第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
4、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為使先行先試的改革于法有據,保證安全監管執法有據,條例在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同時,明確納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范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受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三、強化科技對安全生產的保障作用
1、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第二十二條
2、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快應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條件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生產過程智能化控制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第三十一條
3、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內容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按照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規定,條例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設定了七條處罰條文,并在上位法幅度內提高了處罰下限,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加處罰款,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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