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釋義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對于社會的和諧有著重要的意義,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釋義”,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釋義】 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
一、立法目的
今年,我國一些地區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場突如其來的重大災害。打贏防治“非典”這場硬仗,既要依靠科學,又要依靠法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正是在這一特殊的背景下,在較短的時間內制定出臺的。
從前一階段“非典”防治工作暴露出來的問題看,我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還不夠健全,在應急處理工作中還存在著信息不準、反應不快、應急準備不足等問題。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條例。一方面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一些制度具體化,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應急的特點,設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特別是把黨中央、國務院對防治非典所采取的一系列堅決、果斷、有效的政策措施,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條文化、規范化,從法律角度進一步確立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快速處理機制,并強化了相應責任,提高了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反應能力。這樣,既為打贏防治“非典”這場攻堅戰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據,而且為今后各級政府及時有效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應急法律制度。
本條例始終將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作為立法的主線,在預防與應急準備、報告與信息發布、應急處理和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
二、本條例與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關系
在傳染病控制方面雖然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規范,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一些規定還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本條例是以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為基礎制定的。由于本條例是對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具體化,因此,對本條例的貫徹實施的同時,也要認真學習貫徹與本條例有關的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職業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等相關的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條例共同成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依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釋義】 本條是關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界定即調整范圍的規定。
一般來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經反復研究論證,本條例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界定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據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突發事件具有突發性。它是突然發生的,是突如其來的,一般來講,是不易預測的事件。例如,目前在我國一些地方發生的非典型肺炎,就是突如其來的公共衛生事件。
二是,突發事件具有公共衛生的屬性,它針對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會群體。它的范圍包括:重大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重大的傳染病疫情是指,傳染病在集中的時間、地點發生,導致大量的傳染病病人出現,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平常的發病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多個共同臨床表現患者,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這種疾病可能是傳染病,可能是群體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種中毒。
中毒是指,由于吞服、吸人有毒物質,或有毒物質與人體接觸所產生的有害影響。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是指,由于食物和職業的原因而發生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三是,突發事件對公眾健康的損害和影響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即,我們判斷一個發生了的事件是否為突發事件,除了要看其是否具備前兩個特征外,還要看該事件是不是屬于已經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事件,或者從發展的趨勢看,屬于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突發事件發生后,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設立、組成及其職責,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規定。
一、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設立、組成及其職責
為了便于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進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有效地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建立統一、高效、有權威的應急處理機制,設立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并對該機構的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加以明確。因此,條例設計了中央和地方兩級突發事件應急體制。本條規定了中央一級的應急體制。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以下內容:(1)國務院要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2)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組成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3)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總指揮;(4)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1.關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本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在什么樣的情況下需要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絕不能被簡單看成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它所帶來的是一個社會問題,它的后果是會帶來社會危害。因此,需要由政府來承擔領導責任,領導各個政府組成部門,各自履行職責,進行防治和應急工作。當在全國范圍內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發生突發事件時,國務院應當成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如,針對這次全國較大范圍內發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國務院專門設立了全國性的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國的抗擊非典型肺炎的工作。
二是,在什么時候,或者什么條件下需要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突發事件發生后”這幾個字,非常重要,它指明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應當在何時設立。這就是說,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是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才設立的,是一個“戰時”應急的、臨時性的機構,平時并不存在。
2.關于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單位。
指揮部是進行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的統帥部,它需要指揮各個職能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履行自己的責任。因此,指揮部應當由有關部門組成。本條規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組成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紤]到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可能涉及的部門不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指揮部的組成單位也應該有所不同。需要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具體部門。
3.關于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職責。
條例規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因此,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是指揮部的職責。所謂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就是將不相隸屬的部門與單位,重新整合,在統一的號令下,履行各自的責任。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之間更多體現的是相互之間的配合,相互之間的支持,正是這種相互配合與支持,凝聚了力量,才能保證應對和戰勝突發事件所造成的癔病和危害。
二、關于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如前所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主要體現在對公眾健康的影響方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當然要承擔預防與救治的責任。但是,公共衛生事件不僅僅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它還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做好工作。我們強調部門之間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進行協作,并不意味著彼此之間可以互相替代,那樣將會造成混亂。各部門仍然應當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突發事件發生后,省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設立及其職責,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規定。
根據本條例設計的中央和省兩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體制,本條規定了地方的應急處理體制。本條共有三款,不僅規定了省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設立、組成及其職責,還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并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單列一款。
一、關于省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設立及其職責
1.省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設立。
條例規定了中央和省級兩級指揮部的設立,為什么地方只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突發事件發生后,需設立指揮部,而沒有規定省以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指揮機構?這主要是因為,突發事件本身就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事件。因此,當在一個省轄區內發生突發事件時,盡管可能只發生在一或兩個縣,但是其社會影響是巨大的,需要由省級政府進行指揮,以強化指揮力度。而設區的市、縣、鄉級政府由于自身的醫療救助能力和物資儲備能力和科研技術能力的限制,實際上很難領導和指揮應對工作。另外,對省內發生突發事件,由省級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可以有效地切斷傳染源,避免向鄰近的縣、市傳播。因此,在省級政府設立應急指揮部是完全適當的。
2.省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職責、總指揮人選。
突發事件發生后,最主要的是對事件的應急處理進行統一領導和指揮,馬上做出應急反應,并根據需要,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使應急處理工作有序地展開。因此,必須明確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職責。本條規定,省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職責是,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為保證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權威,總指揮必須有權威。從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其他工作的經驗看,明確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負責是非常重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負責人任總指揮,有利于省里通盤考慮,便于調度和協調,有利于應急工作的順利開展。據此,條例規定,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總指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
二、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理的主要力量,其職責就是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三項主要工作:一是,開展調查工作,即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或者自行對事件發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地域范圍、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及發展趨勢進行調查。二是,采取控制措施,即根據突發事件的情況,采取現場控制措施,如保護現場、保護水源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三是,進行醫療救治工作,即對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三、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如前所述,突發事件發生后,除衛生部門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之外,其他部門也必須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工作。如,救治藥物、醫療器械的供應,隔離區域的劃定、社會及市場秩序的維護等等,都需要有關部門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沒有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是無法正常進行的。因此,本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釋義】 本條是關于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的方針和原則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的方針;二是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貫徹的原則。
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的方針
本條規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這是我們減少各類突發事件的保證,是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前提。
預防為主,是我國衛生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我們在許多工作中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突發事件是突然發生的,很多具有不可預見性,但是突發事件并不是完全不可以預防的。如果全社會的公共衛生意識能夠得到極大的提高,將講衛生當成自己的自覺行動,那么許多傳染病就有可能不會暴發;如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完全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注重食品的衛生與安全,那么食物中毒就有可能得以避免。因此,防重于治。條例的規定,不僅僅是針對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處置,更重要的是防止、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因此,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對各類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進行分析、預測,有針對性地制定應急處理預案,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常備不懈,這是說,對突發事件的防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能臨時抓抓,而是必須堅持時時抓,常抓不懈,才能奏效。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不僅是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也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
二、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貫徹的原則
本條規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要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在這次抗擊非典型肺炎斗爭中提出的要求加以規定的。
統一領導,是指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的各項工作中,必須貫徹統一領導的原則。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總指揮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都要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工作方案以及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作出的部署,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各項與本部門有關的應急工作。
分級負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突發事件有全國性(包括跨區域的)和區域性之分,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性質分級負責。全國性的和跨省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中央負責,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屬于地方突發事件的,由地方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要設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二是,在實踐中,突發事件有按照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嚴重程度劃分級別的做法,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分級負責。具體的級別劃分和處理,在應急預案中規定。
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是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的前提。這就要求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正確的、果斷的措施,處理所發生的事件,不可優柔寡斷、玩忽職守,貽誤戰機。應該積極主動地作出反應,立即了解情況,組織調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依靠科學、加強合作,是指處理突發事件要尊重、依靠科學,各有關部門、科研單位、學校等都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這次防治非典型肺炎,醫療衛生機構積極救治病人,軍隊和地方的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積極尋找病源和醫療診斷辦法,采取措施,想方設法切斷傳播途徑,向群眾進行宣傳,動員全社會,共同抗擊非典型肺炎的戰斗取得了很大成效,依靠科學、加強合作是重要因素。因此,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于各級政府在平時應當建立應急儲備的規定。
正如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那樣,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一定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我們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目的是使我們在突發事件突然來臨的時候,在科研、人員、物資、心理等方面有充分的準備,來應對各種緊急情況。俗話說,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沒有充分的物資和人員的儲備,我們就不可能具備應急能力,更不可能取得勝利。
本條在如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突發事件應急儲備工作的組織者和責任人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醫療機構的建設、藥品的開發與儲備、資金的調轉,等等。它由公共衛生問題而引起,以解決公共衛生所引發的問題為核心,但應急工作本身不能僅僅被看作是公共衛生問題,它實質上是社會管理問題。既然是社會管理問題,那么將其組織職責和管理職責賦予政府而不是具體的部門就是必然的了。將政府作為第一責任人,并不是說具體的業務部門就沒有責任,有關部門恰恰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而將政府作為第一責任人,將使政府更加重視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二、關于具體儲備的內容
1.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
對任何突發事件的防治都必須尊重其自身的發展規律,而規律本身是一種客觀事物,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如果我們想戰勝病毒,就必須首先弄清病毒的特性,尋找它的致命弱點,研究我們的殺手锏。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依靠科學的力量來進行,因為既然病毒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就只能用客觀的方法來應對,而不能僅僅依靠主觀想像。換一個角度來說,開展科學研究是一種應急工作的智力和能力儲備,也許在平時,人們會認為投資到科研不會像投資其他商業領域那樣會帶來可預見的回報,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加強防治方面的相關科學研究,當突發事件降臨時,我們可能會遭受比科研投入要多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損失。因此,條例強調各級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就是為了強調科研工作在應急處理工作中的極端重要性。
2.建立有關的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各類突發事件本身具有不同的特點,需要的具體儲備也有所不同。但是,不論是傳染病暴發、還是出現重大食物或職業中毒事故,控制疫情或者事故后果的擴大都是首要目標。因此對物資、設備等硬件和技術、人才等軟件的儲備就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這些儲備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一是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監督檢查、監測檢驗的能力與設備;二是進行傳染源隔離、衛生防護的用品和設施;三是進行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等有關的疫苗、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等;四是,技術和人才資源的儲備,這也是最重要的儲備。因為,如果沒有好的人才,再好的設施、設備和物資都不可能形成預防和救治能力,也不可能達到儲備的目的。因此物資與技術和人才的儲備,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技術與人才的儲備必須要有長遠的眼光,切不可急功近利。國家需要有一支應對突發事件的技術力量與人才隊伍,將其納入儲備的目的就是,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國家可以在第一時間內派出專業處置人員,運用最新技術予以處置,以減少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三、關于儲備經費支出
條例規定,儲備經費的支出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我們前面已經分析過,應急儲備應當由各級政府承擔責任,自然應當由各級政府承擔經費支出。需要引起重視的是,這是一項日常性的支出,絕對不能理解為只有發生了突發事件,政府才拿出這筆經費,因此各級政府要將這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一些邊遠、貧困地區由于經濟水平和能力所限,對組織突發事件應急儲備工作在財政上有一定的困難,國家對這一部分地區將給予財政上的支持。具體的支持方式,將由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地區以及不同情況予以確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開展有關突發事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基本政策的規定。
突發事件是對人類健康的威脅,是全球共同面對的威脅。我國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建立起了越來越緊密的聯系。因此,我們不能將在我國發生的突發事件簡單地看作是國內問題,也不能將在其他國家發生的突發事件看作與己無關。作為世界大家庭的成員,既要對本國人民的健康負責,也要對世界其他國家人民的健康負起應有的責任。突發事件的實質是一場災害,不管是在亞洲暴發的非典型肺炎,還是在歐洲發生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的核泄露事故都是整個人類的災難。因此,加強國際合作,協同作戰是非常重要的。
為了更有效地預防、控制和處置突發事件以及降低突發事件所帶來的危害,國家鼓勵開展有關突發事件的國際交流,主要是在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等方面的交流。這種國際交流既包括政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也包括與國際組織和民間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我們希望看到,全世界的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能夠共同努力,消除突發事件發生的隱患,降低其造成的損害,為全人類造福。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突出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的規定。
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而政府的領導與指揮首先就是對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的領導與指揮。因此,政府的責任就必然要分解到一個或者幾個不同的部門來承擔。比如,政府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職能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對市場價格的管理職能由物價管理部門承擔,等等。政府有關部門需要明確責任,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完成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理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突發事件與其他事件有所不同,它所引發的是一個社會災害,涉及到的問題方方面面,非常復雜。同時,盡管突發事件有許多很難預測,但是并不是不可預防的,這就需要整個政府組織機構共同協調運轉,才能達到預防突發事件發生和控制危害程度的目的。以我國部分地區發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為例,這是一起典型的突發事件,盡管發生的是一種傳染病的疫情,但是承擔控制疫情責任的并不僅僅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而是政府有關部門齊上陣。因為,此時需要面對的不僅僅是醫療問題,還包括醫療設施的配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儲備及其運輸、對社區及流動人口的管理、對公共場所以及環境的消毒甚至于對市場日常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等等。這就需要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切實負起責任,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如生產和市場主管部門要組織好應急物資的生產和調度,保證供應;交通部門要加強對交通工具消毒并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切斷傳染渠道;運輸部門要安排好應急物品的運輸等等。只有各有關部門都切實履行了職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才能真正順利地進行。
“責任明確”是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的重要目標,建立責任制就是要明確責任,只有明確責任才能做到互相配合,才能形成合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預案,將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建立完善的責任制。制定有效的規范與措施,保證每一項具體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和作出貢獻的人員以及致病、致殘、死亡人員進行表彰獎勵、補助和撫恤政策的規定。
本條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
按照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突發事件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因此,突發事件發生后,不管是傳染病暴發、流行,還是重大食物或職業中毒事故,其結果都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因此,在預防和控制以及醫療救護過程中,醫療衛生人員都將成為主力軍。他們在遏制事件的發展、救護病人過程中都要與造成人體傷害的病毒、有毒物品接觸,實質上是處于危險之中,極易對其身體造成傷害。因此,對這一部分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和保健津貼,實際上是一種補償,既體現了政府對他們的關心和愛護,又有利于他們開展工作。
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醫療衛生人員既包括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也包括從事疾病預防和控制的人員以及從事突發事件監測的人員。
二、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突發事件的發生,其結果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的損害,實質上牽涉到社會每一個成員的利益,引發的是社會問題。因此,參與突發事件處理的人員就不僅僅是政府工作人員和醫療衛生人員,還包括社會上方方面面的人士,比如志愿者、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生產經營企業的職工,等等。對所有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不論他在什么崗位,從事什么性質的工作,人民政府都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這表明了政府對公民積極投身到社會公益活動中的精神的肯定。它有利于在社會上樹立“國難當頭、匹夫有責”、“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良好情操和崇高的道德風尚,真正樹立起團結一致、萬眾一心、眾志成城的精神氣概,從而依靠社會力量戰勝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三、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如前所述,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本身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參與應急處理的人員面對的可能是傳染病的病毒,也可能是引起中毒的有害物質。這些人員在從事對應急事件的預防、控制或者救治過程中,自身健康極有可能造成損害,這些人員與一般患者的最大的區別在于,他們是由于參加應急處理工作,履行自身的職責而致病、致殘甚至死亡的。換言之,他們是為了救治患者而使自身成為患者,甚至獻出了生命。對于這些因公致病、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門規定予以相應的補助和對死者的家屬予以撫恤,這種補助和撫恤既是對他們工作中身體所受傷害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他們工作的肯定。對于因其他原因而在突發事件中身體受到傷害的人員,國家也將按照實際情況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經一定程序制定的處置突發事件的事先方案。根據本條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為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衛生部作為管理全國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實施。衛生部制定的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做到兩點:一是要做到分類指導。所謂分類指導,就是對不同性質的突發事件制定不同的應急預案。二是要做到快速反應。所謂快速反應,就是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馬上可以啟動,應急處理機制馬上可以作出反應。換句話說,就是應急預案能夠保證做到信息渠道通暢、反應機制靈敏、指揮系統有效、應急準備充分。
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本條也提出了兩點要求:一是要依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建立統一、高效、有權威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體系的基礎,所以,各地要將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融入到本地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去,確保其保持正常運行狀態。二是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是一般性的、共同性的制度、內容、程序、方法等,它帶有普遍性,但是,各地情況不同,遇到的問題不同,存在的困難也不同,所以,要根據自己的特點,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釋義】 本條是關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應急處理工作。不同突發事件所組成的應急指揮部的成員可以不一樣。但是,每一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必須列明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部門,并明確各個部門的具體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在日常工作中,要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并及時發出預警;突發事件發生后,也要對已經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跟蹤監測,掌握其變化情況,對可能出現的趨勢和問題及時進行預警。在應急預案中,要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預警等級,報告程序和時限,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應急處理機制能不能及時啟動,應急措施是否有效,關鍵要看突發事件信息渠道是否暢通。信息不準,反應可能出現錯誤;信息不快,反應就會延誤。所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要形成制度,明確責任,明確時限,明確渠道,明確程序,明確主體。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由于突發事件的種類不同,根據專業機構的不同性質,明確對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機構,并規定其任務,可以保證對突發事件的有效監測和預警。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突發事件有大有小,有輕有重。所以,不同性質、不同范圍、不同危害程度的突發事件,采取的應急處理方式,動用的應急力量,實施的應急措施是不同的。將突發事件分為不同等級,并按照不同等級制定不同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可以最有效地應急處理突發事件。
六、突發事件的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應急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對突發事件的預防措施,還應當包括對不同種類突發事件發生后的現場控制措施。
突發事件種類很多,其預防措施、現場控制手段也不盡相同,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器械以及技術等也不一樣。根據不同情況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和現場控制方案以及物資儲備,并建立合理的物資調度制度,對防范突發事件十分必要。應做到有備無患,否則,將措手不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離不開專業人員,從現場處置、醫療救護到科研攻關,等等,都需要一大批經過專一門培訓的專業人員。把專業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長期工作,從長計議,并加強經常性培訓,才能保證這支隊伍能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釋義】 本條是關于修改、補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應對方案。條例第十一條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內容作了七個方面的具體規定,這七個方面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由于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所以,突發事件的變化往往超出人們事先的設想,這就需要我們審時度勢,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修訂、補充應急預案,使應急預案更好地適應新的形勢,指導應急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釋義】 本條是關于做好日常工作,防范突發事件和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教育的規定。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但是,做不做突發事件防范工作,結果是大不一樣的。有的突發事件,經過積極預防是可以避免的;有的突發事件,經過有效控制是可以減少危害的。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功夫在平時,日常的傳染病預防和其他的公共衛生工作是防范突發事件的基礎,也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基礎。日常的公共衛生體系的管理和技術水平直接關系到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效果。我國現行的許多衛生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對傳染病預防和公共衛生工作均有明確的規定,應當切實貫徹落實,提高我國公共衛生的整體水平。
應對突發事件,公眾參與是基礎,從對突發事件的防范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沒有群眾的參與是無法順利完成的。突發事件發生后,往往會引起公眾的恐慌、猜測在至影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公眾進行有關突發事件的專門教育,增強群眾的認識,提高群眾的心理承受能,和自我防范意識,使之具備一定的應急常識,能夠積極主動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真正做到群防群治,從而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知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職責的規定。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是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是對這一工作方針的具體落實。由于突發事件的突然性及難以預見性,只有建立一個完善的預防控制體系,才能及時發現突發事件,準確判定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危害程度,體現“信息通、反應快”的要求,為有效處置突發事件奠定良好的基礎,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方面的職責,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國家,國家的責任是建立全國統一的預防控制體系。包括兩方面內容,在硬件方面要建立統一的工作機構;在軟件方面要有統一的工作要求。為什么要建立全國統一的預防控制體系呢?這是因為大部分突發事件發展速度快,危害范圍廣,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短短的幾個月就蔓延到全國26個省份,造成數千人被感染。建立全國統一的預防控制體系有利于從總體上把握突發事件的全面情況,同時保證高效率、高質量追蹤突發事件的發展。其次,是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由于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的建立需要必要的財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只有政府有能力承擔起這項工作,因此條例把建立和完善監測和預警系統明確規定為政府職責。監測系統的作用在于保證及時發現突發事件,預警系統的作用在于保證及時報告和通報有關信息。第三,明確規定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分為兩方面,一是指定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需要強調的是,監測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不同類別的突發事件需要不同的監測機構,被指定的機構在設施、人員等方面都應該具備相應的水平。二是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了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工作的規定。
突發事件的發生常常是突如其來的,是不易預測的。但是,任何事件的產生和發展都是要經過一個過程的。進行日常監測和及時預警可以使人們及時發現突發事件產生的苗頭及其發展趨勢,可以在突發事件來臨時為人們贏得一定的時機,及時制定、采取應對措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危害。因此,監測與預警工作的落實與否直接關系到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成敗。
監測與預警工作的具體要求是:
1.根據重大的傳染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突發事件的類別進行。
2.監測計劃的制定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有的放矢。如對重大的傳染性疫情的監測,要根據不同傳染病發病規律、傳染源傳播途徑、易感人群的環節等制定相應的監測方案。
3.運用監測數據,進行科學分析,綜合評估。
4.及時發現潛在的隱患。
5.按照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立應急儲備制度的規定。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應急預案的內容,其中規定了應對突發事件應當具備的物資等儲備,本條是與第十一條本對應的。
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目的是使我們在突發事件來臨時,有充分的物資儲備,以便應對各種緊急情況。物資保障不充分,應急工作就會受到影響,就不可能取得全面勝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因此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承擔物資保障的職責。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作,如綜合計劃部門要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計劃,財政部門將儲備經費的支出列人政府財政預算,藥品管理部門要儲備應急必需藥品和醫療器械,交通部門安排好應急物資的運輸,等等。只有各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才能保證一旦突發事件發生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連應的傳染病?漆t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急救醫療網絡建設和傳染病?漆t院要求的規定。
突發事件發生后,往往會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嚴重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突發事件引發的人員傷亡具有兩大特點,一是在短時間內傷亡人員數量較多;二是病情嚴重,如傳染病的暴發、流行,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這就要求有一支反應快速、專業化、能應對復雜局面的急救醫療隊伍,提高救治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針對突發事件的特點,建立健全的醫療急救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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