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競合責任書
【摘 要】我國法律在處理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問題上是承認兩者的競合的,并賦予受損害一方當事人自由選擇權。但實際上這一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方面也出現很多問題。
【關鍵詞】責任競合;侵權責任;合同責任
責任競合,是指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律責任要件的情況。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競合指的是,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合同義務構成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也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
一、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原因
羅馬法時代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不作區分,兩者同歸不法行為。查士丁尼時期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才開始逐漸分離,并形成自己的一套體系。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侵權責任法與合同責任各自獨立并且不斷擴張,侵權責任法逐漸滲入本屬于傳統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在我國,出現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競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即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他人的`法定權利,構成侵權。
2、“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即侵權行為導致違約責任的產生。
二、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區別
侵權責任立足于侵權法上,違約責任是建構在合同法之上,兩者存在明顯區別。
首先兩者保護的權利性質不同,侵權責任保護的主要是絕對權,包括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違約責任保護的當事人約定的以合同為基礎的債權,債權為相對權。其次,歸責原則不同。我國違約責任通常采用嚴格責任,特殊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主,無過失責任原則為補充。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侵權責任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涵蓋間接責任。侵權責任即可以用財產責任來承擔,也可以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回復名譽等來承擔;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像違約金、強制實際履行等為主。
三、有關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主要代表學說
關于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競合的理論,學界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其中比較著名的理論有以下:
。ㄒ唬┓l競合說
法條競合最初應用于刑法學中,后該學說被引用到民法學界。該學說認為,侵權責任為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性責任,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關系由當事人約定的。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所以當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應按照特殊優于一般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法國、日本的學者比較青睞這一學說。但筆者認為,將合同法與侵權法的關系界定為特殊法與一般法并不科學,且并不能很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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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競合說源自羅馬“訴的競合”學說。該學說認為,當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受損害一方當事人擁有兩個請求權:基于合同關系請求要求賠償違約責任的權利和基于法律規定要求賠償侵權的責任。這兩個請求權當事人可以擇一選用,也可以兩者并用,甚至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轉讓與他人。
德國民法比較青睞于該學說。這種學說容易引發“一事多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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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規范競合說認為,因只存在一個違法行為,故當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只享有一個請求權。由于這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了兩個不同法律基礎:契約關系、侵權關系,當事人可以在這兩個基礎中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來使自己的損失得到賠償。
我國民法學家王澤鑒認為該理論即符合當事人利益,又避免了請求權自由競合學說的缺點。
四、對我國法律關于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競合的完善建議
。ㄒ唬┏姓J兩個請求權有條件并存
筆者認為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問題上,若當事人在選擇一個請求權后仍無法彌補自身損失,應賦予其自由選擇權,從而有效彌補原請求所無法實現的損失。但并非兩個請求權是自始自終并存的,應視情況而定。如果當事人通過一種請求權可以得到救濟與補償,另一請求權自行消滅;若當事人先前行使的請求權不足以彌補其全部損失時可允許再行使其他請求權。如此,即可以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同時又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ǘ⿺U大第一百二十二條的適用范圍
正如上文所述,造成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因在復雜多樣的社會生活中不勝枚舉,而僅從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的角度來對這種競合責任進行明文規定,顯然遠遠不夠。在此,筆者建議擴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適用范圍,使之即包括違約的侵權責任也包括侵權的違約責任。
(三)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
每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衡量者。法律應當在立法時留有余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賦予當事人一定的自由選擇權。在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允許當事人選擇允許當事人如何適用法律。這里的如何適用法律不僅是說只允許選擇一個救濟方式,還包括當事人在當事人已經選擇一個救濟途徑后不能完全彌補自己的損失還可以選擇另一個救濟途徑。且當事人在合同當中對此的合法約定也應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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