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的心得體會
當我們對人生或者事物有了新的思考時,可用寫心得體會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這么做能夠提升我們的書面表達能力。那么心得體會該怎么寫?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法律的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法律的心得體會1
在大學期間,我們開設了大學生法律基礎課程,對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認識,現在工作了,走上工作崗位也真正的領悟到了法律的深層次內涵,也對法律有了理性的認識,通過參加公司的一些法律學習使我的法律意識產生了質的轉變。在每次學習結束后,我都靜下心來,參照課本,對照筆記,聯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觀看普法宣傳節目,感覺到在法制建設方面,還有很多需要學習,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考慮。
在學習過程中,我們通過不同渠道了解了很多鮮活生動的案例,使我理解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理論,掌握了基本的法學知識,理解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規范,提高對法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們做為國營企業的一名管理人員,作為21世紀的中國的建設者,我通過學習加強自我修養,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
通過學習經濟法規,學習合同法,學習婚姻法,學習教育法。是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們的權利和義務,使我們能夠在日后的學習工作生活過程中正確的行使我們的權利,正確的履行我們應盡的義務。在學習工作過程中,更能正確地遵守法律規定,使我們更能夠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擾,保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促進和規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正確的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問題。公平交易,平
等??,在生活過程中,遵守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同時我們還學到了國與國之間的法律,這些法律所規范的范圍不僅僅在國內,而是規范國際關系。了解了如何處理國際關系。
作為一名國營企業的員工,要不斷努力家強公民意識,法律意識的培養,樹立人民公仆的法律義務感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通過學習,在我們心中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認識了法的功能,懂得了法律是整個社會的調解器的功能。懂得了法律在社會中的全面調解功能,我國法律的調解范圍已經涉及民主保障、社會管理、經濟協調、文化科技發展、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人口控制、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
學習法律常識,普及法律,刻不容緩。
關于法律的心得體會2
近段時間我一直在認真地學習《勞動合同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感到受益匪淺,增加了對這部法律的認識和理解,感覺一部好的法律,不僅是一種規則,也是一場革命,它是國家進步的支撐點,也是社會前行的鋪路石。首先,關于《勞動合同法》
在中國的勞動關系中,不簽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者隨意離崗,勞資雙方沖突不斷加劇,勞動爭議數量近十幾年間上升20倍以上,群體行爭議、上訪、信訪案件每年多達六千萬至八千萬以上,貧富差距大,社會安定程度呈下降趨勢,農民工的權益受剝奪、受侵犯。而《勞動合同法》恰恰是在總結了我國的立法經驗,借鑒國外的成熟做法,根據勞動關系中的突出問題,開門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實際的好法。《勞動合同法》的主要亮點:
一是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強資本,弱勞工是最最典型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正是勞動者、弱者的權益,但也絕對不是但方面的保護和過度保護,而是通過恰當、適度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在勞動關系雙方面都保護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在中國的勞動關系中,不簽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者隨意離崗,勞資雙方沖突不斷加劇,勞動爭議數量近十幾年間上升20倍以上,群體行爭議、上訪、信訪案件每年多達六千萬至八千萬以上,貧富差距大,社會安定程度呈下降趨勢,農民工的權益受剝奪、受侵犯。而《勞動合同法》恰恰是在總結了我國的立法經驗,借鑒國外的成熟做法,根據勞動關系中的突出問題,開門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實際的好法。《勞動合同法》的主要亮點:
一是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強資本,弱勞工是最最典型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正是勞動者、弱者的權益,但也絕對不是但方面的保護和過度保護,而是通過恰當、適度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在勞動關系雙方面都保護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動者。
二是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將民辦非企業納入,對事業單位做了靈活處理,規范了勞動合同的形式,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定立中的責任,對事實勞動關系作了明確的處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進而解決了因勞動合同不穩定,造成
勞動者心態不穩、素質低、質量低、用人單位不愿培訓等弊端,從根本上解決了勞資雙方的矛盾關系,對于推動企業以及社會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的深遠的歷史意義。
以上就是我通過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然后,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細節技術保證的。如果一個國家更依賴法律和專業機構來保護普通人,好心人才會越來越多。事實上輕易指責一個社會的道德滑坡過于武斷,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事在我們的社會每天都會發生,因為救助他人而犧牲的人更是不勝枚舉。尤其當時的心態,他們都會說這沒什么,換了誰都會這樣做,這就是人類的一種天性。我們的法律規則中對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行為有著明確的褒獎條例,對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人員也有著詳細的保護措施,只有這樣,才會使得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事跡越來越多地延續下去。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及現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于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經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后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于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么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于法律理論現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范性,它是法學區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范不規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么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松散性的呢?還是制成規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后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于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分于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后就是依據法律的正義性。同時,現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F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于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職業。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么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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