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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的倫理原則
在心理治療的過程中會涉及到倫理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心理治療的倫理原則,歡迎大家分享。
心理治療的倫理原則
“不傷害”原則
主要體現為在治療過程中不讓患者身心受到傷害。醫學倫理更多考慮的是身體方面的傷害,而心理治療包括精神科醫療,可能還要考慮到對患者心理方面的傷害。任何臨床決策都應當避免對患者的傷害,包括當前的和永久的傷害,也許做法本身是為了患者的最大利益,使患者的急性期癥狀盡快得到控制,減少對其近期的傷害,但是要考慮到非自愿的醫療措施是否會導致患者心理上的永久傷害,使患者對整個精神醫學服務體系不信任,導致其以后如果再次發病不敢主動尋求專業幫助,這樣的永久傷害可能會更大。
“行善”原則
是指任何臨床決策都應當以患者利益最大化為準則。尤其是家屬或患者的選擇明顯不利于患者本人時,要與其進行溝通。溝通的出發點就是要考慮患者利益最大化,以此為基本準則。什么是患者真正利益所在?尤其是當患者自主權和健康權發生沖突時,如果當患者在疾病狀態時認識不到自己有病,而且此疾病又非常需要藥物的控制和干預,需要有程序正義加以平衡,臨床實踐中主要體現為非自愿醫療。因為是違背患者意愿實施的干預,一定要有嚴謹的程序設定來保證干預沒有違背患者最大利益,而且應有一定的救濟措施,即在確實影響了患者利益后,可以通過救濟來取得一定程度的糾正。
“自主”原則
經常會被心理治療師或精神科醫生忽視,它主要是指尊重患者的自我決定;颊邠碛凶栽傅、不受外界干擾或免受不需要的干擾而做出個人選擇的權利;颊叩淖晕覜Q定應當是絕對的,哪怕是一個重性精神病患者、處在急性發病期,臨床上所謂“無自知力”的患者,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其自我決定權也應當是絕對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患者自我決定的能力嚴重缺失甚至喪失,也應當從患者利益最大化出發,代替患者做決定。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對患者病情、決策能力的判斷,程序的設定等。這就是《精神衛生法》的“自愿”原則,即任何一位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病期,其決定都是以自愿作為基本原則,非自愿一定是屬于其中的特例情形,有嚴格條件限制。在臨床實踐中“自主”原則主要體現為知情同意,其主要成分:一是提供給患者的信息一定是充分的,讓其知曉;二是建立在患者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基礎之上,即患者是一個有決策能力的人;三是患者的知情同意一定是自愿、自主的,而不是被強迫或誘導的。這在醫學倫理中是一個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
要求以公平合理的態度對待每位患者、患者家屬和公眾。因為精神科的很多處置,尤其是非自愿醫療,往往考慮更多的是維護患者家人的合法權益,甚至考慮的是維護公眾不受患者騷擾的權益,而忽視了患者個人的利益。但是換一個角度,對患者進行非自愿醫療也是在現有的醫療條件下更好地保護患者健康的權益。傳統上在保護患者個人利益方面,醫生或家屬多考慮其健康權而不考慮自主權。所以對公平的理解應該是以公平合理的態度對待每位患者、家屬和公眾的利益。
一般倫理原則,包括六個基本原則:
1、自主。自主是指結果不會損害他人的前提下,做出選擇和采取行動的權利。也就是個人有根據自己的信仰采取行動的自由。
2、有益。有益是指助人的意圖就是通過提供幫助,促使當事人成長做對他們有益的事情。也就是說,助人者必須站在有利于當事人成長和發展的立場上,力求最大程度地理解當事人,提供真正支持當事人的服務,如果僅僅為了賺錢而見當事人的助人者,就違反了這個重要原則。
3、無害。就是不要對當事人造成傷害。也就是說,助人者有義務保證他們的干預和行為不會因為疏忽而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如果因為助人者的疏忽(甚至是無意的),可能造成的傷害都要負責任。
4、公正。就是公平,要保證所有人有平等的機會和資源。也就是說,助人者承擔著道義上的責任去糾正對助人服務不公平分配的狀態,讓更多沒有能力支付費用的人享受到他們的服務。比如,助人者到非營利機構做志愿者,為建立一個公平的社會做貢獻。
5、誠信。就是遵守承諾,在與他人相處中誠實可靠。誠信是助人者和當事人建立良好關系的關鍵。如果當事人沒有對助人者在會談中“誠信”的信任,那么助人過程就很難取得進展。
6、誠實。誠實就是實話實說,在助人過程中,當事人通常會期望他們的助人者能對他們在會談中的互動提供誠實的反饋。所以,誠實是助人者必須要遵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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