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治療學的定義
盡管的音樂治療組織都有自己的關于音樂治療的定義, 但是目前最為權威的定義應屬美國著名音樂治療學家,前美國音樂治療協(xié)會主席,Temple大學教授K. Bruscia 在他的《音樂治療定義》一書中所做的定義:“音樂治療是一個系統(tǒng)的干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治療師利用音樂體驗的各種形式,以及在治療過程中發(fā)展起來的,作為治療的動力的治療關系來幫助被幫助者達到健康的目的。”
該定義強調(diào)了(1)音樂治療是一個科學的`系統(tǒng)治療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包括了各種不同方法和流派理論的應用,而不是像有些人誤解的那樣,以為音樂治療只是一種簡單的療法。(2)音樂治療運用一切與音樂有關的活動形式作為手段,如聽、唱、器樂演奏、音樂創(chuàng)作、歌詞創(chuàng)作、即興演奏、舞蹈、美術等等各種活動,而不是有些人認為的那樣,以為音樂治療只是聽聽音樂,放松放松。(3)音樂治療過程必須包括有音樂、被治療者、和經(jīng)過專門訓練的音樂治療師這三個因素。缺少任何一個因素都不能稱其為音樂治療。沒有音樂參與的治療過程不是音樂治療,因為在音樂治療中,音樂是一個基本的因素,音樂治療正是通過音樂的人際/社會作用、生理/物理作用和心理/情緒作用來達到治療的目的。當然,沒有被治療者作為治療的接收者的任何過程也不是音樂治療。更重要的是,沒有經(jīng)過專門訓練的音樂治療師介入的任何活動也不能稱其為音樂治療。有些人在商店里買一些所謂的“音樂治療錄音帶”回家聆聽的做法也許對身心有一些的放松作用,但這不能稱其為音樂治療,因為這里沒有音樂治療師的介入,也就沒有治療師與患者的治療關系這一關鍵的動力的因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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