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有什么用?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又被稱作就業協議書、三方協議,一般是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
主要內容:
畢業生應按國家法規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身情況,表明就業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學校應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情況,做好畢業生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其他補充協議。
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協議,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則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有著更為具體、明確的說明。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具體事項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備注內容應予認可。
主要條款:
經畢業生(甲方)、用人單位(乙方)、學校(丙方)三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甲方已如實向乙方介紹情況,同意到乙方廈門找工作,服從乙方工作安排;
乙方已如實向甲方介紹情況,經了解,同意接受甲方,并負責有關接收手續;
丙方經審議,同意甲方到乙方工作,負責列入就業計劃和派遣;
甲、乙、丙三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注欄明確,并視為本協議書的一部分;
三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須征得另外兩方同意;
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復印件無效。
簽訂流程: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并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就業協議書》上注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戶籍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蓋章,若用人單位無人事保管權(包括私營、民營、三資企業員工及國有企事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可將人事關系委托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人事主管部門審批的、具有人事代理資格的人才服務機構代理,該人才服務機構將作為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蓋章、接收;
3、簽訂好的《就業協議書》送至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
4、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同意蓋章,并及時將《就業協議書》反饋至用人單位;
5、依據《就業協議書》,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制作當年就業計劃,并上報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開具《就業報到證》。
解除協議: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后,雙方都應認真履行協議。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經書面告知對方,協議解除:甲方(用人單位)被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乙方(畢業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錄用為公務員,或經選拔參加選調生、大學生村官計劃、西部計劃、欠發達計劃、三支一扶、服務社區計劃等國家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乙方(畢業生)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乙方(畢業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國家或省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如要違約,需及時辦理解約手續:到原簽《就業協議書》的用人單位辦理書面同意的解約函(蓋單位公章);向學校招生就業辦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并附上用人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解約函;招生就業辦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換發新的《就業協議書》。
值得注意的是,協議解除應在就業計劃上報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就業派遣計劃已下達,即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已開具《就業報到證》的,須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調整改派手續。
畢業生違約后果:
畢業生違約所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畢業生做了大量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有所安排。另外,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間的長期合作關系。用人單位可能由于畢業生的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質疑。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長此以往,必將影響今后學校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以及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后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于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順利就業。
因此,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一定要慎重,簽訂前需仔細閱讀協議條款,對協議條款有疑問的可以咨詢相關勞動部門或學校老師,協議一經簽訂就應認真履約。
如果畢業生確實因某種原因無法履約,也要及時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只要理由充分,多數用人單位都是不會為難學生,切不可不辭而別。同時若在離校前發生與用人單位解除協議,應及時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辦理解約手續并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具體作用:
《就業協議書》保障畢業生在廈門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在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議書》,制定新的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同時,《就業協議書》也保障用人單位能方便、直接地了解畢業生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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