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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醫療合作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組建××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科診療中心”(以下簡稱婦科診療中心)由乙方負責管理與運營,甲、乙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如下意向:
一、 合作目標
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及需求,本合作協議將采取目標責任制管理模式,乙方協助甲方進行科室管理,負責“婦科診療中心”部分醫務人員崗前及在崗培訓,承擔追加的醫療設備投入、市場營銷推廣、企劃宣傳費用及合作后的裝修經費。甲方負責醫療的控制管理。通過雙方共同努力逐步將醫院婦科建成漢正街地區具備良好品牌及實力的婦科診療中心;
二、 合作范圍:婦科門診、計劃生育門診、醫學影像科
三、 投資方式與資金來源
在現在婦科門診,醫學影像及計劃生育科的基礎上,由乙方投資拓展醫療業務,改造裝修現有科室及增建簡易病房擴大收容;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上所需資金由乙方出資投入,預算約為 萬元,其中設備投入 萬元,其他 萬元,由 月經“婦科診療中心”進行返回。
四、 甲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提供醫院二樓現有婦科診室、計劃生育科、手術室、觀察室、心超室及四間房和“婦科診療中心”所需,水、電取暖設備等。甲方所需的醫療、技術、輔診、財務、安全保衛、后勤及行政科室,應向“婦科診療中心”提供完善的管理服務。
(二)根據“婦科診療中心”工作需要,被聘用的非甲方醫務人員由“婦科診療中心”發放工資、獎金;被聘用的甲方醫務人員由“婦科診療中心”發方獎金,工資、人事關系仍由甲方負責。
(三)甲方負責辦理物價申請,經費由乙方負責,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院內制作宣傳欄、標牌以及印制專科宣傳資料并對外宣傳。
(四)甲、乙雙方必須共同保證管理經營的“婦科診療中心”的獨立性,除“婦科診療中心”以外其他科室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診“婦科診療中心”診療范圍內病源(婦科常見疾病、炎癥類、手術類等)。甲方在一樓處提供宣傳位,為二樓“婦科診療中心”進行行醫指向及宣傳。
(五)甲方對“婦科診療中心”的醫療新技術、管理模式,經濟運行情況等嚴格保密。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根據實際所需投資購買“婦科診療中心”所需的醫療設備,并負責設備的管理、維修、保養。
(二)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對“婦科診療中心”門診、病房及可以使用的閑置房屋進行裝修、改造。
(三)乙方根據業務需要,開拓市場、制訂對外宣傳計劃,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宣傳材料需經甲方機關審定同意。
(四)乙方負責聘請具有高級生業技術或知名專家與甲方專家共同組成“婦科診療中心”高級顧問組,負責專家門診,確保“婦科診療中心”的診斷、治療質量的不斷提高和保障醫療安全。
(五)“中心”醫、技、護等人員若短缺,由“婦科診療中心”招聘,列入甲方招聘人員管理,工資、獎金等費用由“婦科診療中心”承擔。所需醫務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并向甲方提供身份證、執業證、職稱證的復印件等材料,由甲方醫務處、護理部審核并備案。如現有職工不服從“婦科診療中心”管理,報醫院黨委研究由醫院另行安排工作。
(六)“婦科診療中心”若發生醫療糾紛和差錯。由乙方出面按醫院的相關程序進行調解和處理,并征得甲方同意,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列入“婦科診療中心”成本。
(七)乙方在管理“婦科診療中心”期間,所有收入必須經過甲方收費系統收入“婦科診療中心”,乙方不得以“婦科診療中心”或其他形式進行私自收費。
財務管理及經濟分配原則
一、本合作協議期限為 年,“婦科診療中心”藥品收入歸甲方所有,其他收入雙方按經營利潤進行效益分配。
1、甲方在“婦科診療中心”收入中(藥品收入除外)每月劃撥1.1萬元作為甲方的收入;
2、“婦科診療中心”如果實際月營收高于3.5萬元的預計月營收,超出部分按10%計提給甲方作為上繳利潤;
3、“婦科診療中心”如果實際月營收高于10萬元的預計月營收,超出部分按12%計提給醫院作為上繳利潤;
4、“婦科診療中心”如果實際月營收高于20萬元的預計月營收,超出部分按15%計提給醫院作為上繳利潤;
二、根據有關規定,收費全部由甲方統一進行,“婦科診療中心”不得另行收費。
“婦科診療中心”的耗材成本費用,由乙方承擔并由乙方自行采購并計入“婦科診療中心”成本支出中。甲方應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做到收支帳目清晰。雙方帳目實行日清月結,每月1日-5日結算(節假日順延),并匯入雙方指定帳號或以現金形式結算。分成比例,從項目合作開始即日起計算。
三、“婦科診療中心”的收入包括掛號費、治療費、處置費、觀察費、檢查費、醫用耗材費、麻醉費、手術費及住院費等為“中心”的收益。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法人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其他:
一、甲、乙方雙方合作期間,均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雙方責任和義務,本著“求大同,存小異”和互諒互讓的原則,盡力維護病人和甲 、乙雙方權益,確保合作順利進行。甲、乙雙方如違反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二、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規定,或應政策原因等造成“中心”無法經營,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終止合同,應賠償乙方投入的所有的“中心”設備、藥品、耗材和房屋裝修改造費用以及大樓的建設費用等的即時作價款,乙方終止合同,乙方投資的所有設備及裝修改造等歸甲方所有)。
三、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有意繼續合作,在乙方提出申請,并附評估報告,績效說明等時,乙方享有優先續約權。
四、 合作期滿后,“中心”設備及修建大樓歸甲方所有(其中不含藥品、耗材等)。
五、甲、乙雙方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地震、水災、戰爭等)終止合同,可免除相關責任(修建大樓的善后處置事宜以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及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簽字后,雙方合作依此合同書各條款實施。本合同修改、變更、補充條款等,經雙方簽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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