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商執照變更委托書
指 定 (委 托) 書
茲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名稱)的登記注冊(備案)手續。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事項:(請在以下選項□劃“√”)
□報送登記文件 □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其他事項: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請在以下選項前劃“√”)
1.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錯誤;
2.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3. 其他有權更正的事項:
指定(委托)人簽字或加蓋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填寫本《指定(委托)書》,請仔細閱讀背面注意事項。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
注意事項: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業或者投資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的自然人。
辦理設立登記時,代表或代理人應是單位股東(或投資單位)的職工或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投資人、合伙人)之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是機構代表或雇員。
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備案時,代表或代理人應是本企業的職工,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是機構代表或雇員。
2、“指定(委托)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處應按以下要求填寫:
(1)辦理內資企業設立登記的.,由全體股東(投資人、合伙人)簽字或蓋章,其中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投資者、合伙人)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法人投資者)加蓋本單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成員簽字。
(2)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按以下要求填寫:
辦理合資、合作企業設立的,中方投資者加蓋單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資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自然人投資者由本人簽字。
辦理獨資企業設立的,自然人投資者由本人簽字,法人投資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
(3)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備案時,加蓋本企業公章。
3、辦理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時,代表或代理人應是擬設立機構的職工或隸屬企業職工,加蓋隸屬企業公章。
4、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粘貼,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手續的代表或代理人,應粘貼本人代表證或雇員證復印件。
5、委托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登記注冊的,不使用本委托書,應提交專門的委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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