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
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是由刑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委托人,依法簽署并賦予其委托參加刑事訴訟的律師等訴訟代理人一定訴訟權利的訴訟文書。
根據我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12條規定,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申訴各個訴訟階段分別辦理委托手續;也可以一次性簽訂委托協議,但應分階段簽署授權委托書。該規范第13條還規定,在律師受理刑事案件須辦理的手續中,必須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簽署《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 并將該委托書交至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證實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確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代理權限。同時,該授權委托書也是律師及訴訟代理人進入具體的刑事訴訟活動的書面憑據,也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審查訴訟代理人資格和權限的書面根據。
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亦屬固定格式文書,但與刑事辯護授權委托書略有不同。其制作要點如下:
一、文書的制作要點:
1.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師等訴訟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律師等訴訟代理代的代理權限。
3.授權委托書生效的起止時間
4.最后,應由委托人親自簽名,并注明簽署該授權委托書的具體時間。
二、格式:
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
【 】第 號
委托人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 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委托人的訴訟代理人。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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