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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保局工傷保險處理意見通知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需要用到通知的情形越來越多,通知具有使用范圍的廣泛性、文種使用的曉諭性和行文方向的不確定性等特點。那么你有了解過通知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市人保局工傷保險處理意見通知,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各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工業新區人力資源局,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跨行業經營的,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按照經營的最高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勞務派遣單位應持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及用工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按用工單位當年的繳費費率確定。
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在登記后的次月底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按規定時間繳費的,登記后職工發生工傷,按已參保處理;未按規定時間繳費的,登記后職工發生工傷,按欠繳情形處理。
三、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時,必須全員足額補繳。補繳前,職工已因工死亡(含視同因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注銷的,在資產清算時,應將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單位負擔的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數額以工傷職工本人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每年遞增10%的比例計算,繳費比例為全市當年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工傷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本人負擔。
五、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工傷職工確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續至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日,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應提交《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未提供的,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應一并提出傷殘等級鑒定和停工留薪期鑒定。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派人護理;用人單位不派人護理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七、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補發。其他待遇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傷殘等級在一級至四級之間變化的,傷殘津貼自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進行調整。調整辦法為:以原傷殘津貼除以原計發比例乘以現傷殘等級計發比例。(二)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不含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或注銷的)傷殘等級變化為五級至十級的,自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工傷保險基金停止發放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放相應工傷保險待遇。(三)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不含已經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傷殘等級變化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待遇。其傷殘津貼可按兩種方法核定,就高不就低。1、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現傷殘等級對應的計發比例計算后,再以本人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前歷年相同傷殘等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予以調整。2、以工傷職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現傷殘等級對應的計發比例核定。(四)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在五級至十級之間變化的,自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由用人單位按新傷殘等級發放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八、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達到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傷殘津貼。
九、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定期待遇,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支付。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達到一級至四級的,其定期待遇不得一次性計發。
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定辦法為:以職工死亡前享受的傷殘津貼除以其傷殘等級對應的計發比例作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核定。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自職工工亡的次月起支付。申領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需提交以下相關資料(一)被供養人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二)被供養人戶口簿(或身份證)、生存證明;(三)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生活來源證明;(四)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五)其他有關證明資料。
十二、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多次因工負傷的,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以最高傷殘等級為標準,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時,需提交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經辦機構確認職工所在單位已經辦理社會保險減員手續后,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職工因工負傷的,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醫療費用按公安交通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門有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工傷職工應承擔的比例支付。除工傷醫療費用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應予以支付。
十四、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12個月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本人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十五、工傷職工治療結束后,不按醫療機構出院通知的要求及時辦理出院手續的,后續發生的各項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十六、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傷認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國務院令第375號的規定執行。20xx年1月1日后完成工傷認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執行。
十七、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于20xx年1月1日后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工傷職工在20xx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十八、本《通知》下發后,國家和省如有新規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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