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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營銷能手事跡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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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營銷能手事跡材料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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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標兵優秀個人事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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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營銷能手事跡材料范文2
財務會計是經濟活動在賬本上的客觀記錄和反映,那么經濟犯罪也必然在財會資料中存有蛛絲馬跡,因此可以從財務會計資料中調查經濟活動乃至經濟犯罪的過程,從中調取財務會計證據。財會證據不僅僅是對證據鏈的一個有效的補充和完善,在很多經濟犯罪案件當中,還起著相當重要的證據作用,很多時候,從財務會計資料中入手,甚至能夠達到事半功倍效果。
一、財會工作的特性探討財務會計證據在經濟犯罪偵查中的必要性
1.制度性。是指會計工作須要遵循一定的會計準則和規章制度,客觀如實的進行記錄和反映,如一筆銷售收入,貸方相對應的只能是記作“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而不能記入其它科目。只有這樣,財會資料才能為刑事偵查提供準確的證據作用;而在虛假記帳的財務犯罪中,對于其行為是否構成違規違法又提供了統一的依據。
2.以資金運動為線索。工業企業的資金,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不斷地改變形態,經過供應、生產、銷售三個階段,周而復始的循環周轉;在商業企業中,由于經營活動主要在流通領域,因而資金的運動主要存在于采購和銷售兩個過程中。不管是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不管是在哪個環節,也不管是什么形態,其變化的發生在財會工作中均以金額來計量。一方面,為我們收集證據、界定犯罪后果,提供統一的標準;另一方面,它告訴我們,財會證據的調取可以在企業的多個經營環節,緊緊抓住資金運動的線索來進行。
3.復式記帳法。復式記帳法,是指在每一經濟業務發生后,以相等的金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聯系的賬戶中記錄資金的增減變化的方法。例如,以現金支付費用,一方面要在現金賬戶中記錄現金的減少,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在有關費用賬戶中記錄費用的增加。這一點為我們在調查企業帳戶,找出帳務的矛盾所在,查找突破口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4.多人操作,專人管理。這是指企業的經營運作模式,在一個企業里,往往不同環節的活動由不同的人員進行操作,形成一個流水線,但財會工作則由相對固定的專人負責,并且這多人操作工作與專人管理工作形成相互對應的關系。這樣在我們的偵查工作中,要緊緊圍繞財會人員開展工作,一方面是因為通過財務人員可清楚解釋當中財務證據的情況,特別是一些專業的記賬內容,使證人證言與財務證據得到很好的結合;另一方面是可以以財務人員為主線索,對企業經營相關環節的經辦情況進行調查,收集經辦人員證言證據。
5.單獨性與系統性并存。企業的每一項經濟活動,均需要在財會工作中單獨的記錄,要同時在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分類帳戶以及會計報表中反映,單獨的存在。同時,為了實現其核算、監督和參與經濟決策的職能,整個財務會計工作又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在財會記錄中,每一筆業務,每一個環節之間是緊密相聯、相互形成一個系統的。因此,調查一項經濟活動的違法違規性,可以通過對該項活動所記錄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和帳本之間的核對,找出其矛盾,還可以通過調查其它環節的記錄狀況,來核定本環節的問題所在。
6.企業之間的關聯性。任何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均不能單獨存在的,無論是采購、銷售或是提供應稅勞務,當中均需要與其他企業之間發生業務聯系和往來。簡單如一筆原材料采購業務,在本單位的財務會計中為貸方記錄銀行存款或應付帳款,但同時其接受采購的單位財務會計中也要記錄借方銀行存款或應收帳款等賬戶。因此兩個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中,對該筆業務的財會記錄,也是相互對應的。這為我們調取財會證據提供了更多的方向選擇。這一點在偵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案件中尤為顯得重要。
二、一般經濟犯罪財會證據的收集
在一般的經濟犯罪中,我們要充分利用財務會計的記錄和反映功能,從而從帳本上和電腦上找證據。
。ㄒ唬┯捎谪攧諘嫻ぷ髫灤┯谝粋企業的從原材料采購到生產銷售直至利潤核算整個企業的經營活動的過程,因此財會證據也存在于整個過程當中。如果我們要證明犯罪嫌疑人的某一犯罪行為,可以通過調查該行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相關環節或相關帳戶中的財會記賬情況。如職務侵占案中,某A業務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銷貨款,首先我們可從本公司的銷售環節入手,分別查核其產成品、產品銷售收入帳戶,調取產成品的明細帳戶記錄,以及產品出庫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這樣可以查證該案中的真實銷售行為;然后,再從結算環節入手,查核公司現金或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帳戶,查核這些帳戶的明細分類記錄情況,以及調取相關的記賬憑證和銀行收入單據等原始憑證,從而查清該筆銷貨業務款在A公司的入賬情況。在本案中,除對本公司調查外,還可對購貨方企業的購貨環節及支付環節的相應帳戶進行查核,從而完整收集雙方的購銷以及結算的證據,對比購貨企業帳戶實際支付金額與本公司實際到帳貨款的差額,則為侵占銷貨款的數額。這樣為查清案件,形成完整證據鏈打下堅實基礎。
(二)根據財務會計記賬規則和方法,同一項證據內容可同時在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日記帳、明細分類帳和總分類帳甚至會計報表中查核,包括書面賬本資料和電腦記錄資料。如查核一筆銀行存款的收入,可先通過查看企業的“銀行存款”科目的總分類帳戶和明細分類帳戶,從中找到該筆款項的記錄,并根據記錄情況追查有關該筆款項收入的記賬憑證,以及款項收入的轉賬支票等原始憑證。在會計工作中,明細分類帳和總分類帳是經財會人員對某一科目整理記錄形成賬冊,我們在調查過程中可將其作“目錄”用途;從刑事證據的角度看,辦理一筆業務的原材料出入庫單、轉賬或現金支票等原始憑證,往往更能反映出當時的具體操作內容,有利于查清該筆業務的詳細情況,因此往往更有價值。在實際調查中,我們可對以上所查核的.帳本或原始憑證資料一同調取,這樣更有利于證據鏈的完整性。
需要強調的是,在收集相關的財會證據的同時,還需要注意將其所記錄和反映的客觀事實還原出來,并使之成為有效的證據。
三、典型財務犯罪的偵查
在經濟犯罪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利用財會工作本身作為手段的犯罪,例如提供虛假財會報告、偷稅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通過在某些環節進行虛假的帳務處理來達到其目的,對于這類典型的財務犯罪,僅僅靠對企業的某個經營環節或帳戶進行調查無法查清案情,而要通過多個環節,多個賬戶,綜合運用偵查手段及財會知識,才有可能準確查證案件。
。ㄒ唬┦紫雀鶕颜莆盏那闆r或線索進行有針對性查看帳務,從會計帳務找出問題所在,并形成突破口,初步掌握犯罪事實。對于這類案件,要根據掌握的線索對企業的原材料采購、生產、銷售各個經營環節之間進行核查,以及對財會資料中的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帳簿、報表相互之間進行核對。例如我們得到某B企業通過隱瞞或者不列、少列銷售收入進行偷稅的線索,則其極有可能是將銷售產品的貨款不記入或部分不記入產品銷售收入賬戶,從中不繳或少繳增值稅等稅款。首先需要通過對B企業的產成品的出庫情況進行調查,查看產成品出庫的分類帳以及提貨單(出庫單)等原始憑證,以及產品出庫的記賬憑證所記錄的內容,從產成品出庫數據大致查明銷售的金額,并從記賬憑證內容找出弄虛作假的手段和疑點;此外還可根據此環節發生的數額、時間與對應客戶企業等內容,與銷售環節的產品銷售帳戶進行核對,從而確定具體問題所在,進一步找出突破口。
。ǘ┦占攧兆C據,從突破口展開全面查證犯罪事實,從而收集其他人證物證。在上述案例突破口打開的前提下,就可以全面開展偵查,收集犯罪證據了。具體要通過之前核查的憑證,雙管齊下,一方面要找到負責提貨和銷售等環節工作的相關人員,從而準確查證B企業的產品出庫數額與銷售金額等內容,一方面要緊緊咬住企業的財會人員,查清隱瞞的金額和實際記錄的銷售金額,并使兩方面相互結合和照應,進而查清其偷稅的具體情況。這里我們需要調取查核的所有相關賬本和憑證作為書證,以及調取電腦中會計電算記錄的資料,并盡量收集每一項書證的證人證言。
。ㄈ┫鄬碗s的案件,還可以從犯罪主體發生業務往來的對象進行調查,調取相應經濟活動的財會證據。案例中,通過憑證或通過B企業經辦人員所反映的內容,以及通過調查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等有效方法,找到購貨企業,從購貨企業調查銀行存款或應付帳款等記錄支付情況的賬戶,以及記錄購買入庫的原材料、商品采購等賬戶,查清雙方的真實交易情況,從而進一步固定其偷稅的犯罪證據。如B企業是通過帳外經營進行偷稅,則其采購、生產、銷售全過程中對該筆偷稅的業務極有可能均沒有記錄在帳,從企業的財務帳上無法查出其偷稅的事實,這種情況下,通過B企業進行采購原材料的公司以及B企業進行銷貨的對象企業進行查證,成了一個極其重要的偵查環節。在此過程中,我們一樣可以通過對方交易經辦人及財會人員,收集相互結合的經辦人證言和相關財會證據。
(四)對于如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違法發放貸款案等一些大案要案,為增加客觀說服力,還需通過聘請專業部門對偵查收集的財會證據乃至整個案件進行司法鑒定,從而進一步認定其行為,以及認定其犯罪的后果和結果。但是必須要緊密配合,互相溝通,使刑事偵查程序與專業知識相結合,才能形成正確的證據鏈子,成功將犯罪分子繩之于法。如上述案例中,在偵查部門通過合法程序收集完畢的關于該企業偷稅的證據后,對于最后的偷稅數額,可以商請稅務部門進行審計鑒定,或商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司法審計,最終確定其偷稅數額及偷稅百分比。對于有些本身就是由稅務、證監等部門經整理后移送的案件,要對其線索或移送資料通過刑事偵查程序進行查證,而不能全盤接收,并且不足的證據還需要進行依法收集補充。
銀行營銷能手事跡材料范文3
實際上,三家公司的管理層――包括裕豐主席李榮根、金禾主席傅柱根、富昌主席何詠昌等16人,以及一名執業會計師、一名財務顧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一名高級經理,此時已被帶至廉政公署接受調查。廉署隨即稱,早前收到舉報指稱裕豐等三家公司,涉嫌與財務顧問及執業會計師串謀夸大公司盈利,以達到欺騙上市的目的。
這一場突如其來的搜查,由于其代號為“臥龍行動”,被媒體渲染成為港版“安龍(即美國安然公司,Enron)”,使得本就處在多事之秋的香港證券市場再度黯然。自20xx年以來,香港市場中小股票厄運連連,從格林柯爾、歐亞農業事件到仙股風波(參見《財經》20xx年9月5日號),來自美國的質疑之風雖未動搖藍籌股的根基,卻集中體現在了對中小股票的批判上,并對香港證券市場的監管環境不斷提出挑戰。
由是觀之,盡管無論從案件規模、影響力以及普遍性而言,“臥龍行動”的對象都遠不能與安然等量齊觀,但卻系統地折射出了香港證券市場的內在困境,其事件的爆發也在某種程度上寄托了市場對于監管環境改造的迫切呼聲。
假賬流水線:一種推測
如果不是廉署疾風暴雨的行動,同在香港荃灣海盛路有線電視大廈辦公、在東莞大嶺山等地建廠的裕豐、金禾和富昌恐怕很難引起人們的關注――它們只不過是成千上萬個以“前店后廠”模式在粵港兩地開展業務的家族式企業中的一員,裕豐生產電子計算器、鐘表,金禾做仿瓷器皿,富昌則提供印刷線路板等小型電子產品。即使按照招股書公布的規模,其年營業額也只在一億至兩億港元。
廉政公署在其官方網站上稱,懷疑有關人士透過虛假商業交易及夸大公司營業額,并懷疑案件涉及貪污。由于案件剛剛開展,廉署并未給出其詳細手法。盡管目前尚無法證實三家公司數據的夸大程度,但專業人士并不難從中看出斧鑿痕跡。
從招股書披露情況來看,由于裕豐上市較早(1997年9月)、規模較大,其最初業績的真偽已很難辨別。然而20xx年4月上市的金禾和20xx年3月上市的富昌自上市之初即引起過較大爭議。其盈利都是剛剛達到主板上市要求(前兩年盈利總計不低于3000萬港幣、第三年不低于20xx萬)。富昌的數字幾乎是比照該標準量身訂做的:1998年富昌盈利只有不到500萬港元,到1999年和20xx年盈利激增為3060萬港元(增幅達518%)和3080萬港元。
一位熟知內情的香港會計界人士稱,虛增營業額和擴大利潤在香港并不困難。一般的做法是,在百慕大或開曼群島注冊一家或幾家公司(海外甚至有專門用于出讓的BVI公司,作為一種近乎標準化的產品,每個年份注冊的公司一應俱全,這些公司多以信托基金形式為人持有,根本無從查詢其幕后控制者),然后與自身進行虛假買賣借以擴大銷售額。由于并不發生實際的物流,這些買賣只是一筆資金循環往復的流水賬,因此上市前只需借用一筆資金在相互間設定好的往來賬戶中流動即可。富昌的例子在此較為明顯,其營業額從1998年的4920萬港元躍升為1999年的1.76億港元,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1998年底,裕豐集團介紹了若干新客戶予本集團,到了1999年裕豐更是介紹了23家新客戶予富昌,其營業額達7040萬港元,這幾乎是以往年營業額的1.5倍。
多數公司會利用自身在銀行的信用額度作為周轉資金(也可能借用其他公司資金)。其具體手法是利用待上市公司在銀行的信用額度取得貸款,以采購原材料的形式提供給虛設公司,然后再由后者“購買”該公司的產品,資金回籠之后再償還銀行,由此循環往復。由于采購、供貨、買家本來就是一家,資金周轉自然方便快捷。在富昌和金禾的招股書中,即可以清晰地看到“信用證貸款”(Trust Loan Receipt)均被充分行使,并在上市前有突增跡象。
這種資金循環往復使用,從銀行角度監察起來其實并不困難。一般而言銀行信用證貸款本應需要對方出示貨物運輸公司的票據,以確認物流和資金流的統一,然而香港的銀行對此往往給予豁免,一般只需交易雙方提供單據,即證明貨物已經抵達即可,這比起作為第三方的貨物運輸公司提供單據,偽造起來自然容易得多。值得一提的是,裕豐事件對于香港銀行反洗錢系統提出了警示,由于銀行貸款過于關注固定資產抵押,而非公司現金流本身,因而易于被用于非法目的。
一番粉飾之后,外界很難從其公布的數字中確定其虛假成份――盡管其賬目過于妥貼令人備覺蹊蹺。尤其裕豐等三家公司并非毫無現實基礎,在東莞均設有廠房,雇傭大量工人進行生產制造,即使其生產能力與營業額難以配套也并不說明問題,因為其可以宣稱一部分營業額來自于外部采購和銷售。
然而虛增利潤總會留下蛛絲馬跡。對于以上市融資為目的的惡意公司而言,上市之后虛增的營業額已無必要長期維持,從中派生出來的現金流(尤其是利潤)也必須抹掉。對于老到的會計師來說,這有多種方案:一種是上市后進行大規模收購,虛估收購對象的商譽(goodwill),并逐年攤銷,借以掩蓋營業額縮水的真相。這種做法在網絡股大漲的時候最為普遍,往往是收購之后不久即宣布造成損失,進行撇賬;第二類是將虛增利潤轉移到固定資產投資,因此公司一旦上市,立刻逐年增加固定資產投資,通過虛估固定資產成本掩藏莫須有的利潤;第三種最為露骨,即在上市前派發股息,將全部現金派發掉,使得過往的一切紕漏最終消失于無形之中。
在金禾和富昌的個案中,第三種情況出現了。富昌1998年在公司內部派息為440萬港元,到了20xx年和20xx年(前九個月)則驟然派息3650萬港元和1300萬港元,占相應期間股東溢利的118%和42.6%(金禾在上市前的最后一個會計年度派息也占到了全部利潤的77.8%)。事實上經過核銷股息后,業績獲得“大幅提升”的兩家公司財務狀況已大為遜色。對此市場并非無動于衷,富昌20xx年度高達118%的派息政策,早在上市之初即引起投資者的詰難。對此富昌執行董事郭淑華解釋說,是由于該公司1999年只派付了590萬港元的股息,只占盈利的兩成,因此20xx年有額外資金派發;而其上市保薦人金英融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江麗云則稱,“上市前派發高股息與未來派息政策未有太大關系,未來派息政策則視乎業務表現!
奮力涂抹過往現金流的一個直接結果是,三家上市公司的現金狀況都極為緊張。20xx年營業額達1.76億港元的富昌,上市時現金及銀行存款只有300多萬港元;裕豐上市當年現金及銀行存款是令人瞠目的1.7萬港元;金禾多些也有限,在上市前現金及銀行存款總計只有7.7萬港元。
這一結構的脆弱性和不合理性顯而易見。事實上在案發之后,三家上市公司立刻陷入債務危機。金禾即公告稱,“若集團須在并無任何銀行融資之情況下,即時償還所有貸款予銀行,集團將不會具備足夠營運資金以應付業務運作所需,銀行追債行動或會對業務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翻查金禾年報,截至20xx年3月31日止,集團的銀行借貸及其他借貸共達4760萬港元,而集團當時手頭現金僅為500萬港元。富昌及裕豐亦難幸免,截至20xx年底,富昌向銀行借款額為760萬港元,手頭現金則為440萬港元;裕豐截至20xx年5月31日的銀行貸款達1.6億港元,但手頭現金僅為2500萬港元。
利用信用證獲得現金(或借用其他公司資金)進行虛構采購和銷售,從中獲得虛增的營業額和利潤,最后通過派息把該筆利潤核銷,一個完全封閉循環的現金流模式已然成形。按照這種“盈利模式”,事實上可以產生無限的營業額和利潤――金禾和富昌顯然并不需要創造什么神話,它們的業績都是剛剛攀上主板上市條件的最低一級臺階而已。
一切都已收拾停當,但還未到天衣無縫的地步――虛構業績并非沒有成本,因為這意味著繳納相應的稅額,這個數字在香港是16.5%,對于籌資額本來就不多的中小上市公司而言往往是不愿負擔的,因而在其總體設計中還有一套完備的避稅措施。
仍以富昌為例,其招股書稱該公司印刷線路板產品均由一家名為東莞富昌的大陸合資企業制造,而其產品銷售則由一家名為Fortune的BVI公司(在該公司成立之前,是一家名為富致香港的公司)負責。富昌宣稱,由于銷售公司在國內并無設立常設機構,且鑒于其營運模式,與中國內地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無須繳納中國稅項。至于香港方面,則由于“富致香港之營業溢利源自香港以外地區,故應按離岸稅報稅”,同理繼之成立的BVI公司也無需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報稅表。這意味著作為銷售的富致香港事實上在香港和大陸都無需納稅。進而言之,倘若虛增營業額,上市公司并不會擔負由此帶來的稅收成本,這使得夸大業績幾乎可以隨心所欲。
“聯交所對這類問題也并非毫無覺察,因而往往要求該類公司招股時進行風險提示”,香港一位中小券商的負責人稱。在富昌和金禾的招股書“風險因素”一欄中,該類提示均赫然在目:富昌稱“倘若中國營業稅及所得稅應付,就延誤交稅而可能應付之最高附加費約達1140萬元”。
由于材料所限,目前尚難以獲知富昌等公司的避稅詳情。因而也有人猜測,三家公司也有可能實際上繳納了稅收成本,因為上述避稅手段太過淺易,在法律上也很容易受到質疑。不過近來在“前店后廠”的中小企業上市中,另一種避稅方式已經風行,即在澳門設立一家銷售公司,負責內地生產企業的全部銷售。由于在澳門只需雇傭一定人手,擁有一定面積的辦公室,即可對其離岸業務免征所得稅。
證券市場的“連環殺手”
盡管“臥龍行動”已從調查進入司法程序,很難在短時間內獲得定論,但是將三家公司上市以來流露出的`草蛇灰線連綴起來,上述結果已足以令人駭然。更令人擔憂的是,三家公司本就相互勾連,在虛構業績方面很可能是互相串通,因而其做賬手法有很強的可復制性。倘若不是因內部利益不均導致舉報,這一模式顯然還將繼續下去。
公開資料顯示,裕豐和金禾、富昌有著密切的股權聯系和業務往來。早在1991年,金禾便已向裕豐銷售硅膠袖珍鍵盤。截至20xx年3月止的三個會計年度,以及20xx年10月底以前七個月,金禾向裕豐的總銷售額分別約574萬港元、722萬港元、659萬港元及439萬港元,分別占上述各期間的營業額約7.8%、7.6%、6.4%及5.7%。富昌的情景也與之相類,截至20xx年12月止的三個會計年度,以及20xx年9月底以前的九個月,對裕豐的銷售額分別占到了富昌總營業額10.7%、4.3%、3.6%及1.5% 。而在金禾和富昌籌備上市之初,即20xx年1月和2月,裕豐先后購入金禾20%、富昌約14%的權益――三家公司的利益紐帶已難解難分。
顯然,在三者的關系中,早在1997年上市的裕豐具有無可爭辯的領袖地位。金禾和富昌上市時都沿用了裕豐當時的原班人馬:會計師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是盛德律師事務所。此外金禾及富昌上市時均由新加坡背景的金英融資有限公司出任保薦人。
更具深意的是,原本生產電子產品的裕豐參股金禾和富昌后便改頭換面,儼然成為一個狂熱的資本運作高手,在股票市場上頻頻出手:20xx年1月以每股0.56元配售5700萬股,同月又以每股0.45元,配售6000萬股;2月以每股0.6元,配售8000萬股;5月以每股0.52元配售1.2億股;8月以0.15元配售6000萬股;11月又以0.1元配售3億股。雖然股價每況愈下,這種抽水勢頭到了20xx年并未改觀,是年6月和7月,裕豐再次宣布配股和供股。20xx年11月,裕豐為了區區100萬元,再次出讓股份。
除了直接推動金禾和富昌上市外,20xx年11月26日,裕豐與六家銀行達成一億元的銀團貸款協議,旨在收購另一家小型股票奧瑪仕(959,該公司由一家瀕臨破產的公司改制而來)。香港媒體驚呼“裕豐已成為一家上市公司制造者”。
裕豐拋棄主業、在股市興風作浪的動機何在?在金禾和富昌的上市中涉入多深?目前尚不得而知。然而20xx年12月16日晚,一名叫做Riky Lee(中文名字為李榮基)的財務顧問的被捕似乎透露了其中玄機。現年不滿40歲的Riky Lee出身會計師,是坊間著名的公司上市策劃者――盡管他并非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也不持有券商牌照。
在香港業界,像Riky Lee這樣的中介人士有一個專門的稱謂――“針”,即為上市起穿針引線之意。他們的主要工作包括資產重組、準備各種審計報表、法律文件上市材料。一切準備就緒之后,先找一些中小券商、會計師和律師(稱為“艇家”或“駁腳”)對其進行審計和包裝,直到上市前不久再尋找聲名赫赫的中介機構對報表進行確認,然后即可提交聯交所。如此這般,即使公司上市后出現假賬問題,“針”們由于不持有任何牌照不會受到處罰,而中介機構的過失也只在于未能做足盡職調查,不會傷筋動骨。
從1998年到20xx年底,金禾和富昌分別啟用的是兩家不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鄭國衛會計師事務所和尹炳 會計師事務所,只是在上市前七至九個月,才聘用了“四大”之一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后者除了對此后的賬目進行審計外,主要的責任是對早先的審計結果進行確認。
前述的“上市包工隊”在香港并不鮮見,甚至形成了價格不菲的“黑市行情”:上市期間每月收費50萬港元,上市成功然后再收取相當于籌資額3%的股票。事實上由于競爭激烈,許多中小會計師和律師都鋌而走險做起了“艇家”、“駁腳”。由于根據香港法律,律師在處理客戶資料時有權保密,一些虛增單據往往通過律師事務所來完成。
盡管尚無充分證據證實在裕豐系上市前后各中介機構的分工情況,但Ricky lee在裕豐系的現身顯然強化了人們的這一看法。在案發之后,有媒體報道稱,金禾上市后曾以五折的暗價對外出售股票,后者拋出之后獲得的差價用以分配到與有力焉的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倘這一消息屬實,這不啻坐地分贓。
除了通過所謂的“五折基金”犒賞財務顧問外,假賬公司們另一個慣用的手法是以出售舊股所得支付中介費用(舊股所籌資金可由公司股東自行支配,不必對外披露)。不無巧合的是,金禾和富昌即曾在上市時出售大量舊股。富昌上市時出售的舊股甚至占到了總發行的四成,因而引起了市場的非議,富昌主席何詠昌只好解釋稱“不想發太多新股、以攤薄舊有股東權益,并希望增加公眾流通量。”
種種跡象表明,注水上市的金禾和富昌很可能是用以圈錢的財務工具,“現在一種流行的說法是,制造一個上市公司,哪怕一年后即變成空殼公司,其轉讓價值至少也有5000萬港元,扣除上市費用――充其量20xx萬港元,僅僅是造殼就可以獲得高額回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稱。
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在擁有上千家上市公司的香港市場,裕豐絕非孤例。
誰是市場把關人?
“臥龍行動”的閃電出擊,多少令整個證券市場有些猝不及防。迄今為止,惟一站出來辯白的中介機構是富昌的牽頭包銷商群益證券有限公司,“群益參與富昌上市,已經是接近上市聆訊前后,我們不負責招股文件的準備工作,只是憑招股書制作推介材料,向客戶推銷有關股份!痹摴径驴偨浝碲w熾堅對記者稱。
至于金禾和富昌的上市保薦人金英融資有限公司卻諱莫如深,這家新加坡背景的券商最初只是一家中型經紀行,近年來才涉足一級市場。在上述兩家公司招股書中簽字的該公司執行董事江麗云(Winnie Kong)也非等閑之輩,早年在香港證監會供職的她上個世紀90年代曾參與調查過轟動一時的“詹培忠事件”。
在所有的質疑聲中,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師公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的加快(即使市道不景的20xx年,新上市企業也有117家之多),一些會計師事務所一年甚至可以承接六七十家上市公司,而每單生意至少應花費20xx人時才可完成。這難免有蘿卜快了不洗泥的味道,20xx年8月因業務造假被勒令停止招股的杰威國際(參見《財經》20xx年8月20日號《真假杰威》),據說其會計師可以用一個月審完三年的賬目。早在“臥龍行動”之前,即有媒體對會計師公會近年來的工作效率頗有微詞,一個典型的批評是自20xx年以來,由證監會和聯交所轉到會計師公會的11個案例都未有結果。再加上會計師公會的領導層多由“四大”輪流出任,更給人瓜田李下之感。
前有安達信倒閉、薩班尼斯法案出臺的美國經驗,后有20xx年11月世界會計師大會的召開,香港市場對于加強會計業監管呼聲日益高漲。從目前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監管程序來看,確實不免授人以柄。一般而言,針對會計師的投訴,聯交所都會直接轉交給會計師公會處理,后者則向會員發函要求做出解釋。如未能得到滿意答復,則將成立三人委員會(兩人來自公會,一人為獨立人士)進行調查,直接向當事人提問并查看工作底稿。然而近年來這種調查往往顯得虎頭蛇尾――由于會計師公會的調查權限問題,會員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延緩調查(比如控告會計師公會越權調查),這使得調查變得漫長,甚至隨著案件淡出公眾視野而自動終止。當然會計師公會也自有苦衷,由于僅限于調查會計師業務,往往對于案件的利益相關方束手無策,因而極大的阻礙了整個調查的深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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